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75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975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