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销411晃口的方法 会销收单方法

会销411晃口的方法 会销收单方法有哪些呢?

国家规定会议营销犯法吗

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会议营销违法,因为会议营销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判断会议营销违法与否,要看它的操作方法和销售形式。会议营销是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会议营销是一种借助和利用会议,运用营销学的原理、方法,而创新性开展营销活动的营销方式或模式,指通过寻找特定顾客,通过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的营销方式。会议营销的实质是对目标顾客的锁定和开发,对顾客全方位的输出企业形象和产品知识,以专家顾问的身份对意向顾客进行关怀和隐藏式销售。会议销售的核心在于通过会议的方式解决用户信任度的问题,让企业的产品或品牌深入到消费者的心坎里去,让消费者认识品牌,了解品牌,信任品牌到最后依赖品牌。扩展资料会议营销的利弊主要体现在会议营销本身上,因为会议营销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包括事件营销、活动营销、服务营销、数据库营销等等诸多营销范畴,要求相对比较高,任何一个环节的操作失误都将是成功的绊脚石,会议营销是众多营销的合练。利在于会议营销使销售环节加快,周转便利,是直接产生销售利润的最佳途径,弊是多功能营销的员工素质与法规的衔接工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直接影响销售与市场的顺利与否!会议营销的真正意义在于销售与渠道、销售与市场、销售与各方利益关系的客观综合效能的最大化。是现代企业对应市场的有效途径,会议营销等于是高科技下的航空母舰,对现代营销的作用可想而知。成本营销是现今销售中最大的问题,利益的回报是这个行业要求比较高的现象,可以通过理解与实践,也可以借鉴成功企业的会议营销模式,分析其中的利弊,从而真正意义上用好会议营销。参考资料:会议营销 - 百度百科

会销是合法的吗

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会议营销违法,因为会议营销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看会议营销违法与否,要看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操作过程中是否涉及违法,如需要国家行政许可才能进行的业务,未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可能涉嫌无证经营或者非法经营;如果是以传销形式做的,那还可能涉嫌非法传销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会销诈骗会不会被判刑 会销诈骗: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会销是合法的吗

会销是合法的。会议营销属于一种不犯法的营销模式,通过寻找特定消费群体,以正确的方式销售产品,室内活动营销具体讲是把消费者从室外请进室内进行直销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的演变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来的。如果利用会销模式进行诈骗,则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会销的技巧和方法

会销的技巧是: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创造客户需求、用优惠或者活动感召客户。1、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包括年龄、职业、爱好、工作、家庭情况、性格等方面的内容,最好有一个客户信息登记表,建立一套客户管理系统。找话题,让客户有跟你沟通的兴趣,是邀约客户的第一步。2、创造客户需求。客户本不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除非你给他看到他想要的东西。比如装修厨房,大多数人不会在厨房里装凉霸。3、用优惠/活动感召客户。有了以上的几个铺垫之后,邀约客户的最后一步就是用优惠活动感召客户,让客户感受到我们能够给他提供他想要的东西,满足他的需求。比如在前期的沟通中,设计师了解到客户装修预算不高,那么在邀约客户的时候,设计师可以打出预约前20名享受x折优惠的政策,拉动客户到场,并且在限量的政策下,客户成交率会更高。

会销是合法的吗

会销是合法的。会议营销属于一种不犯法的营销模式,通过寻找特定消费群体,以正确的方式销售产品,室内活动营销具体讲是把消费者从室外请进室内进行直销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的演变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来的。如果利用会销模式进行诈骗,则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离岸汇率与在岸汇率怎么个相反法

  在岸人民币汇率:指中国大陆的人民币即期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由于在岸市场实施的强制结汇制度,以及央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扮演的特殊角色,在岸人民币汇率并不能反映市场供需,而是一个受管控的汇率。  离岸人民币汇率:所谓离岸人民币市场,是指中国大陆之外,可经营人民币存、放款业务的市场。目前最活跃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在香港,其他如新加坡、伦敦、台湾也在积极争取人民币离岸中心的角色。香港人民币市场存在即期汇率、远期可交割合约(DF)与远期不可交割合约(NDF)三种汇率,这里主要研究的是即期汇率。 通常国外希望人民币大幅升值,而国内正好相反,所以离岸汇率高于在岸汇率。

财经法纪审计 财务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

1,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是政府审计的形式之一。对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则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国家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时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揭露违法乱纪现象。其任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纪情况及存在问题,彻底查明各种违法乱纪案件,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目标。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种形式。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经济活动能取得的经济效果或效率,它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基本建设效果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果的审查,评价经济效益的高低,经营情况的好坏,并进一步发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和途径。经济效益审计,不仅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和日常工作的内容。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实施效益审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和科研单位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益改进自己的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实现最佳管理;有利于改善社会主义经济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利于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和巩固财经法纪审计的成果。 2,财经法纪审计 财务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的异同。 (一)审计的对象不同 财政财务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的收支活动;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则是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而经济效益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 (二)审计目的不同 财政财务审计的目的在于评价和判断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财经法纪审计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经济效益审计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审计的方法不同 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的方法主要是检查、监盘、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而经济效益审计除了运用传统审计方法外,还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数学分析法等其他学科所使用的方法。 (四)审计的时间不同 传统审计一般安排在期末,主要是事后审计;而经济效益审计可以是以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而且更强调事前审计的作用。 (五)审计结论的效力不同 传统审计的审计结以及决定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而经济效益审计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对有关建议可以不执行。

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如下:低值易耗品属于“周转材料”总账科目下的“低值易耗品”一级明细科目,也可单独设置为“低值易耗品”科目。低值易耗品是指无法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各种用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反复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办公用品和其区别在于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比如纸张、档案用品、桌面用品、办公设备等。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一般可以分成:一般工具: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专用工具:指专门用于生产各种产品或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种工具。如专门模具、专用夹具等。替换设备:指容易磨损、更换频繁或为生产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制钢材用的轧锟、浇铸钢锭的锭模。包装容器:指用于企业内部周转使用,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盛放材料、储存商品的木桶、瓷缸等。劳动保护用品:指发给工人用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管理用具: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用的各种家具和办公用品。如文件柜、打字机等。其他低值易耗品: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低值易耗品。会记做账的技巧如下:技巧一:出纳整理其手中的原始凭证,分类后做记帐凭证。要记住,只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剩下的由会计主管来做,你做记账凭证就好,这样做账的好处一是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二是当出现差错时,可以分清责任。技巧二:当账务中发生财务费用——利息,最好不按教材上记在财务的贷方,可以利用带颜色的笔记在借方,这样更方便总账中报表的制作。技巧三: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能力,这是至关重要的。,对数字敏感,培养自己的敏感度,对会计行业有一定的了解,除了对会计行业了解外,也要对你所在公司的领域有一定的了解,例如你在一家电视公司,你要对这个牌子电视的销量,市场占有率等有一定的了解。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谁制定

