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1.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x0dx0a2.不是的。x0dx0a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x0dx0a 注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为若干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年代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x0dx0a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大赔付额为认缴的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x0dx0a x0dx0a希望对你有用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无限”该如何理解?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无限”是指,当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债务全部清偿。无限的重点在于债务全部清偿,也就是说,不管有多少债务,普通合伙人都有连带偿还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扩展资料: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一方或几方合伙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事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要这样理解:1.无限责任是对债务人个体而言的,是用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仅是投入到企业的,而是全部个人财产,哪怕没有财产了,等以后有财产的时候,还要承担该债务责任。2.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多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每个债务人不仅要承担上述的无限责任,而且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相互之间是连带的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无限连带责任的,这句话是对还是错,为什么

不一定正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责任承担顺序:1、首先以合伙企业自有财产对外清偿债务;2、合伙企业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附《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无限责任是相对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来说的,是指出资人不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以任一出资人为被告要求清偿债务,被告清偿后可以根据出资份额向其他出资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的债权,合伙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清偿这些到期债务,则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补足那些不足的部分。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债务全部清偿。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伙企业法

新入伙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新入伙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主观: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律师事务所,各自承担责任。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的债权,合伙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清偿这些到期债务,则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补足那些不足的部分。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债务全部清偿。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伙企业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o是什么意思(创始人、合伙人、董事长、CEO等分别是什么含义?)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创始人、合伙人、董事长、CEO等词汇,但对于他们具体是干什么的却又只有一个模糊的印象。其中,同一角色有不同的称呼和叫法,同一个人又可以同时拥有多重身份,容易给很多朋友造成一定的理解偏差。下面我们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首先,我们要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关系,1、创始人一般是指某个公司的主力创立人,或第一个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机构创办人。例如:马云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化腾是腾讯创始人、雷军是小米创始人等。实践操作中,创始人可以成为股东、董事长、也可以成为总裁、创始合伙人。2、合伙人一般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并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制度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在中国实行合伙人制较早和较为普遍的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近年来,很多实体经济也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合伙人制,例如阿里巴巴、小米、万科等,且阿里和小米的合伙人制度正受到业界的热议和追捧。合伙人制度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组织形式灵活、人员规模可大可小、所得税政策优惠、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增强合伙人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等。合伙人制相对于对传统劳动合同制而言,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优势。在实践应用中,有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把合伙人又细分为了业务合伙人、事业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创始合伙人等不同级别和多个层次。3、法人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所以说,法人是一个特定组织,比如企业或社团组织,而不是指某个职位和个人。4、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中的任何一个人担任,这就好像一个国家要有一个法定元首一样,这个元首可以称为“主席”,也可以称为“总统”,还可以称为“首相”等。他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代表这个国家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5、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般会在上市公司或者企业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时提到,通常实际控制人可以是企业控股股东,也可以是企业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比如,A集团旗下有一家独立控股上市子公司B,而A集团当初是由最大的创始股东李某投资设立的,那么对于B公司来讲,其背后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李某而并非是A集团。6、股东通常是指企业的出资或投资人,因其出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资产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拥有最高决策权,对企业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会,单个股东即使拥有控股权也不能随意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否则会涉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而大股东又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大股东和相对控股大股东。7、董事长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董事会的法人企业才会有董事长这个职位,通常先由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代表股东会行使权力的机构,股东会类似于全国人大,董事会类似于人大常委会,在股东会休会期间,董事会代行股东会权力,而董事类似于人大代表,是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代表。董事长通常是董事会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由企业大股东指派或亲自兼任。股份制企业注册时,董事长通常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近年来,除了经常看到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上市公司设有董事长或董事局主席外,还有很多非股份制中小微企业也开始滥设和滥用“董事长”称呼,他们把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职位角色搞混淆了。8、CEOCEO通常是指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这个职位尤其在外资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中较为多见。但近几年这个称呼也被中国很多非上市非股份制中小微企业所热衷,CEO几乎满天飞,甚至出现了CEO、总裁和总经理混用和滥用现象。真正的CEO应该是董事会重要成员之一,其职位和权力应该在董事长之下,总裁或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之上。9、总裁一般在大型集团化企业较为多见,其职位级别和权力一般比董事长和CEO低一级,但现实中我们有时会看到部分企业会存在董事长兼CEO兼总裁,或者是CEO兼总裁或者是董事长兼总裁的一人多职情形,这种兼职其实大部分是以公司创始人兼职较为常见,但从企业治理的角度来讲其实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10、总经理一般在各类型企业都较为常见,总经理其实就是董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其主要职能是具体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制定的经营和管理决策,负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现代企业中,董事会主要负责管大的战略和决策,总经理主要负责管具体的决策落实和执行。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总经理这一职位设置和应用越来越广泛,除了一些集团公司总部、事业部和分子公司的一把手被称为“总经理”外,现在还有一些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也被称呼为“总经理”,但这种“总经理”本质上类似于“总监”,比如伊利、万达等企业集团都设有“人力资源总经理”,但不同层级的“总经理”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和职责。11、总监通常是指企业中某个专业领域的最高负责人,比如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其职位级别和权力一般介于总裁和部门经理之间,在总裁、分管副总裁的授权下负责开展某个专业领域管理工作,对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负责。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的“总监”职位属于高管人员,而有的公司“总监”职位却属于中层管理人员,二者的名称相同,但是职能定位和权力级别相差甚远。

