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会计核算制度的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填制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关于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主体,既包括填制原始凭证的主体,也包括取得原始凭证的主体,即出票人、收票人;二是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既包括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如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不出票,出票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票据代替自己的票据,向收票人出具空白票据由其自行填写,收票人向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索取票据或者购买票据等,也包括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等。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他可以是单位一把手,也可以是单位其他负责人,关键是要看谁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3.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和承担主体。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是指有权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机关或单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所谓有关单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单位,比如上级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等。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指承担行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如果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责任人,如果责任人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具体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如果责任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应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责任单位,也可以是责任人,具体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承担责任的单位罚款、对承担责任的人员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些具体处罚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作出。5.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6.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根据其立法目的的不同和实际需要而作出不同的处罚。为了避免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会计法》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有相同规定时,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当某种违法行为发生时,首先应当判断其他法律是否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如果有,就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反之,则应当适用《会计法》的规定。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的。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理解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3.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情形之一就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作出的规定。三、未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五、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2.如果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3.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4)此外,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列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故意销毁是指故意予以毁灭。2.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3.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要理解这条规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但仍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2.若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3.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4.如果上述行为构成多人犯罪,这种犯罪属共同犯罪。八、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可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1、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2、企业必须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拓展资料: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分类(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四)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六)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七)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等。(九)按企业健康程度可分为: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企业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所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清算责任、依法纳税的责任、确保公司注册资金资本维持不变的责任、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责任、对债权债务依法承担无限或有限的责任,如公司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5-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企业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所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1、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2、企业必须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4、清算责任5、依法纳税的责任6、确保公司注册资金资本维持不变的责任7、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8、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责任9、对债权债务依法承担无限或有限的责任10、如公司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企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1、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2、企业必须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拓展资料: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分类(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四)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六)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七)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等。(九)按企业健康程度可分为: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监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公司监事会的责任:(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2.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本法明确规定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以,监事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衍生问题:公司监事会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欠款监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监事只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职位或者部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监事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律主观:一、公司监事要承担什么责任及义务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监事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高层行为,并对违法违规的公司高层提出罢免的建议;纠正公司高层行为;提议召集召开公司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提出提案;对违法公司高层提出诉讼。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二、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的职责是什么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三、什么是独立董事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