监管机构制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监管,CSRC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期货市场,包括确保期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新《证券法》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新《证券法》历时五年,经四次审稿,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调整更新。其在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行为、完善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册制、显着提高违法成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更是超出投资者预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实现了五大突破。一是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优化上市条件: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放宽股票发行的财务条件,删去了债券发行的净利润、杠杆率、资金投向和债券利率等条件,体现了证券融资行为市场化的思路。二是扩大证券定义:将 CDR、资管产品和 ABS 纳入证券定义,有利于为对其规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将部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标志金融开放中域外管辖在立法上得到支持。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并就近年来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范。四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证券公司的销售责任,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的权限,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五是全面提升证券违法成本:对涉及证券发行(欺诈发行、保荐人不尽责、发行人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中的违法行为均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推进注册制实施,同时有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构建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法》的修订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明确证券发行注册制从顶层设计上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中国股票发行经历了审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审批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核准制于 2001 年正式启动,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点,而注册制充分尊重投资人和筹资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的时机选择和价格选择的自主权,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实施注册制将通过分布式推进改革实现,而其需要资本市场多方面改革,如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和完善的证券中介体系,本次《证券法》为这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证券定义扩大促进《证券法》向成为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发展:证券定义过窄不利于对所有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做出规范,本次修法虽然没有采取「定义 + 列举」的方式,但是已经扩大了证券定义的范围,将 CDR、ABS 和资管产品纳入证券范畴,是《证券法》由「股票法」回归证券本源的一大进步,也基本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做到了与时俱进。三是将资管产品纳入证券的定义将为完善资管市场顶层设计奠定基础:资管新规出台后,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横向统一大资管行业的监管存在困难,监管套利仍然存在;《证券法》明确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为资管行业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来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将明晰,资管行业将迎来统一的行业法,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被确认后《资管新规》有望得以完善。四是《证券法》修订支持全方位做强做优资本市场,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其资本形成功能,证券定义的扩大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减少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升证券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止损须知三大操作法?

止盈操作  止盈操作核心要领是:克制永无止境贪心,获利时要有卖出决心。  止盈方法有两种:  一是静态止盈。它是指设立具体盈利目标位,一旦到达盈利目标位时,要坚决止盈,这是克服贪心重要手段。许多投资者总是担心,如果卖出后可能会失去后市行情中更高卖出价格。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卖出后还有更高卖出价情况。但是,投资者如果贪心试图赚取每一分利润,则是不切实际,而且风险很大。  静态止盈位就是所谓心理目标位,其设置方法主要依赖于投资者对大势理解和对个股长期观察,所确定止盈位基本上是静止不变,当股价涨到该价位时,立即获利了结。  这种止盈方法适合于中长线投资者,即投资风格稳健投资者。进入股市时间不长、对行情研判能力较弱新手,通常要适当降低止盈位标准,提高操作安全性。  二是动态止盈。它是指当投资股票已经有盈利时,由于股价上升形态完好或题材未尽等原因,投资者认为个股还有继续上涨动力,因而继续持股,一直等到股价出现回落,当达到某一标准时,投资者采取获利卖出操作。  动态止盈位设置标准:  1.价格回落幅度。  股价与最高价相比,减少5%-10%时止盈卖出。这只是一种参考数据,如果投资者发现股价确已见顶,即使没有跌到5%标准,也要坚决卖出。  2.均线破位止盈。  在上升行情中,均线是尾随股价上升,一旦股价掉头击穿均线,将意味着趋势转弱,投资者要立即止盈,保住胜利果实。  3.技术形态止盈。  当股价上升到一定阶段,出现滞涨,并且构筑各种头部形态时,要坚决止盈。  止盈心理要求:止盈中最重要心理要求就是要有卖出决心,当股价出现滞涨或回落时,处于盈利阶段投资者不可能无动于衷,也不可能不了解止盈重要性,所缺少正是止盈决心。因此,投资者在止盈时不能犹豫不决而贻误时机,一定要进行停止继续盈利操作。如果说,止盈是保证资金市值稳定增长基础,那么,决心就是有效实施基础。  止平操作  止平操作核心要领是:绝不让自己已经盈利股票变成被套股票。  止平操作是指当股价滑落到保本价时坚决卖出一种操作技巧。运用止平法关键在于计算出自己保本价是多少,这需要投资者了解两个方面费用:  一是了解股票交易费用标准。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在营业部具体佣金标准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标准,结合自己成交金额进行计算,从而得出自己保本价。  二是根据持股时间计算机会成本。例如某位投资者买进100万元股票,并持有一年时间,那么这笔资金就被股票所占用,没有取得其他(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如果假设该投资者将100万元资金存入银行,按照现行利率标准,一年后他可以取得2.25万元利息收入。投资者必须将这笔机会成本计算为自己持股成本抬高,并由此计算出真实保本价。当股价跌落到保本价时,立即卖出,从而保住自己投资本金。  止损操作  止损操作核心要领是:树立止损意识,掌握止损技巧。  当投资者持有股票已经出现账面损失,而且该股出现明显见顶迹象,或者持有是非市场主流品种以及下跌趋势明显股票都需要止损。特别是在基本面等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投资者对行情研判出现重大失误时,投资者更需要拿出壮士断腕决心。  果断而及时地止损不仅要求投资者树立止损意识,还要掌握具体止损操作技巧。  操作前准备:止损作为风险投机市场中控制损失扩大化有效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是:绝对不能等到亏损已经发生时才考虑用什么标准止损,这样常常为时已晚。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第十三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如何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通过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监管机构从法律制度监管等层面开展各种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二是投资者自身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以及保护自己的途径,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投资者自身而言,维权的时候需要知道的主要内容包括:  股指期货的法律框架;  股指期货的监管机构;  从事股指期货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  市场上有哪些操纵手段可能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期货公司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保护资金安全的途径有哪些;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和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的权益将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选项B错误。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选项D错误。

