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标准

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是一类有额度限制的企业。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来的规定还包括了从业人员的限定,已取消。法律依据:《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考核,对综合排名(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前10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前1—2名,各扶持15万元;前3—5名,各扶持10万元;前6—10名,各扶持5万元。

新进限上商贸企业是什么意思?

  新进限上商贸企业就是指新进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称于工业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就一定规模以上的商业企业。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

限上商贸企业什么意思

限上企业指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是一类有额度限制的企业。中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3、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4、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限上企业与规模以上企业的区别限额以上企业也就是规模以上企业.这是一个统计术语。一般以年产量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制订了一个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国家统计时,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作出统计,达不到规模的企业就没有统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10年之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2011年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对此所有的主要统计指标为:工业总产值和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包括销售的成品价值和对外加工费收入二部分。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总公司为小型企业,但分支机构达到中型企业的标准,分支机构应依总公司模定企业规模,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什么意思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就是指新进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称于工业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就一定规模以上的商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标准

法律分析: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是一类有额度限制的企业。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来的规定还包括了从业人员的限定,已取消。法律依据:《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考核,对综合排名(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前10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前1—2名,各扶持15万元;前3—5名,各扶持10万元;前6—10名,各扶持5万元。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商贸流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营业收入超过80万元(不含税)。并且账目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第一条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商贸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3个月能下来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