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中关联企业是指
您是想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中关联企业是指什么吗?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中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系纽带为主要方式而连结成的联合体。关联企业体系内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企业贸易信贷延期付款的金额会统计在当期的进口数据中吗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 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 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从而作出决策。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注:上文摘自: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第一章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333688.htm
可比性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是错误的。会计的可比性主要包括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两个方面。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称为统一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则称为一贯性。统一性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一贯性强调的是纵向比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发布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关于“可比性”的论述中,也将会计的可比性分为不同时期的可比性和不同企业的可比性两个方面。《框架》第39段指出:“为了明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变化趋势,使用者必须能够比较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为了评估不同企业相对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使用者还必须能够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对整个企业及其不同时点以及对不同企业而言,同类交易或其他事项的计量和列报,都必须采用一致的方法”。可比性原则又称统一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现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元素口径一致,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信息。这里的可比,是指不同的企业,尤其是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该原则要求不同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程序进行,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企业间的比较。
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准备本地文档?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条规定:“十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十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 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况 (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2)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2.价值链分析 (1)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2)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4)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3.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2)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 (3)对外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 4.关联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 (3)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5.关联劳务 (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2)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有哪些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应答时间:2021-03-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是可比性原则的含
这句话是错误的。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只有遵循可比性原则,一个企业才可以同本行业的不同企业进行比较,了解自己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从而制定出正确的发展战略。可比性原则的涵义:可比性主要包括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两个方面。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称为统一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则称为一贯性。统一性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一贯性强调的是纵向比较。会计核算的其他原则:1、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2、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3、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样才便于同一企业的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对企业不同期间的经营管理成果有一个直观的了解。4、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保证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以免使会计信息失去时效。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入账,不得拖至后期,并要做到按时结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以利决策者使用。5、清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6、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7、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商务管理和工商企业管理哪个好
工商管理与商务管理区别工商管理专业该专业重视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养,并通过实习基地建设和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企业家参与教学,强化学生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该专业重视外语教学和吸收国内外最新教学和研究成果,并与国外以及香港地区著名大学建立了广泛联系,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学习国内外工商管理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一、 培养目标:工商管理专业依靠先进的教学设施,科学的教学方法,完备的教学环节,广泛的社会实践,全面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现代工商企业培养理论基础扎实、适应性强、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级综合管理人才。该专业要求学生全面掌握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商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注重战略管理、人际沟通、推销谈判技巧等方面的技能训练。同时该专业注重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开发,包括决策能力、公关能力、咨询诊断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涉外经营能力等。二、 就业方向:1、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服务企业(含大中型国有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以及政府机关)从事经营和管理工作;2、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类型的咨询服务等中介企业;3、银行、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4、利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创办并管理企业。三、业务培养要求: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践中;2.能够对企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3.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以及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工作和问题的基本能力;4.熟悉我国企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企业管理的惯例与规则;5.了解企业经营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使企业在不断创新中与时俱进;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7.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译的基本能力,能利用计算机从事涉外经济工作。四、核心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管理、企业概论、管理信息系统、生产作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产业组织理论、商务谈判、市场调查、国际商务、消费者行为、新产品开发、标准化与质量管理、资本市场理论与实务、公共关系、广告学、企业创新管理等。五、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2周,专业见习3周,毕业实习14周,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撰写。六、学习年限:专科三年、本科四年七、授予学位:会计学学士商务管理专业商务管理专业可提供多种职业:管理、市场、金融、经济和国际商务。它将扎实的商业知识背景与坚实的文理科知识基础结合起来,使学生毕业后能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进修更高学位。管理专业培养商业方面的通才,使其具备广泛的知识,其中包括计划、组织、指导、控制以及与商业组织有关的经营和行为方面的决策。市场专业侧重于市场功能的管理和组合,诸如市场机会的确认、产品的开发、促销、定价及产品的批发。金融/经济专业强调金融及投资的理论基础以及解决各种经济技术领域的问题。国际商务专业的重点在于管理功能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具备在分析、评估和诠释数据、对人员和任务的协调与组织、以及在人际关系与交流等方面的较强能力是一个成功的商业通才的标志。此外,个人的自信、敏锐的判断力、机智、独立性和自我激励性将大大拓宽在商业领域前进的机会。如果学生在某个具体的领域,如市场或工业方面作为自己将来就业的方向来学习,那他在商业管理领域的机会将会获得更进一步提高,例如,在工业的各个领域,无论银行业,健康护理,还是制造业,都需要大批的管理人才。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了待摊费用,那之前做的待摊费用现在计入什么科目呢?谢谢了
