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

基本周期是最小正周期吗?

通俗定义 对于函数y=f(x),如果存在一个不为零的常数T,使得当x取定义域内的每一个值时,f(x+T)=f(x)都成立,那么就把函数y=f(x)叫做周期函数,不为零的常数T叫做这个函数的周期。事实上,任何一个常数kT(k∈Z且k≠0)都是它的周期。 严格定义 设f(x)是定义在数集M上的函数,如果存在非零常数T具有性质:f(x+T)=f(x); 则称f(x)是数集M上的周期函数,常数T称为f(x)的一个周期。如果在所有正周期中有一个最小的,则称它是函数f(x)的最小正周期。

请问会计核算形式的概念,意义,种类及其选用的基本要求?

请问会计核算形式的概念,意义,种类及其选用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形式就是指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和账务处理程式相互结合的方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式、账务处理程式或者记账程式。 我国各经济单位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1.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2.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3.多栏式日记账核算形式; 4.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5.日记总账核算形式; 6、通用日记账核算形式 合理的、适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求: 1.要适应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特点、规模的大小和业务的繁简情况,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 2.要适应本单位、主管部门以至国家管理经济的需要,全面、系统、及时、正确地提供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 3.要在保证核算资料正确、及时和完整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地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节约核算费用。 4.应改变与会计人员的分工和协作,便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意义: (一)可以使会计资料的处理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确保会计记录正确、完整,会计资讯相关、可靠; (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会计核算环节和手续,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三)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分工协作、责任划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也有重要意义。 比较主要会计核算形式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等。其适用范围如下: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二、说明 1、账务处理程式,又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式或会计核算形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账簿组织和记账程式。账簿组织是指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络方法;记账程式是指由填制、稽核原始凭证到填制、稽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的工作程式和方法等。 2、企业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式主要有三种,如上所述,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为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是直接根据记账凭证对总分类账进行逐笔登记。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是先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是先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以科目汇总表为依据登记总分类账。 3、优缺点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缺点是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的优点是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缺点是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并且按每一贷方账户编制汇总转账凭证,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的优点是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易于理解,方便学习,并可做到试算平衡;缺点是科目汇总表不能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对账目进行检查。 请说明《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物件;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物件,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物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体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 其有二层含义: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体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资讯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资讯,保证会计资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具体要求: 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 2.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资讯的完整性; 3.会计资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不能模糊不清、不能晦涩难懂,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具体要求: 1.纵向比较: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资讯要具有可比性。 2.横向比较:不同企业的会计资讯要具有可比性。 五、实质重于形式 1.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2.大多数的业务交易,其法律形式反映了经济实质;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形式没有反映经济实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按照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账务处理。 六、重要性 1.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应当完整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要求将所有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完整、全面的计量、报告。 2.重要性的判断取决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相同的金额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重要性理解。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费用和损失。 八、及时性 1.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及时性要求体现在会计资讯收集、加工、披露、报告等各个环节。 3.及时性对相关性和可靠性起著制约作用。 储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巨集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物件;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物件,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物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体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体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简述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物件;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物件,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物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体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体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目前,常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主要有哪三类。 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 B依法设定会记帐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B依法设定会记帐薄) 依法设定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与方法是什么?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x0dx0a 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数据处理与信息加工的程序。它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x0dx0a 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为一种基本程序或方法都有其具体内容,并需要采用一系列专门方法。x0dx0a (1)会计确认。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确认某经济业务事项,能否记入会计信息系统,并列入会计报告的过程。即是否记录、何时记录、当作哪一项会计要素来记录;应否计入财务报表、何时计入、当作哪一项会计要素来报告。会计要素项目确认和时间确认是会计确认的核心。x0dx0a 要素项目确认包括两个方面:x0dx0a 第一,此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是否属于会计核算内容;x0dx0a 第二,此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归属哪一个要素项目。x0dx0a 此两项确认的基本标准是:第一,必须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第二,此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x0dx0a 时间确认的基本标准是按哪种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来确认:即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来确认交易或事项。x0dx0a (2)会计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项财产物资都须以某种尺度为标准确定它的量。x0dx0a 会计计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货币计量通常以元、百元、千元、万元等为计量单位。计量属性是指计量对象可供计量的某种特性或标准,如资产计量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成本等属性。x0dx0a (3)会计记录。是指各项经济业务经过确认、计量后,采用一定的文字、金额和方法在账户中加以记录的过程,包括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再以记账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会计记录包括序时记录和分类记录。在记录的生成方式上,又有手工记录和电子计算机记录。x0dx0a (4)会计报告。是指以账簿记录为依据,采用表格和文字形式,将会计数据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手段。x0dx0a 二、会计核算方法x0dx0a 会计核算方法是对会计对象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反映和监督所应用的方法。主要包括:(1).设置账户(2).复式记账(3).填制和审核凭证(4).登记账簿(5).成本计算(6).财产清查(7)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专门方法。x0dx0a (一)设置账户x0dx0a 设置账户,是根据经济管理的要求,将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对象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要将它们进行系统地核算和全面的监督,就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取得各种不同性质的核算指标。会计账户的设置,是会计核算制度设计的一项主要内容,对于正确运用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核算方法,都具有重要作用。x0dx0a (二)复式记账x0dx0a 复式记账法就是对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账户中相互联系地进行登记。采用这种方法记账,使每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发生对应关系,同时,在对应账户上登记的金额相等,即保持平衡关系。通过账户的对应关系及金额相等的平衡关系,便于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关系,检查有关经济业务的记录是否正确。由此可见,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可以相互联系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便于核对账簿记录是否正确。x0dx0a (三)填制和审核凭证x0dx0a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为了审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保证帐簿记录正确完整而采用的一种专门方法。对于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都要由经办人员或有关单位填制凭证,并签名盖章。所有凭证都要经过会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核,只有经过审核并确认无误的记帐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通过填制和审核凭证,可以保证会计记录有根有据,并明确经济责任,监督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x0dx0a (四)登记账簿x0dx0a 账簿是用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设置账户是为了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反映,以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不同性质的核算指标。登记账簿就是将所有的经济业务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记入有关账簿。登记账簿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使大量分散的会计凭证归类、加工成完整、系统的数据资料,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要求。x0dx0a (五)成本计算x0dx0a 成本计算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一定对象和标准进行归集和分配,以计算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成本计算,可以核算和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节约或超支,成本计算提供的信息是否是企业成本管理所需要的主要信息。正确地选择成本计算方法,准确地计算成本,不仅对企业降低成本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企业正确计算利润的前提条件之一。x0dx0a (六)财产清查x0dx0a 财产清查就是盘点实物、核对账目,查明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实有数额,并查明实存数与帐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x0dx0a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加强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监督财产的合理使用,挖掘财产物资使用潜力,改进财产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整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它是会计核算必不可少的方法。x0dx0a (七)编制会计报表x0dx0a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一定时期内账簿记录内容的总括反映,也就是对编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加以综合反映的一种书面性文件。它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不仅可以为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时服务,也可以满足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为了正确报告会计信息,应当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信息,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什么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有哪些基本原则?

  这四条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并不是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会计主体前提,一是可以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二是可以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将延续下去。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下去,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一定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  在货币计量前提下,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例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销售也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  三、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四、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作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五、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就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作出经济决策,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坚持这一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七、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首先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九、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等。  十、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企业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将资本性支出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收益性支出列入利润表,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经营成果。这主要是因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而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  十二、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并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并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来处理。  十三、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有哪些?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审计意见的基本类型有

