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反担保,只要金额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原告同意。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通俗来讲反担保是担保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给债务人向债权人做借款担保的同时,要求债务人以某种资产为抵押,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简单来说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人提供担保。通常情况下企业为了快速向银行借款,需要找到一个担保人作为担保,这类担保人通常是专业做担保的公司,而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会要求企业为担保公司作保,也就是反担保。反担保的作用1、反担保最主要的作用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利益;2、反担保有利于担保人作保,由于担保人作保需要承担一定风险,没有反担保很难有担保人愿意作保;3、反担保有利于建立担保关系,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来说,有担保和无担保贷款手续以及放款速度差距较大,反担保的存在减少了担保人的后顾之忧,减少了担保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有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会更愿意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