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6.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情况下,会计的根本目标是

一、问题的性质 对因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所产生的利弊的争议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u2022斯密。亚当u2022斯密认为股份公司的董事由于主要是在管理他人的财富而缺乏经济利益激励。他并预言股份公司将不可能在竞争中胜过其他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结合相对紧密的商业组织。两个多世纪过去了,人们发现股份公司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现代经济中占了主导地位。1932年,伯尔和弥恩对现代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又提出了质疑。他们怀疑管理者控制的公司是否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 我们认为这些质疑现代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悲观论者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忽视了研究解决此类问题的机制。显然,悲观论者对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研究无多大兴趣。不难发现,这些悲观论者受到了非议。斯蒂格勒等认为伯尔和弥恩对经济学的贡献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必须作出修正以考虑管理者阶层会寻求自身利益的现实性。他们通过对管理阶层控制权的讨论及对管理者阶层控制权和他们的报酬关系及公司利润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对伯尔和弥恩观点的挑战。他们认为忽视对经济制度运作的研究是伯尔和弥恩论点的重大缺陷。尽管斯蒂格勒意识到某些机制限制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并没有详细讨论这些限制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机制及他们的意义。由于斯蒂格勒等假定了这些监督机制的存在,对他们而言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就无特别重大的意义。德姆塞茨和莱恩对伯尔和弥恩的观点提出了类似的批评。他们的推论是简单的,假定管理者和剩余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那么股票的不同分布会影响公司的利润。然而这一关系并没有被经验调查所证实。于是,他们推断伯尔和弥恩的论点有可疑之处。他们的一个论点是,股份的分散程度和公司的大小成正比。对这一关系似乎不难理解。因为当寻求财富最大化的公司增大时,取得控制公司 权的代价同时升高。这显然会阻止人们争夺控制权的行为。另外,当因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收益小于通过分散风险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后者。德姆塞茨和莱恩似乎对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兴趣不大。否则的话,他们会发现自己这一结论只适用于美国而不适用于德国和日本。罗尔提出,德国和日本最大的生产企业都是由金融机构(股东)控制的。 我们认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有成本的。然而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又表明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又有其收益的一面。在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因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减少交易成本、风险分散性、协同作业、管理者专门知识和规模经济。我们在本文中只假定这些收益而不加以证明。原因是因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收益通常是大于或等于其成本的,否则公司的形式将消失。我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看怎样运用不同的监督机制以达到降低因公司剩余财产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以及因贷款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在第二节,我们将讨论代理成本的定义及它的衡量性问题。然后,我们将讨论各种不同的监督机制对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在第三节,我们将阐述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中国的经济改革迫切需要我国的政治家、经济学者和法学者扩大自己的视野和提高自己的洞察力。跨学科的研究和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将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提供有用的素材。 二、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 传统的经济理论如新古典经济学只把公司当成是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传统的经济学没有具体的公司理论。这样对与公司相关成员(如股东、债权人和经理阶层)在受限制条件下追求功利最大化问题没有重视。科思在1937年写下了《企业的性质》一文。该文在冷角里渡过了二十几年后,终于在20世纪60和70年代被重视了。产权学派就是在那时产生的。这些学者主要包括科思、阿尔及恩和德姆塞茨等。产权理论的中心是组织中参与者的收益和成本决定于个人权利的具体规定。掌握该理论的关键是,在既定产权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左右了组织中参与者的行为。早期的产权理论都因比较空洞而缺乏实用性。致力于把产权理论具体化的是威廉姆森。 另一种与产权理论相关而又独立发展起来的是代理关系理论。把该理论用于解释公司成员行为的主要贡献者是基圣和默克林。该理论的关键是吸收了产权学派中的合同关系。这样该理论透过了公司的空架而侧重于把握与公司相关成员间的合同关系。在该理论中,个人被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公司中各成员间因不同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协商、制订、执行和实施合同的费用和由于利益不一致而无法消除的剩余损失。实施合同的费用主要包括监督合同执行的代价和双方为执行合同而自愿付出的有利于双方的代价。剩余损失主要指未完美地执行和实施合同而仍然存在的机会损失。显而易见,代理成本包括了交易成本、因缺乏激励而未能达到最优化的成本(moral hazard costs)和为获得信息所需花费的成本。最后一点是由于制定合同需要大量的信息,因为将来状况是不确定的,对将来事件的推测需要成本。有人以为代理成本只包括因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损失。我们以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要切底消除这种因利益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当某一类成员如股东的人数非常大时,为执行和实施合同所付出的代价可能大于所降低的损失。由于众多的人数而产生的集体行为可能导致重复的监督行为。 