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遇到过不正当的消费行为,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商家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挤垮竞争者,下面我整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将这七种行为分述如下: (一)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低价倾销行为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2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可我们在消费时应当对其消费形式有所了解,以确保自己被商家诈骗。只有我们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了,才会打击黑心商家的诈骗行为,才能让我们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3 不正当价格行为 是什么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指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及认定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狭义上来讲,主要就是《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列举的八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在于排斥正当的经营者,垄断市场经营,控制市场价格,进而抬高价格,从而在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 它的特点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至少是两人以上,或许是更多的,单独一个人的行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释的。串通一词,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结,但从实际情况看,半明半暗的勾结,甚至公开的勾结,通同作弊,也应当包括在内,关键是看他们是否相互配合,操纵市场价格。 对于居于垄断或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主要是看他(们)是否操纵或联合操纵市场价格,使价格在一个时期内过快上涨或统一下降;对于不具有垄断或支配地信的企业或自然人业主,主要是看其有没有串通的具体行为。 如,成品油涨价后,有的出租车司机印制了“油价上涨,起步XX元”的印刷品在同业车主中四处散发,依此就可以确定其行为为串通涨价。这些,都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和细致的证据采集。对于这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惩处违法者,这是完全必要的。 (二)、经营者低价倾销 《价格法》将这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是,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依法降价处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出于正当的经营销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观上的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正当的价格行为,反之,则不然。 二是,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或者说,经营者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动机,这是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是,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 经营者只有其生产经营成本获得补偿,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生存下去,在价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中耗费的费用,这是对商品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 如果不是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那几种情况,而将商品价格压低到生产经营成本之下,那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作为衡量是否低价的一个标准。所以,在价格法所指的低价是有特定要求的,并非笼统而言的价格高与低。 四是,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势在排挤竞争对手,以求独占市场,压抑正常的市场经营,干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扰乱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然后这些经营者再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垄断价格,牟取高额利润。 所以,低价倾销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舍弃自身利益的经营,而是以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排斥竞争为策略,牟取独占利润为目的的不正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行为人。即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都要责令其停止,而是否同时处以罚款,及罚款具体数额多少,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情节”主要指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有奖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对于推销商品的影响程度、设奖数量及金额、非法所得数额或商品销售额等。对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还要看所推销商品“质次”的程度,是否会造成对消费者生命财产的损害等。 征收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6条的内容,希望有帮助。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行为包括: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2、搭售商品,将紧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4、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5、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6、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7、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2、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3、执法机关的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4、规制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5、所处地位不同,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有:第一,立法方面:立法体例上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表现形式上的单行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相结合第二,内容方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止反垄断行为相结合;具有鲜明的行为法属性第三,调整对象方面: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因为它既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关系,又调整国家干预市场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第四,在执法方面: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第五,在在法律责任方面:设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行为法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二)补充性: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民法典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日期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33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比较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以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名词解释:不正当竞争(经济法)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 倾销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ue5e5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第一章ue5e5总则 第一条ue5e5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ue5e5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ue5e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ue5e5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ue5e5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ue5e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ue5e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ue5e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ue5e5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ue5e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ue5e5 第十条ue5e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ue5e5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ue5e5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ue5e5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ue5e5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ue5e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ue5e5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ue5e5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ue5e5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ue5e5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ue5e5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ue5e5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ue5e5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ue5e5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ue5e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ue5e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ue5e5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ue5e5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ue5e5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ue5e5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ue5e5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ue5e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ue5e5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ue5e5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ue5e5附则 第三十三条ue5e5本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内容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释义〕 本条是对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本条所规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它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其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份、用途等发生误认、误购,等等。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不以较有利的质量、价格、服务或其它条件去争取交易机会,而是采用上述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有利的竞争地位,不仅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严格禁止。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法律主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和处罚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同时也限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如下:1、经营者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会按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通常会没收;2、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和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
法律主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中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 商业贿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法律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侵犯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不公平交易的伤害;2、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价格操纵、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发展。它防止了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从而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在于预防和制止这些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条款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其他竞争者带来了不公平的不利影响;2、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组织等。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3、不正当竞争目的: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误导消费者等。这些目的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标志;4、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经济损失、市场扰乱、消费者误导等;5、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罚款、赔偿、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商业声誉等。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执法措施。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它在建设健康、公平和可持续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不正当竞争 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如下: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 首先,该司法解释针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 举证责任 。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 假冒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 诉讼 主体,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 专利权 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 侵权行为 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 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一审 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 管辖 。法律客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首先,该司法解释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诉讼主体,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法律主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法律主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商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反不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主观:对于律师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 不正当手段 ,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扩展资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33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下列哪项?
法律主观:您好!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了哪些行为”的回复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以上就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 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法律主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行为包括: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2、搭售商品,将紧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4、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5、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6、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7、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是什么?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亦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4.经营者不得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发布虚假广告。6.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三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方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况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释义〕 本条是对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本条所规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它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其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份、用途等发生误认、误购,等等。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不以较有利的质量、价格、服务或其它条件去争取交易机会,而是采用上述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有利的竞争地位,不仅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严格禁止。
反不正竞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发布时间:1993年09月02日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条明确,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此次发布的《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介绍,根据《解释》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该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通过一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四、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4.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2)社会组织监督;(3)消费者监督。 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 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1)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上述三点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而言,除了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要件。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八、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是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九、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客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经济法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侵犯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不公平交易的伤害;2、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价格操纵、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发展。它防止了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从而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在于预防和制止这些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条款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其他竞争者带来了不公平的不利影响;2、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组织等。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3、不正当竞争目的: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误导消费者等。这些目的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标志;4、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经济损失、市场扰乱、消费者误导等;5、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罚款、赔偿、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商业声誉等。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执法措施。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它在建设健康、公平和可持续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如下: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 首先,该司法解释针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 举证责任 。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 假冒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 诉讼 主体,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 专利权 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 侵权行为 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 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一审 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 管辖 。法律客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含义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包含哪些?1.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4.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该诚信为本,有基本的商业道德,否则就算短时间内获得了利益,从长远发展来讲也是会受到影响的,甚至还会导致不良的后果。而商家开展非法竞争手段,就是恶意竞争,这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是犯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进行财务分析的方法
1、设计报表格式。要以现行财务报表为基础,然后在项目上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如增加变动成本、贡献毛益、固定成本、税息前利润、速动资产、长期资产等。需要注意:如果采用自动填列财务数据的方法,调整的项目必须列于会计软件或Excel模板提供的报表之下,以免自动填列财务数据时对不上行次。2、针对主栏,增设必要栏目。括本期数栏、上期数或计划数栏、行业平均数栏、比较栏,比较栏可分绝对数与相对数,即差额和百分比。当然,为了清晰起见,栏目也不要设置过多,可以将不同的比较内容置于同一工作簿的不同工作表中。3、录入计算公式。要迅速、及时地计算财务指标,就要事先将每个计算公式录入到某一个单元格中。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公式的位置,必须与要计算的指标在同一行;二是公式的写法,如果引用其他单元格的资料要用该单元格的地址来表示,至于用绝对单元格还是用相对单元格则视需要而定。一般说来用相对单元格即可。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列关于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管制原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B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制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对范围较大、目前核心区人口较多的,可以保持适量的人口规模和适度的农牧业活动,同时通过生活补助等途径,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的,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尽量避免穿越缓冲区。
关于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新教材已删除)
【答案】:B2020教材P208 本题考查的是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相邻省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主体功能区划分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D优化开发区域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从而应该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国家主体实行什么制度个别地区依法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个别地区依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一个国家内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个别地区依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人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伟大创举。国家主体功能区国家主体功能区是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体,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总体要求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将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按照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目标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探索限制开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绿色发展限制开发不是限制发展,在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动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经济、适宜产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要结合产业链条延伸、产业价值链提升、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生态经济结合起来,探索壮大特色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途径。
主体功能区的考核办法
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6月8号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举行发布会,《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主体功能区,并规定了相应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将会带来对官员政绩考核的显著变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徐宪平表示,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要实行不同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四功能区考核各有侧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徐宪平就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考核原则分别表示,优化开发区域的考核将强化对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以及对外来人口、公共服务等指标的评价,以优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考核。对重点开发区域,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还比较强,还有一些发展空间的地区,主要是实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经济增长、吸纳人口、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对于限制开发区域的两类中的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是强化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考核,而不是对经济增长收入的考核。对于另一类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是强化它对于生态功能的保护和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考核。他并解释,过去认为生态地区不生产产品,但实际上它提供的生态就是一种产品,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来购买。对于禁止开发的区域,主要是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的考核。徐宪平还介绍:《规划》明确提出,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如果你不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开发,就会影响到对你的评价。” 不同功能区政策差别化既然全国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全国统一的政策面对不同的功能区进行实施时,也会采取差别化的方式。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杨伟民介绍,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了“9+1”的政策体系。“9”是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农业政策、人口政策、民族政策、环境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1”是绩效评价考核。他表示,上述政策必须是差别化的政策。他举例,产业政策是按照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目录,在全国是同一个,未来将是按主体功能区来实行,比如在全国是鼓励的,但是未来可能在确定的优化开发区域当中是鼓励的,在限制开发区域当中就不一定是鼓励的项目,也可能变成允许或限制的。 自然保护区禁止城镇化自然保护区在《规划》当中被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区域。杨伟民坦言,过去确定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时候,有一些区域并没有完全明确边界在哪里。他透露,要在“十二五”期间给现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定范围、定功能,定编制,定经费。并且要在“十二五”期间将现有的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包括核心区、缓冲区等,把它的范围界定,此举有利于重新准确地进行功能定位、保护对象以及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有利于最终实现禁止开发区域所确定的功能定位。
(2019年真题)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第八节 环境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增发;重点开发区域要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cvc法则是什么意思?
