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化

金融证券化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积极意义?

金融证券化就是把未来现金流做成可以买卖有价证券, 积极意义如下:1.可以分散风险 (可以规避‘崩溃风险"所造成灾难性后果,类似于保险公司要找再保险公司)2.多渠道销售融资(比如说你找一家银行借贷,你的信用程度就是银行全部承受的风险,他需要较高利率才能给你借贷,但是如果说,银行可以把风险转嫁出去,反馈回来的就是给消费者更低的利率)3.提供市场参与 (比如说你是一个养老保险的基金公司,你的资金本来不能参与到房贷市场,车贷市场这样的市场中的, 因为风险高,但是证券化出现,会给你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参与到这些市场上面的渠道,增加流通性)

金融证券化的定义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一般企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可分为公司型态或信托型态)之创设及其隔离风险之功能,从其持有之各种资产如住宅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等,筛选出未来产生现金流量、信用品质易于预测、具有标准特性(例如类似的期限、利率、债务人属性等)之资产作为基础或担保,经由信用增强及信用评等机制之搭配,将该等资产重新组群包装成为单位化、小额化之证券型式,向投资人销售之过程。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种类甚多,分类说明如下:   以证券化标的资产来作区分:企业贷款债权、房屋贷款债权、现金卡债权、信用卡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债权、一般企业应收帐款、债券债权、租赁债权等。以证券化标的资产来作区分:企业贷款债权、房屋贷款债权、现金卡债权、信用卡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债权、一般企业应收帐款、债券债权、租赁债权等。以受偿顺位来区分:分为优先顺位(信用评级较高、本金利息受偿可能性较高)、次顺位受益证券(反之)。以受偿顺位来区分:分为优先顺位(信用评级较高、本金利息受偿可能性较高)、次顺位受益证券(反之)。   以发行期限来区分:分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受益证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间)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证券。以发行期限来区分:分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受益证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间)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证券。   以发行方式来区分:分为公开招募(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或私募(销售对象、人数、转让限制有一定规定)。以发行方式来区分:分为公开招募(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或私募(销售对象、人数、转让限制有一定规定)。  相较于一般金融商品,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架构庞大,牵涉的机构相当多,分工负责各个环节,用意在一方面是透过各个机构的专门知识专责进行,另一方面并有互相监督辅佐、风险分散之机制。以下再针对受托机构及服务机构详细解释。   依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大架构:特殊目的的信托(SPT: Special Purpose Trust)与特殊目的公司(SPC: 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其皆是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目的,惟组织形式之差异,特殊目的信托可由经营信托事业,如银行的信托部,来从事资产证券化之信托关系,其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受益业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则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为一人股东之有限公司,专责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资产基础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在专案结束后即行解散。目前由于台湾信托组织较为完备,大多数进行案件皆采特殊目的信托架构。   受托机构之负责事项如下:   1.负责证券化计画之申请,   2.提供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   3.信托资产之管理及处分,   4.选任信托监察人,   5.召开受益人会议,   6.备置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之副本或誊本及受益人名册,   7.于每营业年度终了及资产信托证券化计画执行完成后四个月内,做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报告书,向信托监察人报告,并通知各受益人。   受托机构得将信托财产之管理及处分,委任服务机构代为处理,亦即服务机构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帐款,并将收取之款项依照契约之内容,给付予证券投资人。由于服务机构须处理大量的帐款相关事务,必须拥有运作大量业务之体制及实际运作组于,因此通常都是由创始机构担任。创始机构兼任服务机构,除可透过收款、付款及其他服务,与其原来顾客维持往来关系外,尚可因为提供服务而获得额外之收入。信用评等机构在对证券化商品从事评等时,除参考资产之实际绩效及整个证券化架构外,服务者之管理能力及管理体制,往往亦列为重要评比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