理解代理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成员承担了因自己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这就表明对某行为而言,任何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人会努力去减少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我们以证券融资和贷款融资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在证券融资时,如某公司管理阶层未对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的信息,或该公司无好的报酬制度,或该公司无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者的机制,那么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会很低。这是因为投资者所愿意付的股票价格已经基本地反映了这些情况。再如在借贷融资时,假如某类借贷人经常从事一些转嫁风险的行为如事后改变红利政策及改变债务清偿次序等,贷款人将作出调整,这种调整包括提高利率或要求债务担保等。只要市场有足够的信息,对某类借款人的行为事前是可以作出粗略预测的。显然,当为降低剩余损失而支出的实施合同的边际成本小于或等于因降低了剩余损失而带来的边际收益时,人们会在合同中作出这些规定并将这些规定付诸实施的。无庸置疑,集体行为问题会影响这一均衡而使资源优化不可能。 代理成本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我们在这里主要阐述因证券融资而产生的代理 成本和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让我们先来看在证券融资时产生的代理成本。在现代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管理者会在受限制条件下无限地追求个人功利最大化。他们可以从公司攫取财富和不作出应有的努力去经营公司。法律对上述两种行为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比如,英国公司法严禁任何董事利用公司职务而取得的不应有的现金性益处。显而易见,英国对公司管理者信托义务的规定非常严格。然而英国公司法对谨慎从事和应有管理水准的义务却要求比较低。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很少可能因不作出应有的努力去经营公司而对公司作出法律上的赔偿。根据英国公司法,一个董事在行使管理职务时不需要达到高于和他类似的人所应有的水准。一个董事也不必持续不断地关注公司的事务。他只需要参加间隔性的董事会议和其他一些他也是会员的委员会会议。即使这样的会议,他也不必全部参加,当然他必须参加那些在当时情况下他能合理地出席的会议。最后,他可以按公司章程和细则在无可疑的情况下授权其他的管理人员去履行他的职务。类似英国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在不同程度上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适用。 经济学者也许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公司法对这两类义务规定的严格程度相差那么大呢?攫取公司财富和不努力经营公司的后果是相同的—即都会令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我们的回答是法律的局限区域正是市场和合同的有效作用区间。相对而言,法官对不谨慎从事和不符合应有管理水平的判断容易产生错误。相反,市场和合同安排则会更有效地惩罚不负责或无能的管理者。对于信托义务而言,市场的作用则显得太迟钝。有关限制管理者因股票融资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市场和合同机制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和争夺控制公司管理权的敌意性兼并市场,推选董事机制、产品市场、经理市场、报酬分配安排、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和公司因交叉持股形成的相互监督。对其中的某些监督机制其他地方已有论述。我们在此仅作简略的讨论。 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会产生剩余损失,对这一点人们似乎容易接受。不难理解,代理成本跟资产拥有量是成反比关系的。当所有权和管理权合一时,代理成本将会减少到最小值。这是因为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将完全要由从事该行为的人负担。那么是否股东所控制的公司里的代理成本一定很小呢?答案不是肯定的。但是问题的性质已转化为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分散的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性。当这些公司是家庭型的公司而且公司的创始人年事已高或公司由第二代成员控制时,这种现象更加明显。公司的控制权会给他们带来非现金性的收益。这一推论的依据是高收入者的公司控制者对有形财富不如低收入者看得那么重要。而他们对非现金性的利益却看得重要些。另外一个理由是公司效益损失的一部分还是由分散的小股东所承担的。这类公司常常会从事财富不合理分配的行为。换句话说这样的公司存在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剥削分散的小股东的可能。对这类因家庭控制而造成的代理成本在加拿大有初步的证据。值得重视的是经理市场和敌意性兼并市场的监督机制对这类公司无什么大作用。我们稍后将讨论这个要点。 我们再来讨论因借贷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简单起见,我们用特例来说明。如果股票融资会产生因剩余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造成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那么有人便会问,为何我们不常见管理者买下所有的股票以便降低因股票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然后再以借贷融资经营公司呢?这减少的代理成本就是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收益。答案是借贷融资有独特的代理成本。基圣和默克林认为因借贷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包括:(1)负债率高的借款人会作损害贷款人而有利自己的打赌或财产转移行为;(2)为减少前种行为而支出的监督费用;(3)破产费用。破产费用较为简单,所以不需要详细讨论。为减少借贷双方利益不一致而承担过大的风险或转移财富行为的费用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订明限制借款人某些行为的条款、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的代价及实施合同的代价。对贷款人保护越好,这类条款就必须越详细。由于有关借款人某些将来的行为和情况是不确定的,制订这类合同的代价是非常大的。再说,合同的执行和实施也是需要代价的。事后违约是司空见惯的。 对因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借款人事后转移资金用途或采用其他手段来转嫁风险的行为需略加讨论。斯密和瓦纳总结了四种可能造成借贷双方利益冲突的做法。这些做法将增加借款人的财富而降低贷款人应有的收入。第一,事后改变红利政策问题。在既定红利政策条件下举债,债券的价格和贷款的利息对红利政策作出了反映。然而,如果借款人或债券发行人事后改变红利政策如提高分红率,那么这样的决定是不利于债权人和债券拥有人的。第二,债权侵蚀问题。假如债券的发行或贷款的提供是在假定借款人事后不会发行或借贷具同一次序或更优先次序的债券或贷款的,那么事后的违约将不利于先前的债权人或债券拥有人。第三,资产替代问题。如果借款人事后用高风险而低成功率的项目替代低风险而较有成功希望的项目,那么借款人的财富会增加而贷款人的财富会对应下降。第四,低投资问题,如果借款公司的价值主要是将来一系列的投资机会,借款公司可能会不从事该类投资。原因是投资的收益在债股比例很高或破产时将主要由债权人取得。 除了上面提出过的限制因股票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的监督机制外,限制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的监督机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债务市场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机制。在一个多期反复借款的模型中,举债公司从事财富转移行为的坏信誉会增加将来贷款和发行债券的成本。