之前做的待摊费用现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需在1年以上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办费、不能由股票溢价和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抵销的股票发行费用等。 由于这些费用不同于列作流动资产需在1年或1年以内摊销的待摊费用,在会计中将它另行设置“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将它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摊销方法核算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如两次大修理的间隔期为3年,就应在36个月内平均摊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在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时,应按受益对象分摊摊入工程施工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工程施工 ××× 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 ××× 贷: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等,在发生时,应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至于分期摊销还是一次转销,则有较大的分歧。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开发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将开办费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损益,虽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但在开发企业开始经营时,一般不可能有经营收入,这样就会使开业当月发生较大亏损,这在核算上有失公允。不论分期摊销还是一次摊销,开办费均应将它自“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借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管理费用 ××× 贷: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若金额不大,可直接计入当月管理费用。
企业用银行存款归还到期的短期借款600000元几支付短期借款利息9000元做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600000 应付利息9000 贷:银行存款609000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拓展资料1、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2、借款收到的现金反映的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现金,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借方数额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贷方记录分析填列。3、短期借款一般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需用的资金或为抵偿债务而向银行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的款项。4、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生产经营资金600000元,年利率8%,借期6个月,到期一次归还本息。会计分录如下:①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短期借款600000 ②月末计提利息费用时: 各月计提利息金额=借款额×年利率÷12 600000×8%÷12=4000(元) 以后各月照此计提利息费用,以此类推。 借:财务费用4000 贷:预提费用4000 ③10月1日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600000 预提费用20000 财务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624000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固定资产而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款项。 5、某企业2002年1月从银行借入长期借款2000000元,用于扩建厂房,年末完工交付使用。借款期为3年,年利率8%,每年年末归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清本金。会计分录如下: ①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借款2000000 每年应计利息=本金×利率=2000000×8%=160000(元) ②2002年12月完工交付使用时计算计入工程利息: 借:在建工程160000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60000 ③2002年末支付银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60000 贷:银行存款160000 ④2002年按月计提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13333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3333 第二年末偿还借款利息会计处理同③。 第三年末计算应付利息的同时归还本息: 借:财务费用160000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60000 借:长期借款2160000 贷:银行存款2160000 。
企业所得税可否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可否委托代征资讯
企业所得税可以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的扣缴义务人,目前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不多,主要有发放工资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工程单位为代扣分包工程单位的营业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等。委托代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而税务机关本着方便、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委托某一单位进行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法定代扣单位:税法规定的有代扣义务的单位,比如:你的单位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你的单位就是法定代扣单位。委托代征单位:税法没有规定某单位是是法定代扣单位,该单位没有代扣义务,税务机关就会与该单位签定协议,让该单位代征,代扣。比如:锲税委托房管局、土管局代征。房管局、土管局就是委托代征单位。
货物贸易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上说的转让财产所得指的是不动产和权益性投资项下。对于货物无需代扣代缴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了一笔业务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要办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吗?
不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的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税金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税金计算公式: 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抵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抵税如何做会计分录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季度缴纳,也可以按照月度缴纳。一般适用税率为25%。本文就针对企业所得税抵税会计分录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企业所得税抵税的会计分录先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企业所得税:指的是税务机关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一般税率为2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分录如下所示: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金贷:银行存款从支付的管理费用中扣除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分录如下所示: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金银行存款预缴企业所得税抵缴的账务处理1、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做以下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企业多缴的税款是否可以抵缴查补的税款?答:企业多缴的税款是可以抵缴查补的税款的。1、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企业所得税多缴后可以抵缴以后的应纳税额。3、对于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或经过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反映
分别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
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的产品检测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的产品检测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文件规定?
