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法律主观: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2、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对第三人的权利;3、是从属于债权人主债权的权利;4、是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真题)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的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从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民法典规定

法律主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二,要件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法律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债权人本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未作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效果归属于何人,不甚清楚。查我国合同法有关立法资料,可以发现《合同法》(建议草案)第72条第3款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合同法(试拟稿)》第53条第2款和《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2款,都规定:“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而到《合同法》公布时这一条被删掉,这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即是否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就其行使代位权所得到的给付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问题,存有争论,有人认为债权人辛辛苦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其效果却归属于债务人,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对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而言不公平,而且会使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这一思想甚至影响了我国的司法解释,具体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00条上。该条规定,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履行债务。显然,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以从第三人为履行债务人的债权而为的给付中直接受偿。  我们认为,赋予债权人就第三人所为给付优先受偿权是不妥当的,因为代位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债务人的财产则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个债权人不论是否行使代位权,都应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就债务的财产平等受偿,如果允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则不符合债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9]同时,也违背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宗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应向债务人本人为之。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债务人的权利经债权人行使后,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是否受到影响,这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主张:一是否定说。该说认为。既然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仍得处分其权利,但如其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债权人则可再次行使撤销权;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限制,仍得抛弃、免除或者让与权权利,则代位权制度将失去其效用。[10]笔者接受肯定说,并认为否定说纯粹为逻辑推演的结果,徒增司法之成本,且有阉割生活之嫌。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抵销之抗辩、同时履行之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11]那么代位权行使以后或者行使通知债务人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才取得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1)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第三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代位权的司法解释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条例(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民法典390条物上代位权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券的一种保护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不管第三人是否有针对这一问题的约定,都不影响它的实施。它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为了保全债务。【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更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0158ac161582338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   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上,有类似于代位权的规定。这种规定,被称为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它体现的仍然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只不过是在执行程序中得以行使罢了。   2.代位权的意义。   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以原告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清偿。因此,代位权对解决三角债、连环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3.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   代位权与直接代理有重要区别: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代理是一种受委托的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并没有代被代理人之位。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权利归于代位权人。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代理的目的则复杂多样。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作为原告以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代理,是代理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以图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以第三人履行义务为限。   4.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传统理论认为,代位权的基本功能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担保力。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保全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功能不是增加债务人的担保力,而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已经脱离了保全的本质,只是一种债权的裁判转移。在债权的意定转移、法定转移之外,司法解释又增加了裁判转移。本书是司法考试辅导书,只能屈就于通说,仍然称其为“债的保全”。这种设计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它可以减少连环债的履行环节,同时也可以防止原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不足,即防止债务人受领后拒绝向债权人履行。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债务人的存在为纽带,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对代位权的行使,我国采取了裁判方式,这种裁判方式是指法院的判决方式,不包括仲裁方式。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第三,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以前的理论,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所谓“入库规则”。既然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入库”,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入库,只是增加债务人的资力。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与债务人身份和特定生活需要(不可或缺的需要)紧密相连的债权。这些权利都是自然人的权利,对于个人生活甚至幸福、自由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使他们处于代位权的范围之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个人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带有强烈的人身性质,不得代位行使。还有一类虽然也是一种交易关系,但是和个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也不能代位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代位权是形成诉权。一般的形成诉权既可以通过法院行使,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行使。但代位权只能通过法院行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相关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权利已消灭或不成立的抗辩(如债务人对债权人已经清偿)和履行抗辩(如债权人重大违约、债务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从法理上看,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   3.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如果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3)诉讼中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财产保全。《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诉讼费。《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这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虽不明确,但必然包括诉讼费。这样,两者就发生了矛盾。《合同法》规定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建立在“入库规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法解释(一)》发展了代位权,抛弃了“入库规则”,直接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自然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费。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内容上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实际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问题存在。考生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内容掌握。   (6)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位权根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请求超过了这两个债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代位权依法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代位权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在相应的数额内,次债务人不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双重清偿。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例题:   1.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2万元,宽限期届满后,王某未能归还。李某得知同村周某欠王某3万元,就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主张“代位权”,王某表示同意,并告诉了周某,李某向周某催还2万元。   ——因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能单独以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所以李某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主张所谓“代位权”,应解释为债权让与合同的要约,王某表示同意为承诺,二人之间成立了债权让与合同,王某通知了周某,债权让与对周某发生了效力。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丙方又欠乙方300万元工程款。甲不是金融企业,无权放贷,按照目前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利息应当给予追缴,但乙方对于本金是应当返还的。   ——甲方对乙方要求返还200万元的本金的债权是合法的。这样,甲方行使代位权就有了前提。甲方可以起诉丙方,要求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偿200万元。   3.学生提问:物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实际对《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作了适用上的限制。因而,我国法律上的代位权,不能像传统代位权那样适用的范围非常广阔。比如,甲方向乙方买一枚解放区的邮票,该邮票被丙方非法侵占。乙方对丙方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非金钱之债)。当乙方怠于向丙方主张返还请求权的时候,甲方不能主张代位权。   4.学生提问: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被人民法院认定成立,作出判决以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分一杯羹?很多人认为,债权是平等的,其他债权人当然可以按照比例清偿。   ——应当指出,按比例清偿时的债权平等,是指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时,第三人的债权并没有被剥夺,债权平等权也没有被剥夺,他可以再起诉债务人,或者再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获得清偿。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债权人依照《民法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六)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八)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十一)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并不一定只能起诉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时,才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二)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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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创造乘数为法定准备金率的倒数是有条件的。第一,商业银行没有超额储备;第二,银行客户将一切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支付完全以支票形式进行。2、货币创造乘数指中央银行创造一单位的基础货币所能增加的货币供应量。货币创造乘数指货币供给量(M:通货与活期存款总额)对基础货币(H: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总额加非银行部门持有的通货)变动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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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在着兑现存款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风险,中央银行让商业银行吸收一定存款后,按照一定比例交给中央银行一部分,这部分构成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国家规定上交比率,这个比率叫法定存款准备率。比如吸收100块钱,如果法定存款准备率是10%,100块钱交10块钱。

