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均对其有所定义。 1、《公司法》:从法律上严格定义关联方,涵盖范围最广泛,但是对关联方的描述相对简单; 2、《企业会计准则》:从会计核算上定义关联方,涵盖范围主要适用于企业财务报表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主要从税法定义关联方,定义较为严格,目的是为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4、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主要定义公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中界定的关联方;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下面几点: 1、所有公司主体都要符合《公司法》的关联定义;适用财务、法律等各方面有关关联方的规定; 2、税务仅从税务角度定义关联方,和其他几个规定差异较大; 3、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方,认定需满足的条件最多,需满足《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关于上述法律和规定,在本文最后有相关条文引用,作为备查。 假设境内设立一家公司,根据不同规定对关联方的定义(税务口径较为独立,因此不对比分析,具体使用时可以单独查看规定),公司的关联方如下所示: 这里有几个重要含义必须理解: 1、关键管理人员:《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关键管理人员,而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它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2、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上市规则》中规定: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上述表格中注的含义:公司、控股股东的董监高,实际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界定为:关键管理人员;形式存在差异,实质并无本质区别。 上述关联方对比其实并不难,但是需要记住,并运用到实践中,同时了解存在的差异,非常重要。这里特别和大家分享本人的一些私家心得,还请大家拿好板凳,做好笔记,认真看下去: 1、《公司法》虽然定义简单,但其中包括: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的实际涵盖就广泛了; 2、《上市规则》的关联方定义存在时效,即往前追溯12个月,向后延续12个月。如果公司本期认定为关联方,则成为关联方前的12个月也视同关联方;如果公司本期认定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则关系消失后12个月内,也视同关联方; 3、《企业会计准则》核心: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戚等; 4、《税法》定义的关联方范围最广泛,定义时补强调股权,弱化资本,同时税法定义的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5、《上市规则》中强调持股5%以上的股东,这点上市公司才有,非上市公司不能对公司施加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小股东,不是关联方; 6、《上市规则》存在保底条款,即“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关联方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法律法规例举的各类情况,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识别有可能转移公司利益的潜在关联方,提高财务数据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连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