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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房产讯 10月11日上午,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公告,为进一步提升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人才扎根奉化创业创新,吸引更多人才来落户,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创新强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组织部、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宁波市奉化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奉组〔2021〕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人才落户奖励申请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1. 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
2. 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
3. 在我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4. 经领导小组认定,在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
二、人才分类及奖励标准
根据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具体分“青苗人才”“青创人才”“青优人才”“青英人才”四类,并给予相应货币奖励:
1.“青苗人才”: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人才,给予2万元的落户奖励;
2.“青创人才”: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给予12万元的落户奖励;
3.“青优人才”: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给予15万元的落户奖励;
4.“青英人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20万元的落户奖励;
5.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
三、申请条件
申请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及以上相关证书。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且要求专业(工种)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青英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3. 新落户或现有奉化户籍的人才返回我区,且自本政策实施后在奉化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其中“青优人才”和“青英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
4. 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区。其中外籍人才无需提供人事档案关系,但须提供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5. 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上述情况均采取承诺制,并对所承诺情况负责。
四、申报程序
为方便人才、简化手续,人才落户奖励可随同人才公寓申购或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一并进行。
五、管理要求
申请人须在我区服务5年,未满5年的须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相应落户奖励,并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相关协议,服务期限从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算。
六、其它规定
1. 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员工、有场地、有资金流水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区属国有企业、本地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其他国有企业、金融分支机构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及以上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2. 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应在当期我区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内工种;取得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职称证书为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证书须换发为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 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参照“青英人才”标准享受和管理。人才分类认定参照《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执行。
4. 从直系亲属处通过购买、赠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或有购买商品住宅期房合同变更或退房的,不在本办法享受范围内。
5. 《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实施,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执行,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也作相应调整。
七、申报时间和方式
1.申报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进行常态化申报受理。
2.申报方式:由本人登录奉化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https://hqpt.fh.gov.cn/app),查看申报指南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八、其他
1.咨询电话(工作日开放):0574—88506030、88522209。
2.本公告由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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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初级会计证在哪里领取
2022年浙江宁波初级会计证领取地点:当地财政局,领取方式包括邮寄领取以及现场申领证书两种方式。初级会计邮寄领取的介绍考生需要登录进入浙江会计之家,填写相关信息,办理证书邮寄事宜,证书由中国邮政速递快递邮寄,邮寄费用在考生签收证书时候支付就可以。考生需要注意在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时候,一定要填写正确,避免证书无法正常送达。初级会计现场申领的介绍考生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考生到现场领取证书要佩戴好一次性口罩,排队保持一米线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证书领取完成后,考生要尽快离开,不要聚集,更不要聊天。初级会计证领取后的注意事项领取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第二年开始要在每年7-12月份参加当地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其中,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以及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90学分是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最低标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可以不参加吗继续教育是必须参加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是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果会计继续教育没有参加的话,可能会影响会计的考核评定、岗位聘用、考试报名等会受到继续教育的影响。而且继续教育也可以学习到很多当年的最新政策,了解最新的法律以及法规,所以说继续继续的学习,不但没有坏处,反而有很多好处。2023-08-30 22:15:151
宁波市初级会计证哪里领取
以下为2022年证书领取政策。宁波市初级会计证领取地点:当地财政局,领取方式有两种,具体包括邮寄领取以及现场申领证书。宁波市邮寄领取介绍考生通过以下网址填写信息,办理证书邮寄事宜:浙江会计之家,中国邮政负责本次证书的传送业务,邮寄费用考生签收证书时候支付就可以。考生一定要填写正确,避免证书无法正常送达。宁波市现场申领介绍考生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场领取证书要佩戴好一次性口罩,排队保持一米线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证书领取完成后,考生要尽快离开。宁波市初级会计证书现场领取收取费用吗宁波市初级会计证现场领取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考生只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证件领取就可以。宁波市会计需要继续教育吗宁波市会计需要在取得证书的第二年,每年按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包括两部分,具体为:公需科目以及专业科目,每年每个学员必须取得不低于90学分的最低标准。拿到会计初级证好找工作吗拿到会计初级证好找工作,会计本身就很好找工作,基本每个行业都需要会计这个岗位,所以局限性小,失业率低,初级会计证书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证书,一般会就职于单位的出纳这个基础岗位,负责单位员工的报销,工资的发放,与往来单位的资金,保管本单位的现金,负责银行存款等等。考生及时取得了初级会计证书,也要不断通过学习完善自己的专业能力,而且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能力,不要每天都在飞快进步的社会淘汰。2023-08-30 22: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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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宁波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会计人员报名参加网上培训没有按期完成的,允许在2023年6月底前继续培训,逾期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参加面授培训的,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和学分要求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如下:1、宁波市已从事会计工作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2、宁波市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另外,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以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且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可自愿参加。