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为什么是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当然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1]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 [1]我国于1994年、1999年分别颁布《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保护台湾同胞的投资权益和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部法律至今已经有20多年了,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法律环境滞后,不能反映台湾同胞的新诉求,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问题。  张晓东代表表示,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讲,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台商权益的根本保障。  张晓东代表表示近年来,代表们深入基层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重点梳理多年来的惠台政策,并实地了解台胞新的诉求。台湾团也在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适时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让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兴业更放心、更舒畅、更安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1]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国家的证劵法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中国的证券法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比较弱。以前有些权证啊,增发的什么的,投资者投诉都无果。而且一般的散户,在举证,收集证据,财务知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除非政府等强力部分介入调查,一般的投资者是无法得到有利的保护的。中国证券法实质上是政府和上市公司一份契约。普通投资者只是风险的参与者。

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2、如果私募股权资金的规模较大,为避免可能造成的单个项目投资彻底失败,一般情况下都要把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中去,由此形成一个项目投资组合。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3、事前审查,就是对项目实施小组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报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4、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5、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当项目公司管理层不能按照业务计划的各种目标经营企业时,例如发现管理层违反协议,提供的信息明显错误或发现大量负债等,项目公司要承担责任。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基金筹集

基金的来源:(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基金的用途为:(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D选项D: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 《办法》通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将市场创新与 投资者保护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 和投资文化,确保证券行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的有( )。

【答案】:A、C、D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选项B错误。

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安排?

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的调解请求;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投资者保护制度中的代理权征集中,可以作为征集人的有( )。

【答案】:A、B代理权征集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新证券法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以期更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国民事诉讼中,对代表性诉讼一直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的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引入了“示范诉讼”等实践中较为有效的做法,但总体上仍没有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则。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大突破在于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和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比较类似,但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在具体运行上还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总体而言,修订的《证券法》新增的相关条款直击投资者司法维权的痛点,堪称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投资者诉权的行使。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此次一方面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提起代表人诉讼,代替投资者维权;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能够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后续可以考虑引入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减少美国集团诉讼当中可能出现的原告及律师的一家独大情况,避免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滥诉的结果。然而新证券法修订,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的保护多次使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术语,该术语实质上与“相关机构”等类似术语一致,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方式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具体化,以便投资者遭受损害时向适当的机构寻求帮助。同时,不论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都只针对的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型案件存在制度缺失。虚假陈述类赔偿的诉讼条件也较为苛刻,必须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处结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若是损害后果属于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引发的,抑或是虚假陈述行为但未经行政追责或刑事审判,则受损投资者难以通过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以下几种法律途径: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D选项A,“证券公司”依法承担适当性管理义务;选项B,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选项C,投资者保护机构禁止以“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资本市场运行以投资者参与为基础。没有投资者,资本市场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投资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之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在原《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股东权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声明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等。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以下几种法律途径: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对基金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也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上交所投教】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知多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投资知识,请登录上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http://edu.sse.com.cn)或关注“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首先,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一要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要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二要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要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其次,要平等保护证券发行定价机制的中小投资者定价交易参与权。将证券市场人为划分成一二级市场,即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是在大资金和中小投资者之间制造不公平的根源。无论怎么完善这种割裂市场的发行机制,都难以很好地解决发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次重新开启IPO设计了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配售、网上申购须持有二级市场一定市值、拥有网下申购资格的大资金无需任何附加条件、网下发行价格选定等办法,但都无法改变以往IPO人为制造股票差价利润空间、大资金与中小投资者不平等的事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落实到实处,则须从源头上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再难的问题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关键是想不想从根本上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有没有敢于触动利益既得者奶酪的决心。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割裂而造成的对中小投资者不公平的问题,证券市场才能真正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场所,所有投资者才会有长期持股的信心,对融资者而言才会有更大的融资空间。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直接关系到国家大幅度提升直接融资比例,为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此同时,还要考虑采取措施平等保护做空机制下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权。做空机制是成熟市场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建立做空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资本市场相对平稳运行,平抑市场过度投机的泡沫。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否则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错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证券公司不得拒绝,选项C错误: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选项D错误。

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紧急!税局通知:12月31日前不完成继续教育,无法参加会计考试!

年进入尾声,会计各项工作也开始忙碌起来,从这个月起到下个月,从报销、清账、结算到建立新账、汇算清缴等,事情一件接着一件,加班是免不了的了,最怕的还是太多事情要忙,错漏了一些的重要的事情。而通常,对于公司的事情,会计都不会轻易遗漏,毕竟同事会提醒你,上级会提醒你,但自己的事情就未必了。你想想看,今年的继续教育你完成了没有?如果还没完成,就要抓紧了,时间真的不多了!一、继续教育没完成,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什么人需要继续教育?关于这点,2018年的时候财政部就已经很明确了:而从事会计继续教育的时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还是没看懂?简单来说这2种情况只要符合1种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1、持有会计相关证书的(包括会计证、初级证、中级证、高级证)。2、从事会计工作的。而开始继续教育的时间都在“次年”。1、拿到证书的第二年开始,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第二年开始,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这时候可能会有人问,那么在校生呢?由注册会计师证呢?现在统一回复一下。在校生也是一样的,没证的,从事工作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有证的则是取证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至于注册会计师,虽然不属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也是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偷懒哦~听说,只要参加了会计相关的考试就能免继续教育?这句话并不完全对,参加了会计相关的考试,并通过至少一科,可抵免当年的继续教育,没考过不行的哦~考过后要根据当地财政厅的要求办理手续哈~那么重点来了,不参加继续教育,会有什么后果呢?对此,财政部作了如下规定: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参加继续教育会有什么后果,但列明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或将成为企业招聘、升职加薪等的指标之一。而从今年的初级、中级的报考条件来看,不参加继续教育已经影响到考试取证了!初级就在刚刚结束的初级会计考试报名中,新疆地区就要求参与了继续教育才能报名初级。中级而在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审核条件中,各地对继续教育比以往更加重视,重庆、新疆、福建省直、厦门、泉州、龙岩、三明、莆田共8个地区将继续教育列为条件。没参加继续教育,考过了也无法通过审核,无法取证!如此重要的继续教育,应该怎么参加呢?二、怎么继续教育?说来其实很简单,只要留意当地财政厅的通知,按照当地财政厅通知要求就可以了。若之前还没进行过继续教育,就要赶紧去补了,不少地区补继续教育还有时间限制,只能补一两年,之后想补也不能补!值得注意的部分地区必须先进行信息采集,才能参加继续教育的,这些地区有:山东、重庆、江苏宿迁、上海。而持有职称证书以及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都要进行信息采集的。阡陌已经将信息采集的入口都准备好了~三、继续教育通知汇总可能你在网上看到过很多不同省份的继续教育入口汇总,但很多都是机构的广告,阡陌给大家汇总的是各地区财政厅继续教育的通知指引,信得过!今年各地的继续教育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还没进行继续教育的尽快抽空参加吧~@财税智囊团保留所有权利。

电脑中的F1到F9键的用法是什么?

