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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1.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2.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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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一、哪些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质。民事权利 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二、物权的分类有哪些(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 相邻关系 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七)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三、物权的效力有哪些1、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从上述可知,绝对权就是对世权,除了自己他人都不能主张的权利,典型的绝对物权就有所有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23-08-29 08: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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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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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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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拓展资料: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参考资料:相对权_百度百科绝对权_百度百科2023-08-29 08:17:224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依据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2、私权以其效力所及之范围为标准而分类,可分为绝对权及相对权。绝对权者,对于一般人请求其不作为之权利也。举凡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准物权及无体财产权皆属之。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之不一定,与权利本质在于不行为。相对权者,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例如债权是。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之行为,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为一定,与权利本质在请求为一定行为。虽然,在从来区别绝对权及相对权者,多谓绝对权乃一般人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之权利,故称前者为对世权,后者为对人权。不知纵属相对权,一般人亦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此种区别,殊欠充实。但应注意者,在相对权,一般人虽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然此义务之存在,乃相对权之结果,而非相对之本质;反之在绝对权,其一般的义务之存在,则为绝对权之本质,而非绝对权之结果耳。――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1页。3、民事权利依权利人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4、 依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传统学说认为对债权人的权利也不得侵害,但在债权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抗侵害人,只能在事后请求侵害人承担责任。后来学说上有所改变,即在一定情况下(需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可以之间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5、 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谓为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对抗之人范围也。基于此范围,普通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有谓之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有谓相对权为要求特定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绝对权为要求一般人不行为之权利。亦有称之为对世权与对人权。通说谓人格权、物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然此类分类不甚彻底。要之,绝对权相对权之分类,可归纳如下:或以义务人为标准,而分为有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直接义务人与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全无义务人之权利。或以性质为标准,而分为有不可侵犯性与排他性之权利,有只有不可侵性之权利。――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页。6、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但新近学说有否认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别之趋势,主张债权于受第三人侵害时 ,亦可向之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认为债权亦有对世性。……本书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应当维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3页。7、权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故又称为对世权。――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8、依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系指,在不违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每个人均尊重其权利,并得向任何人主张。支配权皆是绝对权,如物之所有权。故物之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遭无权占有或侵夺时,得索回其物,并可对任何影响其享用所有权者(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相对权系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权利之效力也仅及于特定人者。典型的例子是债权。物权化的债权-混合形态之权利:在前述两种典型的形态之外,尚有所谓混合形态的权利misch-formen,例如由于对土地之预告登记,而使债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Kauf bricht nicht Miete,使行动物权在一定条件下,有对抗第三人(买受人)之效果。不过此种混合形态的权利系属例外,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的原则性意义并无变更,而(台湾)民法第二编债编与第三编物权编的区分,仍以此区别为基础。―-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2页2023-08-29 08: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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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绝对权力。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根据对人类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基本权利可分为绝对性权利和相对性权利。绝对性权利是指不可克减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和限制,比如人的尊严、精神自由等。其他基本权利为相对权。教育(Education)狭义上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拉丁语educare是西方“教育”一词的来源,意思是“引出”。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根据学校条件和职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授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以提高实践能力,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事物。人在其中,慢慢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到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传授,而人因为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又有着另样的思维走势,所以,教育当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意识思维教化于人,如此,人的思维才不至于过于偏差,并因思维的丰富而逐渐成熟、理性,并由此走向最理性的自我和拥有最正确的思维认知,这就是教育的根本所在。教育也是一种教书育人的过程,可将一种最客观的理解教予他人,而后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中得以自己所认为的价值观。教育,是一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2023-08-29 08: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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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权:例如人身权、名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2、相对权:例如债权、请求权、质押权等,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无关。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货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的行为才能实现。扩展资料: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受相对权约束的仅仅是特定的义务主体。相对权的实现则一般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的活动(称之为“作为”),故其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相对权如果遭受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侵犯,权利人同样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所以相对权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义务人之外的人也具有约束力。2023-08-29 08:21:003
绝对权力存在的危害性是什么?