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会计员继续教育按学分结算,其中会计专业课程要求60学分以上(宁波市统一为72学分)、一般公需课程市人社局要求18学分以上,合计要求不低于90学分。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途径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途径分为会计专业课程培训和一般公需课程培训,具体如下:1、会计专业课程培训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采取网上报名形式。登录宁波市财政局官网,进入“宁波会计之窗”专栏,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流程图操作即可。先选择培训方式,再选择培训机构。②网络培训机构目前有四家,分别为:东北财经大学、高顿教育、正保深空网校和东奥会计在线;面授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分别确认。③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专业课程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面授培训方式。可以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次、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课程面授培训或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形式。其中参加宁波市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的,通过“宁波会计之窗”专栏中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2、一般公需课程培训①一般公需课程培训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②除一次性取得90学分的继续教育形式和情形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都需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一般公需课程网络培训,且不少于18学时。③完成一般公需课程培训的人员,登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一次性确认90学分的培训情况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一次性确认90学分:1、参加浙江省财政厅或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面授培训的;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有科目合格的;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的;4、参加财政部全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或浙江省、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班的;5、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培训。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情况继续教育学分确认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确认学分,以及本人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请,具体情况如下:1、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情况包括:①参加宁波市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含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课程培训;②参加财政部全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浙江省或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训;③在宁波市报名并参加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有科目合格;④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宁波市注协统一提交办理;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2、需要本人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请的情况包括:①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的;②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③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过资产评估师或税务师信息的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注册评估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④自行参加三大国家会计学院3天以上会计类专题培训的;⑤其他形式(如在外地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省外转入重新登记信息前原信息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等)。2022年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新增要求2022年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新增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的,培训过程中会随机向学员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验证不通过的将不能正常培训并停止学分记录。2、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将实行分段计分模式。对在培训期间确认达到规定总学分(含其他方式取得的学分)的学员,允许提前申请结束培训并确认实际已获取学分。申请提前结束培训后,学员不得再继续原所选课程培训并不记录学分,如需继续培训的,需要重新缴费报名。(务请慎重申请)3、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将启动现场实名认证签到制度(每半天至少签到1次),并按照签到次数确认培训学分。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相关说明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相关说明如下:1、已办理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如果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如果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2、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可以抵免继续教育。3、以前年度会计专业课程未按时完成的,可以通过网络培训补完成继续教育;一般公需课程,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完成,如当年度没有完成的,在第二年上半年可以补培训,逾期不能再补。4、可以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到公需课程学分,培训结果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正常情况下一般30天后会显示,30天后仍不能在宁波会计人员信息系统显示学分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反映联系解决。5、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需要自年7月15日起重新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未完成信息采集登记的,在此之前参加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培训学分的,自起将扣减相应分值的会计人员信用分。2023-08-30 22:15:45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甬财采〔2022〕175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为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54号)要求,现将做好2022年我市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要统筹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25日前,按照不低于食堂年度食材采购总额10%的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各地和市级主管部门要把握好全年预留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预留总额,并进行确认汇总。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在“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为具体采购执行主体开通交易账号,并积极通过平台开展采购;对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如共用某某食堂;对所属预算单位存在合并、撤销、更名的,及时联系当地财政部门更改信息。二、各地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鼓励预算单位积极采购四川省凉山州、安徽蚌埠、吉林省延边州和贵州省黔西南州等地的农副产品。同时宣传并鼓励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三、各地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及时开展“832平台”农副产品采购,积极通过“832平台”发布食堂食材采购和工会采购需求,加大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从需求侧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同时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收货后通过“832平台”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线上支付结算。市财政局将视情通报各地、各部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进度情况,确保全市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高质量完成。各预算单位可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及确认汇总操作指南。如对填报流程操作疑问,请联系平台电话400-1188-832;市财政局政策咨询电话:89388292、操作咨询电话:89388443.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3月10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2023-08-30 22:15:521
宁波会计之窗是什么
宁波会计之窗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网站,内容涵盖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办理等会计管理各个方面,旨在为宁波市会计人员提供一个会计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和业务办理的综合性门户。(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2023-08-30 22:16:081