问题一:审计报告有哪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形式和作用是什么?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包含的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属于无保留意见,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否则,不能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问题二:审计报告意见有哪四个基本种类 无保留意见(就是最常见的、没问题)、保留意见、无法表达意见、否定意见类型 问题三:审计意见包括哪几种类型,各类型的审计意见有何适用情 审计报告意见有四个基本种类: 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有: 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段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1、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2、保留意见。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3、否定意见。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4、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带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带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以上内容引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11月1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2010年11月1日修订)。 问题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有哪几种 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即注册会计师在顺利实施了必要的审计之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合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一贯性原则。一般情况下,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报表的可靠性较高。 2.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即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之后,承认已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从整体来说,是公允的,但在个别的重要会计事项持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即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单位会计报表严重失实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公司的报表无法被接受,其报表已失去其价值。 4.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到种种限制,不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公司经营中已出现重大问题,报表基本不能用。 持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这两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比较少见。而根据有关规定,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该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依据。 (3)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可以看出,被出具这种审计报告的公司报表有一定的问题 问题五:审计报告有几种类型?发表不同的意见分别需满足什么条件!如何表述? 1,无保留意见。最标准的意见类型。财务报表公允,合法,审计范围没受限。 “我们认为XX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编制。。。”开头2,保留意见,在整体公允的前提下,要么不合法,要么审计范围受限。但是影响程度又不至于到否定和无法表示。 意见段前面会有说明段,具体描述为什么出具此意见类型 意见段以“除上述影响之外,我们没有发现XX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编制。。。”3,否定意丁,不公允,不合法。 “承前所诉,XX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编制。。。”开头4,无法表示意见。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XX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5,无保留里面有一个特殊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就是企业的报表符合无保留的条件,但是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如面临一项还未裁决的诉讼。或者是引起对持续经营能力的怀疑。被审计单位虽然披露了,但是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强调段说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X所述,。说明面临的事项或者持续经营能力的怀疑。。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问题六:四种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分别在具备什么条件时出具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2.发表保留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3发表否定意见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4.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问题七:审计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般都是书面的,从外部直接获取的:如银行询证函、现金监盘表、存货监盘表、固定资产监盘表、被审计单位行业情况、法律情况的了解等,通过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如:土地证、房产证、银行对账单、车辆行驶证、凭证、账套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问题八:审计报告有哪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各适用于什么情形? 审计报告类型按照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审计报告可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审计理论,无法表示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放弃发表意见的情况,并不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该文件或记录是根据为检查发行证券的公司对证券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所编制的;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从国外审计文献看,尚未发现将无法表示意见作为一种审计意见。实际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企业的质量有关。假如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假如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假如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定,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假如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修正审计报告,而该事项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具体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并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遗憾的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于客户压力,随意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或将本应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仅仅作为强调事项加以说明,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 问题九:什什么是审计报告?有哪些类型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从而履行业务约定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讨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元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元保留地表示满意。元保留意见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合法、公允和一贯的,能满足非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是指与无保留意见相反。认为会计报表不能合法、公允、一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4)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无法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问题十: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含义 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公司签发的是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加上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保留、否定和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 一般公司都希望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证明公司经营业绩各方面不错,一旦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就基本意味着公司存在问题。