居民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则需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并无补缴税款的义务,欠缴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但税务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300%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第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因为1200是含税的,所以它由不含税额金额与税额组成,所以一般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就是分母加上17%。公司算的对,其中含税金额=1200/[1-5%-17%*1.11/(1+17%)]。分母1.11说明那三税是由外贸公司已缴纳,1200中不含有这三税,所以乘上1.11,再减去所得税税率就对了。就是包含附税的原因。17%/(1+17%)是求其增值税的税额,而附税=增值税*附税税率=[17%/(1+17%)]*1.11如果不考虑附税就不乘以1.11就行了再根据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将美元换算成人民币的形式记账。
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所以,你支付给股东的红利是要正常缴税的。并根据第三十七条 你公司有义务针对付给境外企业的红利代其扣缴所得税,税率10%,从支付款项中扣除。原创回答,希望能帮到你,他人请勿转载。
信息技术服务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案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由于本题只有加法且只有一步,所以我们直接算就行了,用10+2得出答案就是12。
向境外支付报名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来说,向境外支付报名费不会被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过,如果你的报名费是针对境外的培训和技能认证,而且境外这边的境外机构来到国内来履行合同,或者你是在境外购买了境外企业的货物,那么此类情况下,可能会被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该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公司替国外企业负担的税金,不是企业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
企业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应怎样做会计分录?
企业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应怎样做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满意答案期待5级2010-06-081、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追问: 发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对吗?如果这样的话,他实际上并没有收到钱啊,只是少发放了一笔钱。 回答: 放发什么呢?向谁发放?是指年底向股东发放税后利润还是什么?如果年底向股东发放利润的时候,借: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冲减实际应分配利润) 追问: 还是不大明白,明明是要付钱给别人,怎么会涉及到其他应收款 回答: 你的问题能否说得具体一点?到底要问几个问题,请分别列出来,以便大家帮你解答。 追问: 就是说,到年底你的企业要分配股息红利给你的股东,但是这部分分配的钱税法规定企业要代扣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这代扣的这部分钱应该怎样做会计分鲁?谢谢回答 回答: 你的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你仔细看看我的回答吧。代扣代缴时的分录我第一次已经把分录给你了 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吗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代扣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在股利是扣的,借: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2015年9月7日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企业向境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应当在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请参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稿酬所得怎样代扣代缴 降息是指银行利用利率调整,来改变现金流动。当银行降息时,把资金存入银行的收益减少,所以降息会导致资金从银行流出,存款变为投资或消费,结果是资金流动性增加。降息会降低贷款利率,推动企业贷款扩大再生产,鼓励消费者贷款购买大件商品,使经济逐渐变热。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一、纳税对象: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征税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凭证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金 (凭证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原件交对方作为收回款项的依据); 贷:银行存款。 从支付的管理费用中扣除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金; 银行存款。 常见问题: 问:我公司与国外企业签订了一项劳务合同,按规定这笔劳务属于来源于国内所得,所以我公司在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根据双方约定,这笔所得税款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笔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该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您公司是扣缴义务人,您公司替国外企业负担的税金,不是您企业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您公司税前扣除。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加我,我可以告诉你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样做分计分录 交纳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计提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金额小可以工资中扣除 企业代扣代缴利润分配预提所得税,怎么做分录 (1)计算出应支付给外国公司的款额: 借:利润分配一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2)计算应代扣税款 借: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3)实际代交所得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申报
法律主观: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 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国内的一家 公司 付给 香港 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 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国内的一家 公司 付给 香港 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代扣代缴吗
法律主观: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 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国内的一家 公司 付给 香港 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制定情况。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时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须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税 法规 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外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境外付汇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应付账款—某某单位,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把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缴纳给税局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是怎样入帐的?
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1、概念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2、计算步骤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 [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境外所得税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 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国内的一家 公司 付给 香港 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的时候,借:应付账款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代缴的时候,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7日后加收滞纳金什么意思
因为扣缴义务人所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即7日内解缴。超过7天还没缴入国库的,就要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了。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 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国内的一家 公司 付给 香港 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美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怎么确认外汇牌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怎样入帐
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1、概念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2、计算步骤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 [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境外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代扣时:借:应付账款等科目;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代缴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1、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4、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意思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所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指支付款项的企业或者单位在支付给企业收入时,对企业取得该项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佣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发票,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或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因此,支付佣金应取得发票,在取得收款方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的,我在广州,业务中常遇到,一个一个问题来讲。(1)首先要看你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是否之前有接受台湾公司相关的一些特许权使用的费用,比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等。如果有,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如果没有,按咨询劳务费来征。(2)如果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讲到计税依据,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是=(100000-100000*5%)*1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是=100000*10%。相关法规为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了“收入全额”,不能再减应征的流转税了。(3)如果是按劳务费来征,地税的营业税从09年开始是逃不掉的了,但国税不是象特许权使用费来交10%的预提所得税的,是考虑是否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这边的操作中,因为台湾没有与中国签税收协定(不象其他有签协定的国家地区),两国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定义、期限的约定,所以台湾公司如果有到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华天数几天,只要踏足中国,都假定已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在华超183天才成为“常设机构”的),按“劳务收入*10%核定利润率*25%”计税。各地的核定利润率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台湾企业一天也没有来过中国,所有劳务都在境外提供,可以在国税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包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出口付汇只会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会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的时候, 借: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代缴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补充申报代扣代缴的个税,自然人需要APP重新汇缴吗?
