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

已同意活动相关方对邀请好友劳务报酬依法预扣预缴税费什么意思

"邀请好友劳务报酬依法预扣预缴税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邀请好友参与某项活动并支付报酬时,组织或个人需要提前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标准,从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作为税费,并在支付报酬之前预先向税务部门缴纳这部分税费。已同意活动相关方对邀请好友劳务报酬依法预扣预缴税费,意味着活动组织者或支付方在向好友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先扣除一定比例的税费,并将扣除的税费预缴给税务部门。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好友所得的劳务报酬符合税法要求,并及时完成对应的税务义务。预扣预缴税费是一种常见的税收管理制度,用于有效管理和监管报酬支付行为,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注意: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注意: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扩展资料:调整历史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