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

报关出口后多长时间电子口岸上会有信息?是不是一定要电子口岸有信息以后才能去结汇?

国家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现在进出口公司都需要有外汇额度才可以结汇.出口后一般2~3天电子口岸上就会有相应的额度.比如说你出口报关金额是USD20000,那么你报关出口后2~3你就能在电子口岸上查到相应的额度USD20000,然后你就可以带上你的电子口岸卡就银行结汇.如果是预付的,那你要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申请相应的额度,一般申请后一到2天就可以在电子口岸上查到,然后用样去结汇,不过之过要去注销.

前段时间收了一笔预收款10967,当时没有做预收,直接到银行做了结汇,可能是占用了一般贸易下的额度

27555已经出口了,就应该相应地生成一般贸易项下可收汇额。三种可能1、你不能光看系统是否有额度,你单位不只这一笔出口吧,是不是已经生成额度但让别的单占用了额度。2、或是你认为已经申报出口了,可是海关电子口岸没有报关信息,3、或是海关的信息没有传送到外汇局的贸易信贷系统。没做登记就结汇了,是你犯的错,这样做最容易造成额度串用,建议以后按规矩及时办理登记。现在货物已经出口,没必要再做预收货款登记了,这单下面的所有收汇都在一般贸易可收汇额中结汇就行了。

终于弄懂结汇额度是怎么回事了.

1、第一笔操作错误,外管局给你预收货款额度,你实际货物尚未出口就收到货款了,你在银行结汇时不应该在一般贸易项下。第二笔汇款是货物未出口就收到的?如果是就应该也办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既然货物正在报关,如果公司不急着用钱,就等货物出口报关后再去结汇,额度应该用一般贸易项下的。 2、货物报关后再到外管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因为里面要输入报关单号。 3、一般贸易的额度:货物出口后额度增加,收到货款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由银行在系统中核注时减少额度。 4、一般贸易项下的额度和预收货款的额度不一样,一般外汇局可能宣传不能混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一般贸易项下登记成预收货款,有的在结汇时串用额度现象经常出现。一般情况下,能不串用更好,实在错误操作串用了,只要办理登记的货款都出口了,公司的总额度不会变。 一般贸易项下,货物出口报关后,海关传送报关数据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生成一般贸易项下可收汇额,你就可以结汇了。 预收货款项下,因为是先收汇后出货,就必须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合同登记、提款登记,系统会自动对比你登记的余额和你公司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额的30%,对比后取小值,生成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传送给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你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度为0,是正常的,因为你没有出口报关纪录。等货物报关之后一般贸易下可收汇额度就会增加。然后,你货物出口15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外管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该笔预收货款,一般贸易可收汇额会相应的扣减该金额。

终于弄懂结汇额度是怎么回事了.

1、第一笔操作错误,外管局给你预收货款额度,你实际货物尚未出口就收到货款了,你在银行结汇时不应该在一般贸易项下。第二笔汇款是货物未出口就收到的?如果是就应该也办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既然货物正在报关,如果公司不急着用钱,就等货物出口报关后再去结汇,额度应该用一般贸易项下的。2、货物报关后再到外管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因为里面要输入报关单号。3、一般贸易的额度:货物出口后额度增加,收到货款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由银行在系统中核注时减少额度。4、一般贸易项下的额度和预收货款的额度不一样,一般外汇局可能宣传不能混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一般贸易项下登记成预收货款,有的在结汇时串用额度现象经常出现。一般情况下,能不串用更好,实在错误操作串用了,只要办理登记的货款都出口了,公司的总额度不会变。一般贸易项下,货物出口报关后,海关传送报关数据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生成一般贸易项下可收汇额,你就可以结汇了。预收货款项下,因为是先收汇后出货,就必须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合同登记、提款登记,系统会自动对比你登记的余额和你公司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额的30%,对比后取小值,生成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传送给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你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度为0,是正常的,因为你没有出口报关纪录。等货物报关之后一般贸易下可收汇额度就会增加。然后,你货物出口15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外管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该笔预收货款,一般贸易可收汇额会相应的扣减该金额。