ceo是什么意思(创始人、合伙人、董事长、CEO等分别是什么含义?)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创始人、合伙人、董事长、CEO等词汇,但对于他们具体是干什么的却又只有一个模糊的印象。其中,同一角色有不同的称呼和叫法,同一个人又可以同时拥有多重身份,容易给很多朋友造成一定的理解偏差。下面我们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首先,我们要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关系,1、创始人一般是指某个公司的主力创立人,或第一个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机构创办人。例如:马云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化腾是腾讯创始人、雷军是小米创始人等。实践操作中,创始人可以成为股东、董事长、也可以成为总裁、创始合伙人。2、合伙人一般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并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制度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在中国实行合伙人制较早和较为普遍的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近年来,很多实体经济也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合伙人制,例如阿里巴巴、小米、万科等,且阿里和小米的合伙人制度正受到业界的热议和追捧。合伙人制度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组织形式灵活、人员规模可大可小、所得税政策优惠、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增强合伙人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等。合伙人制相对于对传统劳动合同制而言,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优势。在实践应用中,有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把合伙人又细分为了业务合伙人、事业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创始合伙人等不同级别和多个层次。3、法人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所以说,法人是一个特定组织,比如企业或社团组织,而不是指某个职位和个人。4、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中的任何一个人担任,这就好像一个国家要有一个法定元首一样,这个元首可以称为“主席”,也可以称为“总统”,还可以称为“首相”等。他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代表这个国家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5、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般会在上市公司或者企业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时提到,通常实际控制人可以是企业控股股东,也可以是企业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比如,A集团旗下有一家独立控股上市子公司B,而A集团当初是由最大的创始股东李某投资设立的,那么对于B公司来讲,其背后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李某而并非是A集团。6、股东通常是指企业的出资或投资人,因其出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资产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拥有最高决策权,对企业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会,单个股东即使拥有控股权也不能随意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否则会涉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而大股东又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大股东和相对控股大股东。7、董事长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董事会的法人企业才会有董事长这个职位,通常先由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代表股东会行使权力的机构,股东会类似于全国人大,董事会类似于人大常委会,在股东会休会期间,董事会代行股东会权力,而董事类似于人大代表,是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代表。董事长通常是董事会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由企业大股东指派或亲自兼任。股份制企业注册时,董事长通常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近年来,除了经常看到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上市公司设有董事长或董事局主席外,还有很多非股份制中小微企业也开始滥设和滥用“董事长”称呼,他们把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职位角色搞混淆了。8、CEOCEO通常是指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这个职位尤其在外资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中较为多见。但近几年这个称呼也被中国很多非上市非股份制中小微企业所热衷,CEO几乎满天飞,甚至出现了CEO、总裁和总经理混用和滥用现象。真正的CEO应该是董事会重要成员之一,其职位和权力应该在董事长之下,总裁或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之上。9、总裁一般在大型集团化企业较为多见,其职位级别和权力一般比董事长和CEO低一级,但现实中我们有时会看到部分企业会存在董事长兼CEO兼总裁,或者是CEO兼总裁或者是董事长兼总裁的一人多职情形,这种兼职其实大部分是以公司创始人兼职较为常见,但从企业治理的角度来讲其实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10、总经理一般在各类型企业都较为常见,总经理其实就是董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其主要职能是具体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制定的经营和管理决策,负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现代企业中,董事会主要负责管大的战略和决策,总经理主要负责管具体的决策落实和执行。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总经理这一职位设置和应用越来越广泛,除了一些集团公司总部、事业部和分子公司的一把手被称为“总经理”外,现在还有一些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也被称呼为“总经理”,但这种“总经理”本质上类似于“总监”,比如伊利、万达等企业集团都设有“人力资源总经理”,但不同层级的“总经理”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和职责。11、总监通常是指企业中某个专业领域的最高负责人,比如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其职位级别和权力一般介于总裁和部门经理之间,在总裁、分管副总裁的授权下负责开展某个专业领域管理工作,对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负责。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的“总监”职位属于高管人员,而有的公司“总监”职位却属于中层管理人员,二者的名称相同,但是职能定位和权力级别相差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