保险公司赔款准备金有没有像存款准备金一样有个法定比例

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总准备金=当年实现的利润-当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因为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延迟,有时该延迟会长达几个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预先估计各会计期间已发生赔案的情况,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的经验和判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保险人提取保险准备金,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项原则:第一,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第二,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一致。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的区分。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指根据国家对保险企业实施管理的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保险人应当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任意准备金是保险企业根据自己的业务开展需要,除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经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不利的准备。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1)逐日计算法。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1月1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12月31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1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2)24个半个月提存法。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个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了。(3)季度提存法。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2%。如果上列款项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则几乎每季都还有几天剩余时间,这就意味着42%是高估的。在实际业务中,可调整到40%。时至今日,40%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活力不减,仍为许多公司所沿用。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的案子,保险人在年终时,须在损益结算时提取相当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一是计算未来赔款支付系数,即赔款极终值;二是在极终值的基础上,根据已报告损失,测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在当年度提取,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例如,上年度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100万元,本年度根据业务部门预计需在年终决算时提取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会计核算处理上,一般将上年提存的10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将本年的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从利润账户上冲减。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很复杂。为简化计算过程,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厘定纯保险费的死亡表和预定利率在不同保险类型下的复利、现值和年金换算表,从而大大简化了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寿险准备金系在保险单起期后,由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寿险准备金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过去法是凭过去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过去法,即将过去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A)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用公式表示为:V=Au2212B第二种将来法是凭未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即将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C)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D),用公式表示即为:V=Cu2212D又依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险费本利和,应等于支出的保险金本利和,换言之,将它们换算成计算责任准备金时的现值也应相等。用公式表示为:A+D=B+C,亦即:Au2212B=Cu2212D寿险准备金提存分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1.理论准备金。是指就纯保险费而言所计算的责任准备。2.实际准备金(或理论责任准备金的修正)。在计算理论责任准备金时,基本是采用下述三个假设为条件的:其一是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开始时就交付,而保险金的给付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年度终了时才进行的;其二是被保险人中各年龄层的死亡人数将准确地按照保险公司所选定的利率生息。不难推断,一旦一批同类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积存的理论准备金将降至为零。又由于理论准备金的计算法是假定了纯保险费是均匀收取的,进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险费也是均匀收取的。然而,新填发的保险单在承保的第1年内原始费用,如代理费、体检费和手续费等十分突出,若仅凭第1年的附加保险费来支付这些费用将会出现入不敷出。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对理论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即对于第一年的开支费用要在准备金中扣除,修正后的准备金叫实际准备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有下列两种:(1)一年定期扣除法。除定期死亡保险外,不论哪一种保险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险费均作为一年期的死亡保险费,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开支。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产生责任准备金,自第二年开始至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责任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准备金与保险金额相等。采用一年定期扣除法计算出来的实际准备金与年龄加大一岁、保险期限缩短一年的理论准备金数是相同的。(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在实际业务中,短期业务保险费率均比长期业务高,而费用率却相对较低。因此,在第一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其剩下来的数额,短险业务要比长险业务相对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一年不计算准备金的方法显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对一年定期扣除法的这一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种保险为修正的标准,凡年交净保险费低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净保险费高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标准的保险为基础。因为净保险费数比标准的保险业务为高的业务,其年期一定比标准的保险业务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费终身保险或用20年储蓄保险作为修正的标准保险业务。3.平均准备金。理论准备金和实际准备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日期是没有限制的,投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作为保险单开始的起保日期。因此,各保险单的日期不尽一致,而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却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准备金数来估算保险单的准备金数,而是要采用平均准备金数来估计保险单的准备金数,平均准备金的计算公式是:平均准备金=(净保险费+上年度的准备金+本年度的准备金)÷2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 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拓展资料: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 ratio)。2011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12月,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2月,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10月1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当日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4%。为加强金融机构外汇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7%提高到9%。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作用过程如下:增长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万元。制度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发展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占全部活期存款的比率。从形态上看,超额准备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准备存款等。2006年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信贷增长过快。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信贷增长,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章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什么?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规章。我国只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财政部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规章。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什么?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规章。我国只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财政部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规章。