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的是供货商根据付款方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也叫“已发出未结算商品”,在会计核算中计入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现今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制度还可以使用该科目。资料拓展2006年新准则没有设置“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2、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