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有:第一,立法方面:立法体例上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表现形式上的单行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相结合第二,内容方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止反垄断行为相结合;具有鲜明的行为法属性第三,调整对象方面: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因为它既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关系,又调整国家干预市场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第四,在执法方面: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第五,在在法律责任方面:设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行为法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二)补充性: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民法典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