所谓“绝对权力”,就是指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当然,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延续,都是有条件的,没有百分之百无条件的“绝对”,所以“绝对权力”也只是相对而言有条件的“绝对”,平常所说的“不受任何制约”就只能说是不受人为因素的制约,而不能说是不受客观因素、客观条件的制约。一般我们所说的绝对权力,在现实世界里我们就会想到至高无上的“皇权”。不错,皇权就是现实版的“绝对权力”。为皇权?是指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对全国的人民土地财富的控制、管理权。包括行政、军事、立法、司法、文教等大权。在当时社会,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无法被超越的权力。表现为皇帝个人的独断专权。皇权的正式确立是在秦朝。秦统一六国,是秦国几代君主梦寐以求的夙愿,终于在秦王政手中实现。沉浸在胜利喜悦中的秦王政,为了显示自己的成功,突出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建国伊始,即令群臣讨论给自己定尊号的问题。秦国的大臣和博士官经过讨论认为: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秦王政统一六国的功绩,为亘古所未有,五帝所不及,故一致认为用泰皇的尊号最为合适。但是秦王政并没有完全采纳群臣的意见,只采用了一个皇字,下加一个帝字,即给自己定了皇帝的尊号。由于这是秦朝历史上第一个皇帝,故又称为秦始皇.皇帝称谓的出现,绝非帝王名号简单的变更,它反映了一种新的统治观念的产生,即至高无上皇权的确立。集权统治者的悲剧根源在于他违背了客观规律,任何与客观规律作对的人都没有好下场。比如说中国的历代皇帝都真心追求长生不老,倾尽国力炼制仙丹,其结果是反而过早地丢掉了性命,因为他违背了客观规律;再比如说,秦始皇想让家传天下万世万代,这就违背了客观规律,龙椅底下就是潜伏的火山,岂能传之万代?灭亡只是迟早的事。集权统治者的任何努力都只是延缓时日。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痛苦的悲剧根源只有两种:一种是绝对权力,一种是自然灾害。当今世界人类已经觉醒,绝对权力可以消灭,自然灾害不能避免。2023-08-29 08:21:223
谁能通俗的给我解释一下什么是绝对权和相对权 通俗易懂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 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以下区别: (一)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例如,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一切人均对所有人承担义务).因此,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受相对权约束的仅仅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如,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仅只债务人才能受债权强制力的约束).因此,相对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这一区别仅仅具有相对性.相对权如果遭受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侵犯,权利人同样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如合同权利遭受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所以,相对权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义务人之外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二)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 相对权的实现则一般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的活动(称之为“作为”),故其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如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货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的行为才能实现.2023-08-29 08:21:531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23-08-29 08:22:041
“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例子:你享有对你手机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则就是侵权。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2023-08-29 08:22:132
什么是绝对权
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二者的相对区别在于:1) 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2) 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3) 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4) 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2023-08-29 08:22:246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2023-08-29 08:23:033
相对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力义务的区别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2023-08-29 08:23:251
绝对权是什么意思?没搞懂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如果这个答案能够帮到你,请及时采纳噢,谢谢!2023-08-29 08:23:471
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2023-08-29 08:24:062
《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是出自谁的名言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2-1902):“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原句是:Power tends to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2023-08-29 08:24:132
合同权利是绝对权利还是相对权利?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利,因为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2023-08-29 08:24:201
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
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主要包括:1、分红权;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4、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等。绝对控股股东是控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或者其股份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023-08-29 08:24:281
什么是绝对权(对世权),指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什么意思啊。。。各位亲们,帮帮
对世权是相对于对人权来的,对世性指的是可以排除一切人干扰而自由处分的权利。对比相对权来理解。比如债权就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给付。2023-08-29 08:24:523
民法中的绝对权是否都是支配权?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2)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在我国绝对权与支配权范围相当,然而绝对权与支配权实际上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权利的。前者关注义务主体,后者关注权利主体。2023-08-29 08:25:025