代扣代缴的企业不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年度的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个人,需要在次年三个月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相当于进行汇算清缴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一般情况下都是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因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这块,税务貌似还没开发出单独申报的模块。只有在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才会有个人补充申报模块。扩展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一、汇算清缴期限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二、应注意的是:⑴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⑵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⑶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⑸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非居民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1、非居民代扣代缴增值税根计税依据是合同和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一般来讲合同和发票应一致,但是考虑到框架合同以及合同后的调整事项,会不一致,所以以发票为准。发票金额应作为含税金额。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是什么意思?
关于 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有相关介绍如下,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支付的货款,需要按我国税法的要求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给境外款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同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银行存款。
外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提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同额除以(1加税率)乘10%。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提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同额除以(1加税率)乘10%。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反应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做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进口材料支付的关税在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列示。进口材料支付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列示。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第一条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16年5月1日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不复存在,我们不再考虑。上述文件仅针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其他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属于上述规定中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取得收入,且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情形,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手续费返还款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手续费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关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政策,在进行返还的时候,如果是符合上述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返还。另外,不同的税费的政策是不同的,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首先要对税费的种类进行区分,然后,我们再根据相关的政策进行缴纳税费。
对外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发票,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或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 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因此,支付佣金应取得发票,在取得收款方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次申报有滞纳金吗
有。代扣代缴是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扣缴纳税人的税款并上缴国库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通过该方式上交所得税的企业按次申报是有滞纳金的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法律分析: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吗?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商标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税款扣缴义务人如何纳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通过小编老师针对境外非居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资料介绍,相信你们都非常清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应该是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其他的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这里找老师进行交流学习,对你们肯定有所帮助的.
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规定
法律主观:现在的所得税,是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人对自己的劳务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要交纳多少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对于企业自查中,所补缴的税款同时也需要缴纳滞纳金。如《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第七条对自查确认的应补税款,由纳税人在自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同时向主管国税局稽查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费用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进口商品需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进口商品,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在境外采购货物销售给客户,销售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进口商品是指一个国家本身不生产而从国外购买以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的商品。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1、概念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2、计算步骤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以上就是小编对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的全部介绍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记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借记应付款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
对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代扣时:借:应付账款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代缴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代扣代缴是什么意思?代扣代缴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现行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温馨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需要结转吗?企业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为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4、缴纳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这样算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4、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分录怎么做
向境外企业支付货款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分录:支付货款的时候代扣企业所得税,借:应付账款—某某单位,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扣缴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即企业的所得税代扣代缴,指企业以代扣代缴的方式为取得所得的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费的过程。其中个人所得税是主要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负责代扣代缴的企业应当在纳税期间内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费,若出现逾期申报和缴纳的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意思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所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指支付款项的企业或者单位在支付给企业收入时,对企业取得该项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企业职工花名册应包含哪些东西