CVC 法则是指辅音-元音-辅音结构的单词,比如 cat、dog、big 等。这些单词中间必须有一个元音(a,e,i,o,u),而且这些元音都发短元音的音。CVC 法则是英语自然拼读法的一部分,可以帮助学习者掌握英语单词的发音规律。CVC 法则与汉语拼音的结构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汉语拼音由声母、韵母和声调组成,声母由辅音充任,韵母由元音或辅音+元音充任,声调由四种基本调型或轻声表示。汉语拼音的韵母中有一些也是 CVC 结构的,比如 ang、eng、ong 等,但这些韵母中的最后一个辅音并不发出完整的声音,而是作为鼻化符号使用。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价值乘数方法评估并购公司的优点和不足
在公司购并过程中,公司价值的确定是很关键的,它是并购价格的基础。目标公司价值按收购公司的目的,由低到高可划分为:净资产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协同作用价值、战略价值。公司价值评估就是综合运用经济、财会、法律及税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大量调查、评审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详细的科学分析和评估。收购公司应根据目标公司的现状及收购的目的,以一定的科学方法和经验验证的法则作为依据,选定目标公司某一层次的价值予以评估。一、净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净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这里只介绍前两种方法。1.账面价值法。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最能集中反映公司在某一时点的价值状况,它揭示出企业所掌握的资源,所负担的债务及所有者在企业中拥有的权益。公司资产负债的净值即为公司的账面价值。但是若要评估目标公司的真正价值,还必须对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作出必要的调整。例如对资产项目的调整,应注意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公司外贸业务的汇兑损失,公司有价证券的市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是否合理,尤其是在无形资产方面,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和商誉的评估弹性很大。对负债项目的调整,应审查是否有未入账的负债,如职工退休金、预提费用等,应注意是否有担保事项或有负债及尚未核定的税金等。在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评估后,并购双方即可针对这些项目逐项协商,得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公司价值。2.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又叫市场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评估对象类似的公司作为参照物或价格标准,分析比较参照物的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据以确定被评估公司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的理论依据是市场替代原理。在资产交易中,任何购买者都会选择效用大而价格低的资产。现行市价法的评估过程中,首先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指标,然后收集参照物的信息资料,通过分析资料信息确定参照物,最后是比较参照物和评估对象的差异及差异所反映的价格差额,经过调整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应用现行市价法的前提是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交易活跃的市场。只有存在这样一个市场,才能从市场上选择充分的参照物进行对比、分析、作价。中国目前正在加强资本市场建设,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现行市价法在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二、持续经营价值评估法1.收益现值法。它是将公司未来预期的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公司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的原理就是,收购者之所以收购目标公司,是考虑到目标公司能为自己带来收益,如果公司的收益大,收购价格就会高。所以根据公司所能带来收益的高低来确定公司价值是科学合理的方法。这种方法涉及到目标公司预期寿命年限的评估。预期寿命年限是指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丧失获利能力的年限。公司都有寿命周期,在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公司价值时,必须首先判断公司的经济寿命。如果估计经济寿命过长就会高估公司价值,反之会低估公司价值。在西方国家,一般情况下预期寿命年限定为5年到10年。2.市盈率法。市盈率法就是根据目标公司的收益和市盈率确定其价值的方法。应用市盈率法评估公司价值的过程如下。(1)检查调整目标公司近期的利润业绩。如在检查公司最近的损益表时,应考虑这些账目所遵循的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必要时,要调整公司已公布的利润。(2)选择计算公司估价收益指标。采用公司近三年税后利润的平均值作为估价收益指较为合适。实际中,对公司的估价还应注重其被并购后的收益状况。如当收购公司在管理方面有较强的优势时,目标公司被并购后在有效的管理下,也能获得与收购公司同样的收益率,那么据此计算出目标公司并购后的税后利润作为估价收益指标,会对公司并决策更有指导意义。(3)选择标准市盈率。通常可选择的标准市盈率有以下几种:并购时目标公司的市盈率、与目标公司具有可比性的公司的市盈率、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平均市盈宰等。在选择时必须确保在风险和成长性方面有可比性,该标准市盈率应符合公司并购后的风险及成长性要求,而不应仅仅是历史数据。同时在实际运用中,要依据目标公司的预期情况对上述标准市盈率加以调整。(4)计算公司价值。公司价值即估价收益指标与标准市盈率之积。三、协同价值评估法公司协同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现值法。与评估持续经营价值不同之处在于,估算预期收益时要增加由于协同作用而产生的收益,即逐项分类计算新增加的收益和节约的成本并进行沂现。通常目标公司被并购后在起初的一段年限内由于协作作用,会超常增长,然后进入成熟期,按一个稳定且较低的比率增长。四、战略价值评估法战略价值没有固定的评估方法,当收购公司进行收购的战略目的不同时,其对目标公司价值的评估方法也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收购公司如果不进行并购,通过其他手段达到战略目的所花费的成本,就是衡量目标公司战略价值的标准。例如收购公司为获取目标公司占领的市场,则目标公司战略价值主要是收购公司自己去占领市场所付出的代价。又如收购公司希望获得目标公司所拥有的某种稀缺资源(专有技术、上市公司地位等),则目标公司的战略价值就是收购公司放弃并购转而自己开发稀缺资源的成本。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1、资产价值评估法资产价值评估法是利用企业现存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加总的一种静态评估方式,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2、现金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又称拉巴鲍特模型法,是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将发生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按既定的贴现率统一折算为现值再加总求得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3、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价格的理论推断,其理论依是“替代原则”。市场法实质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参照企业,在分析、比较两者之间重要指标的基础上,修正、调整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运用市场法的评估重点是选择可比企业和确定可比指标。4、期权价值评估法期权价值评估法下,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可以确定并购中隐含的期权价值,然后将其加入到按传统方法计算的静态净现值中,即为目标企业的价值。期权价值评估法考虑了目标企业所具有的各种机会与经营灵活性的价值,弥补了传统价值评估法的缺陷,能够使并购方根据风险来选择机会、创造经营的灵活性,风险越大,企业拥有的机会与灵活性的价值就越高。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哪些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市场比较法:以市场上类似企业的估价作为参考,通过对比市场上已经交易过的类似企业的价格,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2.收益法:通过评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采用现值折现技术,计算企业的净现值、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3.成本法:根据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和其他成本来确定企业的价值。4.混合法:综合应用多种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以确保最终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上几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评估。企业价值或公司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可以点头像提问咨询,有问必答。
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1、股权价值的评估概述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整体经济价值进行判断、估计的过程,主要是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目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2、资产价值评估法资产价值评估法是利用企业现存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加总的一种静态评估方式,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拓展资料: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为弥补这种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采用调整系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变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调整系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足指并购企业自己,重新构建一个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需要花费的成本。当然,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企业的设备贬值情况。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企业资产目前市场全新的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以上两种方法都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最重要的特点是采用了将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分别股价,再相加综合的思路,实际操作简单一行。其最致命的缺点在于将一个企业有机体割裂开来:企业不是土地、生产设备等各种生产资料的简单累加,企业价值应该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将某项资产脱离整体单独进行评估,其成本价格将和它所给整体带来的边际收益相差甚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相关性极小。因此,其评估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价值参照,提供评估价值的底线。现金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又称拉巴鲍特模型法,是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将发生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按既定的贴现率统一折算为现值再加总求得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价格的理论推断,其理论依是“替代原则”。市场法实质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参照企业,在分析、比较两者之间重要指标的基础上,修正、调整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运用市场法的评估重点是选择可比企业和确定可比指标。首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通常依靠两个标准:一是行业标准,一是财务标准。其次确定企业价值可比指标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可比指标要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关。其中,现金流量和利润是最主要的指标,因为它们直接反映了企业盈利能力,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市场比较法通过参照市场对相似的或可比的资产进行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由于需要企业市场价值作为参照物,所以市场比较法较多地依赖效比现金流量贴现所需信息少。但假定,即“市场整体上对目标企法将失灵。在实异和交易案例的市场尚不完善,的使用受到一定现限制。期权价值评估法在某给定日期或固定价格购进或权价值来源于本础资产的价值超卖出期权才有收Scholes模型。期权价值评估法下,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可以确定并购中隐含的期权价值,然后将其加入到按传统方法计算的静态净现值中,即为目标企业的价值。期权价值评估法考虑了目标企业所具有的各种机会与经营灵活性的价值,弥补了传统价值评估法的缺陷,能够使并购方根据风险来选择机会、创造经营的灵活性,风险越大,企业拥有的机会与灵活性的价值就越高。在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使用期权定价模型时并未对该模型的假设条件予以严格的检验。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的目的,价值类型及评估方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价值类型的选择与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关系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其一要从正确选择价值类型的角度,而关注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对所选择价值类型的影响和约束;其二要从价值类型的选择对实现资产评估目的,以及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角度,而关注价值类型的正确选择。 从第一个层面上看,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本来就应该受到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制约,或者说价值类型是在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有什么样的评估条件基础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评估结果属性及其表现形式。我们认为:《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指出的“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包括了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资产自身的功能、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三大方面条件,这三大方面条件的有机组合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作为资产评估价值基础的条件之一,是因为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但决定着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而且会直接或间接地在宏观层面上影响着资产评估的过程及其运作条件,包括对评估对象的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的宏观约束,以及对资产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评估特定目的下,以及由不同评估特定目的宏观约束的利用条件和市场条件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 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是资产自身的条件,这是影响资产效用和评估价值的内因。从哲学的意义上讲,资产自身的条件对其评估价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不但不同功能的资产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而相同资产在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下也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 评估时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及交易条件,是资产评估的外部环境,是影响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外部因素。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或交易环境中,即使是相同的资产也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作为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以及对资产评估运作条件起宏观约束的因素,与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内因和外因的评估对象自身条件,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影响和约束着评估结果及其价值表现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而这三大因素的不同排列组合,便构成了不同价值类型的具体形成基础。
什么叫岗位价值评估?最流行的是哪种方法?