宁波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要、文电、信访、保密、信息、档案、财税年鉴、大事记、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组织综合调研、有关报告和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上级交办件的督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工作。(二)组织人事处承担局党委秘书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人事制度;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和有关外事等工作;管理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三)基层工作处(教育处)负责财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文明创建、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开展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专题政治理论教育和日常教育培训;承办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有关工作;指导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工作。(四)法规处负责有关财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指导本系统财税法制宣传教育、政策效应评估和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提出本市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中涉及财税的条款,参与重大财税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财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五)预算局负责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草案;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财政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各县(市)区有关财政分配政策;提出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牵头负责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负责一般预算、地方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制定一般预算管理制度和收支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及“三公经费”统计工作;牵头负责税政政策调研;指导县(市)区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指导预算会计研究会工作。(六)国库局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市本级改革工作,指导县(市)财政国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专户资金收付核算统一归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管理和审批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备案;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财政专户资金及非税征管收入的核算工作;负责财政收支统计,预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汇审全市财政总决算;负责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的布置和汇审工作;办理县(市)区财政的资金调度和结算;组织实施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国库收付中心工作。(七)综合处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统计分析和上下级财政结算工作;负责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和市级政府专项资金、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和年度验审等相关监管;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市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支政策,负责本级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矿产有偿使用费管理;负责全市住房资金、彩票市场的监管;负责市本级彩票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审核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负责罚没财物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管理,指导票据监管中心工作。(八)基本建设处负责分管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汇总、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负责管理重大项目资金;牵头管理市财力基本建设、援疆资金、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管理等财政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年度资金执行计划,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研究,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投资评审等配套制度;指导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的工作,联系临港重大项目办财务管理工作。(九)行政政法处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综合性开支、涉外开支范围及标准;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对分管部门(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和执行制度、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基金;协同公务用车治理;联系中央单位驻甬机构财务工作。(十)教科文处参与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和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负责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参与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有关政策;监督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教科文专项资金的管理。(十一)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编制和监督执行全市及市本级各项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拟订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村级组织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等财政政策措施,监管项目资金;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社会保障处负责编制市本级、汇总审核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监督管理基金预算执行,组织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卫生事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相关改革的财政配套办法。(十三)工交商贸处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归口行业及产业的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市级粮油、棉花、生猪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资金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单位)企业有关财务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十四)外经金融处负责外资企业财政年检;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的管理;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十五)会计管理处负责监管全市会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会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负责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控制度规范、会计继续教育和会计从业资格等管理工作;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开展全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受委托管理会计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珠心算协会的工作;承担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党委的日常党务工作。(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研究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转制改革的有关财政政策,参与市级事业单位的转制改革工作;主持市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以及注册管理、年审等管理工作。(十七)财政监督局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负责建立与管理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研究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政纪律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监督检查财税局内部各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履行财税管理职责、单位预算、财务收支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十八)政府采购办公室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政策,监管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汇总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月度执行计划;拟订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受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宜,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和交易平台,负责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代理机构管理及考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文本的修订工作。(十九)后勤管理处负责局及系统内的财务管理,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级及下属单位财务预、决算,拟订经费分配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协调会务等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基建项目的组织筹划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固定资产、装备、物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税务制服的管理工作;管理招待所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023-08-30 22:16:141