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中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1、取得投资时:成本法: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权益法: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成本法:不确认权益法: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低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高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上述差额)3、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时:成本法: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权益法: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4、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成本法:不作处理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亏损时作相反分录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5、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成本法: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权益法: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分得的现金股利没有超过已确认的损益调整的,就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超过部分(也就是当损益调整明细科目金额为0时),即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也是按以上原则处理。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或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收到现金股利时:成本法: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权益法: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成本法: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权益法: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会计中对长期股权出来使用购买法与权益法二者区别?为什么说权益法有粉饰报表之嫌?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权益法的核算原则:1、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损益调整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3、超额亏损的确认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4、其他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成本法和权益法本质上是因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强调对子公司有控制权,而权益法强调对参股公司有重大影响。二、适用范围不同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三、核算不同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会计中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用通俗的话说,成本法是以发票和账本上的金额为依据做账的,而权益法是以公允价值为依据做账的。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再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1、两者的计价基础不同。购买法下,取得的资产与负债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同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账,被购买一方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权益结合法下,则只考虑所取得股权联合的账面价值,而不管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合并的净资产是按其账面记录的,即权益结合法不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2、对商誉的确认不同。购买法承认商誉,如果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成本超过部分作为购买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权益结合法不承认企业并购中任何商誉的存在,权益结合法不按照取得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来作其依据,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资产的账面价值又往往低于它们的公允价值,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酱之间的差额调节为资本公积。3、企业并购的两种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货的流转,固定资产折旧,商誉及其他载形资产的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摊销,都会使费用增大而减少并购后公司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对合并后的利润没有影响。4、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5、合并前被并购企业利润归属不同。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即如果企业在合并会计期中发生,被并购企业的净收益只包括并购日以后期间的净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润才归入合并企业,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都归入合并企业。6、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较高,从而导致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7、并购发生的直接费用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购并时发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作增加购买成本处理,即购买成本资本化。而权益结合法下,购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年损益。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权益结合法是发出股票的账面价值计量成本,购买法是以发出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购并后企业的股东权益数要比购买法下为低。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各期报告的股东权益报酬率高于购买法,增加和改善购并企业的报告收益。但这种情况难发生于购并当年及以后较短的一段时期。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高于购买法。9、被并购企业经营状态假设不同:从会计假设的运用来看,购买法假定被购并企业是处于非持续经营状况,面权益结合法是假定被购并企业仍牌持续经营状况。10、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的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11、对提供信息质量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影响不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彩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彩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彩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彩权益结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12、对以前年度科目调整的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拓展资料:成本法: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权益法: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权益法包括哪些内容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50%以上)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0%以下)(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20%~50%)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几种?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权益法:1、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成本法:1、投资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没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拓展资料: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举例:A企业向B企业投资,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股票,B企业07年2月28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企业发放的是06年的股利,2月15日A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举例:06年1月1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年赚取10万元,07年分了6万元,07年12月31日进行处置,以11万元卖出,原来投资为10万元。借:银行存款11贷:长期股权投资10投资收益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如果07年2月15日投资了10万元,07年2月28日分派6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10%,将得到0.6万元的股利。07年12月31日以11万元卖出。分得的0.6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万元,投资收益=11-9.4=1.6万元借:银行存款11贷:长期股权投资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投资收益1.6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借: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什么是成本法?什么是权益法?其适用范围各是什么?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只有当投资的商业银行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收回投资,或股票市价发生重大持久性下跌,且短期内不可能回升时,才对发生的跌价损失予以确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持有期内,账面数额不因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始终反映其投资成本。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成本法的适用范围:(1)投资的商业银行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2)投资的商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3)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这种情况是指投资的商业银行在投资时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以及投资的商业银行在投资时准备长期持有,但其后由于管理当局的意图改变而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4)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资金转移能力受到严格限制。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到所在国管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权益法区别

成本法权益法区别:概念、适用范围、对投资收益处理不同1、概念不同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初始投资成计量投资后,根据持有期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按照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2、适用范围不同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u301c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3、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1)成本法理解成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2)权益法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分成本法、权益法?