岗位价值评估又称职位价值评估或工作评价,是指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岗位在组织中的影响范围、职责大小、工作强度、工作难度、任职条件、岗位工作条件等等特性进行评价,以确定岗位在组织中的相对价值,并据此建立岗位价值序列的过程。岗位价值评估的特点 岗位价值评估着眼于从事该岗位工作人员的最佳特质,而非目前在职人员的情况。岗位价值评估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1)岗位价值衡量的是公司所有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而不是某一个岗位的绝对价值,如果岗位价值的结果脱离了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则没有任何意义。岗位价值评估是根据预先已经设计好的评估模型,是每一个岗位的主要影响因素逐一进行测定、评估,由此得到每个岗位的相对价值。这样一来,公司的所有岗位之间也就有了对比的基础,最后,再按照评定结果,对岗位划分出不同的等级。 (2)岗位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比性。由于公司发展目标,组织结构、岗位设置等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岗位价值的评估结果也存在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企业发展战略的转变,公司的流程设计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工作内容的变化,岗位价值也会随之而变化。如果公司只是小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新增加个别岗位,则可以根据以前的岗位价值评估结果,选定一个参照点,具体确定新增岗位的岗位价值而不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3)岗位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多种评价技术和手段。一般来说,一次比较成功的岗位价值评估过程,需要综合运用组织设计与管理、流程设计与优化、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数据处理等技术。同时,也需要运用排序法、分类法、因素比较法等多种岗位价值评估方法,才能对所有岗位作出相对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估。 岗位价值评估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活动,岗位价值评估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薪酬体系设计的关键,为了保证岗位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获得内部绝大多数员工的认同,一般来说,公司在实施岗位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对岗不对人的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的对象是公司中所有的岗位,而非从事某个岗位的具体某一个人,在一般的岗位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在考虑岗位重要性的同时,许多人就自然而然地将目前从事该岗位的员工联系在一起来考虑。这个观念是不对的。因为,岗位承担了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所有事项,只要将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加起来,就形成了整个公司为实现赢利的运行模式。但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岗位承担的工作会有差异,其重要程度也存在不同,比如说,在一个传统的制造企业,销售员岗位和生产工人、后勤服务员工他们岗位承担的职责差别很大,那么他们之间的重要程度如何衡量,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岗位价值评估。2、适宜性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必须从公司实际出发。选择适合公司实际的评估模型、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评估程序。只有这样,评估结果才会体现出合理性。 3、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统一的原则 为了保证岗位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评估结果的可比性,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岗位价值评估必须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在规定范围内,作为评估工作中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4、过程参与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工作涉及到公司内部所有岗位,评估结果会影响公司的所有员工的薪资水平,所以岗位价值评估方法的准确性、岗位价值评估要素和评估标准的准确性,以及评估数据处理的规范性等都最终会影响公司中所有岗位的相对重要程度和地位,所以,适当地让员工参与到岗位价值评估工作中来,更容易让他们对岗位价值评估的结果产生认同感,也有利于增强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5、结果公开的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应该向员工公开,透明化的岗位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评估结果有利于员工对企业的价值取向达成理解和认同,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并可降低薪酬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大等风险,同时提高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减少员工对薪酬的抱怨。岗位价值评估有哪些方法一般来讲,岗位价值评估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和基于工作内容的评估方法。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方案用市场资料来决定岗位价值的差异。很多公司选择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是因为他们希望制定的工资水平和市场水平相比不会过高或过低。基于工作内容的评估方法方案强调公司内部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根据每一个岗位在公司的战略角色来建立内部岗位价值等结构。 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岗位价值评估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岗位分类法、简单排序法、配对,比较法、交替排序法、岗位参照法、分数分析法、因素计分法等,其中岗位分类法。简单排序法、配对比较法、交替排序法属于定性评价,而分数分析法、因素计分法属于定量评价。1、分类法 指将公司所有岗位根据岗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按照岗位层级可以分为:经营层岗位、管理层岗位和基层操作层岗位;按照不同序列又分为行政人事类岗位、财务投资类岗位、营销类岗位、技术研发类岗位和生产制造类岗位等。然后根据每一类岗位确定一个岗位价值范围,并且对同一类岗位进行排序,从而确定每一个岗位的相对价值。2、简单排序法 根据一个简单的标准,如工作复杂性或工作对公司竞争战略的饿重要性,把所有的岗位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这种方法需要对每个岗位完整地进行考虑和分析。通过适用于岗位比较简单的公司,对于很多大公司来说,采用这种方法需要以部门为单位给每个部门的岗位进行排序,再对每个部分进行排序,并确定相应的系数,通过系数进行转化,确定每个岗位的价值大小。简单排序法需要参与排序的人要对所有岗位的情况非常了解,排序结果的处理可以用简单算数平均,也可以根据评分人对岗位的熟悉情况进行加权平均。3、岗位参照法 指企业事先建立一套较合理的标准岗位价值序列,然后其他岗位比照已有包准岗位来进行评估。岗位参照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1)成立评估小组; (2)评估小组选出几个具有代表性,并且容易进行评估的岗位,将选出的岗位定为标准岗位,对这些岗位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3)评估小组根据标准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和任职条件等信息,将类似的其他岗位归类到标准岗位中来, (4)将每一组中所有岗位价值设置为本组标准岗位的价值 (5)在每组中,根据每个岗位与标准岗位的工作差异,对这些岗位的岗位价值进行调整。 (6)确定所有岗位的岗位价值当企业已经有了一套合理的岗位价值序列,又有新增岗位需要进行岗位价值评估时,就可以参照标准岗位进行 4、因素计分法 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岗位价值评估方法,它的最大优点是不直接对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任职资格等进行相互比较,而是将所有岗位的工作特性抽象成若干个计酬要素,再将岗位的具体内容与这些要素标准相比较,从而得到每个岗位的价值分数,然后通过分数排序就得到了岗位价值序列。因素计分法是一种定量分析岗位价值的方法,在目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是一种运用非常普遍的工具。岗位价值评估的应用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如下问题:1)、帮助企业建立岗位价值级别的统一标准通过岗位价值评估建立公司的薪酬层级关系图。在一个企业中,岗位的名称很多,同时,在不同的企业中,相同的工作可能有不同的岗位名称,或者相同的岗位有可能从事的工作又是大相径庭,各不相同。而企业出于各种需要,通常要确定不同岗位之间的价值比较,比如,企业在确定报酬水平的时候,需要知道一名销售人员与一名采购人员相比,究竟谁对企业的贡献大,谁应该获地更高的薪水,一般情况下,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企业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岗位价值评价系统。2)、建立薪酬分配的客观基础 员工在企业当中,随时都会拿自己的收入跟别的员工相比,如果他觉得不平衡。即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出了问题。岗位价值评估就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3)、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指引岗位价值评估不仅能使企业内部各类工作与企业为此支付的报酬相适应,使员工与员工之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对报酬看法趋于一致,岗位价值评估使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系列连续的等级,便于员工理解企业的价值标准,从而使员工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和晋升途径,引导员工朝更高的目标迈进。岗位价值评估六步法 一套完整的岗位价值评估体系一般包括六个环节,即设计和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成立评估小组、岗位价值试评估、岗位价值正式评估,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处理、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应用等。1、设计和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企业进行岗位价值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对公司所有岗位透过不同的纬度和一系列比较科学的程序进行评估,从而得到各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所以设计或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岗位简直模型是岗位价值评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当然设计或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的时候,需要了解什么是岗位价值评估模型、岗位价值评估模型如何设计,常见的岗位价值评估有哪些,企业如何设计或选择合适的岗位价值评估模型等。2、成立评估小组岗位价值评估模型一旦选定,企业面临的就是如何去运用选定的模型去评价所有岗位价值的问题,根据我们的实际操作经验,企业在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的时候,需要注意:小组成员选定原则和如何对评估小姐成员进行培训,使得他们对评估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和模型本身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和看法。3、岗位价值试评估在完成第二步之后,还不能正式评估岗位展开评估,需要在专家或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选择个别岗位先进行试评估。4、岗位价值正式评估这个环节是岗位价值评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5、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处理同样,对岗位价值评估评估数据处理也是岗位价值评估过程中的重点工作之一,首先数据处理者需要对评估数据逐个进行核查,确认数据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数据统计工作,如果发现数据存在异常现象,应该立即通知评估小组成员进行再次确认,如果有必要,还要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个别岗位进行重新评估。6、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应用数据处理完毕后。就进入了岗位价值评估工作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评估数据的应用。因为岗位价值评估可以帮助企业岗位价值级别的同意标准,还可以成为薪酬水平的基准,为员工薪酬增长提供晋升信道。所以说,岗位价值评估数据的应用主要在:(1)绘制刚价值曲线图;(2)绘制岗位层级关系图;(3)确定岗位价值系数等利于岗位价值评估的注意要点。 岗位价值评估是一种解决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价值贡献,并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岗位程度的方法,企业在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的时候。需要注意:(1)岗位价值结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每个岗位的价值离开了企业这一特定的范围之后,将变得毫无意义。(2)岗位价值评估是一种定性判断岗位之间价值大小的,而不是进行定量判断的工具。(3)岗位价值评估的基础是以工作为基础的,而不是以从事某岗位的特定员工为基础的。(4)岗位价值评估是在建立统一的岗位价值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开展的,而不是运用不同的模型对企业的不同岗位进行评估的。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是相对估值方法、绝对估值方法、收益法之现金流折现。在相对估值方法中,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P/E)、市净率(PB)、EV/EBITDA倍数等,计算公式分别如下:1、市盈率=每股价格/每股收益;2、市净率=每股价格/每股净资产;3、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相对估值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简单,易于被普通投资者掌握,同时也揭示了市场对于公司价值的评价。但是在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周期性行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模型的变动幅度也可能比较大,有可能对公司的价值评估产生误导。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与绝对估值模型的结合运用,可有效减小估值结论的偏差。股利折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采用了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的股利或者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将其折现得到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股利折现模型最一般的形式如下:1、V代表股票的内在价值,D1代表第一年末可获得的股利,D2代表第二年末可获得的股利,以此类推k代表资本回报率/贴现率;2、如果将Dt定义为代表自由现金流,股利折现模型就变成了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是指公司税后经营现金流扣除当年追加的投资金额后所剩余的资金。