什么是规模经济理论 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

规模经济理论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也是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规模经济理论是指在一特定时期内,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即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兼并兼并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实现企业的规模效益,即产量的提高和单位成本的降低。兼并给企业带来的内在规模经济在于:通过兼并,可以对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横向兼并,可实现产品单一化生产,降低多种经营带来的不适应;纵向兼并,将各生产流程纳入同一企业,节省交易成本等。兼并的外在规模经济在于:兼并增强了企业整体实力,巩固了市场占有率,能提供全面的专业化生产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市场的需要。产生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看,亚当·斯密是规模经济理论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指出:“劳动生产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斯密以制针工场为例,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揭示了制针工序细化之所以能提高生产率的原因在于:分工提高了每个工人的劳动技巧和熟练程度,节约了由变换工作而浪费的时间,并且有利于机器的发明和应用。由于劳动分工的基础是一定规模的批量生产,因此,斯密的理论可以说是规模经济的一种古典解释。真正意义的规模经济理论起源于美国,它揭示的是大批量生产的经济性规模.典型代表人物有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1),张伯伦(EHChamberin),罗宾逊(JoanRobinson)和贝恩(JSBain)等。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大规模生产的利益在工业上表现得最为清楚。大工厂的利益在于:专门机构的使用与改革、采购与销售、专门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划分。”马歇尔还论述了规模经济形成的两种途径,即依赖于个别企业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组织和经营效率的提高而形成的“内部规模经济”和依赖于多个企业之间因合理的分工与联合、合理的地区布局等所形成的“外部规模经济”。他进一步研究了规模经济报酬的变化规律,即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规模报酬将依次经过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个阶段。此外,马歇尔还发现了由“大规模”而带来的垄断问题,以及垄断对市场价格机制的破坏作用。规模经济与市场垄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著名的“马歇尔冲突(Marshall"sdilemma)”。他说明企业规模不能无节制地扩大,否则所形成的垄断组织将使市场失去“完全竞争”的活力。之后,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和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伦针对“马歇尔冲突”提出了垄断竞争的理论主张,使传统规模经济理论得到补充。传统规模经济理论的另一个分支是马克思的规模经济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详细分析了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以大规模的生产与协作为前提的主张。他认为,大规模生产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效途径,是近代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基础上,“才能组织劳动的分工和结合,才能使生产资料由于大规模积聚而得到节约,才能产生那些按其物质属性来说适于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如机器体系等,才能使巨大的自然力为生产服务,才能使生产过程变为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马克思还指出,生产规模的扩大,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1)产、供、销的联合与资本的扩张;(2)降低生产成本。显然,马克思的理论与马歇尔关于“外部规模经济”和“内部规模经济”的论述具有异曲同工的结果.新古典经济学派则从生产的边际成本出发,认为只有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才能达到最佳规模。发展美国第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1970年)保罗·A·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生产在企业里进行的原因在于效率通常要求大规模的生产、筹集巨额资金以及对正在进行的活动实行细致的管理与监督.”他认为:“导致在企业里组织生产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来自于大规模生产的经济性。”从传统成本理论观点看,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在大规模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企业生产成本将不断降低,直到实现适度生产规模.如再继续扩大规模,则会因管理上的不经济而导致成本增加。对此,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哈维·莱宾斯坦(HarveyLeibenstein)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效率理论。哈维在《效率配置和效率》一文中指出:大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大企业,面临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小,内部组织层次多,机构庞大,关系复杂,企业制度安排往往出现内在的弊端,使企业费用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从而导致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这就是“X非效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企业病”.“X非效率”所带来的“大企业病”,正是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的内在制约。以美国学者科斯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理论则从市场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规模经济做出独到的解释。科斯在他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科斯认为,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以价格机制为导向的市场每组织一笔交易都要花费一定费用,即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市场信息的成本、谈判和签约的成本、合同风险的成本等.当生产同样产品、零部件以及工艺流程阶段的人将各生产要素集中生产时,就可以减少交易数目、交易次数和交易摩擦等交易成本。换言之,如果通过“组织”并以“权威”方式来“安排”有关活动,交易成本就会得到节省。这里的“组织”就是企业;“权威”是指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安排”代表了“交易的内部化”。因此,企业实际上成为市场的替代物.只有当组织交易时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等于其所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的规模扩张才会停止.此外,交易成本理论对企业的一体化问题也做了解释.科斯认为,当两个或更多企业组织的交易由一个企业来组织时,便出现了一体化,企业一体化的过程就是交易活动内部化的过程.或者说,企业间关系结构的每一步变化,都和规模经济有关.企业间合并是否成功取决于所增加的组织费用和所节约的交易费用的比较。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AlfredDChandler)在《看得见的手》一书中也指出:“当管理上的协调比市场机制的协调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现代多单位的工商企业就会取代传统的大小公司.”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理论阐明了企业代替市场机制组织交易条件下,管理对规模经济的贡献.企业管理水平越高,则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管理成本越低,从而企业规模扩张程度就可以提高.可见,交易成本理论不仅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同时也是规模经济理论的重要发展。经验总结1.规模经济理论告诉我们,通过购并活动实现规模报酬递增的原因,必然是由于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表现为:生产规模扩大以后,企业能够利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随着对较多的人力和机器的使用,企业内部的生产分工能够更合理和专业化;人数较多的技术培训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管理,也都可以节约成本。但是随着规模的继续扩大,生产的各个方面难以得到协调,从而降低了生产效率,用图形表示为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规模经济理论实质上是规模经济的工厂模型,反应的是投入与产出关系,这一模型反映的是工厂的技术经济条件,体现技术规律的要求,而企业在购并的过程中并不是以产出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即使是实现了最优的投入产出比也不是企业理想中的规模经济,因为作为一个理性的厂商,他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无论如何,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也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步骤之一。2.理论界认为规模经济至少包括三个层次,即工厂模型和众多企业在局部空间上的集中而产生的聚集经济,还有就是下文将要谈到的范围经济。聚集经济是由外部性所引起的,表现为LAC曲线的平移,外在经济使LAC曲线向下平移,成本节约。外在经济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厂商的生产活动所依赖的外界环境得到改善而产生的。何谓聚集经济,即经济活动在空间上呈现局部集中特征,这种空间上的局部集中现象往往伴随着在分散状态下所没有的经济效率,产生了企业聚集而成的整体系统功能大于在分散状态下各企业所能实现的功能之和。我们把这种因众多企业的空间聚集而产生的额外好处,称为聚集经济。属于不同产业部门的众多企业之所以会在某一局部空间上聚集,并形成聚集规模.通常也正是由于该空间点上存在着一家或若干家核心企业,这些企业所利用的正是该核心企业给它们带来的外部经济好处。聚集规模经济的存在对单个企业的规模扩张的作用是双重性质的:一方面,当聚集经济表现为正的外在经济时,由于众多企业彼此都享受着外在经济的好处,亦即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是较低的,此时单个企业并不存在规模扩张的客观需要.而是产生了组织分化的倾向,即把企业组织内部的某些职能分化出去,通过外部市场交易来完成。反之,另一方面,当聚集经济表现为负的外在经济(亦称为外在不经济)时,由于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较高,此时,聚集可能会诱使企业之间进行纵向一体化或横向联合,亦即产生组织整合的倾向,即企业规模将趋于扩大。3.建立在多样化经营基础上的规模经济,我们称之为范围经济。企业生产所面I临的最大制约就是市场容量不足,生产极易出现过剩。产业内的激烈竞争对企业形成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迫使企业千方百计地去寻求新的花色品种、新的使用功能、新的制造工艺。企业的这种追求竞争优势的行为是通过开展R D(研究与开发)活动来实现的,其最终结果则是形成了企业多元化经营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但因此而导致的规模扩张必须注意购并企业与被购并企业产品之间的关联性,这样才能产生范围经济,而且许多表面上无关的产品实际上具有关联性。例如,夏普公司的液晶显示技术,使其可以在笔记本电脑、袖珍计算器、大屏幕电视显像技术等许多领域都比较容易获得一席之地;摩托罗拉公司建立在其无线电通讯技术专长之上的核心竞争力,使其不仅在核心业务交换机等通讯产品中享有持久的优势地位,而且在BP机、双向无线移动装置和蜂窝式电话等产品领域也遥遥领先。以上三个理论都以购并后的生产能力为核心展开探讨,忽视了有效规模是在工厂规模经济条件下,由经营和管理等能力所决定的一个区间规模,并且受到市场的制约,利润率的最大化不仅需要成本最小化的支持,也需要企业控制好财务结构和财务费用,还要发挥对市场的影响力,争取价格自由等等。规模经济最终必须以资本利润率的形式表现出来,检验企业规模经济与不经济的最后标准是资本利润率。以下两个理论则涉及这方面的因素。4.在正统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的交易都实际上被假设是瞬间完成的,这意味着交易活动是不稀缺的,“交易费用”为零。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对这样的假设作了典范性的突破。在这篇论文里,科斯回答了他自己一直迷惑不解的问题:企业的起源或纵向一体化的原因。为了解释这个问题,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这一概念的首要含意是:交易活动是稀缺性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因而可以纳入经济学分析的轨道。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而必须进行合作生产。由于合作生产的总产品要大于他们分别进行生产所得出的产品之和,这样,每个参与合作生产的人的报酬也比分散生产时更高。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是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则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哪个更低。5.由“木桶理论”可引出这样的推论:一个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发展必须关注“瓶颈”环节,即找到最短的一块木板,只有做长了那块木板才可增加木桶的盛水量。如果将各项因素看成是支撑整个企业管理运作的平台,那么各部分能力的强弱失调,必将使得整个企业管理陷入混乱之中。快速做长短板子的最好方法是整合,整合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外部展开,比较而言,内部整合更为平稳。但长时间的以内部生产要素为改造重点的工作基本完成之后,单个企业所能挖掘的资源也将逐渐枯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面对“短板子”而没有做长的材料和能力。所以,转变思路,通过外向整合对全社会乃至全球的经营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配置和集成,依靠大环境上台阶,无疑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思路和方法。实现途径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可以找到企业实现生产中的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即通过购并活动使其资产、管理能力等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从而得到不断下降的LAC曲线。但是LAC曲线下降到最低点以后开始上升,这说明作为特定的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是可以无限扩张的,适宜的生产规模受到购并后企业资产存量、管理能力、人员分工等因素的限制,所以生产规模一旦超出了最优状态,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在大多数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企业在得到规模内在经济的全部好处之后,规模内在不经济的情况往往要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才会出现,所以大型企业之间的购并要考虑购并后是否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中小企业要实现生产中的规模经济,通过购并扩大生产能力确实是一个好办法。但购并需要成本。中小企业往往存在资金瓶颈,然而在存在聚集经济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也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这时大可不必从事购并活动。然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购并行为也不例外。生产中的规模经济未必能带来利润的最大化,它受到市场容量以及企业的其他能力的制约。即使实现了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如果市场容量有限,产品难以卖出,则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不断变换产品的品种、花色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实现范围经济,企业可以加强研发而对产品进行不断创新,或者购并其产品与本企业产品具有关联性的企业。到底是自主研发还是购并则取决于交易费用,如果企业内交易费用小于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就购并;如果企业内交易费用大于市场交易费用,则自主研发。同样,前面所谈到的聚集经济问题,聚集经济是由外部经济所引起的,外部经济的本质就是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如果企业生产活动所依赖的外界环境恶化了,从而提高了市场交易费用,这时进行购并又有了必要,企业可以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购并实现产业一体化,从而节约交易费用并实现规模经济。企业的规模经济除了受到市场容量的制约以外,还受到企业的管理能力、财务实力、市场营销等能力的制约。很简单,如果管理水平跟不上,那么过大的规模只会造成管理混乱而降低效益;营销渠道不够多,过大的规模就会造成产品积压;研发能力差,再大的规模、再多的产品也提供不了更强的发展后劲,反而造成过高的退出成本;财务实力差,资金短缺,正如人会贫血一样,规模的过度扩张必然导致企业的贫血;正像木桶中的水容量只取决于长度最短的那一根木板一样,企业的效率也取决于效率最差的那一环节。所以企业在购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地进行决策。内部规模经济影响因素影响内部规模经济的因素普遍因素:又称技术经济因素,决定企业的技术经济规模。企业的技术经济规模是指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起来的企业应该达到的规模。关键设备:每个大型企业的生产过程都包括许多环节,其中总有一些环节的机器设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起核心作用,这些机器设备称为关键设备。生产中各环节设备和人力的配套规模。如汽车厂:冲压设备100万套/年,发动机生产线50万台/年,汽车组装线6~10万辆/年。组合:1×2×10~17。1地理因素;2、地区劳动力与资本供应状况;3、地区市场规模;4、原料与燃料生产分布状况;5、地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与分布状况;6、地区对现代化大生产的接受能力。最优经济规模最优经济规模的确定1、根据普遍因素确定企业的技术经济规模;2、公倍数原则;3、一项关键设备的出力原则;4、确定企业规模经济曲线,得出随着工厂规模的每一变化,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上升或下降的幅度;5、根据地理因素确定具体地区的工厂的最优规模。外部规模经济集聚类型指向性集聚:为充分利用地区的某种优势而形成的产业集聚。同指向同产业部门集聚:基于一种区位优势而集聚了大量相同产业部门的企业。同指向多产业部门集聚:基于一种区位优势而集聚了大量不同部门的产业,形成产业群落。多指向多产业部门集聚:基于地区的多种区位优势集聚了大量不同部门的企业,形成多产业群落。经济联系集聚:为了加强地区内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而形成的集聚,因纵向经济联系而形成的集聚:纵向经济联系是指一个企业的投入如果主要来源于另一企业的产出,那么二者之间存在着纵向经济联系。因横向经济联系而形成的集聚:横向经济联系是指那些围绕地区主导产业而形成的产业群体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围绕第二层次的产业部门还可能向外扩展形成第三层次的产业群体及其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构成一个象太阳系似的多圈层的横向联系系统。发展模式集聚经济的发展模式地区集聚群体的发展过程往往是从建立在地区优势基础上的部门开始的,以后逐步围绕该主导部门形成纵向与横向经济联系的部门。可以概括为:Exp Agl Exp"Agl" Exp""… (Exp——主导部门(出口部门);Agl——集聚经济效益;Exp"——增大的主导部门;Agl"——增大的集聚经济效益)影响因素影响集聚规模的因素1、资源条件;2、地区的经济基础;3、地区及地区核心城市的管理水平、组织能力、城市的承载能力、政策环境等软环境条件;4、居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观念、开放程度、生活条件、素质;5、地区的自然地理位置、知名度6、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规模经济理论规模扩大聚焦规模发展模式扩大集聚不经济:集聚不经济是指因集聚不合理或集聚超过一定限度导致的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下降。集聚不经济产生的原因:1、因不合理的集聚而造成的不经济:没有联系或联系不密切的企业集聚在一起,指向性不同的企业集聚在一起。2、因集聚过度而造成的不经济:过度集聚造成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影响整体经济发展,过度集聚超过地区的承受能力,带来一系列问题。