不论债权人是否有效地保护自己,如果举债公司从事财富转移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该公司则不会从事该种活动。当然这种因低信誉而产生的代价随公司将来需求融债的程度和债务市场信息的有效程度而变化。所以,当举债公司处于破产边缘时,市场信誉的制约也降到了最低点。 市场机制的低效区域正是合同机制的有效空间。人们常常会发觉当债务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干预破产公司。合同的其他安排也会降低因利益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转换成股票的债券有起到减轻资产替代问题和事后改变红利政策问题。这种因可选择转成股票的债券拥有人可以获得部分因举债公司事后从事高风险项目而可能带给债券发行公司的收益。因为债券发行人如事后从事资产替代行为,则债券拥有者可以把债券换成股票。 另一种降低因借贷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是债权人在合同中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的担保。有优先求偿权的债也可以部分消除资产替代问题。因为债权人在这类合同中可以用较低的执行和实施合同的代价而优先实现债权,所以有优先请求权的债可以减少资产替代问题。在这类债务合同中都存在限制债务人处分担保物的权力。而这种担保物常具有公司特有的价值, 也就是说该担保物对公司的价值远大于其市场价格。这就是用质物来支持交换的基本点。有担保物的债也可以避免债权侵蚀问题。只要债权人办理了担保物的登记手续,他对该物就有优先求偿权。显然债务人想通过事后举债来改变债权人对该担保物享有的优先求偿权是非常困难的。另外,有担保物的举债方法又可以部分消除投资不足问题。这是因为新项目的收益主要是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分配。如果在股东和原债权人都无法或不愿出资的情况下,非担保之债不太可能吸引新的债权人。原因是新的债权人将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而现存的债权人只会从中得益。除非担保物不足抵偿本息,担保之债至少可以保证新的债权人的贷款是安全的。 另外,债权人对债务公司持股也是一种有效的因举债融资而产生的监督机制。众所周知,在一般的债务合同下,债权人只有在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对债务人进行干预。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是债务人的股东,他们就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债权人的股份相当大,那么他(们)就可以撤换债务人的管理者。债权人对债务公司持股,也可以部分消除事后改变红利政策问题和资产替代问题。事前债权人因持股可限制债务人转移财富的行为。事后由于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而获得部分债务人因转移财富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债权人是债务公司的惟一或主要债权人,那么这又可以消除投资不足问题。又由于债权人是债务公司的(大)股东而行使了监督任务和控制权,债权侵蚀问题将不会太严重。这是因为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明显增加了对债务公司行为信息的质量。显然,这种双重身份有利于降低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 再有,交叉性的贸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持股也有利于减少因贸易信贷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这些贸易活动进而有助于促进集团成员的特殊资产投资。我们把特殊资产解释为对公司本身的价值大于其市场价格的资产。这种资产的利用有赖于稳定的合同关系。在这样的公司集团中,因股票融资和因举债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都得到了较好的控制。这种相互监督和贸易合同关系决定了公司集团成员有互利而无竞争关系。然而,要使这种公司集团保持有效,强有力的产品市场的竞争是必要的。 三、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 在该节,我们将简略讨论德国、日本、美国和香港某些旨在降低因股票融资和因举债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的监督机制的特点。然后我们将讨论一下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对中国的政策意义。 在德国,法律对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无什么限制。相应地,德国银行不仅是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贷款提供者,而且也是这些公司的主要股东。一般认为德国的股票市场在融资中的作用远不如大的银行。略举几例便可看出银行对生产企业的控制程度。1986年,德意志、德累斯顿和考曼芝三家银行共同控制了西门子32.5%、奔驰61.66%、大众7.9%、拜耳54.5%、BASF51.68%、Hoechst 63.48%和VEBA 48.92%的股票。尽管这三家银行对大众的持股不高,但德国法规定,除非投资者反对,银行作为经纪人及以自己参与的投资公司可以用这些股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所以在大众公司中这三家大银行可以用大众50.13%发行在外的股票来表决。在德国生产性企业中,股东推举50%的监事会成员,其他50%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职工选举的。职工尽管在监事会上有50%的席位,但股东可以用超多数的投票来越过职工监事的限制而拥有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监事会有决定管理会的成员并且审批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管理会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在德国最大的100家生产企业中,银行在96家企业中行使了推选监事员的权利。通常四五家银行能有效地控制生产性公司的决策权。大股东数目的稀少避免了集体行为问题,这样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就比较容易。不难看出,德国少量的银行控制了大量的生产性企业。少数银行对企业管理者控制的重复性行为又大大减少了某银行在监督行为上占其他几个银行便宜的可能性。作为企业有影响力的股东,银行的控制显然大大降低了因股票融资和贷款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股票的拥有限制了生产性公司中管理者无限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以主义行为。大量的贷款又需要提高对债务人的了解和控制。德国的公司立法正适应了这种需求。我们以举例来结束对德国监督机制的讨论。德意志银行对众多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贷款,它对这些公司的股票持有量也是世上少有的。该银行控制了西门子17.64%,奔驰41.8%,拜耳30.83%,BASF28.07%,Hoechest14.79%,VEBA19.99%,Linda AG 10%,Klockner-Humbldt AG41.41%,Philpp Holzmann AG 35.4%,Bergmann-Elcktrigitats AG35.5%的股份。 日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又有其特殊性。日本许多大公司都附属于不同的公司集团。主要的公司集团有三菱企业集团、三井企业集团、住友企业集团、富士企业集团和三和企业集团等。即使不附属这些集团的公司也或多或少地跟这些集团有商业合同关系。在这些集团中,核心银行一般控制了各成员公司5%的股份。这些成员也同时拥有核心银行的某些股票。公司集团的其余成员一般持有某一成员接近30%的股份。核心银行和其他四五家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控制了集团内某成员20%的股权。