舒国平是哪个公司的?雪龙集团独立董事
舒国平:男,196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副所长,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分所负责人,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36)独立董事,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力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扬泰建筑干粉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宁波鄞州笃昌久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雪龙股份独立董事。2023-08-30 22:16:281
宁波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特编写本指南。一、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分类和要素(一)财政政府信息共分二级类目一级分类为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财政信息、综合管理、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共九类,详见《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级分类为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法规、规章、文件、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计划总结、统计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收费项目、财政预决算、专项经费、征地拆迁、政务信息、办事指南、证件办理、年检审核共二十类,详见《目录》二级分类。(二)要素各类信息的要素见下表。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信息内容公开类别生成日期发布机构1、信息内容关键词简要描述宁波市政府信息内容。2、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3、发布机构财政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二、财政政府信息获取方式财政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宁波市财政局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财税局网站、宁波市财政局办事窗口查阅。2、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1、宁波市财政局网站2、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3、宁波市财政局财政法规公告;4、召开新闻发布会;5、其他新闻媒体。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纠正。属于公开发布的,要重新公布;属于依申请提供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更正后的正确信息。属于主要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和内容要定期进行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3、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财政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1、公开范围财政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与其相关的会计业务从业资格、契税业务办理等信息(具体参见《目录》证件办理中的办理情况)。2、受理机构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通信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公交:阳光广场(2路日;15路;19路;206夜;207路;291夜;503路;504路;506路;517路;518路;521路;528路;804路;821路)新街(205夜;206夜;207路;331路;364路;506路)鼓楼(2路;2路日;3路;12路;14路;19路;202通宵;238路;380路;528路;804路;809路;820路)3、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按下列情况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情况予以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变更、改正;(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3-08-30 22:16:361
宁波市财政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宁波市是一个地级市吗?她的第一次的下属的财政局的局长应该是属于县处级干部。2023-08-30 22:16:502
宁波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现金。截止到2022年12月8日,宁波市的财政局发布的缴纳方式公告得知,其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现金,这是更加方便整理的。宁波,简称“甬”,是浙江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2023-08-30 22:16:561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上班时间是怎样的
宁波镇海区财政局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至5时30分2023-08-30 22:17:311
宁波有哪些初级会计考点
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将于试于2022年5月7日开考,具体考试时间是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共14个批次。最近有的地区的考生已经开始关注打印初级会计的准考证了时间了。目前很多考生还不清楚自己的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是什么宁波市: 宁波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495号 宁波工程学院西校区(翠柏校区) 宁波市翠柏路89号,考场设置在“宁波市先进制造业公共培训平台B楼”。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市风华路495号,考场设置在计算机实训室(5号楼)。 宁波大学信息学院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宁波工程学院西校区(翠柏校区) 海曙区翠柏路89号 宁波工程学院东校区(风华校区) 宁波市风华路495号,考场设置在西四楼、东四楼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市文教路1号,考场设置在实验楼。 浙江万里学院 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8号,考场设置在计算机与信息学院5号楼、62号楼。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 宁波工程学院(翠柏校区) 海曙区翠柏路89号先进制造业公共培训平台B座3楼 宁波工程学院(风华校区) 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宁波广播电视学院 宁波市文教路1号2023-08-30 22:17:405
2015年浙江宁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推动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对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组织方式 继续分层分类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市财政局统一负责高级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高级会计师必须参加市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专题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制订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当地一般会计人员(含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及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对一般企业会计人员(含金融企业会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分类培训。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以便各行业会计人员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增强培训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时间 2015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时间为2015年4月1日—11月30日。在此时间段之外,继续教育停止举办。 三、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 2015年宁波市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采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企业会计人员的必修课程为管理会计基础知识、会计管理专题——成本形态及量本利分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必修课程为管理会计基础知识、预算法相关知识。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程不少于12学时。 2015年宁波市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会计人员登陆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面授继续教育机构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培训。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应当在选择培训课程后采用网上支付形式支付培训费;选择面授继续教育机构的,在选择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及培训课程后,在培训开始前,到面授继续教育机构指定的场所支付培训费。 一般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的企业相关网上培训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的行政事业相关网上培训或由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委托的面授培训。 