1,ABC分类管理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什么?分为哪几个步骤

1,ABC分类管理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什么?分为哪几个步骤 ABC分类法又称帕累托分析法或巴雷托分析法、柏拉图分析、主次因分析法 、ABC分析法、分类管理法、重点管理法、ABC管理法、abc管理、巴雷特分析法,平常我们也称之为“80对20”规则.它是根据事物在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重点和一般,从而有区别地确定管理方式的一种分析方法.由于它把被分析的物件分成A、B、C三类,所以又称为ABC分析法. ABC分类法是由义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首创的.1879年,帕累托在研究个人收入的分布状态时,发现少数人的收入占全部人收入的大部分,而多数人的收入却只占一小部分,他将这一关系用图表示出来,就是著名的帕累托图.该分析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在决定一个事物的众多因素中分清主次,识别出少数的但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和多数的但对事物影响较少的次要因素.后来,帕累托法被不断应用于管理的各个方面.1951年,管理学家戴克(H.F.Dickie)将其应用于库存管理,命名为ABC法.1951年~1956年,约瑟夫·朱兰将ABC法引入质量管理,用于质量问题的分析,被称为排列图.1963年,彼得·德鲁克( P.F.Drucker)将这一方法推广到全部社会现象,使ABC法成为企业提高效益的普遍应用的管理方法. 此规则通过对同一类问题或专案进行排序,来认明其中少数争议较大的.帕雷托通过长期的观察发现:美国80%的人只掌握了20%的财产,而另外20%的人却掌握了全国80%的财产,而且很多事情都符合该规律.于是他应用此规律到生产上.他的主要观点是:通过合理分配时间和力量到A类-总数中的少数部分,你将会得到更好的结果.当然忽视B类和C类也是危险的,在帕雷托规则中,它们得到与A类相对少得多的注意. ABC分类法的具体步骤 [编辑本段] 1、收集资料 按分析物件和分析内容,收集有关资料.例如,打算分析产品成本,则应收集产品成本因素、产品成本构成等方面的资料;打算分析针对某一系统搞价值工程,则应收集系统中各区域性功能、各区域性成本等资料. 2、处理资料 对收集来的资料资料进行整理,按要求计算和汇总. 3、制ABC分析表 ABC分析表栏目构成如下:第一栏物品名称;第二栏品目数累计,即每一种物品皆为一个品目数,品目数累计实际就是序号;第三栏品目 数累计百分数,即累计品目数对总品目数的百分比;第四栏物品单价;第五栏平均库存;第六栏是第四栏单价乘以第五栏平均库存,为各种物品平均资金占用额;第 七栏为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第八栏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百分数;第九栏为分类结果.制表按下述步骤进行:将第2步已求算出的平均资金占用额,以大排队方 式,由高至低填入表中第六栏.以此栏为准,将相当物品名称填入第一栏、物品单价填入第四栏、平均库存填入第五栏、在第二栏中按1、2、3、4.编号,则为品目累计.此后,计算品目数累计百分数、填入第三栏;计算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填入第七栏;计算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百分数,填人第八栏. 4、根据ABC分析表确定分类 按ABC分析表,观察第三栏累计品目百分数和第八栏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百分数,将累计品目百分数为5一15%而平均资金 占用额累计百分数为60一80%左右的前几个物品,确定为A类;将累计品目百分数为20一30%,而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百分数也为20一30%的物品,确 定为B类;其余为C类,C类情况正和A类相反,其累计品目百分数为60一80%,而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百分数仅为5—15%. 5、绘ABC分析图 以累计品目百分数为横座标,以累计资金占用额百分数为纵座标,按ABC分析表第三栏和第八栏所提供的资料,在座标图上取点,并联结各点曲线,则绘成ABC曲线. 按ABC分析曲线对应的资料,按ABC分析表确定A、B、C三个类别的方法,在图上标明A、B、C三类,则制成ABC分析图 经济ABC分类法又称帕累托分析法或巴雷托分析法、柏拉图分析、主次因素分析法 、ABC分析法、ABC法则、分类管理法、重点管理法、ABC管理法、abc管理、巴雷特分析法,它是根据事物在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重点和一般,从而有区别地确定管理方式的一种分析方法.由于它把被分析的物件分成A、B、C三类,所以又称为ABC分析法. ABC分类法是由义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首创的.1879年,帕累托在研究个人收入的分布状态时,发现少数人的收入占全部人收入的大部分,而多数人的收入却只占一小部分,他将这一关系用图表示出来,就是著名的帕累托图.该分析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在决定一个事物的众多因素中分清主次,识别出少数的但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和多数的但对事物影响较少的次要因素.后来,帕累托法被不断应用于管理的各个方面.1951年,管理学家戴克(H.F.Dickie)将其应用于库存管理,命名为ABC法.1951年~1956年,约瑟夫·朱兰将ABC法引入质量管理,用于质量问题的分析,被称为排列图.1963年,彼得·德鲁克( P.F.Drucker)将这一方法推广到全部社会现象,使ABC法成为企业提高效益的普遍应用的管理方法. 简述储存的ABC分类管理方法的基本思想, 简述abc分类法的管理方法 简述abc分类法的管理方法 ABC分析法又称巴累托分析法、ABC分类管理法、重点管理法等。它是根据事物在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重点和一般,以有区别地实施管理的一种分析方法。由于它把被分析的物件分成A、B、C三类,所以称为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区别主次,分类管理”。它将管理物件分为A、B、C三类,以A类作为重点管理物件。其关键在于区别一般的多数和极其重要的少数。 abc分类管理方法的作用和应用领域 在仓储管理中,应用ABC分类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合理分配仓储空间,合理配置仓储资源,提高仓容的利用率,提高仓储管理的绩效,使企业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二是根据出入库频率对商品进行分类,合理安排储位,实现存取作业的优化。 应用ABC分类法,通常需要将库存物品按照设定的分类标准和要求分为特别重要的库存(A类)、一般重要的库存(B类)和不重要的库存(C类)三个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等级分别进行控制.在这里,分类标准是对企业的重要度。但由于不同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重要度”的内涵不同,因此,具体的分类标准也就不同。常见的分类标准有:库存物价值(通常用年度货币占用量来表示)、产品销量、销售额、订货提前期、缺货成本、现金流量等。库存物价值。多数企业一般按照库存物价值来分类,具体而言是按照库存资金占用比重以及库存物品种类数量所占的比例之间的关系来分类(在进行ABC分析时,库存资金所占比例及库存物品种类数量所占的比例均为累积百分比,具体的量化指标因企业而异)。其目的是找出资金占用高的A类库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周转,提高其库存周转率,缩短库存周转期,尽量减少库存资金占用,降低库存成本。一般而言,库存成本包括购置(购买)成本、订购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购置成本包括货款、运费(含装卸搬运费用)、保险费及供应物流中发生的货损等;订购成本主要包括通讯费、差旅费和订单跟踪费;储存成本包括库存商品的资金占用成本、仓库设施装置的投资成本或租赁费用、仓库的运营成本(如保管费、搬运费、商品养护费、设施装置的维护费等)等;缺货成本是因缺货而造成的损失。通常,库存成本占库存物价值的25%-40%。由此可见,加快A类库存的周转,对提高企业资金的运营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盈利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决策树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对资料进行处理,利用归纳演算法生成可读的规则和决策树,然后使用决策对新资料进行分析。即通过一系列规则对资料进行分类的过程。 顺便问句,是拿去看的还是打成电子稿的啊!o(∩_∩)o 考试顺利啊~~~~ 什么是统计整理?它分为哪几个步骤? 所谓统计整理,就是根据统计研究任务的要求,对统计调查所蒐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把反映总体单位的大量原始资料,转化为反映总体的基本统计指标,统计工作的这一过程,叫统计资料的整理。 统计整理的步骤由内容来决定,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设计整理方案 整理方案与调查方案应紧密衔接。整理方案中的指标体系与调查专案要一致,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绝不能矛盾、脱节或超越调查专案的范围。整理方案是否科学,对于统计整理乃至统计分析的质量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对调查资料进行稽核、订正 在汇总前 ,要对调查得来的原始资料进行稽核 ,稽核它们是否准确、及时、完整,发现问题,加以纠正。统计资料的稽核也包括对整理后次级资料的稽核。 (三)进行科学的统计分组 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对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组,是统计整理的前提和基础。 (四)统计汇总 对分组后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必要的计算,就使得反映总体单位特征的资料转化为反映总体数量特征的资料。 (五)编制统计表 统计表是统计资料整理的结果,也是表达统计资料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研究的目的可编制各种统计表。 电大《管理方法与艺术》 决策的过程包含哪几个步骤 决策过程的步骤 1:发现并界定问题 2:确定目标 3:拟定备选方案 4:选择方案 5:执行方案 6:检查评价和反馈处理 蹲踞式跳远分为哪几个步骤 急行跳远分为:助跑,踏跳,腾空,落地四个步骤,其中腾空动作有蹲踞式,挺身式和走步式三个技术。

