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科目来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来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发出商品”核算的是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由“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如果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就不由“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 库存商品会计分录过程: 库存商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业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库存商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属于库存商品,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不属于库存商品;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属于库存商品。 发出商品会计分录过程: 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上述内容就是库存商品会计分录过程和发出商品会计分录过程,库存商品明细账应按企业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发出商品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