参加2015年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和社会培训机构面授教育的一般会计人员,其必修课程的考核实行考培分离,考试方式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考点进行集中机考,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集中机考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集中机考的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试内容为宁波市财政局编写的《2015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考试题库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提供。 集中机考由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组织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考点或属地财政局指定的考点承担。会计学会应当与各社会培训机构签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培分离协议以明确职责。未设考点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其他县区考点进行集中机考。 内部会计人员较多、具备组织集中统一培训的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可以向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提出自行办班要求,在正式办班一个月前应当先行备案。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其培训内容可以根据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实际确定,不受必修课程的限制。 非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内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该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的自行培训,一经发现,取消该部门(单位)、企业集团下一年度的自行培训资格;受托的社会培训机构相应取消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 四、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确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运行模式、管理规程和培训课程,负责全市网上培训课程的需求调研、课程开发的研讨论证、课件审核、课件上线,并商定全市网上培训统一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好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宣传、业务咨询、日常管理、培训情况的后台监控管理以及培训信息数据的交换、传送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增大继续教育集中机考容量,逐年提高网上培训人员集中机考的抽考比例。 五、面授培训的有关规定 各社会培训机构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向管理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以确认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宁波市财政局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2015年度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培训。一般企业会计人员报名参加证书管理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学满规定学时的必修课程和其他课程后方可参加考核。面授继续教育学员参加集中机考成绩合格后,方可确认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培训签到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提高学员到课率,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各社会培训机构要为学员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集中机考合作方的联系,及时预约集中机考时间,保证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就能获知准确的考试时间,努力使学员在必修课程考核中取得好成绩,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由于实行考培分离,学员面授培训时间减至21小时,其余3小时为集中机考复习和考试时间。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额外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 六、继续教育培训与从业资格管理 1.为强化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意识,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会计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记载登记。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确认通过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信息将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数据库中保存和处理,会计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打印继续教育信息。 2.要求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在10月1日以前调转的,当年度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在10月1日以后调转的,应当在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后再办理相关调转手续。会计人员开始继续教育培训(以完成缴费为准)至完成培训考核、确认继续教育学时期间,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3.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课时一律以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库登记的信息为准,并以统一格式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4.会计人员(不含高级会计人员)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一律参加网上补培训。2012年至2014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一般企业会计人员,在网上补培训并参加必修课程集中机考成绩合格后,才可确认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高级会计师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必须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专题培训,一年内可累计参加,直至补齐继续教育学时为止。 七、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加强财政管理、税收征管、会计改革等财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财税中心工作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立足点,不断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2.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评估,督促其端正办学态度,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要严格规范部门(单位)、企业集团自行培训的管理,杜绝系统外会计人员参加系统内的集中培训。 3.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有效利用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统筹做好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工作,把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及时掌握会计人员从业信息,提高会计管理服务水平。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1月7日2023-08-30 22:17:551
民函【2002】205号文件
文件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进行的批复,该批复仅是对宁波市财政局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因此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文件内容如下: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甬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2023-08-30 22:18:02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历史沿革
1981年2月,根据市委[1981]8号文件,撤销原宁波市财政税务局牌子,对外分别挂“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两块牌子。1994年9月,根据市委[1994]40号、甬编[1994]34号文件,决定建立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时撤销宁波市财政税务局。1995年1月,根据甬编办[1995]3号文件,同意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对外称宁波市财政税务局。1997年1月,根据甬政办发[1997]14号文件,宁波市财政局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合署办公,对外称宁波市财政税务局。2004年4月,根据甬政办发[2002]89号文件,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对外可称市财政税务局)。2004年8月,根据甬党[2004]16号文件,对各区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由市地方税务机构统一管理,地税机构与财政机构分设;各县(市)地税机构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前提下,可与财政机构合署办公。2023-08-30 22:18:091
宁波市象山二个孩子读幼儿园政府有补助吗
有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贴报销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1129号)文件规范的是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2020年镇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幼托费报销标准,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保教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镇财行〔2015〕458号)规定执行:按个人实际支出的保教费,第一胎报销60%,第二胎报销40%。保教费金额最高不超过《关于调整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2019〕28号)文件中相应收费标准。 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幼托费报销规定将有所调整,相关文件正拟定中,2021年春季班适用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变动。2023-08-30 22:18:281
济宁死亡赔偿金
