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财产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一、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主要从两方面 1、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2、从产生途径、形态分析。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权,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财产债权化是普遍趋势,所以债权也是财产权。 反映则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则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在商品经济中,财产不能没有归属,也不能没有交换流转,总是处于动或静的状态,从而构成民事财产关系的整体。反映静态归属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则是债权,所有权和债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财产权。 二)从法律关系构成分析 1、权利主体不同,财产所有权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无需特定,而债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体不同,债权的主体可以实物,也可以是行为,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3、内容不同,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因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规定了债权的请求性,所以债权表现为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作为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客体是物,所有权呈现为支配权,即四项权能,所有权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即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其实现借助他人的不作为行为。 4、权利性质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是完全物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是不完全物权。 三)从产生的途径分析 1、合同:即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侵权行为,从而引起债权; 3、不当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债的其他产生根据,如遗赠等。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二、所有权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三、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国产权与外国产权的区别
中国产权与外国产权的区别就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权利和外国人自己的权利. 中国产权就是国家产权: 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是一项确认和保护全民摇财产的法律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是:(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有财产先例经营权。(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资源,如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专营的企、事业的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海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家所有的文物、古遗址、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境外的财产;无主财产;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财产行使最终处分权,或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拥有这部分资本股权,从而利用股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这就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l)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财产;(3)资金积累;(4)税收;(5)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6)罚金、罚款没收;(7)征收、征用与征购的财产;(8)接受国内外捐赠所获得的财产;(9)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并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护国家财产负有重要的义务。对侵犯和损害国家财产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国产权: 1990年以后,国外产权制度在八个方面有所调整: 第一个要点就是产权清晰。一个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另一个是产权在现实经营过程中的清晰。只有两个方面统一,才能够叫产权清晰。 第二个要点就是产权比例合理化。国外把产权分为两大类:一个叫公有产权,另一个叫自然人产权。这两类产权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国外公有产权占整个产权的比例是1/4左右,另外3/4都是自由产权。我们应对此加以借鉴,改变我国目前产权比例不合理的现状。 第三个要点就是产权具有平等性。既要保证公共产权不能危害自然人产权,也要确保自然人产权不能危害公共产权。现在,我国公共产权危及自然私人产权的问题还时常出现。在企业里应该以股权的数量来决定话语权的份量,而不应该以是国有产权还是自然人产权来决定。 第四个要点就是产权具有可交易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产权定价市场化,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决策。产权交易市场化,就是盈利能力决定产权价格。因为每一个产权都有两个价格:一个是管理价格,由投资数量决定;另一个是交易价,由盈利能力决定。国际上对产权制度可交易方面强调的是资本市场多层次化,强调产权交易资本化。 第五个要点就是产权结构多元化。 第六个要点是产权形式证券化。如果不实现证券化,就没有清晰的交易。现在包括一些家庭的产权都走向证券化了。国企改革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企业没有走向证券化,因此调整起来很艰难。现在,要在立法层面考虑产权形式证券化的问题。 第七个要点是产权比责权明确。我们的现状是产权、权责都不明确。另外,也要考虑分配体制的问题,企业要强调效益,政府要强调公平。公平的问题是政府的职责,跟产权没有关系。 第八个要点是产权组织方式合理化。
产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法律分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商品房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法院能查封吗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可以采取现状处置的方式进行查封、拍卖。但在拍卖前,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情况及法院拍卖不负责后续的产权办理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整体开发分批竣工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吗
对于整体开发分批竣工的情况,可以分批办理不动产权证。1. 在房屋竣工验收完成以后,开发商需要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取得大房产证,这个房产证包括了整一栋楼或是一期的所有商品房。2. 随后,开发商需要办理分割,把大房产证分成一个个的小房产证,也就是最终到业主手上的房子。因此,对于整体开发分批竣工的房屋,可以按照上述步骤分批办理不动产权证。请注意,有任何具体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证是什么意思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即“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凭借房产初始登记证如何办理房产证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开发商处理了初始注册后,购房者就能够去开发商那收取相应的办证材料,首要包含:注册请求书(开发商盖章)、商业房权属证明、商业房销售合同、房子测绘图纸;而去房管局处理时,还需带着买方身份证明、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结婚证或单身证明)、购房发票等材料;如果有借款的话,则还需索要期房典当勃发他项权证请求书,借款银行盖章(已典当的需要)、典当托付书等。因为修理基金的交给出现了改变,有必要保留好交纳凭据,交纳凭据是处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可是是针关于之后获得预售的,就需依照《方法》履行,销售两边按新的时点和方法交存修理资金;业主在收房前交存首期修理资金,并在账户余额30%时,续存修理资金;曾经获得预售的,开发建造单位按新规则交存,购房人仍按本来的时点和方法交存。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证是什么意思?
1、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权属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2、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3、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拓展资料:房产权属登记包括哪些内容?1、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2、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3、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房地产权属登记网页链接
初始产权登记与预告登记
法律分析: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厂房合法吗
不合法。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业厂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证明房屋产权属于谁,没有房产证也不能房产过户,因此出售厂房不合法,不能买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