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有财产先例经营权。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资源,如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专营的企、事业的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海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家所有的文物、古遗址、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境外的财产;无主财产;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财产行使最终处分权,或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拥有这部分资本股权,从而利用股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这就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共有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的特征

相对于普通的共有权,共有所有权又具有如下特征: 共有所有权存在时不可请求分割为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或行使,否则共用部分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权的不利,这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构造决定的。[编辑]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如下: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全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4)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1)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利行使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