  长投的核算是按控股比例来的,两头用成本法,中间用权益法,也就是不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和具有实际控制权时这两种情况都用成本法,而中间的控股比例,也就是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都要用权益法。  不具备重大影响时(一般控股比例小于20%),用成本法是因为你对被投资的企业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你的长投账面价值不必也不能跟着被投资企业的损益表来跑;  而实际控制时,却也要用成本法,这是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旧准则是用权益法核算的)。这是因为对被投资公司已经有了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已经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这时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关系紧密,如果使用权益法的话,母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要随子公司损益表来调整,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也要相应随子公司的净利润来调整,这样非常容易造成利用调节子公司报表来操纵利润,于是新准则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规定了要用成本法核算;  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需要用权益法,就很好理解了,因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投资公司的报表需要反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所以用权益法来核算,让投资公司的长投和投资收益可以跟着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表跑。  其实说白了,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反映的都是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联系的紧密程度,不紧密,用成本法,紧密,用权益法,太紧密,又要用成本法,因为要考虑到规避操纵报表的情况发生。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主要相同点和区别是: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成本法的成本是实际支付的相关的费用,税金用其他必要的支出.权益法的成本是采用实际的成本与可享有的企业的可辩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高低来确定的.如果是成本低,则高于成本的可享有的部分被计入营业外收入.二:宣布的股利应该计入的科目:相同点:如果是在取得后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成本法和权益法均应冲减成本.不同点取得后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成本法应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则应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中股票股利只计入备查薄)三:取得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在利润或净亏损:成本法不处理权益法下则把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亏损则反之.四: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成本法不处理权益法则是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另一方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五,处理的方式:成本法是只有成本和投资收益的计入.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权益法则涉及到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另个还需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确认派发现金股利和实现利润时,请问分录分别怎么做?为什么?

1、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时,无论被投资单位是亏损还是盈利都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做调整。只需要在宣布分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可。相关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时,应该根据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定投资收益。例如:获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因为实现净利润,而导致净资产增加,则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投资收益分派股利时会导致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核算。在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投资收益的确认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方无法合理取得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则按照账面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在实务中,如果净利润无法调整或调整意义不大时,可以不调整。此外,由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是按个别财务报表中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的,所以按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净利润时,通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下现金股利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利润的,那么确认的投资收益本来就比账面确认投资收益要多,所以不存在以后收回股利的时候补记投资收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只要是分回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冲回。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第二种情况:如果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小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利润的情况的,就是教材说的情况了。如果分回的利润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分回股利超过实现的投资收益小于账面利润的份额的,作为投资收益的确认,具体原因是本来应该是按照账面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按照公允价值的,所以分回利润的时候实际上是对这部分少记的投资收益的重新确认;当分回的利润超过账面利润份额的,那么也就是说账面利润与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利润(也就是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这部分没有确认的投资收益都可以作为投资收益来重新补记;那么超过账面净利润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确认。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分回股利小于或等于已确认投资收益做到这步)      投资收益(分回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但小于账面净利润份额部分的做到这步为之)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分回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份额的部分)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被投资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和账面净利润一致的时候,那么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账面净利润的份额是相同的。那么这个时候就剩下两种情况了,分回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投资收益份额的,应该作为成本的收回,其实这个时候和中级教材中的说法是一致的:就是分回的收益都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区别就是对于损益调整和成本明细的调整没有明确,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中级教材不要求。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分回利润小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份额的部分做到此步)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分回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部分)

会计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

50%以上是控制,用成本法,20%---30%属于重大影响,用权益法;20%以下属于无重大影响,用成本法。共同控制与持股比例无关,关键是看大家都要同时行使控制权,这种情况用权益法。

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异同点是什么?

