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认定标准
四上企业认定标准如下: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两千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两千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五百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两百万元以上。统称限额以上贸易企业;3、资质内建筑、房地产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以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如下:1、新生期:企业刚成立,最重要的任务是生存和发展,需要尽快进入成长期,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经营困难、资源有限、市场不确定性高、业务模式未成型;2、成长期:经过新生期的努力,企业逐渐壮大,业务规模扩大并开始盈利。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初步建立了企业文化,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管理能力得到提升,需要加强对资金和人才的吸引;3、稳定期:企业业务逐渐稳固并保持稳定增长,市场地位日益巩固,也不断进行着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从短视角落到了长视角,把关注重点转向维护现有成功事业的平稳开展并延续经营,同时也积极投入到研发及创新;4、衰退期:由于外部或内部原因,企业走向衰退,经营业绩逐渐下滑,市场竞争压力加大。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需采取有效措施,止损保卫,包括企业转型,不断进行组织调整和管理创新等,尽量避免衰退进入死亡期。综上所述,申请四上企业主要是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后补助等好处,国家为“四上”企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禁止向其乱收费、乱检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促销活动、停车等合理合法行为给予优先和优惠,为“四上”企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高效的良好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划分如下:(1)全部国有工业企业。(2)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2、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划分: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划分:(1)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外贸企业一律包括在批发业中,按批发业标准执行)。(2)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划分:(1)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2)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具体如下:1、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商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月开始使用的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0万元以下的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2022年规上企业认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企业;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3.规模以上建筑企业是指具备资质和等级的建筑业,不看营业额;4.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规模(限额)以上单位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确定以上单位达规的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如何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
2022年规上企业认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企业;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3.规模以上建筑企业是指具备资质和等级的建筑业,不看营业额;4.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规模(限额)以上单位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确定以上单位达规的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的认定
法律主观: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法律客观: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目前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2.行为要件。混淆行为表现形式虽多种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择其要者列举出四种明文禁止。概括其行为要点如下:(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法规范的对象)。(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3.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
背景材料:湖南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市财政局告上的法庭,要求法院认定核市财政局
(1)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4分)(2)公民要负责地实行民主监督,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行使监督权时,要遵守法律,依照规则和程序办事。(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公民行使监督权,并不是其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4)认为公民自由地行使监督权是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是错误的 本题以考查公民的监督权作为知识点,旨在让学生明确公民的监督权和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区别。
中级职称直接认定条件是什么?
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四年以上。中级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申报人连续缴纳满半年以上的工作单位社保,因此在申报期间就不要轻易换工作,以免出现社保断缴的情况。中级职称评定需要申报人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还要一篇专业技术报告。业绩成果也是中级职称评定条件的重头戏,申报人需要提交任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等等,含金量越高越好,一般提交三至五份业绩材料即可。职称评审注意事项不同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才,职称评审准备材料都有所不同,切记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请职称。首先是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这块,2021年申报评审的就要留意看下自己所在省关于这块出台的具体红头文件,因为这块都是硬性规定。 除了年限上面的要求不同以外,还有人才的业绩要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人才做的是施工,有的人才做的是维护,有的人才做的是科研,有的人才做的是设计,不同从业经历的人才提供的业绩材料自然而然也会有所不同。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如何正确理解政策导向,把握政策核心要点,创造条件,争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中央促进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其政策导向是十分明确的,即 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坚持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坚持扶持“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 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简化和优化认定管理流程。 理解了政策精神和政策导向,还要把握政策的核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核心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八项条件(新增三项条件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5项条件的扩展),八项条件中三个比例要求是核心要点(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三项核心条件相同),八项条件是: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符合如下比例: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在掌握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条件后,我们还要熟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大致如下: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申报的资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即由财政、税务、科技三部门组成的认定管理小组确认并公示。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是什么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u200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科德咨询: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四项指标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 知识产权(≤3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4. 企业成长性(≤20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领域包括,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应属的八大领域是哪些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①信息处理和服务产业,该行业的特点是利用现代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信息,为各行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如计算机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公司等。②信息处理设备行业,该行业特点是从事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和生产(包括相关机器的硬件制造)计算机的软件开发等活动,计算机制造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可算作这一行业。③信息传递中介行业,该行业的特点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中介,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到目的地点。因此,印刷业、出版业、新闻广播业、通讯邮电业、广告业都可归入其中。信息产业又可分为一次信息产业和二次信息产业,前者包括:传统的传递信息情报的商品与服务手段,后者指为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内部消费者提供的服务。