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境内居民在没有获得银行备案的情况下仅仅依据37号文规定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成熟、行权等行为。2、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境内居民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成熟、行权等行为。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后,境内居民以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身份参与了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4、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境内VIE公司(VIE结构中)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5、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设立的且已经完成37号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或以信托的形式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地区外汇管理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