企业职工花名册应包括职工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职称资质、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入司服务年限等。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拓展资料:职工花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花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花名册内容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二是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三是用工起始时间,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四是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除上述内容以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还可以记载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有关的其他一些内容。为免发生争议和防止用人单位造假, 职工名册应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花名册
企业职工花名册应包含哪些东西
企业职工花名册应包括职工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职称资质、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入司服务年限等。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拓展资料:职工花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花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花名册内容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二是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三是用工起始时间,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四是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除上述内容以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还可以记载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有关的其他一些内容。为免发生争议和防止用人单位造假, 职工名册应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花名册
请问企业员工花名册是什么
一般来说,公司花名册会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岗位信息两大板块的内容: (1)员工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出生日期、年龄、籍贯、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婚姻状况、联系电话等; (2)员工的岗位信息:工号、部门、岗位、职级、入职时间、转正时间、在职年限等。制作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到excel表格就可以了。如果想要更方便的制作员工花名册,建议使用壹人事平台的花名册,免费的。可以自动生成人事分析报表,提供员工转正、合同续约提醒。模板如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添加字段
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中处置的几个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理的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这不仅直接涉及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也涉及到对企业职工的利益保护。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在原有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只不过是国家以划拨等方式将其划归企业无偿使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尤其是实行公司制改造后,企业将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主盈亏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独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意味着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也将由企业依法自行支配,国家无权任意干预。国家对于改制后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只能够享有资产股东权益。此时就提出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定价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对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公正对于国家和企业都公平,评估不公正将势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受损害的一方通常是国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改制前的企业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企业职工的利益也是息息相关的。企业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改制前人人都可以从中受益,改制后由于实行股份制,必然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将其折合成股份,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利益。 国企改制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具备的条件:1、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原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原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二)处置的方式。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出资(入股)方式来处置:1、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原企业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原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与改组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由原企业收取租金;原企业亦可采取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2、采用租赁方式的,原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经出租方同意后,原企业可以将该土地转租给股份公司,或者原企业把该土地租赁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转让给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向出租方直接支付租金。3、某些关键领域、基础性设施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进行改组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三)处置的程序:1、由原企业或其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2、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均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原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以上方案由原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审批。3、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的,原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原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几个问题。在企业改制中,对土地使用权有如下几种处置办法导致了不良后果: 1.将国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优惠给企业。一些地方因没有提留转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而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优惠价格出让给企业。个别地方甚至规定,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高度时,行政划拨土地就送给企业,以此作为国家对企业改制的一种鼓励措施。这种将职工转换身份的置换费(或叫职工工龄补偿金)和政府对企业改制的优惠捆在一起的做法将带来两个不利后果:一是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企业的资产是出资人的,以资产形式优惠给企业,其优惠就落到了出资人身上,但其中确有职工的有关费用在里头,这就给改制企业今后的资产界定带来了困难;二是不利于职工观念的转变,因为在企业改制时没有以职工身份置换的名义提留过资产。政府对企业改制进行支持是应当的,是利国利民的,但是应当讲究实效,讲究方式,不能盲目地进行优惠,不能因为不合理的优惠而给改制后的企业带来新的矛盾。对于土地使用权问题尤其是如此2.用增加负资产的办法提留职工有关费用。有些企业法人在本身没有净资产,或资产不够提留职工有关费用时,就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捆在企业法人资产中,用增加负资产的办法提留职工有关费用,导致职工有关费用的提留虚化。一旦改制企业再次破产,职工将认为企业改制时国家对职工的补偿金没有实际到位,这就给改制企业留下了隐患。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企业一方面要改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扭亏增盈;另一方面企业又不能将职工的利益置之不理,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企业改制的最终目的。但是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这样就出现了矛盾:如何在改制中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进行费用提留?而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捆在企业资产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但是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这一问题有望从正面得到解决。3.土地资产的评估不合理。土地是一种增值不动产,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应当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否则可能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有些地方规定:企业改制的资产统一按重置价评估。这个评估方法对商贸用地是很不合适的。有的企业在改制时,资产一时难以变现,职工的安置费没有来源,就采用实物资产安置职工的办法。即按评估、确认的价格将店面等资产作为职工安置费分给职工。由于土地资产的增值,一旦变现,则土地的级差地租将被职工个人不合理占有。目前对这部分差价究竟如何处理许多地方还没有规定,极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此外,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评估结果也缺乏有效的责任制度。