一、异:1、适用范围不同。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u301c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2、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3、持股比例不同。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用权益法;二、同: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抵消方式是一致的。2、股利分配相同在股票取得了利润后后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成本法和权益法均应冲减成本。3、投资内容相同。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下成本法和权益法到底有怎样的区别,在实际核算中怎样去区分应用?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股权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我国企业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处理。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仍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当年的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6年1月1日以80000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乙公司为一家上市的中小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1)200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20000  贷:银行存款           8020000  (2)2006年从乙公司取得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  (3)2007年从乙公司取得股利时: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8000000+15000000)×10%-10000000×10%-800000=500000(元)  当年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15000000×10%=1500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500000-500000=1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二)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进行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首先,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例2]A公司2006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值10元,市价12元。A公司的投资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40%,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相等。2006年B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2007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2007年B公司全年净亏损5000000元,2008年全年实现净利润2000000元。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2)2006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40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0  (3)2006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账户的账面余额=1200000+240000=1440000(元)  (4)2007年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20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账户的账面余额:1200000+240000-120000=1320000(元)  (5)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收益               13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320000  (6)2007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账户的账面余额为零,未确认亏损=5000000×40%-1320000=580000(~)  (7)2008年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000000元,A公司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账户账面价值=2000000×40%-680000=12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20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概念区别,以及账务处理的区别。

  ----看看下面这个你就懂了----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与权益法、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权益法和成本分摊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方法。权益法是指被投资公司为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者实现利润的投资收益。成本法是指被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对被投资公司没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权,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成本法下,只要被投资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投资收益就被确认。权益结合法和采购方法用于编制业务合并的合并财务报表。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根据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合并财务报表。购买方法相当于将企业投入市场进行交易。适用于不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扩展资料: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时所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方法,即根据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的股权变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中的方法。在国际社会,当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 %或25 %时,一般采用权益法。根据权益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以股息形式分配利润,投资企业都应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分享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金额。权益法的理论基础是,即使被投资企业盈利后不分配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还是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实体关系,即它们已经在会计上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当在被投资企业盈利或亏损时予以确认和记录。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与复杂权益法两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如何核算?

  1,在确认投资成本时,如果取得成本大于应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不调整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某资产(如银行存款)  反之则调整,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某资产(如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2,收到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本单位投资之前实现的利润分红时,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发生亏损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时,冲减长期应收款,超过按持股比例应承担的部分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事先约定承担责任时,超过部分做预计负债(贷方)处理  4,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以上计算具体数额时,要以持股比例为依据。  6,当所有者权益 除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变动(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时,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是所有者权益增加时的处理,如果是减少,做相反处理)  7,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少于账面余额时,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8,当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把收到款项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前者大于后者,投资收益在贷方,后者大于前者,投资收益在借方)如已计提减值准备,那么减值准备放在借方,之后要将之前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在计算时都要根据实际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为依据,以下是一个各种情况都发生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假设以现金购买)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假设价款大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愿意为你解答!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二)成本法核算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借: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投资收益3、计提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适用范围: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二)权益法核算科目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1)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2)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投资收益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扩展资料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 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的核算下,如何处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分为3种:1.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应递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账面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上述借贷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你看这个例题,就知道了:-----------------------------------------------------------------------------------------假设某A企业某年1月1日收购某B企业所持有的C公司80%的股权。收购日,C公司账面净资产10 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2 000万元。经A公司与B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价格9 600万元。 该年度,C公司实现净利润(账面)1 000万元。A公司按取得股权时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C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净利润应为800万元。 则: A公司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 800 * 80% = 6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40万元 贷:投资收益 640万元 由此: 1、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 当C公司第二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小于等于800万元的,即属该情形。如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则: A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 500 * 80% = 4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4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万元 2、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当C公司第二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大于800万元但小于等于1 000万元的,即属该情形。如宣告发放现金股利900万元,则: A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 900 * 80% = 720万元 借:应收股利 7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4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3、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当C公司第二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大于1 000万元的,即属该情形。如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 300万元,则: A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 1 300 * 80% = 1 04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 0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4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60万元((1 000 – 800) *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4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的区别?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成本法的核算方法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的核算方法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扩展资料权益法(Equity method):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除增加、减少因股权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而引起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外,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相应要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参考资料权益法_百度百科

会计中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持股比例下降,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变为权益法,怎么处理?

一、个别报表中1、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2、比较剩余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负商誉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对于原投资日后至因处置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日至处置日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以前年度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90%) 投资收益(处置期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日至处置日所有者权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4、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二、合并财务报表中 1、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处置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比例*子公司净资产) 投资收益 2、抵消个别报表中的处置收益(以前年度已计入合并报表中的权益收益) 借:投资收益(以前年度损益*处置比例) 贷:未分配利润 3、以前年度计入合并报表资本公积的权益变动,重分类至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投资日至处置日期初的其他权益变动*处置比例)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与成本法区别

权益法与成本法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初始投资成计量投资后,根据持有期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按照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2、适用范围不同。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u301c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3、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成本法理解成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具体会计处理不同如下:1、成本法。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是投资前的;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是投资后的;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成本法下,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不做会计处理。2、权益法。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投资前的现金股利;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投资后的现金股利;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或作相反分录)。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时候用成本法什么时候用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这里说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控股50%以上,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实质上是投资单位话语权较大,则属于控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也可以这样理解:成本法是用来核算自己家的东西,权益法用来核算不是自己家但是和自己有关联的东西。利险并存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权益法是什么?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1,在确认投资成本时,如果取得成本大于应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不调整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某资产(如银行存款)反之则调整,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某资产(如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2,收到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本单位投资之前实现的利润分红时,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时,冲减长期应收款,超过按持股比例应承担的部分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事先约定承担责任时,超过部分做预计负债(贷方)处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使用购买法权益法?