怎样理解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扩展资料: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在解释罗马法时,以“对物之诉”为基础,创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物权学说。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上使用了物权的概念。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其为该法第三编的编名。其后,为大陆法系众多国家接受。2023-08-29 08:25:425
绝对权利小说txt全集免费下载
绝对权利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击免费下载:内容预览:传说中,四季女神与人类孕育了一个美丽的女儿,母女俩过着于世无争的快乐生活,直到冥王遇见了这位漂亮的姑娘,并且深深地爱上了她,于是他执意把姑娘带回了冥界。可怜的姑娘多么想回到母亲的身边,可是,当冥王同意她重返人界时,她突然发现自己已经无法自拔地爱上了冥王,于是在离开之际,她向爱人承诺在三天之内回冥界。冥王等啊,等啊,一天,两天,三天过去了,她却仍没回来。冥王以为姑娘欺骗了她,发了疯似的来到了人界进行了疯狂的杀戮。直到某一天,冥王终于在人界找到的他的爱人,只是姑娘已经失去与他的记忆,当看到双手染满血腥的冥王时,姑娘手持利剑冲了上去--冥王没有还手,就直直地倒了下去,姑娘看到那似曾相识温柔的眼神,猛然间所有的记忆如潮水般涌来,悲痛万分的她捡起地上的剑刺向的自己的心脏----;林风越是有着先天性心脏病的小女孩,在一次意外的携持事件中得到了来自异界的奇异魔法石,得到了威力难以预计的“暗之力”。……2023-08-29 08:26:002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的解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们常把这权力理解为政治权力,往往无意或者有意忽视经济权力。诚然,没有监督的政治权力会导致腐败。国家的统治阶级既要拥有政治权力,也必然掌控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是相互渗透,互为影响的。掌控经济权力必然力求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而拥有没有监督的政治权力者腐败也常表现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经济利益。人们看过有几个腐败的官员是经济廉洁的?世界上会存在掌握巨额资本的集团不会想掌控有政治权力的官员吗?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大可能。因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无论对政治权力或者经济权力同样适应。 政治权力是一个相对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现有的制度下权利是相对于私人领域的概念。权力和权利概念的清晰和界限的划分,是保证一个社会良好运行秩序的重要前提。而腐败的诞生就是权力与权利混杂的结果。权力拥有者把权力之手伸向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私人领域,用公共的权力满足一己之私;权力产生腐败是因为没有社会成员的监督。腐败的产生除滥用公共权力外,还必须有另一个条件,就要确立私有财产的合法。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消亡和奴隶社会的兴起,就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其首领能掌控一定的剩余生活资料,而部族首领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侵吞全体成员的财富,因而产生了私有财产,并以武力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又利用发动对其它部落的战争,掠夺其财产和奴役战俘。直至最终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私有制社会,即奴隶社会。 而苏东式社会主义,本来也是公有制,由于立法者不是人民直选,间接选举的代表虽然理论上是代表人民,在革命的领袖在世时,人民性是指导政府官员的准则,腐败贪欲被抑制。立法者不是人民直选隐藏的弊端还不被人们认识到。随着后继者的革命理想的衰退(自赫鲁晓夫起),贪图享受之风逐渐盛行,间接选举代表的弊端日益显现,在实行过程中这些人民代表往往只对上级负责,忘记了对人民负责。逐渐致使人民实质上无法掌控立法权,实践中人民大众很难行使应有的民主权利,人民也无法监督和制止掌权者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更失去了直接罢免官员的权力,由主权在民演变成为精英治国模式。这与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主权在民的民主模式差别是显而可见的。当掌权者滥用手中权力攫取人民的财富,形成了一个特权集团,直至确立私有制,致使苏东公有制消亡,亡党亡国就成为必然了。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私有制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由社会契约所建立的秩序是被歪曲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由此来看私有制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西方最早的银行,如阿姆斯特丹银行和英格兰银行都是发战争财起家的,在欧洲民族-国家争霸的条件下,西方私人银行的基本功能,就是为国家提供战争借款,国家又反过来以税收作为抵押,赋予私人银行以发钞权。作为国家的债主,金融资本因而具有了“绝对的权力”,凌驾于国家之上。因而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既针对国家权力,也针对金融资本即私人银行而言。一二百年来西方金融机构在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作为,正是通过投资战争的方式来逐步扩大和掌握世界市场。它一方面为发动战争的国家提供贷款,另一方面为战败国提供“赔款”的借贷“服务”,同时要求以该国的税收、特别是海关税收作为抵押。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西方私人银行逐步控制了各国国家的税收和贸易权,从而成为一个跨国的、垄断的金融资产阶级。本次金融危机在全球暴发就是美国金融资本具有绝对权利未受制约导致的。美国是世界经济的火车头,不但是世界军事霸主,又掌握了世界金融霸权地位,从而吸引世界各国的钱流入美国股市和债券市场,逐渐致使虚拟经济替代实体经济成了美国主要经济支柱,利用别国的钱来支撑着美国人的高质量生活。一旦虚拟经济泡沫破裂,资金链条发生断裂,金融危机就来临了。美联储这个私人金融王国是美国真正的主宰者,拥有无限权力。美联储采取转嫁危机的方法是,国内基准利率不变,以维护国内信用货币市场的稳定,给美国储户吃个定心丸。又大量印刷美元货币,用此钱购买3000亿美国国债,使美元迅速大量贬值,把损失转嫁给国债的债权国,以向国外转嫁危机。这一点马克思早有论述,他曾经尖锐地指出,“当资本主义发生危机时,挽救市场的办法之一,就是输出危机。过去是向世界各国输出资本,现在是输出危机。”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这里。在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信用货币得到高度发展,货币资本已经脱离商品生产,成为特殊的暴利的商品。金融资本家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断把虚拟经济吹大,又不惜大量印制纸币以应对市场对货币的需求,一旦纸币超过了现实生产和商品总量,经济泡沫越吹越大,总有一天会吹破,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来到了。这也说明绝对的经济权力导致了绝对的的腐败。 权力(无论政治的或者经济权力)会给个人带来诱惑:当一个还不是权力者的时候,很多人拥有“伟大”的抱负,要改善我们生活的世界,要消除不平等,要根除腐败与特权;一旦拥有权力,则可能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权力就成了他们夺取财富和更高权力的工具。而如果这权力是绝对的(Absolute Power),那几乎毫无疑问地腐蚀心灵。从而导致腐败。 历史证明,依靠个人的道德自觉几乎是不可能防范权力腐败的。