F1: 如果你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文件或文件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文件或文件夹重命名。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索文件”的窗口。F4:这个键用来打开IE中的地址栏列表,要关闭IE窗口,可以用Alt+F4组合键。F5:用来刷新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窗口的内容。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地址栏。不过在DOS窗口中,它是有作用的。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菜单。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1.电脑键盘上一般功能(Fuction)键,所以功能键就定义为F,一共有12个,通常被称为F键,其位置一般是在键盘顶部。2.F1: 如果你电脑键盘上一般功能(Fuction)键,所以功能键就定义为F,一共有12个,通常被称为F键,其位置一般是在键盘顶部,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如果现在不是处在任何程序中,而是处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那么按下F1就会出现Windows的帮助程序。如果你正在对某个程序进行操作,而想得到Windows帮助,则需要按下Win+F1。按下Shift+F1,会出现"What"s This?"的帮助信息。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文件或文件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文件或文件夹重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索文件”的窗口,因此如果想对某个文件夹中的文件进行搜索,那么直接按下F3键就能快速打开搜索窗口,并且搜索范围已经默认设置为该文件夹。同样,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按下它,会出现“通过搜索计算机添加到媒体库”的窗口。 F4:这个键用来打开IE中的地址栏列表,要关闭IE窗口,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刷新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窗口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地址栏。 F7:在Windows中没有任何作用。不过在DOS窗口中,它是有作用的。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菜单。有些电脑还可以在电脑启动最初按下这个键来快速调出启动设置菜单,从中可以快速选择是软盘启动,还是光盘启动,或者直接用硬盘启动,不必费事进入BIOS进行启动顺序的修改。另外,还可以在安装Windows时接受微软的安装协议。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电脑中的F1到F9键的用法是什么?