与相对估值法相比,绝对估值法的优点在于能够较为精确的揭示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但是如何正确的选择参数则比较困难。未来股利、现金流的预测偏差、贴现率的选择偏差,都有可能影响到估值的精确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哪些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是在企业并购和外来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适当的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准确评估的前提。本文将聚焦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方法,分别从方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给予分析和总结。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 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原理中的贴现理论,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收益法的主要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 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一个理性人对某项资产的支付价格将不会高于重置或者购买相同用途替代品的价格。主要方法为重置成本(成本加和)法。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应用前提是假设在一个完全市场上相似的资产一定会有相似的价格。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并购案例比较法和市盈率法。 图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不同的是收益法关注企业的盈利潜力,考虑未来收入的时间价值,是立足现在、放眼未来的方法,因此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并具有稳定持久收益的企业较适合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则是切实考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是对企业目前价值的真实评估,所以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区别于收益法和成本法,将评估重点从企业本身转移至行业,完成了评估方法由内及外的转变。市场法较之其他两种方法更为简便和易于理解。其本质在于寻求合适标杆进行横向比较,在目标企业属于发展潜力型同时未来收益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市场法的应用优势凸显。 二、企业价值评估核心方法 1、注重货币时间价值的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企业资产创造的现金流量也称自由现金流,它们是在一段时期内由以资产为基础的营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创造的。但是未来时期的现金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考虑远期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时候,需要将其潜在的时间价值剔除,因此要采用适当的贴现率进行折现。 图2 DCF法现金流量示意图如图2所示,如果以t0为项目的起始日期,则该项目的贴现现金流量为 。 因此,DCF方法的关键在于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的确定。所以该方法的应用前提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DCF法的局限性在于只能估算已经公开的投资机会和现有业务未来的增长所能产生的现金流的价值,没有考虑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各种投资机会,而这种投资机会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企业的价值。 2、假定收益为零的内部收益率法(IRR) 内部收益率就是使企业投资净现值为零的那个贴现率。它具有DCF法的一部分特征,实务中最为经常被用来代替DCF法。它的基本原理是试图找出一个数值概括出企业投资的特性。内部收益率本身不受资本市场利息率的影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反映了企业内部所固有的特性。 但是内部收益率法只能告诉投资者被评估企业值不值得投资,却并不知道值得多少钱投资。而且内部收益率法在面对投资型企业和融资型企业时其判定法则正好相反:对于投资型企业,当内部收益率大于贴现率时,企业适合投资;当内部收益率小于贴现率时,企业不值得投资;融资型企业则不然。 一般而言,对于企业的投资或者并购,投资方不仅想知道目标企业值不值得投资,更希望了解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而内部收益率法对于后者却无法满足,因此,该方法更多的应用于单个项目投资。 3、完全市场下风险资产价值评估的CAPM模型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对风险资产(如股票)进行估价。但股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进股票后获得收益的风险程度。其性质类似于风险投资,二者都是将未来收益按照风险报酬率进行折现。因此CAPM模型在对股票估价的同时也可以用来决定风险投资项目的贴现率。 在一般经济均衡的框架下,假定所有投资者都以收益和风险为自变量的效用函数来决策,可以推导出CAPM模型的具体形式: , 看似复杂的公式背后其实蕴藏的是很简单的道理。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组合收益率还有相关系数的大小。其中无风险收益率讲的是投资于最安全资产比如存款或者购买国债时的收益率;市场组合收益率是市场上所有证券品种加权后的平均收益率,代表的是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相关系数表示的是投资者所购买的资产跟市场整体水平之间的关联性大小。所以,该方法的本质在于研究单项资产跟市场整体之间的相关性。 CAPM模型的推导和应用是有严格的前提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等都有苛刻的规定。在中国证券市场有待继续完善的前提下,CAPM模型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核心思想却值得借鉴和推广。 4、加入资本机会成本的EVA评估法 EVA(Economic Value Added)是近年来在国外比较流行的用于评价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管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将EVA的核心思想引入价值评估领域,可以用于评估企业价值。 在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企业价值等于投资资本加上未来年份EVA的现值,即:企业价值 = 投资资本 + 预期EVA的现值。 根据斯腾?斯特的解释,EVA是指企业资本收益与资本机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即: EVA=税后营业净利润-资本总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EVA评估法不仅考虑到企业的资本盈利能力,同时深入洞察企业资本应用的机会成本。通过将机会成本纳入该体系而考察企业管理者从优选择项目的能力。但是,对企业机会成本的把握成为该方法的重点和难点。 5、符合“1+1=2”规律的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将被评估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在对各项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逐一对各项可确指资产进行评估,并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商誉或经济性损耗,将各单项可确认资产评估值加总后再加上企业的商誉或减去经济性损耗,就可以得到企业价值的评估值。即: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单项可确指资产评估值+商誉(或-经济性损耗)。 重置成本法最基本的原理类似于等式“1+1=2”,认为企业价值就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因此该方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忽略了不同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是“1+1〉2”,企业的整体价值是要大于单项资产评估值的加总的。 6、注重行业标杆的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通过对比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和地位的标杆对象,获取其财务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乘以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从而得出评估对象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找到一个跟被评估企业具有相同风险和相同结构的标杆对象,因此,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一般都会按照多重维度对企业价值表现的不同方面进行拆分,并根据每一部分与整体价值的相关性强弱确定权重。即被评估企业价值=(a×被评估企业维度1/标杆企业维度1+b×被评估企业维度2/标杆企业维度2+…)×标杆企业价值。 7、上市公司市值评估的市盈率乘数法 市盈率乘数法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价值评估的。被评估企业股票价格=同类型公司平均市盈率×被评估企业股票每股收益。 运用市盈率乘数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还要有行业部门齐全且足够数量的上市公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距离完全市场还有一定距离,同时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设置和结构等方面又有较大差异,现阶段来讲,市盈率乘数法仅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辅助体系,暂时不适合作为独立方法对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但是在国外市场上,该方法的应用较为成熟。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是在企业并购和外来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适当的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准确评估的前提。本文将聚焦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方法,分别从方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给予分析和总结。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 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原理中的贴现理论,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收益法的主要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 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一个理性人对某项资产的支付价格将不会高于重置或者购买相同用途替代品的价格。主要方法为重置成本(成本加和)法。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应用前提是假设在一个完全市场上相似的资产一定会有相似的价格。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并购案例比较法和市盈率法。 图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不同的是收益法关注企业的盈利潜力,考虑未来收入的时间价值,是立足现在、放眼未来的方法,因此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并具有稳定持久收益的企业较适合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则是切实考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是对企业目前价值的真实评估,所以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区别于收益法和成本法,将评估重点从企业本身转移至行业,完成了评估方法由内及外的转变。市场法较之其他两种方法更为简便和易于理解。其本质在于寻求合适标杆进行横向比较,在目标企业属于发展潜力型同时未来收益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市场法的应用优势凸显。 二、企业价值评估核心方法 1、注重货币时间价值的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企业资产创造的现金流量也称自由现金流,它们是在一段时期内由以资产为基础的营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创造的。但是未来时期的现金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考虑远期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时候,需要将其潜在的时间价值剔除,因此要采用适当的贴现率进行折现。 图2 DCF法现金流量示意图如图2所示,如果以t0为项目的起始日期,则该项目的贴现现金流量为 。 因此,DCF方法的关键在于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的确定。所以该方法的应用前提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DCF法的局限性在于只能估算已经公开的投资机会和现有业务未来的增长所能产生的现金流的价值,没有考虑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各种投资机会,而这种投资机会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企业的价值。 2、假定收益为零的内部收益率法(IRR) 内部收益率就是使企业投资净现值为零的那个贴现率。它具有DCF法的一部分特征,实务中最为经常被用来代替DCF法。它的基本原理是试图找出一个数值概括出企业投资的特性。内部收益率本身不受资本市场利息率的影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反映了企业内部所固有的特性。 但是内部收益率法只能告诉投资者被评估企业值不值得投资,却并不知道值得多少钱投资。而且内部收益率法在面对投资型企业和融资型企业时其判定法则正好相反:对于投资型企业,当内部收益率大于贴现率时,企业适合投资;当内部收益率小于贴现率时,企业不值得投资;融资型企业则不然。 一般而言,对于企业的投资或者并购,投资方不仅想知道目标企业值不值得投资,更希望了解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而内部收益率法对于后者却无法满足,因此,该方法更多的应用于单个项目投资。 3、完全市场下风险资产价值评估的CAPM模型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对风险资产(如股票)进行估价。但股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进股票后获得收益的风险程度。其性质类似于风险投资,二者都是将未来收益按照风险报酬率进行折现。因此CAPM模型在对股票估价的同时也可以用来决定风险投资项目的贴现率。 在一般经济均衡的框架下,假定所有投资者都以收益和风险为自变量的效用函数来决策,可以推导出CAPM模型的具体形式: , 看似复杂的公式背后其实蕴藏的是很简单的道理。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组合收益率还有相关系数的大小。其中无风险收益率讲的是投资于最安全资产比如存款或者购买国债时的收益率;市场组合收益率是市场上所有证券品种加权后的平均收益率,代表的是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相关系数表示的是投资者所购买的资产跟市场整体水平之间的关联性大小。所以,该方法的本质在于研究单项资产跟市场整体之间的相关性。 CAPM模型的推导和应用是有严格的前提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等都有苛刻的规定。在中国证券市场有待继续完善的前提下,CAPM模型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核心思想却值得借鉴和推广。 