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准则

简述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约束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2)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以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3)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指南。内部审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法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必须遵照执行。  2、内部审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四、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  2、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程序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2、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审计署批准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六、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审计署颁布。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及其从事的全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一般准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的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应考虑组织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令的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一条、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组织的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和报送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声明系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办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内部管理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应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调,并评价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审计署颁布。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正直、独立、客观和勤勉。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能开展那些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之内预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有违忠诚性原则的事情。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批内部审计准则公告  第1号: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传递  第2号: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3号:内部审计证据  第4号:后续审计报告  第5号:内部审计计划  第6号: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7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8号:对舞弊的预防、检查和报告  第9号:报告内部控制  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依据是什么

亲,你好,本准则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简述《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为主线,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将每一个审计准则作为一章,较系统地阐述了各项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目的和准则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准则的研究和认识,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颁发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进行了比较。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强化对准则关键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2、具体准则分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为作业类、业务类和管理类三大类。作业类准则涵盖了内部审计程序和技术方法方面的准则,具体包括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结果沟通、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审计抽样、分析程序等 9个具体准则;业务类准则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与报告等 4个具体准则;管理类准则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利用外部专家服务、人际关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 7个具体准则。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page-]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问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领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