电脑中的F1到F9键的用法是什么? F1: 如果你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档案或资料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档案或资料夹重新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寻档案”的视窗。 F4:这个键用来开启IE中的位址列列表,要关闭IE视窗,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重新整理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视窗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位址列。 不过在DOS视窗中,它是有作用的。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选单。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1.电脑键盘上一般功能(Fuction)键,所以功能键就定义为F,一共有12个,通常被称为F键,其位置一般是在键盘顶部。 2.F1: 如果你电脑键盘上一般功能(Fuction)键,所以功能键就定义为F,一共有12个,通常被称为F键,其位置一般是在键盘顶部,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如果现在不是处在任何程式中,而是处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那么按下F1就会出现Windows的帮助程式。如果你正在对某个程式进行操作,而想得到Windows帮助,则需要按下Win+F1。按下Shift+F1,会出现"What"s This?"的帮助资讯。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档案或资料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档案或资料夹重新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寻档案”的视窗,因此如果想对某个资料夹中的档案进行搜寻,那么直接按下F3键就能快速开启搜寻视窗,并且搜寻范围已经预设设定为该资料夹。同样,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按下它,会出现“通过搜寻计算机新增到媒体库”的视窗。 F4:这个键用来开启IE中的位址列列表,要关闭IE视窗,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重新整理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视窗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位址列。 F7:在Windows中没有任何作用。不过在DOS视窗中,它是有作用的。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选单。有些电脑还可以在电脑启动最初按下这个键来快速调出启动设定选单,从中可以快速选择是软盘启动,还是光碟启动,或者直接用硬碟启动,不必费事进入BIOS进行启动顺序的修改。另外,还可以在安装Windows时接受微软的安装协议。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电脑F1—F9键的操作 F1: 如果你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如果现在不是处在任何程式中,而是处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那么按下F1就会出现Windows的帮助程式。如果你正在对某个程式进行操作,而想得到Windows帮助,则需要按下Win+F1。按下Shift+F1,会出现"What"s This?"的帮助资讯。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档案或资料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档案或资料夹重新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寻档案”的视窗,因此如果想对某个资料夹中的档案进行搜寻,那么直接按下F3键就能快速开启搜寻视窗,并且搜寻范围已经预设设定为该资料夹。同样,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按下它,会出现“通过搜寻计算机新增到媒体库”的视窗。 F4:这个键用来开启IE中的位址列列表,要关闭IE视窗,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重新整理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视窗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位址列。 F7:在Windows中没有任何作用。不过在DOS视窗中,它是有作用的,试试看吧!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选单。有些电脑还可以在电脑启动最初按下这个键来快速调出启动设定选单,从中可以快速选择是软盘启动,还是光碟启动,或者直接用硬碟启动,不必费事进入BIOS进行启动顺序的修改。另外,还可以在安装Windows时接受微软的安装协议。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F10:用来启用Windows或程式中的选单,按下Shift+F10会出现右键快捷选单。和键盘中Application键的作用是相同的。而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它的功能是提高音量。 F11:可以使当前的资源管理器或IE变为全屏显示。 F12: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ord中,按下它会快速弹出另存为档案的视窗。 求电脑F1至F12的用法 F1~F12在Windows系统中的作用 所有的键盘都至少有12个功能键,通常被称为F键,其位置一般是在键盘顶部,从F1到F12。不过你知道所有这些键的作用吗?你知道这些键怎样为你节省时间吗? F1: 如果你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如果现在不是处在任何程式中,而是处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那么按下F1就会出现Windows的帮助程式。如果你正在对某个程式进行操作,而想得到Windows帮助,则需要按下Win+F1。按下Shift+F1,会出现"What"s This?"的帮助资讯。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档案或资料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档案或资料夹重新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寻档案”的视窗,因此如果想对某个资料夹中的档案进行搜寻,那么直接按下F3键就能快速开启搜寻视窗,并且搜寻范围已经预设设定为该资料夹。同样,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按下它,会出现“通过搜寻计算机新增到媒体库”的视窗。 F4:这个键用来开启IE中的位址列列表,要关闭IE视窗,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重新整理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视窗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位址列。 F7:在Windows中没有任何作用。不过在DOS视窗中,它是有作用的,试试看吧!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选单。有些电脑还可以在电脑启动最初按下这个键来快速调出启动设定选单,从中可以快速选择是软盘启动,还是光碟启动,或者直接用硬碟启动,不必费事进入BIOS进行启动顺序的修改。另外,还可以在安装Windows时接受微软的安装协议。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F10:用来启用Windows或程式中的选单,按下Shift+F10会出现右键快捷选单。和键盘中Application键的作用是相同的。而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它的功能是提高音量。 F11:可以使当前的资源管理器或IE变为全屏显示。 F12: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ord中,按下它会快速弹出另存为档案的视窗。 联想台式电脑 F1~F12键 具体用法,及Fn,Break,Insert,PrtSc的用法 F1-F12 不同的系统会有不同的定义 而且可能没时间执行环境不同 定义也可能不同 所以没法写具体的功能的 否则就直接印上了 但其中F1一般用于提供及时帮助的 F5通常用于介面重新整理 常见的用法自己找一下吧 不同的程式也可以自由制定功能键的用法 至于Fn是解决键位复用的 只有按住Fn再按对应的F1 才会实现F1的功能 break在dos时代用于中断程式执行的 通常用Cterl+Break insert用于修改编辑状态 在改写和插入之间 PrtSc也是dos时代的产物 用于列印萤幕 现在用于截图到剪贴簿 电子称F1到8的用法 楼主你厉害, 你的意思是你买一斤东西,我想卖9两也是可以显示1斤,卖1斤也可以显示1斤,只要按一个键就OK对吧。 你把质监局的当傻瓜啊, 这种操作估计是去皮。 小弟不才。 我想知道电脑键盘上的F1-F12的用法,谢谢 F1-F12的用法 F1~F12都有什么用?所有的键盘都至少有12个功能键,通常被称为F键,其位置一般是在键盘顶部,从F1到F12。不过你知道所有这些键的作用吗?你知道这些键怎样为你节省时间吗? F1: 如果你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F1。如果现在不是处在任何程式中,而是处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那么按下F1就会出现Windows的帮助程式。如果你正在对某个程式进行操作,而想得到Windows帮助,则需要按下Win+F1。按下Shift+F1,会出现"What"s This?"的帮助资讯。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档案或资料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档案或资料夹重新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寻档案”的视窗,因此如果想对某个资料夹中的档案进行搜寻,那么直接按下F3键就能快速开启搜寻视窗,并且搜寻范围已经预设设定为该资料夹。同样,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按下它,会出现“通过搜寻计算机新增到媒体库”的视窗。 F4:这个键用来开启IE中的位址列列表,要关闭IE视窗,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重新整理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视窗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位址列。 F7:在Windows中没有任何作用。不过在DOS视窗中,它是有作用的,试试看吧!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选单。有些电脑还可以在电脑启动最初按下这个键来快速调出启动设定选单,从中可以快速选择是软盘启动,还是光碟启动,或者直接用硬碟启动,不必费事进入BIOS进行启动顺序的修改。另外,还可以在安装Windows时接受微软的安装协议。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F10:用来启用Windows或程式中的选单,按下Shift+F10会出现右键快捷选单。而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它的功能是提高音量。 F11:可以使当前的资源管理器或IE变为全屏显示。 F12: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ord中,按下它会快速弹出另存为档案的视窗。 《星际2》中shift键的用法是什么? 星际2里面Shift的功能很强大,善用Shift键可以简化很多操作,是成为高手的必会知识 希望能给新人一些帮助,同时高手也请提出指点 1、按住Shift键造建筑的话,一次可以放下多个建筑,建造的农民会按顺序建造 2、按住Shift键点选编队中的单位可以剔除点选的单位,这个操作主要可以用于调整编队,或者拉农民去分矿的时候快速的分出农民去分矿的气矿采集 3、Shift键能向已有编队里面新增单位,具体操作时选中想要新增的单位,如果想要新增到1队里,就按Shift + 1,以此类推 4、重点来了! Shift键可以让单位到指定地点施法,这个功能很强大,比如说人族的坦克,你想让坦克走到某个地点架起来,就可以按住Shift + E并在地图上点你想架坦克的地方,这样坦克就会先走到预定的地点,然后架起来。这个操作能用于所有能施法的单位,更加高阶点的操作是可以让单位到指定地点施法后再回到后方或者你指定的另外一个地点,比如说追猎者的闪烁,从低地闪高低,如果追猎者数量过多,先闪上去的追猎者会挡住后面的追猎,导致一半在高地上一半在低地上的尴尬情况,用Shift键就可以实现追猎的顺序闪烁。具体操作是,按住Shift + B同时点选想要闪烁的地点,然后再按住Shift点选距离闪烁地点前面一点的地面,这样追猎者闪烁的时候就有一种顺序闪烁的效果,前面的追猎者闪烁过去后自动向前走到第二次Shift指定的地点,后面的追猎者源源不断的闪烁过来。 膝上型电脑windows8.1专业版的f1到f12的用法. 亲。。。。F1-F12叫热键,热键在不同的操作介面其功能也不一样。。。通常介面F1为帮助,F5为重新整理具体见下面 F1:如果你处在一个选定的程式中而需要帮助,那么请按下 F1。如果现在不是处在任何程式中,而是处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那么按下F1就会出现Windows的帮助程式。如果你正在对某个程式进行操作,而想得到Windows帮助,则需要按下Win+F1。按下Shift+F1,会出现"What"s This?"的帮助资讯。 F2:如果在资源管理器中选定了一个档案或资料夹,按下F2则会对这个选定的档案或资料夹重新命名。 F3:在资源管理器或桌面上按下F3,则会出现“搜寻档案”的视窗,因此如果想对某个资料夹中的档案进行搜寻,那么直接按下F3键就能快速开启搜寻视窗,并且搜寻范围已经预设设定为该资料夹。同样,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按下它,会出现“通过搜寻计算机新增到媒体库”的视窗。 F4:这个键用来开启IE中的位址列列表,要关闭IE视窗,可以用Alt+F4组合键。 F5:用来重新整理IE或资源管理器中当前所在视窗的内容。 F6:可以快速在资源管理器及IE中定位到位址列。 F7:在Windows中没有任何作用,它在DOS视窗中有所作用,它显示最近使用过的一些DOS命令,也就是说,你在命令列下输入一些命令过后,系统会自动记录,但需要再次输入相同命令时,直接按上下箭头符号就可以调出相应命令。同样F7就是把所有用过的全部列举出来,关闭视窗后记录会清空。 F8:在启动电脑时,可以用它来显示启动选单。有些电脑还可以在电脑启动最初按下这个键来快速调出启动设定选单,从中可以快速选择是软盘启动,还是光碟启动,或者直接用硬碟启动,不必费事进入BIOS进行启动顺序的修改。另外,还可以在安装Windows时接受微软的安装协议。 F9: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可以用来快速降低音量。 F10:用来启用Windows或程式中的选单,按下Shift+F10会出现右键快捷选单。而在Windows Media Player中,它的功能是提高音量。 F11:可以使当前的资源管理器或IE变为全屏显示。 F12:在Windows中同样没有任何作用。但在Word中,按下它会快速弹出另存为档案的视窗