法律主观:2016-2017年宁波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二0一五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残疾等级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元)城镇标准(元)十级4856688310九级97132176620八级145698264930七级194264353240六级242830441550五级291396529860四级339962618170三级388528706480二级437094794790一级485660883100死亡485660883100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合理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三、营养费: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四、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或医院证明为准五、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六、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或农村)×扶养年限÷抚养人数(定残日起计算抚养费)×伤残系数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九、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主张十、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十二、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十三、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十四、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十五、财物损失:定损单(可主张合理的停运费、代步费)十六、鉴定费:具实报相关阅读:本文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系根据法律规定及宁波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建议受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及其家属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失);(2)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6)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一、2016年5月后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852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645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农村人均纯收入:26469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4、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7800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57552元,可用于计算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6、司法鉴定书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护理期限;(3)营养期限;(4)误工期限;(5)后续治疗费;7、原则上,根据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但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是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满1年以上,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属于失地农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二、2016年5月前宁波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根据2014年4月21日宁波市财政局公布的甬财政发〔2014〕26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宁波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为40元/天。3、护理费:(1)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2)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3)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书确定;(4)受害人定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八点:其护理费标准应区分全部护理、大部分护理或部分护理三种情形,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应地按照宁波市上一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计算。4、营养费=司法鉴定书确定的营养期限×900至1000元/月。5、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天/月/年)(1)误工时间:①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②根据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期限;③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误工收入:①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或者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法院在宁波市车祸死亡赔偿金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7、住宿费指交通事故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住宿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8、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2)对于汽车、电瓶车等重大财产损失,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可按照该定损金额要求赔偿。9、精神损害费=根据司法鉴定书确定的伤残等级,每级5000元,最高为50000元。法律客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23-08-30 22:18:351
我报了2012年会计初级考试,我是宁波人可是在宁波会计之窗查不到我的报名信息,可在浙江财政厅能查到?
你在宁波财政局查一下。 你也能是这种情况,就是你报的是浙江省的证,不是宁波的证。 最好是去宁波财政局查一下。在询问一下。会计是以财政局为主的。 毕竟的证就是财政局发的。 还有什么培训的问题可以丨私丨聊2023-08-30 22:18:442
宁波哪个区教师待遇好
海曙区。根据宁波财政局官网发布的通知,海曙区教师工资高,基本工资每月4160元,公积金每月5060元,绩效工资全年5万元,奖金补贴全年5万元,全年收入210647元。2023-08-30 22:18:511
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宁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流程
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审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及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确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持有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东钱湖镇、梅墟街道、新明街道,下同)常住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本区户籍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实施参照《宁波市医疗支出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甬民〔2017〕56号)执行。 前款所称的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和。 第九条 按规定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本区户籍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均指持有户籍所在地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均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为异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齐备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并提请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当根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参加民主评议的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示七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申请、调查、公示、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入户抽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审批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籍在本区内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区县(市)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按照《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对于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财产认定限于残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应计算子女赡养费、父母的抚养费、配偶的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原则上按赡养人(扶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后推算;父母对成年残疾人的抚养费原则上按父母收入扣减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后推算。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按月发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网络,健全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网上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纸质档案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或者其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每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每半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复核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根据复核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民政部门作出保留、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对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当月起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引导、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的本区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0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鄞政发〔2011〕69号)同时废止。 ;2023-08-30 22:19:091
