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全文共五大章,分为内容解读,文件发布,政策全文,办法解读和信息化应用。2、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原《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远远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一般也不愿销毁,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法律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举首者理办法有: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正薯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芹橡,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等三十一条。

居间费用合法吗

法律分析: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劳务居间费收取多少是合法的

2%-5%左右,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获得相应的报酬,即为“居间费”;而通常情况下,居间人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缴纳个税;而且,居间费的合理范围应该在总项目金额的2%-5%左右(根据行业不同,有所差别)。如是工程项目、融资项目等,一个项目金额达到上千万、上亿或更高。如融资金额上1个亿,那么按照2%的居间费,个人就会获得200万的居间费。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个人拿居间费是合法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个人可以做居间人,居间是中介的一种,法律上居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收居间费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居间费国家法律规定多少?

对于居间合同收费标准是多少,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居间费用的多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居间费用分配协议内容包括:1、参与居间服务的双方或多方共同运作了什么服务,其费用为多少;2、各方所占居间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以及运作费用占多少比例;3、 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条款。二、居间费用税率包括:1、居间费用并非兼职或偶然所得的报酬,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动报酬缴纳相关税费;2、如果一次居间费用不足4000元的,应收取800元,如果一次居间费用大于4000元,居间费用税率为总收入的20%;3、一般来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综上所述,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的存在意义是由于期货交易的参与需要交易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大多数交易者又缺乏对期货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以及期货交易专业知识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将期货以及期货公司通过他主动介绍给投资者,并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分析,预测行情的发展,以便使投资者的资金尽可能安全的增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劳务居间费收取多少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也就是劳务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费一般几个点合法

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我国的工程居间费一般是:3至5个点,具体由双方协商约定即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可在工程居间合同中对工程居间服务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居间费合法吗有没有依据?

法律主观:收居间费合法。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 居间合同 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居间费怎么拿合法

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关于居间费用的法律规定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居间费用最高标准原则上是房产交易额的2%,具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房产买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为房产交易额的0.5%至2%,房产租赁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为半月至一月的成交租金额,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关于居间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具体收费由双方约定确定数额。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费用多少是合法的?

间费2%-5%左右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比如关于房屋中介,北京住建委即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居间费合法吗

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居间费用合法的比例

居间费用合法的比例我国法律对居间费用合法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可以在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进行约定。关于《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如下:1、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4、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以上就是关于居间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居间费多少才合法

间费2%-5%左右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比如关于房屋中介,北京住建委即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居间费用合法吗?

间费2%-5%左右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比如关于房屋中介,北京住建委即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个人拿居间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个人可以做居间人,居间是中介的一种,法律上居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收居间费合法。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所以说个人是可以拿居间费的,是合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居间费合法吗,有没有依据?

法律分析:合法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工程居间费一般几个点合法

工程居间费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在3%~5%之间合法。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1、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2、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居间费达到百分之二十违法吗

居间费用超过3%是不违法的,我国法律对居间服务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居间费用,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只要该费用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认可该约定的居间费用,则居间费用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执行。一、居间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二、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以上就是关于居间费用超过3%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居间费用的限额,所以不能算违法。但双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居间人应实事求是、根据行业规范合理收取费用,您了解了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个人收居间费合法吗

收居间费合法。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一、什么是居间费?居间费用(Intermediary fee)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二、居间费用如何纳税1、居间费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40%。 个人居间费应承担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方面,增值税的税率为3%。而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收益金额来缴纳,如不超过2万元,则税率2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则税率为30%,超过5万元,则税率为40%,个税相对较高。 2、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取得居间费收入,将居间费作为企业经营所得,并且个人企业可以建立在政策优惠园区内,园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自然人到税务局开具专用个人票,有了税务局的个人票后只需要缴纳1%的增值税、0.06%的额外税率和0.5%的营业所得税即可。此方法简单快捷,且个人不需要通过公司办理手续,便能有效进行节税。/4、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的承担是居间人会与委托人就居间报酬进行约定并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非全部都由委托人支付。不过,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不得由委托人承担,而是由居间人自己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费合法吗?