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内的经理成员组成的。我们略举几例。在1992年,五家金融机构持有丰田21.5%、东京电子15.7%、日立13.6%、三菱电子18%、东芝15.8%和尼桑21.9%的股份。 那么企业间的相互持股有什么优越性呢?我国经济学者吴家骏认为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种“架空机制”。第一,他认为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稳定的股东。稳定的股东可以形成协作关系,而且也可以避免企业被兼并。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交叉持股只是为了稳定股东,那么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改革就有稳定的股东—国家。自然吴家骏不赞成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我们对相互持股能形成协作关系这一点表示赞同。如前所述,债权人和债务人交叉持股有利于促进合同关系。而这些长期的合同关系会促使企业增加特殊资产的投资。我们对相互持股而达到反兼并的优越性表示怀疑。曼纳最早提出了敌意性兼并的经济意义。敌意性的兼并可越过被兼并企业的管理者而达到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如果被兼并企业经营不佳,那么通过购买股票而取得对方公司的控制权并撤换该企业的管理者是财富增值的行为。日本并无足够数目的敌意性兼并,自然也得不出反兼并是有利于经济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敌意性兼并市场比较活跃时期,经验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敌意性兼并是财富增值的行为。第二,吴家骏认为法人相互持股可以降低红利而使股价上涨。我们对这一点持有不同的看法。降低红利并不一定能使股价上升。相反,降低红利可能对股价不利。降低红利能否有利于股价决定于公司的投资机会。如果降低红利能使公司更经济地取得资金以实现优良的投资项目,那么股价自然上升。如公司并无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而又降低红利时,则股价会明显下降。基圣剩余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的理论已证明了这一点。剩余现金流量是指除了用于收益现值大于成本外的流量。显然,这样的现金如不用于分红,则会被管理者滥用, 这肯定会不利于股价。第三,吴家骏认为法人相互持股架空了所有者。我们对这一点不能苟同。如果所有者指的是大量分散的个人小股东,那么我们认为他的论点意义不大。如前所述,由于集体行为问题,这些现代公司中的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和监督本来不起什么大的作用。如果所有者包括公司,那么日本企业的所有者并没有被架空。日本企业对自己控股公司的监督作用并不弱。这点我们稍后还将讨论。如果他认为公司剩余财产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在无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经营,那么我们认为他的论点是不正确的。 那么日本特有的公司管理结构有什么好处呢?第一,公司成员的相互持股有利于成员间贸易合同关系的稳定发展。这样的关系有利于这些成员增加特殊资产的投资。第二,这种公司集团成员间的相互持股有利于相互监督。在这种集团里,当某个公司成员经营不良时,该公司的董事会将有其他公司成员的人员加入。而当某公司成员出现经营亏损时,银行会派董事进入该公司的董事会。经验调查表明,当外派董事出现时,日本公司集团内某个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变动便增加。职务终身制、管理者内部晋升制度和细小的经理市场有力地限制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这样的相互持股关系有利于处于困境中的成员的整顿和恢复。较少的金融和贸易债权人有利于避免集体行为问题而降低整顿的交易费用。稳定的贸易合同关系又使整顿便于进行。经验调查表明当某个成员出现金融危机时,该企业的生产扩大了。原因是银行继续提供贷款而且其他成员中的供应者和购买者扩大了对该公司的供应和需求。不容否认,这些做法可能会维持低效的企业。但是高度竞争的产品市场表明这样的效益损失不会太大。否则的话该企业集团就会在与其他企业集团或公司的竞争中被淘汰。第四,金融债权人(银行)持股提高了对债务人信息的质量。而且也提高了对债务人的控制和干预。这显然会有利于降低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也许有人会问既然金融债权人的持股会降低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那么日本银行为什么比不上德国银行对债务企业的持股量呢?答案是简单的,这是由于二次大战后美国左右了日本的立法活动。那时,日本法律只容许银行拥有非金融企业10%左右的股份。1977年,法律修改后又规定在10年内,银行对生产性企业的持股量必须降低到5%以下。表面上看,日本银行只能拥有5%的非金融企业的股份,但由于银行同时拥有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5%的股份和这些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持股而形成的贸易和监督关系,银行的作用远大于其持有的股份所应有的。 为什么日本的银行像德国的银行那样在公司融资和公司管理中起那么大的作用呢?答案似乎比较简单。因为像德国那样,日本战后的政策和法律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股票市场的作用。有人也许要问是否强的银行控制力一定会产生高效的经济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相对微弱的银行作用也会有高效的经济,美国就是例证。1984年,美国1500个左右的银行大约拥有3900个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平均每个银行只有2.6个分支机构。另外尽管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远远大于日本和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但是,在1991年美国最大的10个银行的资产总和仅是日本最大的10个银行资产总和的28.5%和德国最大的10个银行资产总和的66.57%。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美国相对小的银行和它们参与其他公司治理的微小作用呢?罗尔公司管理的政治学说认为政治和法律起了很大的作用。历史上,美国法律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分支机构必须得到其他州的同意才可以在那里经营。这种审批只是近期才变得容易些。银行是既不能持有生产性公司的股票也不能和保险公司有关联的。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银行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尽管银行中的信托部门是允许持有其他生产性企业不足10%的股份,但是这样的持股会有许多不利之处。第一,在对方企业破产时,银行可能要对破门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银行也可能在破产清债次序中失去应有的优先次序。第二,证券法对控股金融机构作出许多限制有关证券买卖,股东派别之争中的表决权斗争。投资和控股意向还需要披露。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权利都是物权中的概念。他们的具体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本质不同、两者特点不同、两者包含内容不同,详细如下:1、两者本质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2、两者特点不同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3、两者包含内容不同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扩展资料:土地所有权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所有权

