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 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以下区别: (一)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例如,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一切人均对所有人承担义务).因此,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受相对权约束的仅仅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如,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仅只债务人才能受债权强制力的约束).因此,相对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这一区别仅仅具有相对性.相对权如果遭受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侵犯,权利人同样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如合同权利遭受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所以,相对权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义务人之外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二)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 相对权的实现则一般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的活动(称之为“作为”),故其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如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货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的行为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