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居间费支付合法的方法:1、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2、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居间费用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的。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但规定了与之类似的中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中间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精神的,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居间费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一、居间服务合同未实现,居间费用由谁承担1、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2、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居间合同费用怎么算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就是居间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费多少是合法的

间费2%-5%左右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比如关于房屋中介,北京住建委即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新疆继续教育无法支付

方法如下:先进到当地的财政厅网站,然后进入会计管理模块,再点击继续教育,照着上面的提示一步一步走就行了,会计人员通过网银缴费后,即可自动开通继续教育系统。为保证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报名,请大家提前准备好网银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卡只要有银行卡,到所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就可,手续简单。先进到当地的财政厅网站,然后进入会计管理模块,再点击继续教育,照着上面的提示一步一步走就行了,会计人员通过网银缴费后,即可自动开通继续教育系统。为保证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报名,请大家提前准备好网银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卡只要有银行卡,到所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就可,手续简单。

下列关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A,B,C,DABCD。【解析】2000年12月,我国成立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低值易耗品是什么意思?摊销方法有哪些?

公司低值易耗品一般包括通用的刀具、量具、专用模具等,对于低值易耗品,应如何理解?摊销方法包括什么?低值易耗品是什么?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有残值,由于价值低,使用期限短而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低值易耗品,一般包括如下类别:1、通用工具。通用的刀具、量具、模具、夹具等工具以及各种辅助工具,如扳手、千斤顶等。2、专用工具。具有特定用途的工具,如专用模具、财会电动装订机、水电工专用电动打孔机等。3、替换件。容易磨损或为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钢用的轧辊、浇铸钢锭用的钢锭模等。4、周转材料。多次使用的物品,如建筑业的紧固件、脚手架用材。5、管理用具。各种家具用具及办公用具,如桌椅、书架、文件柜、保险柜、打印机、扫描仪、DVD、稳压器、电暖器等。6、劳动用品,发给工人作为劳动保护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等。7、其他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转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账户的摊销方法。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短,一次领用不多的物品。分次摊销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按预计的使用时间,分次将平均价值摊入费用的摊销方法。这种摊销方法费用负担比较均衡,适用于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物品。五五摊销法即五成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摊销一半,废弃时再摊销一半的摊销方法。这种方法,计算简便,但在报废时的摊销额较大,均衡性较差。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怎么计算,做会计分录

低值易耗品等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单次平均摊销额。分次摊销法适用于可供多次反复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采用分次摊销法的情况下,需要单独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1)领用时: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2)第一次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借:制造费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3)第二次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借:制造费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劳动合同只只保全单方利益合法吗生效吗吗

不合法,特别是只针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尽快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合同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保全吗

  您好,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民法典规定租凭合同纠纷是否保全财产吗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进行保全的就进行财产保全。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能否财产保全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合同能否申请保全

法律分析: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能否规定对违约合同进行保全

《民法典》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对违约合同进行保全的。法律规定, 利害关系人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能否保全

法律分析:可以保全,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时效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法典规定网签房屋合同能否保全

法律分析:只要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房屋如果已经出售并且债务人已经做备案登记,那是可以申请的,但是如果是债务已经出售给了其他人而且做了备案登记,房款已经付清,那法院就不能扣押了,也就是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保全方式有

法律主观:一、合同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 【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 【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一)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合同的担保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都属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合同的保全的如何实现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两种实现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一)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二)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报销单的写法

要的!每一张都要写出合计数的!

出差时的机票报销需要什么单据?附报销方法

出差时,有部分公司会选择让员工飞机出行,那么出差时的机票怎么报销呢?需要哪些证据?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机票报销需要什么?国内机票是无需开具发票的,只需凭借行程单即可作为报销凭证1、电子机票行程单是旅客购买电子机票的付款报销凭证,但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证明,行程单最晚在航班起飞后7天内打印2、国家规定行程单只能打印一次,无法再次打印,所以建议旅客妥善保管3、乘客可自行至机场航空公司柜台进行打印,也可在订票平台填写邮寄地址,订票平台可帮忙邮寄,一般只需提供快递费即可4、行程单的顶部有航空运输电子客运行程单字样,还有乘机人姓名证件号,所乘航班信息价格出票公司等信息飞机票的报销凭证怎么获得?1、纸质机票(也叫:电子旅客行程单)报销的,只能找卖票的地方拿,以“携程”为例,有2种拿票方式(这个都要事先联系好才行),最方便就是让”携程”直接寄,但这个要坐完飞机才能寄出的;如果要坐飞机前拿票的话,就只能到“携程”在各地的办事处或机场取票点拿了2、网上买的飞机票报销凭证或称作行程单,是在机场的航空公司那里打印,并提取,到机场后,到所坐飞机的航空公司,凭身份证,在那里自助终端打印从网上订了机票要报销的话怎么办?现在预订机票都会为旅客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全称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与民航总局联合发文批准的记录电子客行程、运价信息的单据,用作旅客报销凭证,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购买了电子客票的旅客凭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报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不能挂失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一)参加在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二)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五)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一)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须向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认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继续教育机构是否按统一规划进行培训。(四)各设区市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报考福建省泉州市初级会计电算化,在哪个财政局报名?(我在丰泽区考的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