土地上已设立(),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所有权是自物权吗

法律主观: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受着,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2、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按照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自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因此自物权也是所有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所有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扩展资料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财产所有人按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 、处分、占有等合法权益,明确了从法律的角度判定财产归属以及相关权益,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确认和保护国家所有权方面,中国民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仅确认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明确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内容,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一般准则,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护着国有财产的完整,保障着国有财产的增值。运用民法的债权制度,保护在国有资产之上形成的债权关系,运用不履行债的责任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和保障国家财产权利的实现,也是保护国有财产的重要措施。

多选: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

俺来回答:A、C、D、E选A、C的理由: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对世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对世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选D的理由: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式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选E的理由: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最后看看所有权的定义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所有权,财产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一、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主要从两方面  1、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2、从产生途径、形态分析。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权,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财产债权化是普遍趋势,所以债权也是财产权。  反映则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则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在商品经济中,财产不能没有归属,也不能没有交换流转,总是处于动或静的状态,从而构成民事财产关系的整体。反映静态归属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则是债权,所有权和债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财产权。  二)从法律关系构成分析  1、权利主体不同,财产所有权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无需特定,而债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体不同,债权的主体可以实物,也可以是行为,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3、内容不同,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因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规定了债权的请求性,所以债权表现为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作为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客体是物,所有权呈现为支配权,即四项权能,所有权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即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其实现借助他人的不作为行为。  4、权利性质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是完全物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是不完全物权。  三)从产生的途径分析  1、合同:即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侵权行为,从而引起债权;  3、不当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债的其他产生根据,如遗赠等。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二、所有权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三、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处置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处置权与所有权是在一件商品中被广为运用的两种权利。在某些时候你可能是享有处置权但是没有所有权,有些时候就是享有所有权但是没有处置权的。很多人都分不清楚两者的差别,处置权与所有权有什么不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在内,是完全物权,可以继承和转让。处置权只是对物的一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处置权人在没有得到所有权人许可的前提下,将不能任意处置该物。处置权分类:整体资产处置权,整体资产处置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置权。处置权包括: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拓展资料:部分资产处置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置权;(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权;(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置权利;(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置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权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二者的关系就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有所有权就代表拥有了物权所以拥有一套房子的房产就代表着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物权。

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一、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所有权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cQOTQwz95o3hHhkwzeZ6FMJsePT7qlpWgxLhdZdM6XcE452lLx3xoioLdtaC3xhhF3ioW6R6aX3P04XXo_33K