预收货款结汇 急 帮帮忙

你公司串用了一般贸易和预收货款额度,现在只能想办法把额度串回来,额度串用可能导致你公司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变成负数。两种方法把额度串回来:一是再登记预收9000,这样,提款登记合计29000,用一般贸易额度结汇29000。二是再登记预收29000,这样,提款登记合计49000,用一般贸易额度结汇29000,用预收额度结汇2万元。你登记了两万预收款,按说应该直接生成预收货款额度,因为没达到五万,不受预收比例限制,别急,过两天再看看。

结汇了的外汇一定要去申报吗

超过一定金额需要申报才能结汇。即外汇收入企业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业务。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核查账户结汇。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超过三十天就要在外汇管理平台上申报,否则就会影响你办理结汇。而且还可以被从A类户降到B类或是C类户,以后在办理结汇时要每笔都跑到外汇局去填表,很麻烦。所以尽量要照规定办理。扩展资料由于贸易的往来,进出口商在商品输出或输入后货款的结算,以及运输、保险、旅行、留学、国外公债、证券、基金的买卖、利息支付等而产生的外汇供给者与需求者。外汇投资者,为预测汇率的涨跌,以现汇(SPOT)、远汇(FORWARD)或者期货外汇(FUTUERS)的交易途径,以少数的保证金从事大额外汇买卖交易;行情看涨时,先买入,后卖出,看跌时,先卖出后补回来冲销,用极小的波动赚取中间的差价,获取厚利,所以外汇投资者也经常是主要外汇的供给及需求者。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外币结汇常见问题——企业网上银行

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结汇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以及经营单位密切相关,因此,对于企业和经营单位来说,了解企业所得税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企业对外支付应怎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制定情况。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时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须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⑻各种赞助支出。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外币结汇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个人外汇帐户结汇是什么意思? 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问题二:结汇是什么意思 是外汇结算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都是必须到银行办理的, 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再通俗点就是把你持的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支矗给你人民币 问题三:收汇和结汇的区别是什么 收汇是收到外汇就是收到货款了,结汇是将收到的外汇结算成本国货币,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收到的外汇都要强制性结汇成人民币,需要外汇时再向银行购买。 问题四:结汇是什么意思 所谓结汇,通俗地说就是通过出口货物、劳务、技术等,收款人以外币的形式收取货款、劳务费、技术转让费等,而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将上述外币收入,按照结算当天的牌价,兑换成人民币支付给收款人――这种把外币兑依法换成人民币的行为叫做“结汇”。 问题五:结汇是什么价格 结汇是指客户将所持有的外汇卖给银行,在此交易中,银行是外币的买方,所以使用买入汇率。(站在银行的角度,汇率分为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故从国外银行汇进美元,需在国内换成人民币,则应按照美元的现汇买入价进行结算。 所谓买入价或者卖出价,都是从银行角度看的,银行收入外汇付出人民币,就是买入外汇,执行买入价,银行收到人民币付出外汇,就是卖出外汇,执行卖出价。如果结汇的时候不是现汇而是外汇现金,就执行现钞买入价。中间价只是标志性价格,用于企业记帐等情况使用,实际结汇的时候没有使用这个价格的情况。 问题六:强制 结汇 什么意思 强制结汇是指我国在外汇紧张时期抚一种外汇管制手段,即凡是出口企业的出口收进的外汇,企业不能够保留外汇,一律要在银行强制兑换成人民币,这就是所谓的“强制结汇”。现在我国的外汇储备世界第一,即外汇储备充裕,已经宽松了许多,即现在允许出口企业保留外汇,而不必被动地结汇。 你的概念有些混乱――“假如有一天人民币对美元走低贬值的话,我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存银行里,等一年或者2年 人民币稳定了 我在兑换成美元”――你到底是要在说明情况下,把人民币换成美元,还是把美元换成人民币? 问题七:银行结汇是什么意思? 就是企业将外汇收入按当日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收外汇,兑给企业人民币,如果你需要这方面的服务,希望交纳较少费用,你可找泛亚资本合作。 问题八:企业结汇,银行可以加点结汇是什么意思 加点一般为远期结售汇。加点基础为当日外管局挂牌中间价,+120个点就是在挂牌中间价基础上+穿.2。这里一个点=0.01对应的是100各货币单位,打个比方,以美元中间价682计算,+120个点也就是在682基础上+1.2.并不是在6.82基础上加。 问题九:美元结汇是什么意思 结汇,是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须到银行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 美元结汇就是指的用美元结算的方式. 问题十:建行人民币购汇和结汇是什么意思? 个人结汇业务是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行,银行按规定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兑换业务; 个人购汇业务是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客户购汇),银行按规定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银行售汇)的兑换业务。

刚做外贸,收汇结汇一般都怎么操作?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本文精选至海运网)

个人外汇帐户结汇是什么意思?