4、加入资本机会成本的EVA评估法 EVA(Economic Value Added)是近年来在国外比较流行的用于评价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管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将EVA的核心思想引入价值评估领域,可以用于评估企业价值。 在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企业价值等于投资资本加上未来年份EVA的现值,即:企业价值 = 投资资本 + 预期EVA的现值。 根据斯腾?斯特的解释,EVA是指企业资本收益与资本机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即: EVA=税后营业净利润-资本总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EVA评估法不仅考虑到企业的资本盈利能力,同时深入洞察企业资本应用的机会成本。通过将机会成本纳入该体系而考察企业管理者从优选择项目的能力。但是,对企业机会成本的把握成为该方法的重点和难点。 5、符合“1+1=2”规律的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将被评估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在对各项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逐一对各项可确指资产进行评估,并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商誉或经济性损耗,将各单项可确认资产评估值加总后再加上企业的商誉或减去经济性损耗,就可以得到企业价值的评估值。即: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单项可确指资产评估值+商誉(或-经济性损耗)。 重置成本法最基本的原理类似于等式“1+1=2”,认为企业价值就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因此该方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忽略了不同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是“1+1〉2”,企业的整体价值是要大于单项资产评估值的加总的。 6、注重行业标杆的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通过对比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和地位的标杆对象,获取其财务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乘以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从而得出评估对象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找到一个跟被评估企业具有相同风险和相同结构的标杆对象,因此,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一般都会按照多重维度对企业价值表现的不同方面进行拆分,并根据每一部分与整体价值的相关性强弱确定权重。即被评估企业价值=(a×被评估企业维度1/标杆企业维度1+b×被评估企业维度2/标杆企业维度2+…)×标杆企业价值。 7、上市公司市值评估的市盈率乘数法 市盈率乘数法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价值评估的。被评估企业股票价格=同类型公司平均市盈率×被评估企业股票每股收益。 运用市盈率乘数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还要有行业部门齐全且足够数量的上市公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距离完全市场还有一定距离,同时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设置和结构等方面又有较大差异,现阶段来讲,市盈率乘数法仅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辅助体系,暂时不适合作为独立方法对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但是在国外市场上,该方法的应用较为成熟。
品牌价值评估计算方法
一、品牌价值的计算分为三个步骤:1、品牌收益公司收益中有多大比例是“在品牌的旗帜下”产生的?首先,确定公司总收益中由使用该品牌的每一项业务产生的收益所占比例。从品牌收益中扣除基建投资。这确保了计算的价值完全是投资者要求对该品牌的任何投资所能赚取的价值以外的价值,即品牌给企业增添的价值。这便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式的品牌业务收益全貌。2、品牌贡献在上述品牌收益中,有多少收益是因品牌与其客户的密切关系而产生的?这些收益中只有一部分可视为是由品牌资产驱动的。这便是“品牌贡献”,这个指标反映的是品牌在产生收益上所发挥作用的大小。此项是通过对BrandZ数据库中国家、市场和品牌特定客户调查结果的分析得出的。3、品牌倍数品牌驱动收益的增长潜力有多大?在最后一个步骤,将把这些品牌收益的增长潜力考虑在内。会使用财务预测和消费者数据。我们使用分析师群体所使用的方法得出收益倍数。该指标还将品牌特定增长机会和障碍考虑在内。表示每个品牌成长性的Brand MomentumTM度量标准便是基于这一评估。该指标显示为一个1至10(最高)范围内的指数。二、市场结构模型法:任何品牌的价值都必须通过市场竞争得以体现,不同品牌的价值与该品牌的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和市场发展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同时还要考虑市场上不确定因素对品牌价值的影响,以准确的评估品牌的价值。具体步骤如下:(1)、测算出已知价值品牌和被评估品牌的三种能力数值。市场占有能力:企业销售收入/行业销售总收入市场创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 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发展能力;销售增长额/上年销售额(2)、求出被评估品牌每种能力占已知价值品牌相应能力的百分比,再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如企业规模、行业特征等对三个能力的百分比进行权数的调整,然后进行加权平均计算。(3)、代入公式被评估品牌价值=某一可以比照品牌的价值x调整后的加权平均百分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考虑了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赢利性和成长性,较为客观的评价了品牌的价值。缺点是实操性存在问题,因为前提条件是已知某一相同或类似行业品牌价值,这个价值如何计算出来,即使有的话是否准确,因为前提的偏差或错误会导致后续数据的错误,这个问题是困扰着市场结构模型法应用困难的一大原因。扩展资料:品牌估值的方法:农产品品牌价值估值为例:1、市场法品牌农产品必然表现为价格优势。所以,评估品牌价值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直接观察市场的价格水平。品牌农产品与非品牌农产品价格相差多少,不同品牌的农产品之间价格又相差多少,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和内在规律?例如,有典型调查表明,超市中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识的农产品比普通农产品价格要高50~ 100%,而知名品牌绿色食品价格比一般品牌绿色食 品又要高出30%左右,而这种价差是消费者所能够接受的。实际上,-位家庭主妇在前往超市购买牛奶、鸡蛋等日常农产品时,往往在内心已经作出了是否愿意为购买品牌农产品支付更多的大体决策。这种方法也可以称为”价格剩余法”,即通过品牌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的价格差额来衡量品牌价值。这种方法简单直观,但难以反映通过技术进步和管理改进所驱动的品牌内在增值潜力。2、偏好法:农产品品牌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左右顾客购买农产品数量、频率及愿意支付价格水平等消费习惯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通过顾客对品牌名称的偏好程度来衡量品牌价值。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来讲,可以假设失去某一农产品品牌后对顾客作-消费意向调查,把对销星和价格的影响综合起来,估算一下比拥 有品牌名称时所减少的利润就是品牌价值。但这种方法更多反映的是品牌当前的价值,而缺乏对未来潜力的判断。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品牌价值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如何用资产价值评估法评估公司股权价值?中小企业在企业兼并、收购、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分设、联营的时候,就需要评估公司股权价值,长期评估公司股权价值的小坤给大家分享资产价值评估法评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有: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期权价值评估法、资产价值评估法,今天要分享的是期权价值评估法评估企业股权价值:资产价值评估法评估公司股权价值是利用企业现存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加总的一种静态评估方式,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1.账面价值法(1)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2)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3)为弥补这种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采用调整系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变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调整系数)。2.重置成本法(1)重置成本足指并购企业自己,重新构建一个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需要花费的成本。当然,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企业的设备贬值情况。(2)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企业资产目前市场全新的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3)以上两种方法都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最重要的特点是采用了将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分别股价,再相加综合的思路,实际操作简单一行。其最致命的缺点在于将一个企业有机体割裂开来:企业不是土地、生产设备等各种生产资料的简单累加,企业价值应该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4)将某项资产脱离整体单独进行评估,其成本价格将和它所给整体带来的边际收益相差甚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相关性极小。因此,其评估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价值参照,提供评估价值的底线。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公司价值评估的三种方法是:对连续经营价值的分析,即净现值法;清算价值法;股市价值法。1、对连续经营价值的分析,即净现值法。所谓净现值法就是计算一家企业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利用现金流贴现和风险估算值的方法,确定企业的内在价值,预估企业的增长率,计算某个时间点估值价值的期末价值,从而评价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偏差。卡拉曼认为,内在价值反映了企业的基本面,现金流、增长率和风险估算无一不与内在价值息息相关。对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卡拉曼建议投资者保持保守立场,保守的预期相比过度乐观更容易实现甚至被超越。做保守的预测,然后以大幅低于根据保守预测做出的价值评估的价格购买股票。2、清算价值法清算价值是对处在最坏情况下的企业进行的评估。由于清算中的企业并不总是有着宽裕的时间,所以当一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快速清算可以让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此方法仅对有形资产的价值做出保守的评估,并不能评估诸如持续经营价值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当一只股票的价格低于清算价值的估值时,通常这样的投资对投资者有极大的吸引力。3、股市价值法股市价值法是指通过预测一家企业或子公司在分拆之后在市场上以怎样的价格进行交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可靠性虽不及前两种方法,但它为“如果明天卖出一只证券而不是一家企业将获得什么”提供了一种准绳。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介绍:针对不少企业缺乏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观念的状况,有关专家指出,企业在经营中除了要重视有形资产外,还必须加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意识,做到对自身的无形资产价值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日常经营中有意识地保护无形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并在合资中避免估价损失。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产品品质、商标、资信、盈利能力等方面综合实力的体现,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在国外,无形资产评估早已有之。在我国,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没有无形资产的概念,更没有把无形资产作为资产加以运营。
价值评估方法是什么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如何用资产价值评估法评估公司股权价值?中小企业在企业兼并、收购、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分设、联营的时候,就需要评估公司股权价值,长期评估公司股权价值的小坤给大家分享资产价值评估法评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有: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期权价值评估法、资产价值评估法,今天要分享的是期权价值评估法评估企业股权价值:资产价值评估法评估公司股权价值是利用企业现存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加总的一种静态评估方式,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1.账面价值法(1)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2)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3)为弥补这种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采用调整系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变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调整系数)。2.重置成本法(1)重置成本足指并购企业自己,重新构建一个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需要花费的成本。当然,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企业的设备贬值情况。(2)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企业资产目前市场全新的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3)以上两种方法都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最重要的特点是采用了将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分别股价,再相加综合的思路,实际操作简单一行。其最致命的缺点在于将一个企业有机体割裂开来:企业不是土地、生产设备等各种生产资料的简单累加,企业价值应该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4)将某项资产脱离整体单独进行评估,其成本价格将和它所给整体带来的边际收益相差甚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相关性极小。因此,其评估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价值参照,提供评估价值的底线。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有哪些,各有什么评估方法?