从古希腊时代起,人们就自然地想到要把权力分给不同的很多人,也就是采用民主制来抵制权力腐败;到了近代,英国哲学家、政治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制衡思想,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这是政治哲学的一大跨越式进步,也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后来,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基于洛克的理论正式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经由美国的实践,权力受到了较好的制约(尽管无法根除政治权力腐败——尤其是对强大资本权力的腐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权分立”(或分权制衡)理论无疑是到目前为止的私有制下(至于对于公有制社会的借鉴作用有待我们去探讨和实践)指导现代政府最好地抵制腐败问题的理论。这也是强大的资本力量为了自身发展摆脱束缚的需要。三权分立制约了政府的权力,同时使资本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大,使其成为资本主义至高无上的力量。政府官员只是资本权力的奴仆。经济权力从此凌驾于社会一切力量以上。 卢梭把统治形式分为三大类:民主政治、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民主政治是视主权“把政府的责任委托给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以使大多数人民都成为官长;”贵族政治是主权“把政府委托给少数人,使普通人民多于官长”;君主政治是主权“把整个政府委托于一个官长,其他的人们都要从他那里才能获得权力。”卢梭认为民主政治从未曾有过.卢梭又把贵族政体分为“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三种,认为“第一种是只适合于简单的民族,第三种是一种最坏的政体,第二种是最好的,才是真正所谓的贵族政体”。“选举的贵族政体”是由选举产生的少数人成为官吏来管理国家。卢梭说“因此乃有忠直、了解、经验,以及其他被人推崇尊重的品德,来作为完善政府的许多保证。”因而民主选举,三公分立为资本主义披上了一件美丽的外衣。然而这种政治民主,不但丝毫不能制约资本拥有的无限大的经济权力,还用自由竞争掩盖其嗜血的本性。 根据卢梭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这种选举的贵族政体其实就是民主共和制。也是当今西方推崇的宪政民主。可见宪政民主其实质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少数精英民主。它限制了官员的政治权力,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有利的。但却无法制约有产阶级滥用手中的经济权力,无法消灭和缩小贫富差别。更无法消除贫穷。作为共产主义者认为这种民主是不完善的。只有既有政治民主,又有经济民主平等的社会,才是共产主义者追求的目标。 从宏观上看,三权分立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官员的的作用,从微观方面来说,部门越小,其与私人领域的接触就越加紧密,“小偷小盗”的腐败就越多。“三权分立”在这样的基层似乎不起什么作用。尤其当这个国家的民众民主自由意识不强时,更为这些小官吏创造了权力腐败的“良好环境”。再如果这些行为的成本不高,那么权力之手将会越陷越深。 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是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直至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次尝试,巴黎公社是摆脱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新型人民政权,是实行人民普选制、人民代表随时撤换制、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即“议行合一”的管理体制,卢梭被认为是“议行合一”思想的第一阐述者。卢梭反对权力分立,认为最好的立法者就是人民自己,而立法者比任何人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所以在民主制下,全体人民不仅是立法者,而且还是执行官。卢梭认为“‘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所以它是永远不能转让的。”公共意志(GENERALWILL)“只考虑公共的利益。因此在卢梭看来,主权(公共意志),具体上说就是立法权。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的参与,而不能指派代表。“主权是不能够代表的,其理由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它的主要点是在于公共意志,而意志就是不能代表的。”,政府的行政权,只是主权所委托给予的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其实质就是全体人民掌管着少数官员。卢梭由此说真正的、纯粹的民主制至今还没有,并断言永远不会有。虽然他对真正民主实现表现出悲观情绪,但他提出了主权属于人民,却激励人民去追求实现这真正的民主形式。因而对无产阶级革命第一次实践,巴黎公社式民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参与,而不是少数代表所制定,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官员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职责,行使法律赋与的权力。否则将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予以罢免。卢梭这些重要观点对我们实现社会主义人民大众民主也是有启迪作用的,这也与毛主席的人民大众民主思想有共通之处。而社会主义人民大众民主可以吸取前人有益的思想,但能否借鉴,如何借鉴资本主义民主中的民主精髓,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呢?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借鉴分权制衡的民主方式,关键是这种民主不只是政治层面上的,也应在经济层面上体现出来。 很多时候,自下而上的方式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是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得以彻底贯彻的保证。权力监督,最后要回归普通民众,让最底层的人也有权力监督高层的人,形成权力的循环,才是真正意义的监督。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治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道:这才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治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95页]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及其法律为预防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大众要拥有民主权力,而且人民也要有那种坚持民主、抵制权力腐败的强烈意识。 政治权力永远是人民割让自己的部分权利在公共领域形成的,它最终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利益,而经济权力的公共化是实现真正政治民主的保证之一。这两种权力都决不允许任何人的滥用践踏。关键是用何种具体方法达到这一目的。 而那种认为“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就能消除腐败的人,是缺乏对政治权力与资本联姻的本质的深刻了解。只想“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不把资本同时关进笼子,其结果是“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却“把打开笼子的钥匙掌握在资本的手中”。这使资本在社会中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腐败的定性权由资本来掌控,资本与政治权力联姻,腐败何能消除?2023-08-29 08:26:071
谁能通俗的解释一下相对权和绝对权,不要书面话,
我第一次听到绝对权相对权,刚才先网查了一下,简单看了看,说一下我的理解,不一定对. 绝对权是无条件的意思,相对权是有条件的意思. 从法律上讲,绝对权是指我的人身安全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伤害我的身体的安全.我的这个权利不需要请示任何人同意,是无条件的,所以叫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你借我钱了,那么我有权利向你讨债,向你要钱.但是我没有权利向别人讨债,向别人要钱.我的这个权利对借我钱的那个人是存在的.对别人来说,我的这个权利是不存在的.所以叫相对权. 绝对权,是我的人身安全的权利,对任何人来说,我这个权利都是存在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伤害我的身体安全. 其实,我可以举例说明,但是我不能举,因为,再举就是敏感话题了.因为,这自然而然就会讲到人权和主权.2023-08-29 08:26:351