简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特征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尤其是分期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之间约定买方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尤其是价款未支付完成前,卖方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后,将所有权移转给买方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用以保障买方能按时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案】:《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的基本特征是:(1)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公民个人。(2)它的客体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部分。(3)它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4)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企业所有权形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一、所有权主要形式有哪些(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受着,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2、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 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10)善意取得综上可知,所有权主要形式如上所述,所有权在流转的时候要注意经双方协商一致,还要对所有权进行认定。

企业所有权形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一、所有权主要形式有哪些(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受着,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2、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 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10)善意取得综上可知,所有权主要形式如上所述,所有权在流转的时候要注意经双方协商一致,还要对所有权进行认定。

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区别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不是所有权的意思.  一、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如何理解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已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法律分析】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1、完全性。所有权又被称为完全权,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完全权能;2、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4、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面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回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的名词解释

所有权;又称完全物权是指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如何证明房屋所有权

法律主观: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证通常意义上是指房产证。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 物权 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二、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 地役权 、 抵押权 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三、所有权的限制有哪些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侵害,一物不容二主,这体现了所有权的(  )特征。

【答案】:B所有权的独占性表现在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淘宝付款后,物品所有权归谁?

算原主人的。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为准,付了款之后产品没有交付,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即便付款交付后,所有权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保留为出卖人所有。(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扩展资料: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怎么写

法律主观: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是什么房屋所有权证通常意义上是指房产证。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二、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三、所有权的限制有哪些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什么叫使用权,什么叫所有权,法律上的区别在哪里

使用权的意思是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指特定的所有人,义务人是指不是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如下: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2、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使用权又划分为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特征如下: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所有权和拥有权有区别吗?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它的对象是实实在在的,是可控的;而所谓拥有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多指精神领域或者概念性的东西,一般是不可控的。比如说,我们拥有阳光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拥有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是指精神领域或者抽象意义的所谓权利。领有,是具有,得到或者保持着某种东西。比如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第一节:“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论汉语规范化》:“像汉族这样一个拥有五亿五千万以上人口的民族,方言较多和分歧较大都是很自然的现象。”扩展资料:权能积极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有权

所有权和物权有什么区别

所有权和物权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法律定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现实意义不同,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扩展资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有权百度百科-物权

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1、所有权包含占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二、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所有权与所属权有区别吗?

1、所属权这一词,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理论界中,都没有这一说法。所以也就不存在它和所有权的区别。2、所有权:(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3)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扩展资料: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所有权

什么是所有权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三、所有权是否就是物权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不能代表所有物权,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类型?

  一、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性: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三、所有权的分类: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二)属于集体所有的有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全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4)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所有权名词解释

所有权名词解释为:法律上指个人或团体对于其所拥有的财物,得自由处置之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形态,也是一国物权制度的根本基础。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①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作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该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而该社会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正是出于反映和维护其赖以存在的所有制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何种性质的"所有制,便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何种所有权制度,这是阶级社会中各种类型国家在法律调整方面所遵循的共同规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②所有权法律制度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是被动地反映该社会的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它要为巩固和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服务。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财产所有权立法无一例外地把维护私有制作为其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首要目的是维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保护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所有制的主体形式,同时其他类型的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实际国情决定了我国所有权的种类划分,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的所有权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2.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4.所有权的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广泛应用的。例如,联营法人在解散并清偿完毕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应当根据股东的股权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剩余资产应返还给股东,从而使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就是所有权弹力性的具体表现。 ;

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1、所有权包括以下权利:(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2)使用权,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3)收益权,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4)处分,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所有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3、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4、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5、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6、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有财产先例经营权。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资源,如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专营的企、事业的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海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家所有的文物、古遗址、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境外的财产;无主财产;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财产行使最终处分权,或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拥有这部分资本股权,从而利用股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这就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共有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的特征

相对于普通的共有权,共有所有权又具有如下特征: 共有所有权存在时不可请求分割为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或行使,否则共用部分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权的不利,这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构造决定的。[编辑]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如下: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全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4)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最大区别

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属性: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所谓使用经营权,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直接经营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并取得因经营或使用而获取的利益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内容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特征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所谓使用经营权,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直接经营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并取得因经营或使用而获取的利益之权利。使用经营权有以下特征:1、使用经营权的基础是占有,它是一种战占有支配权,从本质上看,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是使用经营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经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2、其核心内容是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但使用经营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如出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这里指的使用经营权只是合法的使用经营,并受法律保护。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经营。4、使用经营权人享有和所有权人一样的对物的请求权。总之,使用经营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直接对物加以使用并获取利益的权利。使用权就是非所有权人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由于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无权象所有人那样,决定该物的命运,从事买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使用经营权不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而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我们把前者称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只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而后者称为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是独立的权利,是与所有权并行为的一种财产权利。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带有对生产资料的国家总体所有和企业局部所有相结合的特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国家,而企业对生产资料行使使用经营权。使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分离的,各自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所有权的理论解释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ncident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其次,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才能真正理解。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1)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利行使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与类型