  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 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关于结汇的系统知识介绍

一.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ue004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ue004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ue004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ue004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ue004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ue004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ue004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ue004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ue004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ue004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ue004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ue004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收汇和结汇的区别是什么

1、收汇是收到外汇就是收到货款了,结汇是将收到的外汇结算成本国货币,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收到的外汇都要强制性结汇成人民币,需要外汇时再向银行购买。1、查询到待核查账户的金额。2、查询电子口岸上一般贸易额度是否足。3、准备好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出口收汇说明(前三种都是盖公章,可以在银行领到单,按上面的要求进行填写,不会的可以请教银行相关人员),电子口岸操作员卡。4、先去领水单,填写好申报单,出口收汇说明,如果此时有核销单号就一起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5、将水单,出口收汇说明,操作员卡交给专门柜台人员划钱。划完后会退你水单和操作员卡。6、将申报表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交专门柜台人员,会退申报主体留存联。2、结汇,是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须到银行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扩展资料收汇流程1、先查询到待核查账户的金额。2、查询电子口岸上一般贸易额度是否足。3、准备好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出口收汇说明(前三种都是盖公章,可以在银行领到单,按上面的要求进行填写,不会的可以请教银行相关人员),电子口岸操作员卡。4、先去领水单,填写好申报单,出口收汇说明,如果此时有核销单号就一起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5、将水单,出口收汇说明,操作员卡交给专门柜台人员划钱。划完后会退你水单和操作员卡。6、将申报表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交专门柜台人员,会退申报主体留存联。1、汇付包括:(1)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3)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2、托收包括:(1)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参考资料:结汇.百度百科

什么是结汇?

问题1:什么是结汇? 问题2:结汇是什么意思? 一.结汇概念 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法人;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请问出口收汇结汇的详细流程?谢谢

1、企业在外汇局交互平台出口预付合同登记;2、企业在交互平台出口预付提款登记;3、预收款收汇后开户银行将其转入待核查帐户;4、企业到开户银行申请预收款出待核查帐户;5、银行审核收汇资料并上交互平台扣减预收款收汇额度;6、审核无误后银行将预收款自待核查帐户转出,根据企业要求可入企业外币一般结算户或直接结汇;7、如交互平台额度不够,企业可凭相关业务单据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单笔预收款额度,并凭外汇局核准件在银行办理预收款转出或结汇扩展资料:通关手续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核销单)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流程

收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结汇可以理解为企业根据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收到外汇结汇时,如何做会计分录?收到外汇结汇后如何做会计分录?收到外汇时分录: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外币金额*外币汇率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收到后结汇分录:借: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可能借方红字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财务费用核算内容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财务费用的内容包括下面几个内容。(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以及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2)汇兑损益,即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①未实现汇兑损益: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会计期末编制报时,要把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按编表日的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如外币现钞、外币存款、应收外币债权、应付外币债务等。这种折算只是货币计量尺度发生了变化,但外币交易业务并没有实际发生,所发生的汇兑损益也就是没有实现的。②已实现汇兑损益:此外,企业的财务费用还包括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财务费用在会计核算中是作为期间费用来核算的,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账核算。期末,“财务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4)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减少坏账损失、缩短收款时间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当期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其中,销售方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借方核算,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借方用“负数”登记。注意: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有三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总价法,不允许采用净价法。(5)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什么是dd t结汇

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是由汇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汇票,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我国现今所采用的凭汇款票证汇兑现金的一种方式。即接受票汇的单位(银行或邮局)将汇款人所填汇款条寄交付款单位,由该单位再通知收款人领款。tt就是电汇是一个贸易术语,指通过电报办理汇兑。电汇是付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话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交款方式。扩展资料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汇付和托收,其中汇付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汇百度百科-票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