物权的绝对权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23-08-29 08:26:491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简述人生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 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 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智慧财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简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范围很广。 公民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其中包含的内容很多,如人身权中有人身自由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等很多。财产权中有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等等。 公民的义务有保护国家统一、保护领土完整等等, 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义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二是, 不要报酬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 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 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显然,这种奇特的立法原则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如果把马克思的这句话当作价值陈述来解读,其涵义就十分清楚了。马克思在章程式言的一开头就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在序言结尾处又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宣布为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这说明,格言的真正意图在于阐明,根据工人阶级的价值准则,在一个合乎理想的社会规则体系中,权利和义务应当保持何种关系。换言之,它回答的是立法者应当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是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如何相互联络的问题。 马克思这句可为法式的格言表达和包含着一种重大的法律价值观,它至少有以下四点基本的意思: 第一,特权不是权利。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象等级制度中那样,使一些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而“无义务的权利”则因失去了正当性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它异变为一种不正当的特权,因而,人们的理由不再把它当作权利来看待。在这里,如果把“没有义务的权利”当作事实陈述来解读,它就是一个与事实明显相悖的错误陈述,因为事实上有“无义务的权利”,等级特权就是“无义务的权利”。不过,真正发生错误的不是作出陈述的作者,而是误解了作者的读者,这再次说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一个价值陈述,它不过是向人们宣告,根据立法者的价值标准,“无义务的权利”仅仅是不正当的特权而不是权利,它是不值得人们予以尊重的。 第二,特权不能产生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使一些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义务也就不再是真正的义务。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当作事实陈述来解续,因为事实上确实有“无权利的义务。”等级制度中作为社会多数的下层群众(如农奴)就承担著沉重的“无权利的义务”,当时的立法者所以要向他们施加这种义务约束,其目的就在于保障“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作为一个价值陈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是在向世人宣告,根据立法者的法律价值观,为保护特权而设定的“无权利的义务”是不正当的,这种义务因其来源的不正当——它来源于特权,是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难以成为真正的义务,因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要求别人去履行这种义务,相反,拒绝这种义务的行为有着充分的理由。 第三,真正的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一句否定式的价值陈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什么做法是应当避免的。但是,作为一种立法的指导原则,仅仅指出什么是不应当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应当如何安排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一格言实际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达了一种肯定的思想。当它否定的特权是权利的同时,也包含着对权利是什么的回答。我们由此作出下述推论也许不致于违背了陈述者的本意:“无义务的权利”所以不是权利,是因为它体现了法律上差别对待的精神,从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并异变为特权,因此,要使权利成为真正的权利,就必须使之成为《共同章程》开头所说的“平等的权利”,这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坚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结论就是:特权不是权利,也不值得尊重,平等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才应予尊重。 第四,平等的权利才产生义务。既然为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因而不成其为义务,那么,如何设定义务才会使之具有合法性?什么样的义务约束才是人们应当服从的呢?实际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否定式陈述已经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回答:义务不能来源于特权而只能来源于权利,正是为了使人们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义务平等地施加于每个主体身上。如果说“无权利的义务”是来源于并服务于不正当的特权,因而它完全违背了现代的法律价值观,那么,真正的义务则应当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来源于并服务于平等的权利,也只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所要求的义务,才是我们的法律所承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络,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物件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简述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其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国《律师法》有关规定,概况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5、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你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俱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义务是用来增强权利的工具,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鼓舞之力2023-08-29 08:26:571