决策树分析方法的基本步骤

决策树分析方法的基本步骤1.绘制决策树图。从左到右的顺序画决策树,此过程本身就是对决策问题的再分析过程。2.按从右到左的顺序计算各方案的期望值,并将结果写在相应方案节点上方。期望值的计算是从右到左沿着决策树的反方向进行计算的。3.对比各方案的期望值的大小,将期望值小的方案(即劣等方案)剪掉,所剩的最后方案为最佳方案。决策树(简称DT)利用概率论的原理,并且利用一种树形图作为分析工具。其基本原理是用决策点代表决策问题,用方案分枝代表可供选择的方案,用概率分枝代表方案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经过对各种方案在各种结果条件下损益值的计算比较,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优点:1) 可以生成可以理解的规则;2) 计算量相对来说不是很大;3) 可以处理连续和种类字段;4) 决策树可以清晰的显示哪些字段比较重要。缺点:1) 对连续性的字段比较难预测;2) 对有时间顺序的数据,需要很多预处理的工作;3) 当类别太多时,错误可能就会增加的比较快;4) 一般的算法分类的时候,只是根据一个字段来分类。

会计核算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有用性原则 有用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四)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样才便于同一企业的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对企业不同期间的经营管理成果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一致性原则并不否定企业在必要时对会计处理方法作适当变更。(五)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只有遵循可比性原则,一个企业才可以同本行业的不同企业进行比较,了解自己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从而制定出正确的发展战略。另外需指明的一点是,一致性和可比性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致性原则解决的是同一企业纵向可比问题,而可比性原则解决的是企业之间横向可比的问题。

短期成本曲线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可变成本曲线从原点出发,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增,递增速度先减后增;不变成本曲线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因而是一条平行于产量轴的直线;总成本与可变成本之间的距离为不变成本,其形状及变动规律与可变成本曲线一样。(2)平均成本曲线与平均可变成本曲线随着产量的增加先递减后增加,即呈现U型。(3)边际成本曲线随着产量增加先递减后增加,也呈现U型。(4)边际成本曲线与平均成本曲线和平均可变成本曲线都相交于二者的最低点。短期边际成本曲线随着产量的增加先减后增。这是由于边际收益(或边际产量)递减规律所致。在边际产量递增阶段,随着劳动投入量的增加,每增加一单位劳动所增加的产量是递增的,因而,每增加一单位产量所需要增加劳动就是递减的,从而厂商为了购买劳动而增加的成本就会是递减。在边际产量递减阶段,情况正好相反。扩展资料:平均可变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先递减然后再逐渐增加,即平均可变成本曲线是一条U型曲线。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厂商的生产技术服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如果随着劳动投入量的增加,平均每单位劳动所生产的产量是递增的。那么反过来说,每单位产量所需要的劳动就是递减的,从而花费的劳动上的可变成本就会越少。如果随着劳动投入量的增加,平均产量是递减的,那么情况正好相反。因此,平均可变成本就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先减后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短期成本曲线

MPA是要具体考什么科目,数学难度高么?数学基本是考高中的知识么?

MPA考试科目包括:综合,英语二。其中综合200分,英语100分。综合包括:数学75分,逻辑60分,语文65分。 英语的考试难度:在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之间,需掌握大纲词汇5500。 语文:是两篇作文,第一篇600写,第二篇700写,共1300字。 数学难度:是初高中数学,由问题求解、条件充分性判断两种题型,五选一的选择题。 逻辑推理试题:考试内容涉及自然和社会各个领域,但并非测试有关领域的专门知识,也不测试逻辑学专业知识,而是测试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分析、综合、判断,并进行相应的推理、论证与评价等逻辑思维能力。也是五选一的选择题。 全国MPA通过率在25%-30%之间。MPA 是公共管理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专业学位的英文简称, 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及其他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 其目的是为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硕士(MBA ) 以及法律硕士(JM)被称为文科高层次职业研究生教育的三大支柱。MPA 教育已成为这些国家培养高级公务员的主要途径。我国根据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积极开展MPA 教育,并从2008年开始,正式在国内24 所重点高校开设MPA 学位教育。MPA 教育在我国的逐步开展,必将对我国的高等行政管理教育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土地估价实务辅导:土地的基本类别之草地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主要用于牧业生产的地区或自然界各类草原、草甸、稀树干草原等统称为草地。草地多年生长草本植物。可供放养或割草饲养牲畜。世界的草地主要分布在各大陆内部气候干燥、降水较少的地区。世界上的草地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20%。我国各类草地面积达4亿公顷,约占全国总面积的23.5%。   生长草本和灌木植物为主并适宜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土地。它具有特有的生态系统,是一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世界草地面积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5,是发展草地畜牧业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基地。在这些土地上,生产了人类食物量的11.5%,以及大量的皮、毛等畜产品;还生长许多药用植物、纤维植物和油料植物,栖息着大量的野生动物。   人类最初只是利用天然草地,由游牧到定居放牧,逐渐发展畜牧经济。后来,学会了开垦草地,发展种植业和畜牧业。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人口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扩大放牧和开垦,以及战争和自然灾害的破坏,草地资源逐渐减少。许多国家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市场对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促进了畜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由于掠夺性经营和滥垦,使草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很多地区出现了生态危机,灾害频繁。   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也发生过盲目大量开垦草地、过度放牧的现象。世界草地资源按其地理分布和组成划分,有温带草原和热带草原两大类。温带草原分布在南北半球的中纬度地带,包括欧亚大陆草原、北美大陆草原等。它的特点是低温少雨,草群低矮,地上高度不超过1米,以耐寒旱生禾本科草为主。热带草原分布在低纬度地区,包括非洲、大洋洲及南美洲的部分草原。它的特点是高温多雨,旱湿季明显,旱季长到5-6个月;植物以旱生草类为主,草丛高大,禾本科地上高度达2米-3米, 并混杂生长耐旱灌木和非常稀疏的乔木,被称为“稀树草原”。   20世纪70年代,全世界尚保留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约为31.6亿公顷,非洲占25%,亚洲占19.4%,大洋洲占14.9%,南美洲占14.4%,北美和中美占11.3%,欧洲占2.9%。各洲草地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重:大洋洲是55.3%,非洲是26.4%,南美洲是25.6%,亚洲是22.6%,欧洲和北美各占16%。平均每人占有草地面积,最多的是澳大利亚为31公顷,其次是阿根廷5.3公顷,其他比较多的国家有新西兰4.5公顷,马里4.3公顷,南非2.8公顷,美国、墨西哥、智利等国1公顷-2.7公顷。   中国草地约有4亿公顷,其中可利用的约2.8亿公顷,分为牧区草原和农区草山草滩两大部分。牧区草原3.13亿公顷,可利用的2.2亿公顷,主要分布于西北、东北、西南10省、区的266个牧区县和半牧业县;农区草山草滩0.87亿公顷,可利用的0.6亿公顷,主要分布于南方各省和北方黄土高原地区。牧区草原有草甸、干旱、荒漠与半荒漠三种基本草地类型;农区草山草滩有温带、亚热带、热带灌丛草丛、落叶与常绿阔叶林草地等基本类型。如按质量分,优等占20%,中等占50%,劣等占30%。分布在各类草地的牧场资源有5000多种,其中豆科139属1130种;禾本科190属1150种。已用于人工栽培的牧草有100多种。草地上的家畜资源有牛、羊、马、骆驼等;野生珍稀动物有野牛、野马、野骆驼、羚羊、鹿、獐、狐、貂、天鹅、鹤、鹰、鹫等。   中国草地资源按自然条件、利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可分为:①蒙新高原草原区,有可利用草地1.06亿公顷,是发展细毛羊、半细毛羊、羔皮羊、绒山羊、马、肉牛和双峰驼的基地;②东北草原区,有可利用草地0.13亿公顷,是发展奶牛、肉牛、细毛羊和半细毛羊和绒山羊的基地;③青藏高原草原区,有可利用草地1.06公顷,是发展牦牛、绵羊、马等高原型家畜的基地;④黄土高原草山区,有可利用草地0.13亿公顷,是发展奶山羊、滩羊、秦川牛、关中驴的基地;⑤西南山地草山区,有可利用草地0.27亿公顷,是发展奶牛、肉牛、半细毛羊的基地;⑥东南丘陵草山区,有可利用草地0.13亿公顷,是发展水牛、奶牛、肉牛、山羊的基地;⑦黄淮平原沿海草滩区,有可利用草地333万公顷,是发展肉牛、奶牛、细毛羊、半细毛羊的基地。   天然草地指植被自然生长未经改良的草地。天然草地植物群落、植物种类多,类型结构复杂,植被较稳定,饲料资源丰富,但生产力较低。多供作放牧家畜和刈草用,是草地畜牧业的生产基地。分布广泛且面积大,全世界30.5亿公顷草地中,绝大部分为天然草地。中国4亿公顷草地中,95%为天然草地,包括北方大面积草原、南方草山草坡、农区边隙地、沿海滩涂草地。   永久草地即植被稳定可长期利用的草地。一般利用年限10年以上。包括天然草地、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植被由可利用多年而生长不衰的多年生牧草或自繁自生的一年生牧草组成。结构较复杂,植物种类较多,牧草抗逆性强,耐刈、耐牧。土壤、气候等生境条件较优越。要保持草地持久、高产的生产力,须加强培育措施,采用合理的放牧或刈草制度。   次生草地是在森林砍伐后,自然演替形成草本植物群落为主的草地。在中国南方,草山草坡多为次生的灌草丛草地。采伐迹地土壤有一定厚度、较充足的水分和养分,草本植物和小灌木可迅速生长,形成次生植物群落。常绿阔叶林群落,在自然状态下,是稳定的地带性顶极群落,采伐后,迹地先形成铁芒箕、蜈蚣草、白茅或扭黄茅为主的低草群落,而后逐步发展形成由芒、野古草、菅、蕨为主的高草群落。高草中混生梿木、白檀、金樱子等灌木,自然形成乌药、继(木幽)木、杜鹃、乌饭树等灌木丛。次生草地产草量高,但品质较差,不耐牧,易发生演替退化,加强培育才能维持草地生产力和持久利用。   零星分布在郁闭度0.3-0.6森林中或林缘的草地称为林间草地(疏林草地)。植物种类繁多,植被类型复杂,以中生或中旱生草本植物为主。植株较高大,产量高,品质好,豆科牧草比例大(占8%)。具有蔽荫、防风、冬春御寒的条件。适于放牧各种家畜,尤宜放牧牛和鹿。林缘草地亦宜作割草场。是发展草食家畜的重要基地。中龄以上森林放牧家畜,对树木无伤害并可防火,但应严格控制放牧时间和载畜量。根据草丛分布状况,林间草地分三种类型:草丛与树木相间生长,树木散生;林中呈片状分布的草地,多为次生草地;林中块状隙地草丛,亦是林中草食动物的栖息地,草地水热条件好,气候湿润,土壤肥沃。   在牧区和农区由人工种植的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即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称为人工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是根据牧草的生物学、生态学和群落结构的特点,有计划地将一部分草地开垦后,因地制宜地播种牧草而建立的。依利用方法,人工草地又可以分为割草地、放牧地和种子田三种。人工草地为中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中的二级类型地之一。中国的人工草地面积较小,1990年全国只有608万公顷,仅为全国天然草地面积的1.5%,随后有所增长,到90年代中期人工草地占到全国草地面积的2%,但是面积仍然偏小,草地畜牧业的发展仍然缺乏高产优质人工草地的支撑。草地畜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人工草地面积占天然草地面积的10%,畜牧业生产力比完全依靠天然草地增加1倍以上。根据有关部门规划,到2010年,中国人工种植草地、改良草地面积将达到6000万公顷,占全国草地面积的15%。