企业在改制时漏估或低估资产,其好处被持大股的人占有,引起职工不满的纠纷时有发生。4.集体企业改制时机械地参照国有企业的土地优惠政策。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属国家所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本不应以行政划拨的土地出让金来安置集体企业的职工。但为了保持社会稳定,集体企业改制时未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变现,往往同意将土地出让金用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结果有的地方在集体企业本身的资产可以安置职工的情况下,仍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价出让,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一)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如系国有企业,因转让、入股等需要而进行评估时,应先经其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向当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获得立项批准后,才能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国有企业只是为了解自己资产情况而要求评估并不一定要立项,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则不需要立项这个手续。 评估工作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资产评估机构正式订立委托合同书开始。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的委托后,即开始组织项目评估小组开展有关的评估工作。整个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步是评估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步是评估工作。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1)收集有关的资料:被评估地块的地级资料,城市规划资料以及被评估地块所处地段等级资料,被评估地块的批租文件资料,地产市场成交实例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有关政策规定,地产市场供求双方的情报等等。(2)现场勘查:地块的面积、形状和坡度;地质水文条件;地上物与地下物的分布情况,地块的经济地理情况等。(3)分析测算有关的数据:测算被评估地块开发建设总成本,估算开发建设完成后能实现的市场销售额及投资回收期,估算开发建设和经营投资盈利率,初步试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二)影响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因素 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时必须考虑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这些因素有物理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1)物理因素有:面积、位置、地块形状、坡度、临街面宽度、气候水文的历史状况、自然景观等。2)经济因素有:当地的产业结构情况、生产技术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储蓄水平率、财政金融和物价状况、市政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备程度和质量、城市发展规划对被评估土地的影响、用地性质、市场供求状况;(3)社会因素有:人口发展趋势、居民的教育状况、社会福利制度、交易与收益的习惯、环境污染状况等;4)政策因素有:容积率现置等城市发展计划与建筑法规、治安保卫和消防能力、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原有建筑的拆迁费与人员安置费标准、中外合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份额规定等。(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原则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评估应当掌握以下的原则: 1.合法公正的原则。土地评估机构是一种中介服务结构,具有相应的行业要求。由于其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对当事人起到参照的作用,有时甚至成为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最终依据。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其评估的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否则,土地使用权评估也就是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土地评估机构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工作,首先要遵循合法的原则,即必须遵循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和资产评估的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力求公正,做到符合客观实际,按照科学的估价标准、评估方法和程序来评估。目前土地评估大量存在的问题就是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不客观,过于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素。 2.有利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其出让前的评估工作,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亦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工作要考虑到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 3.区别对待。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按照不同区域以及各块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的大小来确定。例如上海的土地在市区分为六块,郊区分为三块。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土地是不动产,其价格当然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当然具有不同的价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则。同一块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经济效益就会不同,因此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项目评估其出让价格。最大使用效益有时动态的、发展的,最大使用效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项原则比较难掌握,要求评估机构有较丰富的经验,同时对于相关的信息业要有很好的了解。(四)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评估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企业改制中,由于部分土地资产进入企业净资产,因此在使用每一种评估方法进行土地资产评估时都有一些应注意的事项。 1.现行市价法 由于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因素非常多,而许多参数又很难计算,因此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比较简单易行。现行市价法是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是在采用该方法进行评估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在进行比较修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在客观条件上一致,但价格内涵不同,仍然要进行修正。如评估对象的客观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与比较案例条件一致,但由于资产界定过程中,部分开发费用已计入到其他资产中,因此评估价格内涵为“三通一平”,此时就要对比较案例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比较法评估的价格内涵与成本逼近法评估的价格内涵的一致性。(2)对土地面积大小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企业改制中土地用地规模不一样,对土地价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此,对土地面积的大小修正必须引起注意,具体可采用开发区内土地估价的方法,将选择的小土地实例价格修正到与改制企业用地面积相同的土地价格。3)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要求之间的差别,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条件,进行适当的修正。比较案例土地价格一般是根据最佳利用原则确定的,有时待估对象与比较案例的规划条件一致,但待估地块现状没有达到规划条件,并且企业仍然按原来现状利用,此时就应该对比较案例进行规划条件的修正,使与待估地块条件一致,也就是说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评估必须考虑用地现状。 2.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也是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采用该方法评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重置征地费。进行企业改制的许多土地是早期取得的,征地费用的原值与评估时的差别很大。因此,在评估时必须按评估对象所在的位置重新估算征地费(或土地取得费)的情况,而不能用征地原值,即估算估价期日的征地费(或土地取得费)。(2)仔细分析征地费(或土地取得费用)的情况。在企业改制工作中发现征地费用的构成以及征地标准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地方由于征地单位或项目不同有很大差别,一般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在应用成本逼近法时,应采用客观费用,而不是实际费用。(3)确定合理开发费用。在确定开发费时,不应以实际的开发费用为依据,而是以界定后的土地资产的内涵为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中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完善。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土地使用权处置不当,改制企业就很有可能留下后遗症,国家花了钱,却办不成好事。要避免以上问题,笔者以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要明确一个观念:即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资产,更不是集体企业法人的资产。在企业改制中,因为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其它资产的处置政策不同,因此两类资产必须分开评估、分别对待,并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情况单独报批处置。 2.要有条件地运用土地资产优惠政策。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企业资产不够职工有关费用提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先得保证用于职工有关费用的提留,包括在职职工的身份置换费,遗属、直系亲属及精简下放人员的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和内退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资产出现负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后得首先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负资产。