  我们先了解一下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资金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由此可以看出,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价值和以初始投资成本的价值是不一样的。通俗地讲,当投的初始成本大于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份额的,这部分差额不调整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当投的初始成本小于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我们的让步或其他目的,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付出的资金与得到股份的差额)在被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由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已经增加贷:投资收益取得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需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价值不断减记至零为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例:甲公司2009年1月1日,以860万元购入B公司40%普通股权,并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款项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860    贷:银行存款        860(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份额)     贷:银行存款等 (支付的全部价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例:甲公司2009年1月1日,以760万元购入B公司40%普通股权,并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款项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0   贷:银行存款        760       营业外收入       40

怎么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时: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相反分录), 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或借记), —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首先,你的问题1,是你有两个概念性的问题给混淆了,即:A,形成并确认为权益法核算时点上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B,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后续计计量的核算,混淆了以上A、B两个概念后,就引起了你的这些疑惑。下面我分别给你点析一下:A的形成有两种情况:即持股比例上升(追加)形成的权益法和持股比例下降(减少)形成的权益法,这两种方法的方式形成的权益法,其核算的原理是一致的。我们知道权益法核算,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投资时点上,要进行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较的,享有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让步,我们就得将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如果反之(即小于),我们并不调整,而应视为“商誉”的。一旦确认后,我们将以此作为账面价值作为历史成本,在后续期间持续的持续的核算下去了,就没有公允价值的问题了,所以,只有在形成权益法的那一时刻,那一时点上,才会用到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为了比较。那么以后期间的持续核算那就是B,B的核算原则,就是盯住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即可。所以说公允价值只是认一个点上的,那就是形成权益法那个时刻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关于你(1)、(2)的问题,则是我上面所说到的A有情况形成的两原因,对其进行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的不解或疑惑:但从你的表述中看得出,你理解的很乱。我给你点拨一下,总的原则思路与总的原则:由于分次投资最终形成权益法,但最初的是成本法,二者的计量依据不同,是无法进行直接加减合并的,必须要在同一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同一口径的数据之后,才能合并出在形成权益法那个时点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所以就得必须将原持有部分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即此时可认为是自始就是权益法),这样的话对于那部分原始的,也就符合了权益的初始确认条件,即对原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在当初投资时点上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确定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存在有商誉及多少的问题,这时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额与追加额才能合并,同时确认原投资部分在持有期间因调整而形成的差额部分分别视情况,计入到留丰收益,资本公积等。你的以上问题,我就回答的差不多了,对你的理解一定会有帮助的。如还有问题,可以继续!

什么叫权益法?

问题一:什么是权益法核算 按照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而调整我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问题二:什么是权益法?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问题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 问题四:投资权益法指的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投资权益法这种核算方法可以体现出投资的本质,核心是将股权投资理解为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五:什么是权益法,可以通俗的解释一下吗 权益法可以称为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权责发生制,只要是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损益无论投资企业是否真正已经根据持股比例享受均需要在投资企业该项资产的会计核算中体现。 成本法可以称为是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收付实现制,只有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作为股利实际分配给投资方或是发生了非暂时性亏损需要计提减值才做账面调整,否则不做调整。 问题六:什么是成本法核算?什么是权益法核算?他俩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时候用成本法什么时候用权益法? 都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投资企业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成本法核算达到控制的。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收到现金股利、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的处理等。 1.在取得投资时 (1)成本法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权益法下,要考虑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当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当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当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那么差额部分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时: (1)成本法下不做处理; (2)权益法下: 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1)成本法下: 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权益法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4.收到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均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5.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1)成本法下不做账务处理; (2)权益法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6.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1)成本法下不做账务处理; (2)权益法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相反分录。 问题七:什么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主要相同点和区别是: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的成本是实际支付的相关的费用,税金用其他必要的支出. 权益法的成本是采用实际的成本与可享有的企业的可辩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高低来确定的. 二:宣布的股利应该计入的科目: 相同点:如果是在取得后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成本法和权益法均应冲减成本. 不同点: 成本法应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则应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中股票股利只计入备查薄) 三:取得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在利润或净亏损: 成本法不处理 权益法下则把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亏损则反之. 四: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成本法不处理 权益法则是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另一方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投资收益 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时垫的,实质上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就是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 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同一个整体,一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无论是初始投资时或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均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所以,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问题八:什么是权益法?和成本核算法? 权益法是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变动长期股权矗资的账面价值 成本法不考虑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只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增加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 问题九:何为简单权益法?购买法的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 简单权益法亦称完全权益法,简单权益法在理论上是复杂权益法的简化,既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个别报表上的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类型的权益法属于完全权益法,合并报表中对子公司的合并采取购买法权益法,完全权益法和购买法差别在于后者不考虑之间的内部交易。就是在长投那一章的权益法题目中要用完全权益法,但是在合并那里,如果把子公司的投资从成本法调到权益法,那里的题目中就不用消除内部交易,用的是购买法。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u301c50%。 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成本法和权益法什么意思?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投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适用范围: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权益法适用于:  (1)对联营企业投资;  (2)对合营企业投资。