梦幻西游笔记本无法使用F9键怎么办

1、按下笔记本上的FN键切换下F9键的功能就可以了,首先要打开电脑上的《梦幻西游》游戏客户端。2、登录上游戏之后,在游戏设置中可以看到“F9”是屏蔽其他玩家的。3、如果按下F9没屏蔽掉其他玩家,如下图所示。4、按下笔记本左下角的“FN”键。5、然后再按下F9键,就可以把其他玩家给屏蔽掉了。

梦幻西游笔记本无法使用F9键怎么办

《梦幻西游》里快捷键有冲突,可以通过修改其他软件的快捷方式来解决,如“QQ”,可以在QQ的系统设置中更改热键,修复好冲突,首先开打电脑上的“QQ”。登录上去后,点击左下角第二个图标“打开系统设置”。所以,要么你重启电脑,不行就重新下载游戏。我以前机子装梦幻的时候,走到花果山,就提示号码被锁,再一起进不去,换网吧机子就又可以上,最后卸载重新装,一切就OK了。你应该是开了别的软件,比如QQ,还有播放器什么的。这些快捷键有的是冲突的。还有你的FN键是亮的也不可以。笔记本电脑F1-F9键,在游戏里面不起作用,那么就是这个游戏本身不支持F1~F9这些按键,这是游戏程序在编写的时候就没有启用的按键功能,所以就不能用。这个功能是倒置的。就是你必须按FN功能键+F1-F9才能使出原来的F1-F9的功能。比如你按音量调节的那个F几我也不知道,直接按就可以调节了。传统的这个功能是要FN+F几的。不知道你有没有看明白我的意思,呵呵。梦幻西游出现当前无法切换任务界面的情况是因为误按了Fn+F9按键,其是开启/关闭alt+tab切窗口的功能,按下键盘上的ctrl+tad键就可以快速切换游戏窗口了。《梦幻西游》是一款由中国网易公司自行开发并营运的网络国产游戏。

公司法中的“背书方式”是什么意思?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3、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扩展资料: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法律背书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民法上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法律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在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门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费、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费,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金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旅游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资金包括:旅游事业费、旅游发展基金(含利息收入)、预算安排的其他旅游专项资金。第三条 旅游事业费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二)以前年度旅游资金结余。第四条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使用。第五条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有关部门。  (一)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开发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主题促销活动经费:包括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驻外办事处宣传经费:包括在境外中介媒体的广告宣传、旅游产品说明会、业务活动等费用;    (四)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  (五)宣传设施购置费:包括购买录音、录像及投放影设备等;  (六)出国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博览会、展销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  (七)海外促销费:包括赴境外与境外旅行商或当地政府举行小型座谈会、产品说明会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外国记者接待费:包括为宣传我国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线路),邀请外国记者到中国采访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九)教育培训费:包括举办国内外旅游管理干部培训班或邀请国外专家到中国讲座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行业标准化管理费:包括业务调研、组织专业教材编写及资格考试、饭店及游船星级评定、旅行社年审、旅游整体规划设计、旅游安全协调、精神文明建设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一)统计调查费:包括开展旅游行业统计调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二)事业单位经费补贴:包括补助旅游事业单位业务经费;  (十三)其他费用。第六条 旅游事业费的管理:  (一)财政部通过对旅游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经常检查和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加强对旅游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各用款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将预算报财政部,财政部进行审核批复。预算一经下达,各单位不得突破,如遇重大活动需追回经费,用款单位须有专门申请预算追加报告,经批准后,用款单位方能使用。  (二)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事业费的费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  (三)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审批工作,每年对旅游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第七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  (二)旅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第八条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旅游项目资金补贴和旅游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第九条 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  (一)旅游发展基金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主要指弥补旅游事业费经常性支出不足及旅游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主题促销活动经费、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宣传品制作费、出国参展及海外促销经费、旅游驻外办事处经费等;专项支出指为完成专项或特定项目,发生数额大而又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  (二)各用款单位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弥补旅游事业费经常性支出的旅游发展基金一并编入上报财政部的旅游事业费预算中。经常性支出,财政部根据年初下达的旅游事业费预算按季度进行拨款。专项性支出,由用款单位按项目实际需要单独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批复拨款。各用款单位对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弥补旅游事业费的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编入报送财政部的年度旅游事业费决算。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会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我国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指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五)国家科委的资助;  (六)个人、社团和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七)省政府从省外汇指标中拨给的外汇额度。第五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对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让;新产品、新材料移植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资源(包括科技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  (二)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研究手段和经济偿还能力的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三)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按课题技术难易程度、研制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利润分成等方式收回资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计划指导、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于同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和课题组人员津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工资,不用于基建和购置大型设备。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内容提交申请书:1.项目名称;2.起止年月;3.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预期的目标;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技术路线、措施;6.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目前的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7.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明细表等。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都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内容包括:1.开题的必要性;2.省内有否重复;3.技术关键解决是否合理、可行、先进;4.承担者的条件和技术水平;5.协作单位、协作完成投产是否落实;6.经费补助是否合理;7.完成项目后经济效益预测;8.环境污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签章。第七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类,对符合要求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基金会审批。  (二)获批准的项目,按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表格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作为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门。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获准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基金会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须经委托单位、承担单位、担保单位和指定的银行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生效。基金会将基金委托指定的银行监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根据基金会下达的拨款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应当偿还的资金。  (二)承担项目单位使用基金应当单独立户上帐,专款专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单位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汇报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进度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清单。  (三)基金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资金。对项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偿还者,基金会从收取的利息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逾期不偿还者,限期偿还;无能力偿还者,由担保单位偿还;不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宏观调控有些什么方式?其具体做法是什么?