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①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2、基因工程药物 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4、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 5、蛋白质/多肽/核酸类药物 6、生物芯片 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 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②中药、天然药物 1、创新药物 2、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3、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③化学药 1、创新药物 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3、抗肿瘤药物 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原虫药等) 5、老年病治疗药物 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 7、计划生育药物 8、重大传染病治疗药物 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 10、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 11、手性药物和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④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1、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固体、液体及复方 2、靶向给药系统 3、给药新技术及药物新剂型 4、制剂新辅料⑤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医学影像技术 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 3、电生理检测、监护技术 4、医学检验技术 5、医学专用网络环境下的软件⑥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生物催化技术 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 3、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 4、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5、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 6、功能性食品及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⑦现代农业技术 1、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 2、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 3、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 4、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 5、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 6、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 7、农业生物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①民用飞机技术②空中管制系统③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④卫星通信应用系统⑤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4、新材料技术:①金属材料 1、铝、镁、钛轻合金材料深加工技术 2、高性能金属材料及特殊合金材料生产技术 3、超细及纳米粉体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工艺技术 4、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加工成型技术 5、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制造技术 6、半导体材料生产技术 7、低成本超导材料实用化技术 8、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料及应用技术 9、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技术 10、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先进制备、加工和成型技术 ②无机非金属材料 1、高性能结构陶瓷强化增韧技术 2、高性能功能陶瓷制造技术 3、人工晶体生长技术 4、功能玻璃制造技术 5、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③高分子材料 1、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的制备技术 2、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 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化技术 4、新型橡胶的合成技术及橡胶新材料 5、新型纤维材料 6、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的制备技术及高分子材料的循环再利用技术7、高分子材料的加工应用技术④生物医用材料 1、介入治疗器具材料 2、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 3、骨科内置物 4、口腔材料 5、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 6、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 7、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⑤精细化学品 1、电子化学品 2、新型催化剂技术 3、新型橡塑助剂技术 4、超细功能材料技术 5、功能精细化学品5、高技术服务业①共性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特定需求的共性技术,包括:行业共性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与推广业务,专利分析等。②现代物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物流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等。③集成电路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专有设计技术(含掩模版制作专有技术),包括:芯片设计软件、IP核、布图等,提供专业化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与掩模版制作服务;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软、硬件技术,为客户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对园片和半成品)研发和生产提供测试;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芯片加工及封装技术与生产设备,为客户提供园片加工和封装加工。* 双列(DIP)、金属封装、陶瓷封装技术除外。④业务流程外包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⑤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 仅仅对国外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产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⑥公共服务有明显行业特色和广泛用户群基础的信息化共性服务,包括:客户信息化规划咨询、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等。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化系统咨询服务、方案设计、集成性规划等。⑧精密复杂模具设计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数字化高端技术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先进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设计服务(包括汽车等相关产品高精密模具设计等)。⑨生物医药技术为生物、医药的研究提供符合国家新药研究规范的高水平的安全、有效、可控性评价服务。包括:毒理、药理、药代、毒代、药物筛选与评价,以及药物质量标准的制定、杂质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化;为研究药物缓、控释等新型制剂提供先进的技术服务,中试放大的技术服务等。⑩工业设计能够创造和发展产品或系统的概念和规格,使其功能、价值和外观达到最优化,同时满足用户与生产商的要求。工业设计的主要机构为北京市工业设计促进中心。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①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1、太阳能: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2、风能:1.5MW以上风力发电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3、生物质能 :生物质发电关键技术及发电原料预处理技术;生物质固体燃料致密加工成型技术;生物质固体燃料高效燃烧技术;生物质气化和液化技术;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生产技术;大中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4、地热能利用②核能及氢能:1、核能技术 2、氢能技术③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1、新型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 2、燃料电池、热电转换技术④高效节能技术:1、钢铁企业低热值煤气发电技术 2、蓄热式燃烧技术 3、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4、废弃燃气发电技术 5、蒸汽余压、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 6、输配电系统优化技术 7、高泵热泵技术 8、蓄冷蓄热技术 9、能源系统管理、优化与控制技术 10、节能监测技术 11、节能量检测与节能效果确认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①水污染控制技术1、城镇污水处理技术 2、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3、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 4、面源水污染的控制技术 5、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 6、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②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1、煤燃烧污染防治技术 2、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 3、工业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 4、局部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与污染防治技术 5、其他重污染行业空气污染防治技术③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1、危险固体废弃 物的处置技术 2、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3、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技术④环境监测技术 1、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 2、应急监测技术 3、生态环境监测技术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⑥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 1、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零排放”关键技术 2、污水和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3、清洁生产关键技术 4、绿色制造关键技术⑦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1、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采矿、选矿技术 2、共、伴生矿产的分选提取技术 3、极低品位资源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①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技术 2、可编程序控制器(PLC) 3、基于PC的控制系统 4、新一代的工业控制计算机②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1、新型自动化仪表技术 2、面向行业的传感器技术 3、新型传感器技术 4、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技术 5、精确制造中的测控仪器技术③先进制造技术 1、先进制造系统及数控加工技术 2、机器人技术 3、激光加工技术 4、电力电子技术 5、纺织及轻工行业专用设备技术
金融诈骗的罪行认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认定为金融诈骗的罪行有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个人集资诈骗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金融诈骗类型有哪些,怎么认定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类型有7种: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2、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5、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6、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7、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怎么认定
金融诈骗罪的认定: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是故意;3、金融诈骗罪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准
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准如下: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有残值,由于价值低,使用期限短而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主要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低值易耗品费用的摊销分配,通常是通过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分配表”。摊销分配时,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部门、用途等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有关成本、费用项目。对于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如果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法的企业,其低值易耗品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到月终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类别差异率,把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资料扩展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资料,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是主要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2014年的会计制度中,将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归为周转材料的会计科目下。