入学,入学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二)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三)具备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报名条件有没有限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试方法:引进无纸化考试,考生在指定的考场,由设区市财政局指定的时间,在计算机上考试。 ?二,报名时间: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全省统一6月15日2010年7月15日。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福建会计信息(<a href="http://www.fjkj.gov.cn" www.fjkj.gov.cn < / A>)进行网上报名。 三,测??试时间:2010年11月1至11月30日的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参考具体考试时间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吗? ?第四,具体的申请和审查有关预防措施,在福建会计信息网上公告,候选人注意在福建会计信息网上公告信息

私家车出租合法吗?

想把车租出去,找各种的租车平台,相比之下,选择一个靠谱的租车平台,然后在上面租车。租车的这些公司也有承接私家车主租车给租赁公司的业务,但是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如某租车公司就在其网站上开设了网络个人出租车平台,只要私家车主在其网络平台上出租自己的车辆,车主应按照其发布的车辆租赁价格的百分之十向平台支付服务费。各个的汽车租赁公司会有一个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属私营范围内权益义务关系,私家车租赁是合法的,个人的汽车租赁不属于旅客经营运输行为,个人汽车租赁服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租车模式可以通过中间平台,签订合法的民事租赁合同。扩展资料:私人将自己的车辆以租赁的方式租给租车公司是合法的。该负责人说,挂靠在租赁公司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租赁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有正式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只是出租车辆不是出租司机。租赁公司也是有规定的,只能出租12座以下的车型,超过12座以上就不可以了。所以,不是什么车都可以随便出租给租车公司。另外,私人将自己的闲置车租给私人,如果不带司机,那么就不在交通部门范围内,因为私人只是将汽车当做一个物品一样出租给别人,交通局不可能连别人出租物品都去管理。

债权债务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是债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故经营、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而请求特定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债务属于什么法?

债权债务属于法律中规定内容。法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去学习了解下,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温馨提示:如果您觉得法律事务过于复杂,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中法邦法律顾问”来帮助你处理,或登录“中法邦法律服务”小橙序寻找专业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

债权债务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是债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故经营、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而请求特定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国企吗

法律主观:法人独资不是国企,法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法人出资经营、归法人所有和控制、由法人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必须是国家由单独出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是什么?对国有独资公司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作了如下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家,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履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分股东会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I/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答案】:A,B,C根据《公司法》第66条规定,A正确,当选。根据该法第68条规定,C正确,当选。根据 该法第70条规定,B正确。根据第52条第4款规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部分对此并没有特殊规定,D错误。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A错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金额的大写写法是什么?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x0dx0a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x0dx0a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x0dx0a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人民币大写金额写法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三、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是怎么样的?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字样。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人民币大写法

这个是支票的写法,5月是不用在前面加零的,具体规则如下: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在 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扩展资料:人民币大写注意事项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使用支票的注意事项: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2.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不能超过三个印章。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7.在支票左上角划两道斜线可以防止支票丢失后被人取现,只能通过银行转帐。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支票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数量单位:拾、佰、仟、万、亿。金额单位:元(圆)、角、分、零、整(原则上角后不写“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财务数字大写标准写法

财务数字大写标准写法: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大写金额书写规范:1、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财务会计中金额大写的规则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人民币大写正确写法,人民币的大写,一分大写怎么写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 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 中文大写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 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 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 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 元位也是"0". 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 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 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写成 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 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或者写成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 而分位不是"0"时. 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是什么?