宏观调控的定义: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保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迅速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国家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有制决定了社会各部门、各企业及劳动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第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控制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第三,党有能力统一全国人民的意志。国家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通常有:(1)法律手段与经济政策,如:调整税率、金融、财政补贴等;(2)计划指导,如:国家大的投资规划,或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实行配额制度;(3)行政手段,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类似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国家集中财力物力搞三峡工程,核电站。再如国家利用调整税收政策、土地出让政策以及信贷政策限制房地产过热缓解老百姓购房困难的社会矛盾等等。

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法律分析:1、经济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最主要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经济计划)。2、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3、行政手段: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央银行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是什么?

是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1、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针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按旬考核其法定存款准备金,按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来确定计提基数。2、再贴现率政策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再贴现率来控制再贴现从而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当国内出现通货膨胀趋势或已有的通货膨胀加剧时,中央银行就提高再贴现率,加重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迫使其紧缩信贷,从而抑制物价上升。3、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扩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其发展具有以下特征:1、不断扩大交易对象。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一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较好、资信较高、能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2、逐步丰富交易期限品种。目前有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和365天六个期限品种,在操作中,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变化相机选择,实际操作以7天、14天的居多。3、不断拓展交易工具。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4、尝试不同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业务自恢复交易以来,采用了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等不同招标方式。价格招标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5、在积极开展回购交易的同时,加大现券操作的力度。2000年累计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1032亿元,其中债券回购721亿元,买入现券311亿元,有效地扩大了基础货币供应,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资产,改善了债券资产结构。6、制定相关的债券交易资金清算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公开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中标交易系统,并不断升级,实现了2000年计算机问题平稳过渡,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款准备金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贴现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市场业务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物权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不同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具有追及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占有人行使。物权包括对物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而且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由此可见,物权不一定由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不同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物权具有追及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占有人行使.物权包括对物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而且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物权不一定由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所有的物权是人们对物享有的特定支配和其他相应的排查权利,包括别人不能够占有和使用我们自己的一些物品。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绝对自由和权力。

你好!1、这句话是错的。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利,比如杀人放火就不行。2、政治题其实不难的,你只要跟着社会的主流思想走总没错。比如,党的方针政策永远是正确的,社会主义是伟大的,公民要遵纪守法,学生要努力学习等等。3、此外遇到那些含有“绝对”、“必须”、“肯定”等绝对性比较强的题目就要特别留意,一般是错比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

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

2010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法律规范(1)

基本内容   一、法的形式和内容   (一)法的内容   所谓“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就法律规范内容而言,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的内容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其最低层次为“ 法律规范”,次则为“法律部门”,最后为一国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即“法律体系”。 就法律技术内容而言,其主要包括法的各种概念、术语,法的内在逻辑及其联系等。   (二)法的形式   所谓“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也可以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   (三)法律规范   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四)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内容的条文。   二、法的规则   (一)法的规则的概念   法的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综合法学界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和“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我们提出了“新三要素说”。即法的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所谓假定条件,是指法的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法的规则在什么时间、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的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法的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两个方面。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的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围的部分,法的规则的行为模式有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三种。它们的内容是法的规则的核心部分。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的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指法的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的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指法的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的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总之,在逻辑结构上,法的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其中,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三)法的规则的分类   1. 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的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是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 的权利”,“可以……”,等等。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的义务”,“须得……”,“要……”,“应……”,“必须……”,等等。(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 “不应当……”,“严禁……”,“不要……”等等。   2.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的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加以规定和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加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来规定的规则。   3.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是有强制性质的,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具体表现在: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而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的强度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的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份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无效而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被改变。   4. 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是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的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缺陷,它们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根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法官)“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 ”可能造成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活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三)法律原则的种类   1.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实体法问题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1. 权利的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权利的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   2. 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应当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这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不同,对权利义务所作的分类。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这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对权利和义务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所作的分类。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 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 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社会整体上看,权利和义务的绝对值数量是等同的。   3. 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是浑然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确立,权利和义务才达到相互一致并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 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则往往强调权利本位,义务处于次要地位,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求民法学 绝对权 和 相对权 的差别.希望能举个案例.谢谢!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绝对的权力,例如人身权,名誉权等都是绝对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侵犯。相对权有成对人权,是相对的权利,仅限于特定的主体之间,例如债权,请求权,质押权等,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无关。

法律知识咨询?

一、排他性指的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物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由于物权法定,一方侵害对方的物权,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债权,又称对人权,一般是在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其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对合同以外的人并不产生效力,这就是指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n个债权,例如:一套房子可以卖n次,每次的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有效的,先订立的人不能排除后订立的人的债权。至于谁取得这套房屋就看谁先过户登记了,别的人只能依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三、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

麻烦问下在法律中有没绝对的权利或义务,就是只有权利没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权利