①公开市场价值。它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应该实现的价值,即理性的买卖又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公开、交易成本时间成本足够低的市场上最终达成的一致价格。 ②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市场上限制拍卖时的价格。 ③重置价值。是指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的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作为资产评估价值。它是从投入角度对资产进行的评估。 ④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以资产的收益能力为依据确定评估价值。 体现的是评估价值对资产未来收益能力的反映。 拓展资料: 1、 资产评估的方法以及计算公式 ①静态收益现值法。企业或资产重估价值=按静态计算的企业或资产年收益现值额/社会基准收益率 按静态计算的企业或资产年收益现值额=预期年限内收益之和/预期年数。 ②动态收益现值法。企业或资产重估价值=按动态计算的企业(或资产)年收益现值/社会基准收益率。 2、 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 资产评估由六大基本要素组成,即资产评估的目的、评估的对象、评估人、估价标准、评估规程和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准则,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3、 资产可以是什么形态 资产有两种形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4、 资产和资本的区别 ①定义不同。资本是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 资本可以分为制度或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它的提升或增值由社会政治思想等变革来实现。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是企业的权利。 ②特征不同。资本的主要特征有: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是一种运动;资本是一个历史范畴。资产的主要特征有:资产是一项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资源;资产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 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什么叫岗位价值评估?最流行的是哪种方法?
岗位价值评估又称职位价值评估或工作评价,是指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岗位在组织中的影响范围、职责大小、工作强度、工作难度、任职条件、岗位工作条件等等特性进行评价,以确定岗位在组织中的相对价值,并据此建立岗位价值序列的过程。岗位价值评估的特点 岗位价值评估着眼于从事该岗位工作人员的最佳特质,而非目前在职人员的情况。岗位价值评估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1)岗位价值衡量的是公司所有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而不是某一个岗位的绝对价值,如果岗位价值的结果脱离了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则没有任何意义。岗位价值评估是根据预先已经设计好的评估模型,是每一个岗位的主要影响因素逐一进行测定、评估,由此得到每个岗位的相对价值。这样一来,公司的所有岗位之间也就有了对比的基础,最后,再按照评定结果,对岗位划分出不同的等级。(2)岗位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比性。由于公司发展目标,组织结构、岗位设置等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岗位价值的评估结果也存在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企业发展战略的转变,公司的流程设计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工作内容的变化,岗位价值也会随之而变化。如果公司只是小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新增加个别岗位,则可以根据以前的岗位价值评估结果,选定一个参照点,具体确定新增岗位的岗位价值而不需要重新进行评估。(3)岗位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多种评价技术和手段。一般来说,一次比较成功的岗位价值评估过程,需要综合运用组织设计与管理、流程设计与优化、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数据处理等技术。同时,也需要运用排序法、分类法、因素比较法等多种岗位价值评估方法,才能对所有岗位作出相对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估。岗位价值评估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活动,岗位价值评估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薪酬体系设计的关键,为了保证岗位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获得内部绝大多数员工的认同,一般来说,公司在实施岗位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对岗不对人的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的对象是公司中所有的岗位,而非从事某个岗位的具体某一个人,在一般的岗位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在考虑岗位重要性的同时,许多人就自然而然地将目前从事该岗位的员工联系在一起来考虑。这个观念是不对的。因为,岗位承担了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所有事项,只要将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加起来,就形成了整个公司为实现赢利的运行模式。但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岗位承担的工作会有差异,其重要程度也存在不同,比如说,在一个传统的制造企业,销售员岗位和生产工人、后勤服务员工他们岗位承担的职责差别很大,那么他们之间的重要程度如何衡量,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岗位价值评估。2、适宜性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必须从公司实际出发。选择适合公司实际的评估模型、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评估程序。只有这样,评估结果才会体现出合理性。3、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统一的原则 为了保证岗位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评估结果的可比性,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岗位价值评估必须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在规定范围内,作为评估工作中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4、过程参与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工作涉及到公司内部所有岗位,评估结果会影响公司的所有员工的薪资水平,所以岗位价值评估方法的准确性、岗位价值评估要素和评估标准的准确性,以及评估数据处理的规范性等都最终会影响公司中所有岗位的相对重要程度和地位,所以,适当地让员工参与到岗位价值评估工作中来,更容易让他们对岗位价值评估的结果产生认同感,也有利于增强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的合理性。5、结果公开的原则 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应该向员工公开,透明化的岗位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评估结果有利于员工对企业的价值取向达成理解和认同,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并可降低薪酬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大等风险,同时提高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减少员工对薪酬的抱怨。岗位价值评估有哪些方法 一般来讲,岗位价值评估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和基于工作内容的评估方法。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方案用市场资料来决定岗位价值的差异。很多公司选择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是因为他们希望制定的工资水平和市场水平相比不会过高或过低。基于工作内容的评估方法方案强调公司内部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根据每一个岗位在公司的战略角色来建立内部岗位价值等结构。 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岗位价值评估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岗位分类法、简单排序法、配对,比较法、交替排序法、岗位参照法、分数分析法、因素计分法等,其中岗位分类法。简单排序法、配对比较法、交替排序法属于定性评价,而分数分析法、因素计分法属于定量评价。1、分类法 指将公司所有岗位根据岗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按照岗位层级可以分为:经营层岗位、管理层岗位和基层操作层岗位;按照不同序列又分为行政人事类岗位、财务投资类岗位、营销类岗位、技术研发类岗位和生产制造类岗位等。然后根据每一类岗位确定一个岗位价值范围,并且对同一类岗位进行排序,从而确定每一个岗位的相对价值。2、简单排序法 根据一个简单的标准,如工作复杂性或工作对公司竞争战略的饿重要性,把所有的岗位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这种方法需要对每个岗位完整地进行考虑和分析。通过适用于岗位比较简单的公司,对于很多大公司来说,采用这种方法需要以部门为单位给每个部门的岗位进行排序,再对每个部分进行排序,并确定相应的系数,通过系数进行转化,确定每个岗位的价值大小。简单排序法需要参与排序的人要对所有岗位的情况非常了解,排序结果的处理可以用简单算数平均,也可以根据评分人对岗位的熟悉情况进行加权平均。3、岗位参照法 指企业事先建立一套较合理的标准岗位价值序列,然后其他岗位比照已有包准岗位来进行评估。岗位参照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1)成立评估小组; (2)评估小组选出几个具有代表性,并且容易进行评估的岗位,将选出的岗位定为标准岗位,对这些岗位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3)评估小组根据标准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和任职条件等信息,将类似的其他岗位归类到标准岗位中来, (4)将每一组中所有岗位价值设置为本组标准岗位的价值 (5)在每组中,根据每个岗位与标准岗位的工作差异,对这些岗位的岗位价值进行调整。 (6)确定所有岗位的岗位价值当企业已经有了一套合理的岗位价值序列,又有新增岗位需要进行岗位价值评估时,就可以参照标准岗位进行4、因素计分法 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岗位价值评估方法,它的最大优点是不直接对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任职资格等进行相互比较,而是将所有岗位的工作特性抽象成若干个计酬要素,再将岗位的具体内容与这些要素标准相比较,从而得到每个岗位的价值分数,然后通过分数排序就得到了岗位价值序列。因素计分法是一种定量分析岗位价值的方法,在目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是一种运用非常普遍的工具。岗位价值评估的应用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如下问题:1)、帮助企业建立岗位价值级别的统一标准 通过岗位价值评估建立公司的薪酬层级关系图。在一个企业中,岗位的名称很多,同时,在不同的企业中,相同的工作可能有不同的岗位名称,或者相同的岗位有可能从事的工作又是大相径庭,各不相同。而企业出于各种需要,通常要确定不同岗位之间的价值比较,比如,企业在确定报酬水平的时候,需要知道一名销售人员与一名采购人员相比,究竟谁对企业的贡献大,谁应该获地更高的薪水,一般情况下,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企业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岗位价值评价系统。2)、建立薪酬分配的客观基础 员工在企业当中,随时都会拿自己的收入跟别的员工相比,如果他觉得不平衡。即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出了问题。岗位价值评估就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3)、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指引 岗位价值评估不仅能使企业内部各类工作与企业为此支付的报酬相适应,使员工与员工之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对报酬看法趋于一致,岗位价值评估使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系列连续的等级,便于员工理解企业的价值标准,从而使员工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和晋升途径,引导员工朝更高的目标迈进。岗位价值评估六步法 一套完整的岗位价值评估体系一般包括六个环节,即设计和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成立评估小组、岗位价值试评估、岗位价值正式评估,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处理、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应用等。1、设计和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 企业进行岗位价值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对公司所有岗位透过不同的纬度和一系列比较科学的程序进行评估,从而得到各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所以设计或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岗位简直模型是岗位价值评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当然设计或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的时候,需要了解什么是岗位价值评估模型、岗位价值评估模型如何设计,常见的岗位价值评估有哪些,企业如何设计或选择合适的岗位价值评估模型等。