中文金额数字大写分别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圆)、角、分、零、整(正)”。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 参考。应答时间:2021-1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物业开办费用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物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的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上述规定,明确了开发商向物业司支付的开办费不是借款,而是启动性经费。因此,在向开发商要开办费时可以参照“建安费的2%”索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标准工时和标准产能计算方法

1、标准产能:将单位时间除以标准时间即得标准产能。如1小时(3600秒)/46秒=78,即14”腰盘1小时的标准产能是78个;如8小时/46秒=620,即14”腰盘8小时的标准产能是620个。产能的计算公式:产能=单位工作时间/周期时间拉的周期时间是指该拉产出单位产品的时间间隔,它等于该拉的瓶颈时间单位工作时间是指出勤时间减去相关活动产生的等待时间2、标准工时=正常工时+宽放时间(正常工时=观测工时*评比因素)(标准工时=生产一个良品的作业时间)

提高生产产能的方法??

扩大规模,生产力自然提高,一家店利润10元钱一小时,十家店呢?然后拿20%的营业利润做为店长分红。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不是国家机关。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合法吗?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国家机关的一个部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如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时间上、人力上没有能力去完成这项评价,他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这项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严格讲是没有权利对你们进行审计的,但是他们现在是代表财政局在工作,也可以这样讲,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是以财政局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在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财政局会派出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与你们接洽,财政局的这名工作正式人员是评价小组的组长,其他小组成员都是外聘的人员。将来会计师事务所不对你们出具报告,财政局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项目出具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你看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影子。

需求弹性的计算方法

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的计算:弧弹性和点弹性含义及其表示 (1)弧弹性的一般公式弧弹性是以某种商品需求曲线上两点之间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价格的变动的反应程度。简单地说,它表示需求曲线上两点之间的弹性。假定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曲线上的两个点分别为A 和B ,其价格与购买量的组合分别为(P1Q1)和(P2Q2),于是DP和DQ马上可求得,但是在考虑价格和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时,是选取P1,Q1,还是P2,Q2其结果不一样。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学家采用了一个变通但却非常有效的方案,即取AB之中点作为代表,这样不管沿曲线的左上移动还是右下移动,计算的基准数值就不会变。(2)弧弹性的中点公式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从A点到B点的弧弹性,和从B点到A点的弧弹性的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学者们又提出了弧弹性的中点公式。 点弹性衡量了在需求曲线上某一点上相对应于价格的无穷小的变动率,需求量变动率的反应程度。这一弹性系数只与需求曲线上的点(P ,Q )的斜率dQ/dP 有关,故被称为点弹性,它可以精确地反应出需求曲线上每一点的弹性值。误区一、 某种商品的需求弹性是一条直线, 那么任意两点之间的弹性都一样的。X弹性沿着直线型需求曲线发生变化。 当沿着曲线向上、向左等量移动时,需求量的百分比变化增加,(基准数值变小),而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下降(价格的基准数值变小)。因此,需求变得越来越有弹性。

已同意活动相关方对邀请好友劳务报酬依法预扣预缴税费什么意思

"邀请好友劳务报酬依法预扣预缴税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邀请好友参与某项活动并支付报酬时,组织或个人需要提前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标准,从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作为税费,并在支付报酬之前预先向税务部门缴纳这部分税费。已同意活动相关方对邀请好友劳务报酬依法预扣预缴税费,意味着活动组织者或支付方在向好友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先扣除一定比例的税费,并将扣除的税费预缴给税务部门。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好友所得的劳务报酬符合税法要求,并及时完成对应的税务义务。预扣预缴税费是一种常见的税收管理制度,用于有效管理和监管报酬支付行为,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纳税计算方法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的《外商投资法》是否会限制VIE架构的发展?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4、对于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新的《外国投资法》会对VIE架构公司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4、对于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数字写法的大小写怎么写?

小写数字的写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数字大写的写法

大写:壹、贰、叁、肆。阿拉伯数字大写1至10大写分别是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为了表示极大或极小的数字,人们在阿拉伯数字的基础上创造了科学记数法。大写数字的使用始于明朝,朱元璋因为当时的一件重大贪污案“郭桓案”而发布法令,其中明确要求记账的数字必须改为大写数字,用以增加涂改帐册的难度。扩展资料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三、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数字大写金额正确写法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三、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数字大写金额正确写法是什么?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例如:2603044元大写的正确写法是: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叁仟零肆拾肆元整;贰佰陆拾万已经把万位的数书写完毕,后面紧跟着就是千位,所以之间不需要加零。千位后面的百位是0,就必须加零。另外大写人民币前面要填写人民币三个字,肆拾肆元后面没有角和分,所以要写整。扩展资料:不管是阿拉伯数字(1、2、3……),还是所谓汉字小写数码(一、二、三……),由于笔画简单,容易被涂改伪篡。所以一般文书和商业财务票据上的数字都要采用汉字数码大写: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兆”本身笔画已经比较复杂,使用机会也少,没有必要再用别的字代替)。如“ 3564 元”写作“叁仟伍佰陆拾肆元”。这些汉字的产生是很早的,用作大写数字,属于假借。数字的这种繁化写法,早在唐代就已经全面地使用了,后来逐步地规范化成一套“大写数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写金额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