如何理解船长在保证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享有的绝对权力
因为相关法律保证船长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享有绝对的权利。1.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的特殊条件,船长对海上乘客、船员、船舶和海上环境的最高利益所做出的专业决定应具有及时及地的权威性; 2.尤其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如船舶发生碰撞、机损、搁浅、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海盗等事故状态下,需要船长立即果断应急处置; 3.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是船长在任何情况下所必须关注的头等大事,对船长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影响其做出决定; 4.船长水上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不应受船东、租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指示的影响; 5.在SMS建立过程中,既要突出规范岸上管理这个重点,也要把属于船长的权利还给船长。 I.SM规则第5条要求公司严格执行IMO A443(XI)决议《关于船长在海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因此,在安全管理手册内应明确声明船长的绝对权力,公司应予以保证并支持船长权力的有效履行。2023-08-29 08:27:072
所有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所有权是绝对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就是权利主体特定但义务主体不特定。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力,就是义务的指向是所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有义务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地维护权力人的权利。物权是最典型的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非法侵犯物权人的权利。相对权也叫对人权。和对世权相反。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相对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债权是最典型的对人权。债务合同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23-08-29 08:27:261
绝对权与对世权有什么区别
绝对权与对世权没区别,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扩展资料绝对权特征: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绝对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配权2023-08-29 08:27:343
绝对权与支配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绝对权和支配权的区别:一、分类标准不同。绝对权是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二、内涵不同。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绝对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三、特性不同。支配权特性排他,排斥他人禁止他人;绝对权特性对世,除所有权人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联系:一、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二、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但是,义务人必须不得实施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行为,才能使支配权得以实现。支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事实行为,极少通过法律行为而行使支配权。例如,所有权人通过占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占有、使用物的行为即为事实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配权百度百科-绝对权2023-08-29 08:27:547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2023-08-29 08:28:451
既然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那么权利就是绝对的,别人无权干涉。请为这样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不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的权利,才是别人无权干涉的,如果你的基本权利无限制的滥用,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2023-08-29 08:28:5511
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是否正确
法律主观:一、所有权是不是绝对权所有权是绝对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就是权利主体特定但义务主体不特定。就是义务的指向是所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有义务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地维护权力人的权利。物权是最典型的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非法侵犯物权人的权利。相对权也叫对人权。和对世权相反。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相对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债权是最典型的对人权。债务合同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二、所有权的权能是什么(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1、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且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孽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舆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 、质权)。(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妨害排除力,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根据权利的分类,所有权属于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的权利,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23-08-29 08:29:211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不同?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比如物权中的所有权,甲对自己的电脑享有所有权,甲可以随意的使用自己的电脑,可以任意将电脑出售或者抛弃,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而且任何人不经甲的同意而占有电脑时,甲都可以要求其返还。法律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都是绝对权的表现。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比如合同是典型的债权,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作为买方,其权利的实现,只能通过乙交付货物的行为。而如果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甲只能向乙主要违约责任,不能向丙、向丁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只有乙是甲乙之间债的另一方当事人。2023-08-29 08:29:301