集体企业改制时除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用于职工安置外,不存在弥补企业负资产的问题。 3.不要勉强按零资产改制。有些企业对原有资产进行核销、剥离和提留后,即使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全部贴上,还出现较大的负资产,但是由于地方财政拿不出钱,往往是采取按零资产改制的办法,这样无意中造成了虚假出资和虚假提留或提留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勉强按零资产改制,而应该按以下顺序调整资产: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剥离数―核销数+(未执行优惠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职工费用提留)。这个顺序体现了如下精神:一是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企业法人资产分开处置,企业总资产中不包括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剥离和核销都在企业总资产中冲减,这体现了先用企业法人资产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当企业法人资产出现负数时,再用括号内的正数资产来弥补其负数,如括号内资产是负数,当视负资产大小确定改制形式:如负资产很大,一般要求采取破产或解散的办法;如负资产不大,则可实施股份制改造,但必须有全体出资人同意承担负资产的承诺书。二是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职工有关费用的保证,如果括号内是负数,企业又没有其它资产用于职工费用提留的,一般要求采取破产或解散的办法。 4.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按市场比较法评估。市场比较法评估有如下好处:便于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对评估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可以追究其评估责任;有利于提足各项费用,减少国家对改制企业的欠帐;将国有资产优惠在明处,可以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 5.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购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及时安置职工,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一些变现比较容易、资产增值明显的商业网点等要统一收购起来,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交由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资产变现。
限上企业与规模以上企业的区别
限额以上企业也就是规模以上企业.这是一个统计术语。一般以年产量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制订了一个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国家统计时,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作出统计,达不到规模的企业就没有统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10年之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2011年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对此所有的主要统计指标为:工业总产值和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包括销售的成品价值和对外加工费收入二部分。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总公司为小型企业,但分支机构达到中型企业的标准,分支机构应依总公司模定企业规模,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什么叫服务业限上企业和大个体企业?
限上企业:是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简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就一定规模以上的商业企业。
限额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以上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企业的区别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新的划型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确定了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共同作为划分工业企业规模的依据。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按此新标准,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根据2002年全国工业企业的年度数据,划分出全国新的大型工业企业1588家。 5、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有关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家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22日) 22日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22日) 国家统计局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新的划型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确定了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共同作为划分工业企业规模的依据。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按此新标准,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根据2002年全国工业企业的年度数据,划分出全国新的大型工业企业1588家。 5、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有关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家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22日) 22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如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 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规定: 1). 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6.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7.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 1).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8.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 1).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2).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能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 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 9.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国家统计局国家年鉴里面查数据,在国内贸易里面有个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情况,这个限额以上是什么意思?
根据统计制度规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指标涉及四类企业的数据采集: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限额以上的起点,零售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面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实施抽样调查,两方面数据汇总就形成全社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指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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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入限是什么意思
企业入限是指新建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限额以下商贸企业成长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国家或地方为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夯实发展后劲和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
规模以上企业是什么意思?
规上企业是规模以上企业的简称。一般以年产量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制订了一个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当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0〕87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0年年报统计范围仍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扩展资料:四大意义1、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的需要。2、定期衡量地区主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3、科学决策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4、培育壮大市场经济主体增强发展后劲的需要各类单位“入库”条件及所需材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上企业
批发企业的限额标准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多少万元
法律分析: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统称限额以上贸易企业。3、资质内建筑、房地产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以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4、规模以上服务业:(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律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制度及分类标准(17)》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1.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3.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6.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