2、成立评估小组 岗位价值评估模型一旦选定,企业面临的就是如何去运用选定的模型去评价所有岗位价值的问题,根据我们的实际操作经验,企业在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的时候,需要注意:小组成员选定原则和如何对评估小姐成员进行培训,使得他们对评估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和模型本身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和看法。3、岗位价值试评估 在完成第二步之后,还不能正式评估岗位展开评估,需要在专家或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选择个别岗位先进行试评估。4、岗位价值正式评估这个环节是岗位价值评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5、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处理 同样,对岗位价值评估评估数据处理也是岗位价值评估过程中的重点工作之一,首先数据处理者需要对评估数据逐个进行核查,确认数据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数据统计工作,如果发现数据存在异常现象,应该立即通知评估小组成员进行再次确认,如果有必要,还要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个别岗位进行重新评估。6、岗位价值评估数据应用 数据处理完毕后。就进入了岗位价值评估工作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评估数据的应用。因为岗位价值评估可以帮助企业岗位价值级别的同意标准,还可以成为薪酬水平的基准,为员工薪酬增长提供晋升信道。所以说,岗位价值评估数据的应用主要在:(1)绘制刚价值曲线图;(2)绘制岗位层级关系图;(3)确定岗位价值系数等利于岗位价值评估的注意要点。 岗位价值评估是一种解决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价值贡献,并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岗位程度的方法,企业在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的时候。需要注意:(1)岗位价值结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每个岗位的价值离开了企业这一特定的范围之后,将变得毫无意义。(2)岗位价值评估是一种定性判断岗位之间价值大小的,而不是进行定量判断的工具。(3)岗位价值评估的基础是以工作为基础的,而不是以从事某岗位的特定员工为基础的。(4)岗位价值评估是在建立统一的岗位价值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开展的,而不是运用不同的模型对企业的不同岗位进行评估的
普通股价值的评估方法有什么
(一)零增长股票的价值假设未来股利不变,其支付过程是一个永续年金,则股票价值为:Vs=D/Rs(二)固定增长股票的价值当g为常数,并且Rs>g时,计算公式为:Vs=D1/(Rs-g)=D0(1+g)/(Rs-g)(三)非固定增长股票的价值如果股利在一段时间里高速增长,在另一段时间里正常固定增长或固定不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段计算,以便确定股票的价值。式中符号含义的说明:Vs—股票价值;D-股利;D1-下一年的股利;D0-当年的股利;g是增长率Rs—年折现率,一般采用当前等风险投资的市场利率。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1、相对估值方法相对估值法简单易懂,也是最为投资者广泛使用的估值方法。在相对估值方法中,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P/E)、市净率(PB)、EV/EBITDA倍数等,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市盈率=每股价格/每股收益市净率=每股价格/每股净资产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其中:企业价值为公司股票总市值与有息债务价值之和减去现金及短期投资)2、绝对估值方法股利折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采用了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的股利或者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将其折现得到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利折现模型最一般的形式如下:其中,V代表股票的内在价值,D1代表第一年末可获得的股利,D2代表第二年末可获得的股利,以此类推……,k代表资本回报率/贴现率。3、收益法之现金流折现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资本成本,对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进行贴现,公司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Fn: 每年的预测自由现金流; r: 贴现率或资本成本)贴现率是处理预测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初创公司的预测现金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贴现率比成熟公司的贴现率要高得多。寻求种子资金的初创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许在50%-100%之间,早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40%-60%,晚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30%-50%。对比起来,更加成熟的经营记录的公司,资本成本为10%-25%之间。公司估值是投融资、交易的前提。一家投资机构将一笔资金注入企业,应该占有的权益首先取决于企业的价值。
品牌价值评估计算方法
一、品牌价值的计算分为三个步骤:1、品牌收益公司收益中有多大比例是“在品牌的旗帜下”产生的?首先,确定公司总收益中由使用该品牌的每一项业务产生的收益所占比例。从品牌收益中扣除基建投资。这确保了计算的价值完全是投资者要求对该品牌的任何投资所能赚取的价值以外的价值,即品牌给企业增添的价值。这便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式的品牌业务收益全貌。2、品牌贡献在上述品牌收益中,有多少收益是因品牌与其客户的密切关系而产生的?这些收益中只有一部分可视为是由品牌资产驱动的。这便是“品牌贡献”,这个指标反映的是品牌在产生收益上所发挥作用的大小。此项是通过对BrandZ数据库中国家、市场和品牌特定客户调查结果的分析得出的。3、品牌倍数品牌驱动收益的增长潜力有多大?在最后一个步骤,将把这些品牌收益的增长潜力考虑在内。会使用财务预测和消费者数据。我们使用分析师群体所使用的方法得出收益倍数。该指标还将品牌特定增长机会和障碍考虑在内。表示每个品牌成长性的Brand MomentumTM度量标准便是基于这一评估。该指标显示为一个1至10(最高)范围内的指数。二、市场结构模型法:任何品牌的价值都必须通过市场竞争得以体现,不同品牌的价值与该品牌的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和市场发展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同时还要考虑市场上不确定因素对品牌价值的影响,以准确的评估品牌的价值。具体步骤如下:(1)、测算出已知价值品牌和被评估品牌的三种能力数值。市场占有能力:企业销售收入/行业销售总收入市场创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 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发展能力;销售增长额/上年销售额(2)、求出被评估品牌每种能力占已知价值品牌相应能力的百分比,再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如企业规模、行业特征等对三个能力的百分比进行权数的调整,然后进行加权平均计算。(3)、代入公式被评估品牌价值=某一可以比照品牌的价值x调整后的加权平均百分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考虑了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赢利性和成长性,较为客观的评价了品牌的价值。缺点是实操性存在问题,因为前提条件是已知某一相同或类似行业品牌价值,这个价值如何计算出来,即使有的话是否准确,因为前提的偏差或错误会导致后续数据的错误,这个问题是困扰着市场结构模型法应用困难的一大原因。扩展资料:品牌估值的方法:农产品品牌价值估值为例:1、市场法品牌农产品必然表现为价格优势。所以,评估品牌价值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直接观察市场的价格水平。品牌农产品与非品牌农产品价格相差多少,不同品牌的农产品之间价格又相差多少,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和内在规律?例如,有典型调查表明,超市中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识的农产品比普通农产品价格要高50~ 100%,而知名品牌绿色食品价格比一般品牌绿色食 品又要高出30%左右,而这种价差是消费者所能够接受的。实际上,-位家庭主妇在前往超市购买牛奶、鸡蛋等日常农产品时,往往在内心已经作出了是否愿意为购买品牌农产品支付更多的大体决策。这种方法也可以称为”价格剩余法”,即通过品牌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的价格差额来衡量品牌价值。这种方法简单直观,但难以反映通过技术进步和管理改进所驱动的品牌内在增值潜力。2、偏好法:农产品品牌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左右顾客购买农产品数量、频率及愿意支付价格水平等消费习惯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通过顾客对品牌名称的偏好程度来衡量品牌价值。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来讲,可以假设失去某一农产品品牌后对顾客作-消费意向调查,把对销星和价格的影响综合起来,估算一下比拥 有品牌名称时所减少的利润就是品牌价值。但这种方法更多反映的是品牌当前的价值,而缺乏对未来潜力的判断。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品牌价值
价值评估方法
根据价值构成OV和IV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两者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可供参考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3.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注重的未来收益,即把当作能够获得收益的特殊商品来处理,并不是去简单地考察ΣC和ΣV的每项构成。这种方法是将在剩余有效期内预期创造的总收益折算成价值评估时的现值。即: 的 n P[,i] = Σ ────── 评估价值i=1 (1+r) [i]式中:P[,i]——使用该第i年的收益额 n——预计使用年限 r——贴现率 收益现值法既能反映内在价值IV, 又能反映出外在价值OV,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价值评估方法。但是,它也有其缺陷。 因为该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取决于P[,i]、r、n三个参数,特别是参数n,即的有效使用年限是很难事先确定的,尤其是那些“老字号”,如美国Coca-Cola、中国的“同仁堂”等。 3.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基本思路是实际投入在被估的历史成本按现行市价重置。显然,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是的外在价值。因为它是按现有的市场、技术条件,重新开发、生产一个同样品牌需要的成本作为价值的评估方法。在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中,重置成本法较多地采用投入成本累加法。即:的 n= Σ C[,m](1+i)[m](1+j)[m] 评估价值 m=1式中:C[,m]——第m年投入开发、生产的本金 i——本金化率 j——通货膨胀率 m——资本投入年限 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是的整体价值。尽管这种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往往偏低,但是在品牌交易市场上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品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更多的是外在价值OV部分,而IV部分是很难全部随之转让的。如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企业经营理念、经营作风、经营态度就很难随之转移。 重置成本法是在假定商品会越来越值钱、的价值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受到自然磨损的前提条件下,即成本不存在折旧摊销问题。 3.3市场结构法 市场结构法评估价值的逻辑是任何品牌的价值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来得以体现,不同品牌的价值与该品牌的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市场发展潜力成正相关关系。市场结构法就是在综合了上述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1)的市场占有能力。 主要通过各自市场集中度大小来作比较。某的市场集中度计算公式为: CR[,a] S[,a]=─────── n Σ S[,i] i=1 其中:S[,a]——a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内的市场销售总额 S[,i]——第i个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内的市场销售总额 n——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数 (2)的市场创利能力。 主要通过销售利润率来衡量企业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能力。 (3)的发展潜力。这部分指标比较复杂, 旨在说明某种在消费者心目中超过一般普通商品的特殊地位,以及该在同类商品市场上可能继续占据或扩大优势地位的能力。代表指标可以设计为:“受喜爱品牌提及率”、“未来购买品牌意向率”等。相关资料可以通过专家意见法、系统调查法、抽样调查法取得。 以上三项指标,针对不同行业的具有不同的调整系数。我们可以根据具体计算结果,按照一定的区段划分标准,换算成为某一得分值。然后,将被评估与另一已知评估价值的作一对比,确定被评估的价值。 某一可比照 的价值被评估的 =───────× 评估价值 某一可比照 三项总得分 的的三项总得分 假定“万宝路(Marlboro)”的价值为446.14亿美元,该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发展潜力三项指标总得分为9.50分。另据市场调查分析,国产“红塔山”的三项指标的综合分值为0.91分,则: “红塔山”评估价值=446.14/9.50×0.91=42.74亿美元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是什么?