评估土地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评估土地的基本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有关事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基准日、评估时间要求等);2、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3、检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土地产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宗地划分是否合理,四至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4、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自然条件(包括人口、面积、气候、水文、土壤)、行政区划、经济发展(包括经济结构、主要产品、工农业总产值、居民收入、社会投资状况等)、城市规划与城市性质、产业政策(与估价对象相关类型的产业分布、产品销售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等;5、现场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筑物名称、建构筑物结构、用途等,周围交通条件、环境条件、集聚状况等;6、调配待估宗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开发费用水平;7、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地价水平、房屋建筑物成本、售价、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征地水平、有关税费、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待估宗地在基准地价中的土地级别、交易状况;8、根据估价对象特点,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思路,选样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初步测算,并确定最终地价。

财务软件基本构成

会计软件的一般结构是从系统的功能层次结构来反映的,所谓功能结构,是指系统按其功能分层分块的结构形式,即模块化的结构。 一个系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可划分为几个功能模块,每个功能模块再划分为若干个层次,每个层次沿横向分为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都有相对独立的功能。一个子系统对应一个独立完整的管理职能,在系统中有较强的独立性,一个功能模块完成某一管理业务,是组成子系统的基本单位;一个程序模块则实现某一具体加工处理,是组成功能模块的基本要素,各层之间、每块之间也有一定的。通过这种,将各层、各块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去实现系统目标。 如果将会计软件作为整个管理信息系统MIS的一部分,则其模式称为一体化模式。一、总帐系统 总帐系统是每个会计软件的核心,对所有的会计核算软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总帐处理的工作量也是最大的,一般包括:凭证的输入、审核、记帐、帐本的查询、输出等。二、出纳管理 出纳是会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岗位,它担负着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传统的会计软件一般是以记帐凭证的输入开始,因此作为出纳是不允许进行上机操作的,但这样的电算化是不彻底的。出纳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出纳帐处理等。三、应收、应付帐 应收、应付帐是用来管理的往来帐款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往来帐管理工作量愈来愈大,也愈来愈重要。应收、应付帐包括:往来单位管理、应收应付核销、帐龄分析等。四、报表处理 会计核算的结果最后需要用报表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报表处理主要用于进行报表的定义、编制、输出。五、工资核算 工资核算用来进行工资的发放和核算,一般包括:工资的编辑、计算、工资的发放、工资的分摊等。六、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核算用来管理、核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核算每月的工作量不是很大,仅仅是每月的增减部分,以及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发生的转移,大部分的工作量是在开始的初始化设置,而手工核算中较繁琐的折旧的计提及转帐等,则由计算机来完成,能大大减轻核算工作量。固定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折旧计提、固定资产分摊等。七、销售核算 销售核算用来进行销售的管理,其主要包括:销售商品的管理、销售中开票、收款、发货的管理、销售毛利的计算等。八、存货管理 存货管理主要来管理的存货,如:原材料、产成品等等,管好存货对是十分重要的,手工核算下其工作量也很大,并且不容易管好。存货管理包括:存货代码的管理、存货的收、发、存管理,存货出库计价管理,存货核算等。九、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主要用来核算的生产成本。其主要包括:直接成本的处理,间接成本的分摊,成本的计算等。十、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在核算的基础上对财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不同的会计软件其分析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一般有:预算分析、前后期对比分析、图形分析等。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本信息