权益法下购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非合并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应计入管理费,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手续费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专业涵盖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小型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股权投资。小型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小型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扩展资料: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1、以现金方式购进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总价款(包括已支付的税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格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按照实际的价格减去已宣告但尚未获得现金股利后的差异,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根据大量的现金股利宣告但尚未收到,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格、信贷“银行存款”科目。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实际成本作为各方确认的投资价值,并从“实缴资本”等科目借方贷记。二、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应当保持不变。2、在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当在被投资方宣布支付现金股利或者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申报支付的属于企业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股利”账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什么时候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成本法是什么?权益法又是什么?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 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份额 对投资者的影响 会计处理方法 少于20% 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 在20%于50%之间 重大影响 权益法 超过50% 控制 成本法、合并会计报表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二、成本法转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首先,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其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开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商誉或计入损益金额。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最好能举例说明??

区别一:适用范围成本法是两头,权益法是中间。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u301c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二是对“四无”企业,“四无”企业,即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一般是买了少量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占20%以下,这些股份是非流通的, 在公开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则要依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准则来处理。比如:一个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了点股票,当然不能按长期股权投资来处理了。区别二: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 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成本法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或派发股利时宣告时:借:应收股利货:投资收益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货:应收股利权益法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货:投资收益收到分红时:借:银行存款货: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分红时,资金从公司流向了股东,即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减少,而权益法的本质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要反映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享有份额的价值,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减少,那企业享有的份额的价值相应地也减少,所以这里又要贷记一笔损益调整。)合并报表的时候,一般来说都是以成本法为基础,因为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一般都是能够实施控制的,这种情况下都是成本法。中级会计

共同控制后续计量怎么会是权益法?

如果是控制,确实是成本法,但是注意共同控制不属于控制。控制仅仅是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决策,但是共同控制是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方共同控制了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决策,自己可以对被投资方进行控制,其他方也可以,自己没有绝对控制,因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共同控制时与重大影响是一样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分配现金股利分录是什么?

权益法下分配现金股利分录: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成本法下分配现金股利分录: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权益法(Equity method):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除增加、减少因股权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而引起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外,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相应要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国际上一般在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或50%时,采用权益法。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其持有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应分得的数额,而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润。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权益法下分配现金股利分录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哪两种

法律主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一)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权益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法律客观: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1成本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以上便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如果有不确定的必要时可以找专业人士介入处理。

在采用权益法下,公司分红应计入什么?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红,宣告时投资方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成本法:在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不做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宣布分配股息红利时。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公司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分红,亦称利润分享,即分配红利的简称。1899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分红会议”中指出:“分红是指企业单位提拔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给该企业单位一般被雇员工的报酬,此种报酬按自由协约的计划,事先订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经决定,即不得由雇主变更”。美国芝加哥大学罗勃·桑纳德教授对分红定义为:“所谓分红,简言之,是指受雇员工在其正常薪资之外,分配一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润而言”。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2015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06 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意两个例子的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一定要注意)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 年赚取 10 万元,07 年分了 6 万元,07 年 12 月31 日进行处置,以11 万元卖出,原来投资 为 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07 年2 月 15 日投资了10 万元,07 年2 月28 日分派6 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 10%,将得到0.6 万元的股利。07 年 12 月31 日以 11 万元卖出。分得的0.6 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 万元,投资收益= 11-9.4=1.6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1.6 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 ) 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要考虑“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举例:A 向B 企业投资,B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A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 (1)A 如果投资了3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银行存款 30 (2)A 如果投资了3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 贷:银行存款 35 (大于所占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A 如果投资了2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注意: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受资企业的净利润变动,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 (注意) 举例:A 向B 投资,年末B 企业获利 10 万元,A 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贷:投资收益 3 如果年末B 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下一年B 企业分派股利6 万元,因A 占30%,所以分得1.8 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变动。B 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 万元,A 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 (2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 老师此处出现口误,正确如上分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举例:A 企业以40 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见上面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投资收益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如果是以50 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投资收益 7.8 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确定 期末应该进行减值测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注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防止肆意调节利润)【07 年新变动的考点,需要特别注意。】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何为简单权益法?购买法的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