交通事故赔偿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认定标准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2、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扩展资料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参考资料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百度百科
怎样认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核准的生产规模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幅度超过5%以上,核准的额发生变化20%以上,备案超过30以上。建设规模亦称“投资规模”。国家为形成新的固定资产而花费的资金总额。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效益。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分类是把项目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建设项目,而工业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非工业建设项目可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它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计划总投资为准划分的,即原则上应按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为依据,没有正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可按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中所列的总规模或总投资为依据。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注册企业程序是什么注册企业程序如下:1、企业名称核准;2、在工商系统递交材料;3、申领营业执照;4、公司刻制章子;5、银行开基本户;6、税务机构备案;7、领税票;8、开始开展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订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规定的关键词为控制、利益转移,主要是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立法精神是“实质重于形式”。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列举了如下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份超过25%;2、两家企业都被第三方企业占有25%以上的股份,则这三家企业互为关联企业;3、一方向另一方借的资金超过自己的总资本50%以上,或一方企业借贷金额有十分之一以上是另一家企业做担保的等等。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一、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如下: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主体: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行为:实施了利用关联关系之行为,如利用关联方签订合同、转移资金、占用公司财产等; 3.结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4.因果关系:该行为与法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联系。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如下: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控或所拥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关联企业的类型如下:1、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从而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2、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3、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4、两个或多个企业直接共同控制某一个企业,在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企业间形成关联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公司的认定
【法律分析】:关联公司是指与某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具体来说,不同的部门法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是什么
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扩展资料: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在会计报表中根本不说明关联交易,或者只作简单披露,未作充分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关联融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经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而没有列示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如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实物配股等。关联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而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很少能完全披露这三个要素,尤其是对定价政策这一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笔带过,过于含糊其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方
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是: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2、“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控或所拥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一、关联企业的特质如下: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2、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3、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二、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总而言之,关联企业是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什么是关联关系认定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如下: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不是指公司与公司内部人的关系,而是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以可以将关联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内部人;二是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第一,公司内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因为持股和所担任的职务与公司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直接影响甚至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公司内部人是当然的关联人,第二,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是除公司内部人以外的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由于其与公同内部人的“关联关系”,因此,它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往往要受公司内部人的影响、控制或支配,从而可能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对于关联人的具体界定,目前主要见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都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如下:1、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2、与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与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综上所述,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都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商贸流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营业收入超过80万元(不含税)。并且账目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第一条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有无辅导期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简单来说,这个辅导期就是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那段时间。企业想成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根据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法律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您好,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 (即可抵扣发票), 增值税发票(17%);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企业可以在税务机关进行申请,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获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纳税诚信、实缴税款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缺乏纳税信用记录的小规模企业。在获取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可以申请进入辅导期,通过缴纳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50%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纳税诚信、实缴税款、财务制度健全等。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申请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若符合条件则核准其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获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不代表企业已经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纳税额和纳税期限后才能获得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评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的实施效果?实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既有利于缩小小微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差距,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又有利于稳定税收收入。但也存在一些小微企业滥用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税收失信行为的发生。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是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税收制度。企业在申请该政策时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纳税诚信原则,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国家税收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没有三个连续月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错误率达到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自下一纳税期开始,停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为领用机打发票。
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 商品房认购 、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 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 合同实际履行 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法律客观:合同有预约和本约之分,它们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和本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解释实际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该条解释为了保护认购人即买受人的利益,即规定了预约转化为本约的条件,从而使认购人的权利保护变得“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