1、固定资产成本评估:通过计算公司固定资产和产品价值来评估是公司评估的第一种方法。2、公司品牌及收益评估:通过估算公司的年销售量及品牌名誉来评估是第二种方法。3、同类企业市场规模价值评估:通过计算类比同类公司的价值是第三种方法。通过计算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市场规模和总市场的价值,来估算这个公司的价值。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里的终止值占到了模型里股票价值的50%以上。因此,只要终止值发生一点点变化,整个估值可能差十万八千里。而且这个终止值对折现率非常敏感,将折现率下调1%,整个公司的估值可能上升1倍。所以在实际估值中,估值者不能将自有现金流模型化,这只是一个概念,不能量化,同时要理解不能量化不代表实战中无法操作和估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哪些?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是在企业并购和外来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适当的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准确评估的前提。本文将聚焦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方法,分别从方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给予分析和总结。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原理中的贴现理论,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收益法的主要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一个理性人对某项资产的支付价格将不会高于重置或者购买相同用途替代品的价格。主要方法为重置成本(成本加和)法。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应用前提是假设在一个完全市场上相似的资产一定会有相似的价格。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并购案例比较法和市盈率法。图1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收益法和成本法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不同的是收益法关注企业的盈利潜力,考虑未来收入的时间价值,是立足现在、放眼未来的方法,因此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并具有稳定持久收益的企业较适合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则是切实考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是对企业目前价值的真实评估,所以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市场法区别于收益法和成本法,将评估重点从企业本身转移至行业,完成了评估方法由内及外的转变。市场法较之其他两种方法更为简便和易于理解。其本质在于寻求合适标杆进行横向比较,在目标企业属于发展潜力型同时未来收益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市场法的应用优势凸显。二、企业价值评估核心方法1、注重货币时间价值的贴现现金流量法(DCF)企业资产创造的现金流量也称自由现金流,它们是在一段时期内由以资产为基础的营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创造的。但是未来时期的现金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考虑远期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时候,需要将其潜在的时间价值剔除,因此要采用适当的贴现率进行折现。图2DCF法现金流量示意图如图2所示,如果以t0为项目的起始日期,则该项目的贴现现金流量为。因此,DCF方法的关键在于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的确定。所以该方法的应用前提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DCF法的局限性在于只能估算已经公开的投资机会和现有业务未来的增长所能产生的现金流的价值,没有考虑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各种投资机会,而这种投资机会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企业的价值。2、假定收益为零的内部收益率法(IRR)内部收益率就是使企业投资净现值为零的那个贴现率。它具有DCF法的一部分特征,实务中最为经常被用来代替DCF法。它的基本原理是试图找出一个数值概括出企业投资的特性。内部收益率本身不受资本市场利息率的影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反映了企业内部所固有的特性。但是内部收益率法只能告诉投资者被评估企业值不值得投资,却并不知道值得多少钱投资。而且内部收益率法在面对投资型企业和融资型企业时其判定法则正好相反:对于投资型企业,当内部收益率大于贴现率时,企业适合投资;当内部收益率小于贴现率时,企业不值得投资;融资型企业则不然。一般而言,对于企业的投资或者并购,投资方不仅想知道目标企业值不值得投资,更希望了解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而内部收益率法对于后者却无法满足,因此,该方法更多的应用于单个项目投资。3、完全市场下风险资产价值评估的CAPM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对风险资产(如股票)进行估价。但股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进股票后获得收益的风险程度。其性质类似于风险投资,二者都是将未来收益按照风险报酬率进行折现。因此CAPM模型在对股票估价的同时也可以用来决定风险投资项目的贴现率。在一般经济均衡的框架下,假定所有投资者都以收益和风险为自变量的效用函数来决策,可以推导出CAPM模型的具体形式:,看似复杂的公式背后其实蕴藏的是很简单的道理。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组合收益率还有相关系数的大小。其中无风险收益率讲的是投资于最安全资产比如存款或者购买国债时的收益率;市场组合收益率是市场上所有证券品种加权后的平均收益率,代表的是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相关系数表示的是投资者所购买的资产跟市场整体水平之间的关联性大小。所以,该方法的本质在于研究单项资产跟市场整体之间的相关性。CAPM模型的推导和应用是有严格的前提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等都有苛刻的规定。在中国证券市场有待继续完善的前提下,CAPM模型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核心思想却值得借鉴和推广。4、加入资本机会成本的EVA评估法EVA(EconomicValueAdded)是近年来在国外比较流行的用于评价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管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将EVA的核心思想引入价值评估领域,可以用于评估企业价值。在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企业价值等于投资资本加上未来年份EVA的现值,即:企业价值=投资资本+预期EVA的现值。根据斯腾?斯特的解释,EVA是指企业资本收益与资本机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即:EVA=税后营业净利润-资本总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EVA评估法不仅考虑到企业的资本盈利能力,同时深入洞察企业资本应用的机会成本。通过将机会成本纳入该体系而考察企业管理者从优选择项目的能力。但是,对企业机会成本的把握成为该方法的重点和难点。5、符合“1+1=2”规律的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将被评估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在对各项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逐一对各项可确指资产进行评估,并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商誉或经济性损耗,将各单项可确认资产评估值加总后再加上企业的商誉或减去经济性损耗,就可以得到企业价值的评估值。即: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单项可确指资产评估值+商誉(或-经济性损耗)。重置成本法最基本的原理类似于等式“1+1=2”,认为企业价值就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因此该方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忽略了不同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是“1+1〉2”,企业的整体价值是要大于单项资产评估值的加总的。6、注重行业标杆的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通过对比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和地位的标杆对象,获取其财务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乘以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从而得出评估对象价值。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找到一个跟被评估企业具有相同风险和相同结构的标杆对象,因此,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一般都会按照多重维度对企业价值表现的不同方面进行拆分,并根据每一部分与整体价值的相关性强弱确定权重。即被评估企业价值=(a×被评估企业维度1/标杆企业维度1+b×被评估企业维度2/标杆企业维度2+…)×标杆企业价值。7、上市公司市值评估的市盈率乘数法市盈率乘数法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价值评估的。被评估企业股票价格=同类型公司平均市盈率×被评估企业股票每股收益。运用市盈率乘数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还要有行业部门齐全且足够数量的上市公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距离完全市场还有一定距离,同时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设置和结构等方面又有较大差异,现阶段来讲,市盈率乘数法仅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辅助体系,暂时不适合作为独立方法对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但是在国外市场上,该方法的应用较为成熟。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1.对连续经营价值的分析,即净现值法。所谓净现值法就是计算一家企业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2.清算价值法。清算价值是对处在最坏情况下的企业进行的评估。3.股市价值法。股市价值法是指通过预测一家企业或子公司在分拆之后在市场上以怎样的价格进行交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可靠性虽不及前两种方法,但它为“如果明天卖出一只证券而不是一家企业将获得什么”提供了一种准绳。
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实际操作中资产的评估方法通常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他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资产类型,比如现行价格法,指以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哪些?
企业价值的评估是对企业在财务和商业角度的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的价值水平。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Market Approach):该方法通过比较目标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市场交易数据来评估其价值。这包括比较市盈率(P/E比率)、市净率(P/B比率)或销售收入倍率等指标。通过寻找与目标企业类似的已上市企业或进行过交易的企业,对其估值指标进行比较,从而推断目标企业的价值。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收益法基于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来评估其价值。常用的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DCF)和盈利能力法。折现现金流量法通过将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当前价值来计算企业的价值。盈利能力法基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来计算其价值。这些方法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和盈利进行合理的预测和估计。资产法(Asset Approach):资产法基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状况来评估其价值。常用的方法包括净资产法和重置成本法。净资产法计算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即净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重置成本法是根据重建或重新购置资产所需的成本来计算企业的价值。这些方法适用于以资产为主导的企业或无明显盈利能力的企业。除了这些方法,还可以结合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以获得更全面和准确的企业价值评估结果。评估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地位、成长潜力、管理团队、风险因素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个因素。同时,评估过程中的假设、数据质量和风险分析等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考虑和调整,以获得更准确的价值评估结果。
什么是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