很多权利都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如所有权、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权、起诉权等。《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ue004   1.权利的概念{一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自由说。②范围说。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力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一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ue004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1)个人权利义务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ue004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ue004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ue004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ue004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ue004   「题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一/2)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权利的要素ue004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既然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那么权利就是绝对的,别人无权干涉。请为这样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不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的权利,才是别人无权干涉的,如果你的基本权利无限制的滥用,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司考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如何理解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1.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2.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民法中的绝对权是否都是支配权?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2)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在我国绝对权与支配权范围相当,然而绝对权与支配权实际上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权利的。前者关注义务主体,后者关注权利主体。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依据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2、私权以其效力所及之范围为标准而分类,可分为绝对权及相对权。绝对权者,对于一般人请求其不作为之权利也。举凡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准物权及无体财产权皆属之。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之不一定,与权利本质在于不行为。相对权者,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例如债权是。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之行为,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为一定,与权利本质在请求为一定行为。虽然,在从来区别绝对权及相对权者,多谓绝对权乃一般人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之权利,故称前者为对世权,后者为对人权。不知纵属相对权,一般人亦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此种区别,殊欠充实。但应注意者,在相对权,一般人虽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然此义务之存在,乃相对权之结果,而非相对之本质;反之在绝对权,其一般的义务之存在,则为绝对权之本质,而非绝对权之结果耳。――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1页。3、民事权利依权利人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4、 依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传统学说认为对债权人的权利也不得侵害,但在债权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抗侵害人,只能在事后请求侵害人承担责任。后来学说上有所改变,即在一定情况下(需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可以之间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5、 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谓为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对抗之人范围也。基于此范围,普通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有谓之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有谓相对权为要求特定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绝对权为要求一般人不行为之权利。亦有称之为对世权与对人权。通说谓人格权、物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然此类分类不甚彻底。要之,绝对权相对权之分类,可归纳如下:或以义务人为标准,而分为有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直接义务人与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全无义务人之权利。或以性质为标准,而分为有不可侵犯性与排他性之权利,有只有不可侵性之权利。――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页。6、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但新近学说有否认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别之趋势,主张债权于受第三人侵害时 ,亦可向之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认为债权亦有对世性。……本书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应当维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3页。7、权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故又称为对世权。――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8、依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系指,在不违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每个人均尊重其权利,并得向任何人主张。支配权皆是绝对权,如物之所有权。故物之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遭无权占有或侵夺时,得索回其物,并可对任何影响其享用所有权者(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相对权系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权利之效力也仅及于特定人者。典型的例子是债权。物权化的债权-混合形态之权利:在前述两种典型的形态之外,尚有所谓混合形态的权利misch-formen,例如由于对土地之预告登记,而使债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Kauf bricht nicht Miete,使行动物权在一定条件下,有对抗第三人(买受人)之效果。不过此种混合形态的权利系属例外,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的原则性意义并无变更,而(台湾)民法第二编债编与第三编物权编的区分,仍以此区别为基础。―-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2页

慕课"作为"mooc"的中文译法,大致是在哪个时间段被人们开始认知的

历史回眸MOOC有短暂的历史,但是却有一个不短的孕育发展历程。准确地说,它可追溯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1962年,美国发明家和知识创新者 Douglas Engelbart 提出来一项研究计划,题目叫《增进人类智慧: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个概念框架》,在这个研究计划中, Douglas Engelbart 强调了将计算机作为一种增进智慧的协作工具来加以应用的可能性。也正是在这个研究计划中,Engelbart 提倡个人计算机的广泛传播,并解释了如何将个人计算机与“互联的计算机网络”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大规模的、世界性的信息分享的效应。自那时起,许多热衷计算机的认识和教育变革家们,比如伊凡·伊里奇,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期刊文章、白皮书、和研究报告,在这些文献中,极力推进教育过程的开放,号召人们,将计算机技术作为一种改革“破碎的教育系统”的手段应用于学习过程之中。术语提出MOOC 这个术语是2008年由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大学网络传播与创新主任 与国家人文教育技术应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联合提出来的。在由阿萨巴斯卡大学技术增强知识研究所副主任与 国家研究委员会高级研究员设计和领导的一门在线课程中,为了响应号召,Dave Cormier 与 Bryan Alexander 提出了MOOC这个概念。George Siemens 与Stephen Downes 设计和领导的这门课程名叫《连通注意与连通知识》,这门课程有25位来自曼尼托巴大学的付费学生,还有230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的免费学生在线参与了这门课程的学习。所有的课程内容都可以通过RSS feed订阅,学习者可以用他们自己选择的工具来参与学习:用 MOODLE 参加在线论坛讨论,发表博客文章,在第二人生中学习,以及参加同步在线会议。课程发展从2008年开始,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包括来自玛丽华盛顿大学的 Jim Groom 教授以及纽约城市大学约克学院的 Michael Branson Smith 教授都采用了这种课程结构,并且成功的在全球各国大学主办了他们自己的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最重要的突破发生于2011年秋,那个时候,来自世界各地的 160000人注册了斯坦福大学 Sebastian Thrun 与 Peter Norvig 联合开出的一门《人工智能导论》的免费课程。许多重要的创新项目,包括Udacity, Coursera, 以及 edX 都纷纷上马,有超过十几个世界著名大学参与其中。在中国MOOC课程在中国同样受到了很大关注。根据Coursera的数据显示,2013年Coursera上注册的中国用户共有13万人,位居全球第九。而在2014年达到了65万人,增长幅度远超过其他国家。而Coursera的联合创始人和董事长吴恩达(Andrew Ng)在参与果壳网MOOC学院2014年度的在线教育主题论坛时的发言中谈到,现在每8个新增的学习者中,就有一个人来自中国。果壳网CEO、MOOC学院创始人姬十三也重点指出,和一年前相比,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开始利用MOOC提前学习大学课程,此外微信公众号:超星代看刷课也对中国的慕课事业做出了诸多贡献。以MOOC为代表的新型在线教育模式,为那些有超强学习欲望的90后、95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帮助。Coursera现在也逐步开始和国内的一些企业合作,让更多中国大学的课程出现在Coursera平台上。而在中国的MOOC学习者主要分布在一线城市和教育发达城市,学生的比例较大。-----资料来源

合同撤销权的具体行使方法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至终无效,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152条撤销权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此种撤销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于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过诉讼。(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四)遗嘱的撤销权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此种撤销权的行使私下进行即可,无需通过法院诉讼。(五)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种撤销权的行使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两种途径皆可。(六)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分两种。1.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为法定撤销权。以上撤销的行使,通知对方即可。(七)业主的撤销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八)股东的撤销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九)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未行使,或者明确表示自己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2条当中主要规定的是针对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公民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再要求法院对特定的物品进行撤销的话,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法律分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法定其他情形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1、撤销权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二、破产撤销权纠纷处理方法有什么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撤销权新规定

一、民法典撤销权新规定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并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保全。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可撤销的条件,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撤销。撤销权包括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等。行使撤销权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不然后撤销权就消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以下是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1、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2、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3、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

民法典152条撤销权解释

法律分析: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对如何适用好撤销权作了解释。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管辖,防止乱争管辖;二是便于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执行,同时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原告乱用诉权,恶意诉讼。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为撤销权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受益人或受让人的利益,该受益人或受让人有独立请求权,如果不将其列为第三人就等于剥夺了其上诉权。而且在这类诉讼中只有受益人或受让人参加才能查清撤销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支持。【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具体都有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有: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的,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撤销权之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撤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自保工具,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具体执行上却有不少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首页 上一页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