  你听说过房屋所有权吗?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所有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与类型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一方面由房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由各国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制度所决定。我国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房屋所有权的类型   对房屋所有权加以分类,明确不同类别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便于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对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权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文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所有权纠纷包括什么

所有权纠纷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遗失物返还纠纷、漂流物返还纠纷、埋藏物返还纠纷以及隐藏物返还纠纷等。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是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全面支配,可简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更多关于所有权纠纷包括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8058171615015535.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拥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它的对象是实实在在的,是可控的;而所谓拥有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多指精神领域或者概念性的东西,一般是不可控的。比如说,我们拥有阳光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拥有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是指精神领域或者抽象意义的所谓权利。领有,是具有,得到或者保持着某种东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所有权有什么功能

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派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适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扩展资料:对于公民及其他民事主体对那些财产可以取得所有权,事实上,我国对所有权权利主体有三类,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给予规定,《物权法》第五章只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外,其余的财产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什么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有权的类型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的结构,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主体、范围、管理体制、行使权利的方式和保护的原则、方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权,具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限追及在内的等等权能。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权都是所有权根据权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属。

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一体性;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希望能帮到你。。。

处置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处置权与所有权是在一件商品中被广为运用的两种权利。在某些时候你可能是享有处置权但是没有所有权,有些时候就是享有所有权但是没有处置权的。很多人都分不清楚两者的差别,处置权与所有权有什么不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在内,是完全物权,可以继承和转让。处置权只是对物的一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处置权人在没有得到所有权人许可的前提下,将不能任意处置该物。处置权分类:整体资产处置权,整体资产处置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置权。处置权包括: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拓展资料:部分资产处置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置权;(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权;(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置权利;(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置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1、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权利;2、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现;3、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不能与国家分享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有什么特征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如下:1、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3、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4、形式方式的特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十一种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 )特征。 A.完整性 B.弹力性 C.统一性 D.永恒性

【答案】:ABD本题考核所有权的特性。所有权作为调整人类社会生活中有关物之归属与支配关系的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制度,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所有权具有完整性;②所有权具有弹力性;③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全面支配性 (二)整体性。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离。   (三)弹力性。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灭时,所有权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而言的。 (四)永久性 。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即一切权能归于一身。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之本体或变更物之性质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权利人对物之利益的权能。 (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之孳息的权能。 (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之法律命运的一项权能。(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取得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如转让行为、赠与行为等。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继承房产。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所有权的消灭(了解)1.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消灭。(1)所有权的抛弃。 (2)所有权的出让。2.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即消灭。

下列各项中,符合所有权特征的有( )。

【答案】:A、C、D、E本题考核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具有 自权性,所有权是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 完全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物,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可以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可以对所有物进行全面的支配。 (3)所有权具有 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即一切权能归于一身。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 (4)所有权具有 恒久性或永久性,所有权在时间上没有法律的限制。 (5)所有权具有 弹力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所有权相分离。 本题中,只有 B 项是错误的

所有权有哪些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别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别的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别的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别的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全能转移给别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4、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别的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别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别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5、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存续性 B.相容性 C.单一性 D.独占性 E.全面性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的独占性。②所有权的全面性。③所有权的单一性。④所有权的存续性。⑤所有权的弹力性。

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和土地所有权是如何

剩余价值的分割是通过市场行为实现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借机占有,并在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土地所有者等剥削集团之间进行分割。其中商业资本家分割的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家分割的利息,土地所有者分割的地租。首先,当产业资本家通过工业、农业、建筑业等产生剩余价值,然后通过商品销售,完成资本循环的所有阶段,但随着市场的日益扩大和生产的日益发展,产业资本家经营的活动越来越多,流通过程占用的资本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产业资本家为了减少流通资本,增加相应的生产资本,就会要求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商业资本家销售商品。所以商业资本在流通领域发挥的是职能资本,通过销售商品实现剩余价值。所以商业资本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既获取商业利润,又通过与产业部门的竞争和资本转移来获取平均利润。借贷资本是职能资本运动中游离在外的闲置货币资本的转化形态,它是借贷资本家为了取得利息而暂时借给职能资本家使用的闲置货币资本。也就是说,借贷资本家把闲置的货币资本贷给职能资本家使用是取得一定的报酬,这就是利息。在资本主义农业经济中,土地所有者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农民资本家,农民资本家投入农业资本,雇佣工人,然后从事农业活动。农业资本家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中的平均利润部分留给自己,将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其本质就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制获得的剥削收入,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土地所有者掌握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掌握了资本的流通,借贷资本掌握了未来的利润。三者相互依存,共同分割剩余价值。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所有权原则是什么

