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并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保持了协调。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我国企业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其中,小企业的数量约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7%,从业人员约占53%,资产总额约占42%,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并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了尽快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专门为小企业“量身定做”,它的实施必将对小企业会计实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和规范指导作用,为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纲,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对小企业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同时立足于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了有序衔接。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即可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又可体现会计核算的成本效益原则,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对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行分析,有助于小企业在处理会计实务问题中准确把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本文主要从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和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同等三个方面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会计科目上设置方面的异同 《企业会计准则》共设置会计科目162个(其中一般企业93个),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相对简单的特点,只对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因此只设置会计科目66个,虽然数量明显减少,但是在会计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上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小企业拥有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小企业会计准则》第3条规定: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时,或者因为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上保持一致,既为小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提供了方便,又为提高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奠定了基础。 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贯穿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列报的相关规定,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会计核算质量参差不齐,简化小企业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符合小企业现状,有利于降低会计核算成本,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一)会计要素确认方面的差异 由于在小企业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较少且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进行了简化,主要体现在收入要素的确认。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为重要条件,特别关注风险报酬是否转移,而这一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将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淡化了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避免了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 (二)会计要素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会计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以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在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着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上除了几种确实无法获得历史成本的情况以外(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政府补助资产没有凭证),统一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1.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笔者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历史成本比较容易获得,且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然而,其中有关减值迹象的判定、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以及折现率的估计等无一不涉及到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简化理念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体现。 2.对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小企业会计准则》第47、52条分别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例如,对小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原因是获取所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需要具备相应的市场条件,而在我国目前公开的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另一方面,收入金额是否公允,同样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标准的简化,可在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小企业会计核算的效率,符合成本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