简单权益法亦称完全权益法,简单权益法在理论上是复杂权益法的简化,既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个别报表上的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类型的权益法属于完全权益法,合并报表中对子公司的合并采取购买法权益法,完全权益法和购买法差别在于后者不考虑之间的内部交易。就是在长投那一章的权益法题目中要用完全权益法,但是在合并那里,如果把子公司的投资从成本法调到权益法,那里的题目中就不用消除内部交易,用的是购买法。

什么叫做权益法

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和成本法账务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权益法和成本法账务处理的区别是记账方向和科目不同。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这种核算方法可以体现出投资的本质,核心是将长期股权投资理解为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  取得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2)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时: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或借记)  ——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为什么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就用权益法?

长投的核算是按控股比例来的,两头用成本法,中间用权益法,也就是不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和具有实际控制权时这两种情况都用成本法,而中间的控股比例,也就是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都要用权益法。 不具备重大影响时(一般控股比例小于20%),用成本法是因为你对被投资的企业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你的长投账面价值不必也不能跟着被投资企业的损益表来跑; 而实际控制时,却也要用成本法,这是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旧准则是用权益法核算的)。这是因为对被投资公司已经有了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已经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这时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关系紧密,如果使用权益法的话,母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要随子公司损益表来调整,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也要相应随子公司的净利润来调整,这样非常容易造成利用调节子公司报表来操纵利润,于是新准则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规定了要用成本法核算; 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需要用权益法,就很好理解了,因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投资公司的报表需要反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所以用权益法来核算,让投资公司的长投和投资收益可以跟着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表跑。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分录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分录: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贷:银行存款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初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不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贷:投资收益(按其差额)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分录: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差额)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借: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计提的减值)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或借记)应收股利(尚未领取)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借: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扩展资料: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概念及其核算要点

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核算使用的明细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权益法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损益调整  (1)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3、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4、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

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怎么做会计分录?

您指的是哪个步骤的核算呢?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核算方法归纳: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1.“成本”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会计核算(1)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注意问题:①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即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②内部交易的抵销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销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逆流交易: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例题]甲企业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300万元的某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1600万元。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00-(500-300)×20%]280贷:投资收益280或者: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00×20%)320贷:投资收益320借:投资收益(200×20%)4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贷:存货40假定在200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对外部独立的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来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基础上调整增加40万元。[例题]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乙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投资时,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时仅有一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该无形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乙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甲公司预计该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甲公司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2008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取得商品作为存货,至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2008年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为()。A.610B.510C.640D.700[答案]B[解析]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400-(2000/5-1500/10)]×20%=510贷:投资收益510顺流交易:对于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例题](例7-15)甲企业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500-300)]×20%}160贷:投资收益160甲企业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借:营业收入(500×20%)100贷:营业成本(300×20%)60投资收益40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经确认的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击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未超过已经确认的损益调整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例题]A公司于2008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9000万元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8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时仅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B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A公司预计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A公司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无内部交易。2008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1)2008年1月2日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9000贷:银行存款90009000>20000×40%=8000(2)2008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调整后的净利润=1000-(4000÷8-2000÷10)=700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0×40%=280贷:投资收益280(3)如果2009年B公司宣告发放股利600万元。借:应收股利600×40%=24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40如果2009年B公司宣告发放股利800万元。借:应收股利800×40%=32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0×40%=28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40%=40(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③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应收款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3.“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权益法包括哪些内容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50%以上)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0%以下)(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20%~50%)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中,什么时候用成本法,什么时候用权益法?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一、适用范围不同:成本法: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二、核算不同: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处理技巧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到底如何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如下:1、工作的性质不同成本法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而权益法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2、职责不同成本法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而权益法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支付现金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放弃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①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②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③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股权投资

cpa会计中的权益法、成本法、权益结合法、购买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啊? 尤其是权益法和权益结合法、

权益法和成本发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方法。权益法是指对于对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而言,只要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就要投资收益,成本法是对于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其对于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成本法,只要在被投资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是才确认投资收益。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是针对企业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言。权益结合法,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言,直接按照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过到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法相当于将企业放在市场中进行买卖,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扩展资料: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国际上一般在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或25%时,采用权益法。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其持有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应分得的数额,而不管投资企业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润。权益法的理论依据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与复杂权益法两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适用范围: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营企业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成本法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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