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要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了一笔业务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要办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吗?

不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的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作为一个公司的财务要审核员工的报销单据 要注意什么

1、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白条”充抵发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2、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报帐会计受理的原始凭证应须具备相应的要素,即填制单位公章(或报销专用章)、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经办人员签章、经济业务的用途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其予以更正、补充。所谓经费报销凭证的复核签审制度,就是对全院所有需要使用经费项目,先由财务报销助理员审核把关,提出经费去向科目,然后按程序由科、部、院领导逐级审查通过,再按权限签字后,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和报销助理员双双在经费报销凭证上签字后,方可实施经费支出。扩展资料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具有监督职能。“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能。财务人员和各级领导在把好原始凭证审核关后。更应重视会计凭证的填制工作,建立完善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工作的一方净土,真正使财务人员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只要财务人员把关守口,坚持原则,就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维持正常的军队经济活动。只有实行经费报销凭证复核签审制度,才能适应和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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