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要求

法律主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该债权并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5、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

一、概念 我国《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 债权人代位权 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三、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 立案 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以上就是对“ 代位权是指什么? ”这一问题的解答。债权人不能自行行使代位权,必须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而不能由他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为行使的债权,应该是不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即财产性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法律主观: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2.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对第三人的权利;,3.是从属于债权人主债权的权利;,4.是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法律分析:概念: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债权人依照《民法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六)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八)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十一)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并不一定只能起诉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时,才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二)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反担保有什么意义,如果反担保人有能力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那他为什么不直接向债权人担保呢?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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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信息披露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和“特殊保护条款”。用债违约事件频现,债券投资者通过相关规则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有所增加.本文将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及企业破产清偿规则进行梳理.债券违约情况梳理债券违约的界定从海外经验来看,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于债券违约有着各自明确的界定,综合三大评级公司的标准。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2)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否撤销权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能行使撤销权,并且行使期限为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务人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害于债权的实现;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债权为限;四、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是什么权

法律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如何进行

法律分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具体如下: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2、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3、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时效怎么算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3、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撤销权之诉主要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应该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权人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的权利;(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务人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害于债权的实现;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四、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 债权人 对于 债务人 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二)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3)受益人或受让人: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

法律主观: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根据债务人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在撤销权成立问题上设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主观要件。,(一)客观条件,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产生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效果的行为。虽然《民法典》对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未作限制,由于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兼顾受益人对债务的合理信赖和期待,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应限于法律上的财产处分行为。,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须危害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实质和目的所在。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会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债务人处分财产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减少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2)增加消极财产,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当然,获得正常对价的买卖互易等并不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则不得认定为是危害债权。对于如何认定危害债权的标准,则有不同的观点。从国外的规定来看,有的以支付不能为标准,有的以债务是否超过债权为标准。,4、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须于债权发生后合法有效并继续存在,这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是非法之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债务人的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效力或者嗣后失去效力的,债权人已无撤销的可能。若是无效行为,那也无撤销的必要了。,(二)主观条件。,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大陆法继受了罗马的观念,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和无偿,并在主观条件上做出区分,正是基于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和债务人的交易自由及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考虑。在有偿行为场合,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有恶意为要件。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这里的恶意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然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撤销之诉的被告究竟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以及转得人,这个问题尚无法律规定,有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大致有三种观点:,(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二)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过合同行为转移财产,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三)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交付,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交付,相对人和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上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将债务人与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相对人和受益人效力也应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能对他们生效也就不能请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如果大量债权人在某一时刻要求兑现债权,发生“挤兑”,则商业银行会面临( )。

【答案】:D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如果大量债权人在某一时刻要求兑现债权(挤兑),商业银行可能会陷入流动性危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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