资产阶级国家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享有的绝对无限制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这一原则为资产阶级所接受。私有财产所有权亦被宣布为一种天赋人权,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这种权利都不得剥夺”。《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所有权绝对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在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立法目的在于反对封建特权,即用资本的特权来代替封建的等级特权。所有权绝对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起,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法律观念上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资产阶级开始强调用“社会利益”来限制所有权。从历史上看,所有权的这种绝对性自始至终都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地实现。人的社会的本质决定了这种绝对权利只是建立在相对的社会条件下,即要在某些场合下受到限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限制愈来愈为突出和普遍

所有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所有权是绝对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就是权利主体特定但义务主体不特定。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力,就是义务的指向是所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有义务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地维护权力人的权利。物权是最典型的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非法侵犯物权人的权利。相对权也叫对人权。和对世权相反。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相对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债权是最典型的对人权。债务合同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

法律主观: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有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有利害关系人的还需要提交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法律客观: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依法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的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对权利的取得或放弃、义务的承诺的书面文件。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一类特殊的、专门性书证,根据权属登记的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书证,必须具有真实性,能直接证明事实,方才有效。伪造的书证,即使申请人以伪造的书证申领了房产证,但它也是不合法的,也将以“申报不实”而被撤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用于申请权属的书证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一些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方可取得的书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取得,反之就不能取得,或者从非特定手续中取得的书证,也是无效的。一处特定的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就要求提交的登记书证具有唯一性。在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书证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提供的书证应贯彻原件优先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保持其原始状态,最能客观反映文本所记载的内容,例如房产买卖协议,最好是当事人草签的协议。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同一效力的文本。正本源于原本,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例如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副本是按原来全文抄录或印制,但其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的内容,即副本一般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例如契税完税凭证,有一联交给登记机关的,这就是副本。2、在某些情况下,可提交复印件或抄录件。当事人无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原件的复印件或抄录件。这个复印件或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原件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例如单位购买商品房的发票,可由保管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原件保存于何处。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登记机关查验,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例如身份证、法人代码证、商品房购房发票等,其复印件的收取,可采用此法。3、登记书证的补充及补救。书证的补充,是指在权属登记审查中,审查人员发现收取的书证,缺少某种说明,需要补充,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的,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补提供相应书证。书证的补充,一般有以下情况:(1)违章建筑的补充。在登记、审查中,发现申请的房屋为声音建筑(包括有照违章),或权利人已将原房改动(包括变动屋面、墙身)的,应补充该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墙身归属的补证。一些私房,与相邻房屋有合墙、借墙关系,申请时未提交这方面书证,应予补充;(3)房产共有的补证。部分房屋以产权代表人名义申领房产证,在处分(出卖、赠与、交换)或设定抵押时,经审查,存在共有人的,应予补充共有人的书证;(4)委托的补证。在权属登记后,申请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取房产证的,可委托他人代领的,但应补交委托书。(5)其他书证的补证。在审查中,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还有依据不足等问题,如涉及原有房屋的继承、赠与等,需要补充书证的,也要及时补充书证。书证的补救,是指提供给权属登记的书证记载有误,需要更正,方能使权属的取得无瑕疵,为此,要求权利人(申请人)对提供的书证进行更正。如提供的书证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更正。书证的补救,一般发生在权属审查中,发现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关于房屋结构、层次、面积、产权来源等方面的记载,与房产档案记载不符,或者与实地调查不符,应予更正的,那么,权利人(申请人)就应当依照产权审查人员的要求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认定。《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如何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 的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申请。申请人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以及取得房屋产权的有关证明。 ⑵审查。 房屋产权登记 机关受理申请后,查验各项交验的文件,并通过内部档案调查和实地查丈来核实产权人是否属实,产权来源是否合法。 ⑶登记入册、颁发证书。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该房产登记入册,建档,并对申请人颁发 房屋产权证 ,即 房屋所有权证 书。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吗

属于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和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3所需材料编辑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和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是什么意思,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所有权 的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申请。申请人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以及取得房屋产权的有关证明。 ⑵审查。 房屋产权登记 机关受理申请后,查验各项交验的文件,并通过内部档案调查和实地查丈来核实产权人是否属实,产权来源是否合法。 ⑶登记入册、颁发证书。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该房产登记入册,建档,并对申请人颁发 房屋产权证 ,即 房屋所有权证 书。

民法典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价值在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卖方有权要求将货物退还。这种约定在特定的场景中,对于卖方而言是一种保护。比如卖方刚出售货物买房就破产了,如果是要求支付货款,则是一种债权,需要按公司剩余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如果是所有权的保留,则可以要求退还货物,而不是进行财产分配,相比来说权利保护更到位。二、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就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而言,新《民法典》与旧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旧法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吸收法条:《合同法》(已失效)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买受人。”吸收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35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期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一)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买受人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甲享有取回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二)甲取回权的阻却即使乙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的75%以上的;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三)取回权的性质甲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即乙不于回赎内回赎的,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出卖所得清偿乙对甲所欠全部价款。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除了与乙的买卖合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