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国家建设部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国主体功能区编制规划将于9月完成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意见》认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绩效考评体系。“全国主体功能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全国国土空间最新布局办法。根据这一布局,全国国土空间将被统一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类主体功能区。《意见》称,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的基本依据。 根据《意见》,四大类功能主体区中的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而按照这一规划标准,全国传统行政区划界限将被打破,包括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为单位。财政、土地政策将调整“四类主体功能区”构想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杨伟民此前曾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全国各个城市建设也出现比较混乱的情形,盲目建设、开发区建设全面开花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考核模式,区域政府部门把缩小区域差距定位于缩小GDP的差距。这导致GDP排名成了地方政府追求的主要目标。而根据最新的区域规划,政绩考核模式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后,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和绩效考核政策等都将有所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引导各个区域的产业转移和布局,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等。 在2011年的国家领导小组制定政府规划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被要求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地区性规划。按照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9月形成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2008年6月完成并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2008年11月形成规划送审稿。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构想酝酿出台大概经历了3个阶段:2000年,国家发改委作了一个关于规划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空间协调与平衡的理念。政府在制定规划时,不仅要考虑产业分布,还要考虑空间、人、资源、环境的协调。此后,国家发改委开始针对这一构想开始大量研究。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工程院研究相关的课题,在课题中提出增强规划的空间指导,确定主体功能的思路,功能区的概念也在这时开始清晰。最后,中央在“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提出功能区的概念,并最终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新社北京2011年6月8日电 中国国土空间开发模式发生重大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宪平8日在北京表示,中国已出台《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了未来国土空间开发的主要目标和战略格局 。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是什么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根据农业银行官网存款利率表显示:农业银行整存整取一年期的利率为1.75%,3万元整存整取一年的利息是525元,30000存一年的利率是1.75%元,存期是一年,则一年定期利息=30000×1.75%×1=525元。不同银行网点利率也有所不同,具体存款利率请咨询各银行网点柜台。拓展资料: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定义:1、因存款、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区别于‘本金")。2、利息(interest)抽象点说就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利息讲得不那么抽象点来说,一般就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货币或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报酬。又称子金,母金(本金)的对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也就是时间)。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存期×100%3、银行利息的分类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

所有者权益不变的四种情况: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资产一增一减。2、负债一增一减。3、所有者权益一增一减。4、资产负债同时增加。5、资产负债同时减少。6、资产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特征1、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2、企业所有人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税后分配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利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3、企业所有人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论述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

论述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是:权利性、相对性、永久性、变动性、风险性、优先性、份额性、可转换性、权益分散性、产生收益的能力等。1、权利性:所有者权益是一种权利,即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产拥有权。2、相对性:所有者权益是与其他人造成对立的权利,只有在企业负债清偿后,才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收益。3、永久性:所有者权益对于企业永久存在,只有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所有权时,才会消失。4、变动性: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会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动。5、风险性:所有者权益的收益是与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环境等相关联的,具有一定的风险。6、优先性:在企业清算时,所有者权益的支付顺序位于债权和优先股东之后。7、份额性:所有者权益的大小与企业投入的资金、收益分配等有关,体现为持有的股份、出资额等体现的所有权比例。8. 可转换性:某些所有者权益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其他形式,例如部分股权可以转换为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9. 权益分散性: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是多个人或机构,因此所有者权益具有分散性,不同所有者之间存在着权益关系。10. 产生收益的能力: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运营所取得的资产形成的所有权,所以会随着企业的运营形成相应的收益,例如分红和资本利得等。所有者权益的释义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所有者在企业资产结余下所拥有的权益份额。它是继债务后企业的资金来源。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是企业资产净值,即总资产减去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指出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包括股东权益和业主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长期资金,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投资性。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取决于业主所投入的资金和企业的盈亏情况。所有者权益也代表了业主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业务管理拥有重要的影响和控制力。在企业债务清算和企业股票的发行和分配中,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农行基本户可以收外汇吗,需要再开一个户吗

个人帐户可以直接接收国外公司汇出的外汇。但是,需要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遵循不同原则来处理:一、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即:不是贸易项下,也不是资本项下的收入。比如境内个人在境外工作产生的职工报酬等。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把汇入资金入到收款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就是个人卡或存折下。并对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交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入比如,向国外卖出商品产生的收入。这种情况视同机构管理,按对公业务来对待处理。这时资金就不能入到个人储蓄账户,需入到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中。此时的收款人还有一个身份,就是“对外贸易经营者”。针对此类个人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一系列动作,比如:跨境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都是按照机构来管理,不能再把它当成个人外汇业务。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者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原币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其它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政策办理。扩展资料: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代服务业最基本的竞争战略是哪三个

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化战略。拓展资料:编辑分类根据2012年2月22日,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第70号文件《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代服务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等需求。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现代服务业是相对于传统服务业而言,适应现代人和现代城市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务业。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1.基础服务(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2.生产和市场服务(包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3.个人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4.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具有"两新四高"的时代特征。一新:新服务领域--适应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的发展需求,突破了消费性服务业领域,形成了新的生产性服务业、智力(知识)型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的新领域。二新:新服务模式--现代服务业是通过服务功能换代和服务模式创新而产生新的服务业态。四高:高文化品位和高技术含量;高增值服务;高素质、高智力的人力资源结构;高感情体验、高精神享受的消费服务质量。现代服务业具有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的优点,是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四是集群性。现代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集群性特点,主要表现在行业集群和空间上的集群。现代服务业初步发展于工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世贸组织的服务业分类标准界定了现代服务业的九大分类,即:商业服务,电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提法最早出现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上。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起到了政策支持和促进作用。当前,国内许多城市的现代服务业正蓄势待发,沈阳市的现代服务业也正在迅速崛起,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持续提高,到2006年达到47.3%。

变动成本法的基本原理

变动成本法的基本原理如下:是指在组织常规的成本计算过程中,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条件,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而将固定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并按贡献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损益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在变动成本法下,只是将变动生产成本在已售产成品、库存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分别负担。变动成本法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揭示了成本、业务量、利润之间的内在关系。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业务量(产量、作业量或销量)的变动而变动,如企业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要求会计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以作为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的依据,传统的全部成本核算法无法适应竞争日益加剧的市场经济。第二世界大战后,对会计提出更高的要求,变动成本法开始在西方企业诞生,时至今日,普及地应用于西方企业的内部管理。变动成本法是将一定时期所发生的成本按照其成本性态将生产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即分为变动生产成本(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生产成本(固定制造费用),然后将固定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全部作为期间成本。

成本控制基本原则是什么?

成本控制基本原则有以下四点(一)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是指因推行成本控制而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因缺少控制而丧失的收益。1.实用性:成本控制要能起到降低成本、纠正偏差的作用,具有实用性;——成本控制系统应能揭示何处发生了失误,谁应对失误负责,并能确保采取纠正措施。2.例外管理:对正常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从简控制,而格外关注各种例外情况; 3.重要性:对成本细微尾数、数额很小的费用项目和无关大局的事项可以从略; 4.灵活性:成本控制系统应具有灵活性。面对出现的预见不到的情况,控制系统仍能发挥作用。(二)因地制宜原则 成本控制系统必须个别设计,要适合特定企业的特点、适合特定部门的要求、适合职务与岗位责任要求、适合成本项目的特点。(三)全员参加原则 有效控制成本的关键,是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四)领导推动原则 成本控制涉及全体员工,并且不是一件令人欢迎的事情,必须由最高当局来推动。 成本控制的过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进行计算、调节和监督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发现薄弱环节,挖掘内部潜力,寻找一切可能降低成本途径的过程。科学地组织实施成本控制,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和壮大。

管理学中控制的基本原理

管理学中控制的基本原理如下:1、目标导向:控制是为了实现组织或个人设定的目标。控制的基本原理是确保组织活动和绩效与预期目标保持一致。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对其进行测量和评估,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2、反馈回路:控制需要建立反馈回路,即通过监测和评估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之间的差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来保持目标的实现。反馈回路可以提供有关绩效差距的信息,并指导管理者采取适当的行动。3、连续性和灵活性:控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需要持续地监控和调整。管理者应具备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环境变化和达到最佳绩效。4、强调例外管理:控制的基本原理之一是例外管理。管理者应该关注异常情况和偏离目标的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特别关注和处理,而对正常情况则可以进行例行性的监测和管理。管理学的特点1、综合性: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整合了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以全面理解和解决组织管理问题。2、实践性:管理学注重实践应用,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它研究管理理论和原则,并提供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指导,帮助管理者在实践中提高管理能力。3、目标导向:管理学关注组织的目标实现,强调有效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以达到组织的预期目标。它提供管理者制定目标、规划策略和控制绩效的方法和工具。4、社会性:管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组织,而组织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学关注组织的社会责任、组织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以及组织对社会的影响。5、动态性:管理学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管理实践的发展不断演进。它积极应对新的管理挑战和变革,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