麻烦问下在法律中有没绝对的权利或义务,就是只有权利没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权利
很多权利都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如所有权、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权、起诉权等。《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23-08-29 08:29:451
绝对权就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最典型代表为物权。
A.错 绝对权是对世权 是要求世人的不作为,不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比如物权是绝对权,但是在行使上是有限制的,如受到相邻权的限制2023-08-29 08:29:522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ue004 1.权利的概念{一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自由说。②范围说。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力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一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ue004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1)个人权利义务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ue004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ue004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ue004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ue004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ue004 「题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一/2)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权利的要素ue004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2023-08-29 08:30:161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1、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2、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3、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2023-08-29 08:30:251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2、义务,“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扩展资料: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利2023-08-29 08:30:4610
绝对大股东的权利
法律主观: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是,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等。绝对控股股东是控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或者其股份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023-08-29 08:31:591
怎么理解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化
我的理解是:因为权利太过于集中,权利的诱惑力最大,影响最广,故引起思想转变,导致绝对的腐化。2023-08-29 08:32:062
权利和义务的名人名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洛克) ●接受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人的标准(史密斯) ●有妻室儿女的人,行动自由就受到限制,从而成为命运的人质(培根)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掌舵的准备(挪威)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责任不论大小,件件都要负到 ●越受器重,责任越大(西塞罗) ●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埃·伯克) ●空身的撵不上挑担的 ●履行职责会使我们幸福,违背职责会使我们不幸(丹·韦伯斯特) ●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 生活,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池田大作)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2023-08-29 08:32:121
求绝对权力2003年免费高清百度云资源,唐国强/斯琴高娃主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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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利转让税和房产税的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1、根据华律网资料显示,绝对权利转让税,对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市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2、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23-08-29 08:32:361
法律知识咨询?
一、排他性指的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物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由于物权法定,一方侵害对方的物权,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债权,又称对人权,一般是在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其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对合同以外的人并不产生效力,这就是指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n个债权,例如:一套房子可以卖n次,每次的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有效的,先订立的人不能排除后订立的人的债权。至于谁取得这套房屋就看谁先过户登记了,别的人只能依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三、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2023-08-29 08:32:466
配偶权和亲权为何是绝对权?
1、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配偶权一词。目前,我国法律也不承认配偶权。配偶权,只是一些学者提出的观点。 2、亲权是不是绝对权,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因为亲权的包括了很多内容,如财产上的照顾和身份上的照顾,又如包括了监护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2023-08-29 08:3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