金额大写规范:(1)大写金额由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和数位[人民币、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以及数量单位等]组成。(2)大写金额前未印有货币名称(“人民币”)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3)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其后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则“分”后面不写“整”字。(4)小写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小写金额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可写“零”也可不写“零”字。(5)大写金额“拾”,“佰”,“仟”,“万”等数位字前必须冠有数量字,不可省略,特别当小写金额最高位是“1”时,大写金额加写“壹”字,如“壹拾几”的“壹”字,很容易漏掉,那样,既不符合书写要求,因为“拾”字代表位数,而不是数字,又容易被改成“贰拾几”等。(6)若数位字已印好,在首个数量字前的各数位字前标上符号“×”,金额数字中间有几个“0”(含分位),大写金额就写几个零。如¥100.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万×仟壹佰零拾零元伍角零分。

人民币大写金额写法0到9怎么写?

人民币大写金额写法0到9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大写金额规则: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可。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扩展资料历史渊源大写金额数字的使用始于明朝。朱元璋因为当时的一件重大贪污案“郭桓案”而发布法令,其中明确要求记账的数字必须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陌)、仟(阡)”等复杂的汉字,用以增加涂改帐册的难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的正确书写方法

与一般汉字书写方法相同。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为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通常,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数字简称为“小写金额”,用汉字大写数字表示的金额数字简称为“大写金额”。1、小写金额书写要求(1)书写小写金额时,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以防止金额数字被人涂改。凡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人民币符号用“¥”表示,“¥”是“yuan ”第一个字母缩写变形,它既代表了人民币的币制,又表示人民币“元”的单位。所以,小写金额前填写人民币符号“¥”以后,数字后面可不写“元”字。 “¥”主要应用于填写票证(发票,支票,存单等)和编制记账凭证,在登记帐簿,编制报表时,一般不使用“¥”。(2)在没有位数分隔线的凭证、账、表上,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以符号“—”代替。举例:¥100.00 可写成¥100.—;也可写作¥100.00元;¥100.50 不可写作¥100.5—(3)只有分位金额的,在元和角位上各写一个“ 0”字并在元与角之间点一个小数点,如“?0.06”。(4)金额的整数部分,可以从小数点向左按照“三位一节”用分位点“,”分开或加1/4空分开。如“?6,947,130.72”或“?6 947 130.72”。(5)有数位分隔线的凭证账表的标准写法:①对应固定的位数填写,不得错位,从最高位起,后面各数位格数字必须写完整;②只有分位金额的,在元和角位上均不得写“0”字;③只有角位或角分位金额的,在元位上不得写“0”字;④分位是“0”的,在分位上写“0”,角分位都是“0”的,在角分位上各写一个“0”字。不能采用划线等方法代替;2、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1)大写金额由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和数位[人民币、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以及数量单位等]组成。(2)大写金额前未印有货币名称(“人民币”)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3)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其后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则“分”后面不写“整”字。(4)小写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小写金额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可写“零”也可不写“零”字。(5)大写金额“拾”,“佰”,“仟”,“万”等数位字前必须冠有数量字,不可省略,特别当小写金额最高位是“1”时,大写金额加写“壹”字,如“壹拾几” 的“壹”字,很容易漏掉,那样,既不符合书写要求,因为“拾”字代表位数,而不是数字,又容易被改成“贰拾几”等。(6)若数位字已印好,在首个数量字前的各数位字前标上符号“×”,金额数字中间有几个“0”(含分位),大写金额就写几个零。如¥100.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万×仟壹佰零拾零元伍角零分。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

金额大写标准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数量单位:拾、佰、仟、万、亿。金额单位:元(圆)、角、分、零、整(原则上角后不写“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民法总则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途径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诉讼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