简述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内容。

二)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内容借贷记账法是按照复式记账法的原理,以资产与权益的平衡关系为基础,以“借”、“贷”二字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来登记经济业务的一种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记账符号、账户结构、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四项。 1. 记账符号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来记录会计要素项目的增减变化。借贷记账法就因此而得名。“借(Debit简写Dr)”、“贷(Credit简写Cr)”二字的含义,最初是从借贷资本家的角度来解释的,即用来表示债权(应收款)和债务(应付款)的增减变动。借贷资本家把吸收的存款称为“贷”,表示“欠人”;把贷出的款项称为“借”,表示“人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各行各业,“借”、“贷”就失去了原来的含义,成为会计学中的一对纯粹用以标明记账方向的符号。日本在引进复式记账法时,将Debit和Credit翻译成“借”和“贷”,我国在从日本引进时,援引了日本的这种译法。 2. 账户结构 在前一章中,已经说明了账户的基础结构和基本内容,并指出在不同的记账方法下,账户的具体结构有所不同。在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究竟哪一方登记金额的增加,哪一方登记金额的减少?则应根据账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性质而定。 在借贷记账法下,应按照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设置账户,账户应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利润类六大账户。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共同性(双重性)账户。 (1)资产、负债和所有者类账户的结构 (2)收入、费用和利润类账户的结构 (3)共同性质账户的结构 3. 记账规则 按照复式记账原理,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相反的方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即在记入一个或几个账户借方的同时,记入另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并且记入借方与记入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因此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简单概括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 试算平衡 试算平衡是根据资产与权益的平衡关系,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通过对本期账户的全部记录进行汇总和试算,以检验账户记录正确与否的一种专门方法。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有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两种。前者是以记账规则为直接依据,而后者是以会计等式“资产=权益”为直接依据。 应当指出,试算平衡只是通过借贷金额是否平衡来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如果借贷不平衡,可以肯定账户的记录或计算有错误,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予以更正,直到实现平衡为止。如果借贷平衡,一般来说,记账正确,但不能肯定记账没有错误。因为有些错误并不影响借贷双方的平衡关系。例如漏记、重记某项经济业务,应借应贷方向相反,应借应贷科目写错或借贷双方发生同等金额的错误等等都难以通过试算平衡检查出来。因此,为了纠正账簿记录的其错误,需要对所有的会计记录进行日常或定期的复核,以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性。

垄断资本向世界范围扩展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垄断资本向世界范围扩展的基本形式有三种:第一种借贷资本输出;第二种生产资本输出;第三种商品资本输出。1、借贷资本输出:输出国的政府或企业和银行,把货币资本贷给输入国的政府、银行或企业,这是一种间接投资。2、生产资本输出是指政府或资本家在国外直接投资开办工厂、矿山、银行等企业,又被称作直接投资。它以投资者对所投资的国外企业拥有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为特点,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取高于国内投资的超额垄断利润。3、商品资本是指以商品形式存在的资本,是产业资本在其循环中所采取的第三种职能形式,即在出卖阶段采取的形式。扩展资料:资本垄断地位和作用:1、在帝国主义阶段,所谓垄断的统治,也就是垄断资本的统治、金融资本的统治。垄断资本在国内的统治地位,主要表现为:它们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各个主要部门的生产,操纵了市场的供求和商品的价格,垄断了原料来源、交通运输和科学技术发明等等。同时,它们还运用自己的巨大力量,控制国家机构和操纵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垄断资本在国际上的统治地位。2、主要表现为:它们瓜分和垄断资本主义世界的销售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并通过对外经济扩张而竭力加强对其他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国家的控制、剥削和掠夺,从而使资本主义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3、垄断资本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两重作用。一方面,垄断资本作为资本社会化的新形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某些要求,这就使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4、其主要表现是:它们拥有更大的力量来进行科学技术的开发,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和扩大生产规模;它们能够在自己所控制的更大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生产的分工协作、原材料的供应和商品的销售;它们还使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扩大,国际范围的生产专业化和协作更为加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垄断

资本输出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什么

资本输出基本形式有两种:借贷资本的输出和生产资本的输出。借贷资本输出:输出国的政府或企业和银行,把货币资本贷给输入国的政府、银行或企业,这是一种间接投资。生产资本输出:政府或资本家在国外直接投资开办工厂、矿山、银行等企业,以投资者对所投资的国外企业拥有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为特点,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取高于国内投资的超额垄断利润。资本输出的原因1、就资本输出国和资本家来讲,资本输出的根本目的是为追求超额剩余价值,唯利是图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本质目的,资本输出也不例外。2、过剩资本的大量产生必然导致资本输出。一方面垄断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过剩资本,而另一方面,资本又不能停止其剥削雇佣劳动的运动,它必须养利自息,所以,这些过剩资本必须输往那些落后国家,因为那里不是资本过剩,而是资本短缺。3、资本输出是资本主义国家扩大市场、垄断原料的需要。垄断使生产规模扩大了,也使市场和原料的问题尖锐起来,为此而展开的国际竞争也加剧了。而资本输出不仅可以带动商品输出,而且可直接开发国外的农矿资源,控制原料、燃料,加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4、国内生产的成本提高也是资本输出的重要因素。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国家的劳动力价格、地租、原料燃料价格随之上涨,加上运费、关税等因素,使欧美输往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商品成本上升了,这样,商品的竞争力和所获利润下降了。

中国最佳投资银行的基本标准

中国最佳投资银行的基本标准:规模大、盈利高。一般中国的大公司比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新浪、中国石油和中国银行找的都是美林、摩根士丹利、瑞银集团、高盛以及其他一些著名投资银行做首席承销商。但是规模小、盈利稍低的公司有可能无法达到这些大型国际公司的要求。小型公司应选择最能满足他们需要的投资银行:对连锁业态有所了解,既擅长公司所在行业,拥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及口碑,又有专门从事该行业调研的分析师。

简述民商法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企业法。商法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二)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三)自愿、公平、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二) 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三) 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四) 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四、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找法网提醒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综上所述,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法院解释法律、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绿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民法基本原则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根据《民法总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团体和国家;无论是在行使权利时,还是当权益受侵害寻求保护时,一概地位平等,不偏不倚,不因其原有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民事活动中既然各方地位都是平等的,因而也就不应该存在强迫的情形,比如说"强买强卖".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为价值判断标准.这个原则说起来很虚,但是考试却一点不含糊.最直接的体现是结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考查,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此原则又被称作民法中的"帝王法则",足以想见其重要性.考试时,此原则也多以案例式的题目进行,相对来说较简单.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意义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不得谓为正确的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将什么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编纂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哪些基本原则

这些条文都是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种情况下诉讼纠纷的审判准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着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扩展资料:功能:(一)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二)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规范,具有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参考资料:民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下列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绿色原则只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具有弹性的原则C.自愿原则以民事主体平等和自由为前提D.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任意性规范正确答案:自愿原则以民事主体平等和自由为前提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什么原则诚信原则

六项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平等原则使得民事主体适用相同的经济、社会、生活规则;自愿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可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凭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求合理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

功能见下面: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影响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根本指导思想的特征。它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基本需要,负载着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因而具有影响立法的功能;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民法典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各项法规的制定都是在依照一定的原则的前提之下所确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是今年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其他民法规范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比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创新的地方。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四、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五、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其中绿色原则是一项新的法律原则,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会写相处。其他五项原则并没有太大的改动。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霸王条款,由于在法律不可能吧民法所需要遵守的规范写全,所以制定了该项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民事立法和民事活动为准则、是法院对法律解释和补偿的依据、是解释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在民法的构件中,公平原则是其最为基本的原则规定。其主要是公平原则是对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加以维持,是法律立法成为人们所信赖、支持与维护的根本保障。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2、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3、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详细解析如下: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内容: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六大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绿色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详细解析如下: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内容: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民法有什么基本原则?

功能见下面: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影响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根本指导思想的特征。它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基本需要,负载着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因而具有影响立法的功能;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口诀

法律主观: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绿色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将什么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四、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五、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我国各项法规的制定都是在依照一定的原则的前提之下所确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是今年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其他民法规范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比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创新的地方。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绿色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它们可直接适用,特别是那些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果的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不得谓为正确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B、主体地位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法律教育网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3、公平原则(1)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2)特征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4、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上。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4、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如下:其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其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其三,法律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保护。其四,作为平等原则的一个逻辑结果,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本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任何人违背平等原则,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均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须特别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免滋生疑义。此法律地位平等,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应贯彻民事活动之始终。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意义: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十月一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四、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五、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民法典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2、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3、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它们可直接适用,特别是那些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果的原则。4、一般认为,对法律原则可分为四类:第一种是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第二种是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的原则;第三种,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物的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第二,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的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餍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法律上,滥用权利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一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是应当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因此,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民法基本原则的简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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