宁波会计中级职称报名入口是什么
宁波会计中级职称报名入口为“浙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网”、“浙江会计之家”的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栏目”或“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考生若是从未在浙江省参加过会计考试的,需要前往“浙江会计之家“进行实名认证并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需要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若考生需要变更本人信息,则需要至“信息变更”栏目尽快更新完善本人信息。已在网上报名但未成功缴费的,视同放弃考试报名。因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本答案操作环境:品牌型号:联想X220系统版本:Windows7浏览器:谷歌Chrome该方法适用其它机型和系统浏览器2023-08-30 22:19:231
2022年宁波企业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2022年宁波医保待遇报销最新政策 调整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部分住院医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三级甲等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调整成年居民转诊住院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经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转诊,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4万元以上至支付限额(含)以下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 (三)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在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再减半计算,减半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调整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支付政策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对《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0〕88号)第一条第(一)至(五)项中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再区分是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78%比例支付,财政按22%比例补助。2023-08-30 22:19:319
张颖的人物履历
曾任宁波市财税局预算处副处长、市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兼),国库处处长、市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兼)、市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兼);宁波市财政局国库局局长、市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兼)。2023-08-30 22:19:451
宁波地区会计中级考出来后,怎么抵扣当年的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抵扣方式:1、网上系统自动抵扣(部分地区),官网系统检测到考生当年的考试成绩合格之后自动进行学分抵扣,不需要考试自行申请。2、考试合格人员网上申报后抵扣。大部分地区的考生还需要自己在官网进行抵扣申请,方能抵扣当年会计继续教育学分。建议这位考生自己登陆当地官网(如:宁波财政局、宁波会计继续教育网等)自行查看。2023-08-30 22:19:592
历届奉化市委书记
奉化于1988年10月撤县设市,2016年,撤市设区。1、周长华(1988.10-1989.12)男,1984年11月至1988年10月任中共奉化县委书记,1988年10月至1989年12月任中共奉化市委书记。2、章猛进(1989.12-1991.05)男,1946年10月出生,浙江余姚人。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98年1月任浙江省副省长。1984年任余姚县副书记、县长,余姚市委副书记、市长,奉化县副书记、县长,奉化市委副书记、市长,奉化市委书记,宁波市政府秘书长。3、汤能忠(1991.05-1995.02)男,1991年5月任中共奉化市委书记,后任宁波海事法院院长。4、钱子辉(1995.02-1997.09)男,经济管理研究生, 1970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奉化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1997年后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地税局副局长。5、裘炜国(1997.09-2002.10)男,1952年9月出生,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上海人,党校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97年9月至2002年10月任中共奉化市委书记,后任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书记、局长。6、胡谟敦(2002.10-2007.06)男,汉族,1957年6月生,浙江宁波人,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6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共奉化市委书记,后任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局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7、戎雪海(2007.06-2011.11)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浙江岱山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曾任中共奉化市委书记,后任中共宁波市委副秘书长,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张文杰(2011.11-2016.12)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安徽庐江人,1993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研究生。2011年11月任中共奉化市委书记,后任宁波市财政局局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章猛进参考资料来源:宁波人大网—大 事 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钱子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裘炜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胡谟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戎雪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张文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奉化区参考资料来源:宁波人大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2023-08-30 22:20:077
宁波3月份社保系统在更新吗
2021年3月宁波的社保系统更新了一次,目前2022年3月应该不再更新了。2021年3月5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告,我市社会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将停机切换至省社会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自2021年3月15日(周一)18:00起至2021年4月8日(周四)24:00,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外网社会保障卡申领系统停止运行。自2021年3月15日(周一)24:00起至2021年3月31日(周三)24:00,除城乡居民医保外,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系统网办业务暂停运行,4月1日(周四)零点起各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系统业务恢复正常运行。2021年4月9日(周五)起,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省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外网社会保障卡申领系统切换上线,系统恢复运行。2023-08-30 22:20:281
宁波会计之窗为什么进不去
网络不好。宁波会计之窗因为使用人数众多,需要良好的网络支持,在网络不好的情况下会进不去。宁波会计之窗官方网站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权威网站,旨在为宁波市会计人员提供一个会计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和业务办理的综合性门户。2023-08-30 22:20:341
浙江宁波公益性岗位需竞聘上岗 从业人员须胜任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公益性岗位作了一系列新规定。要求从业人员须胜任工作岗位,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可以解聘;对通过努力达到脱困的人员,应该按规定建立退出机制。 所谓公益性岗位就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在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中,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据介绍,2008年至2010年,宁波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将在原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个。这意味着,全市每年将新增22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因此,规范公益性岗位成为当务之急。 据了解,宁波市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并且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建立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贴,包括用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其他必需费用。2023-08-30 22:20:401
宁波镇海事业单位待遇
题主是否想询问“宁波镇海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好。根据查询宁波镇海财政局官网显示,宁波镇海事业单位平均工资9000元每月,缴纳五险一金,有房补,因此好。镇海区隶属于浙江省宁波市,位于宁波市境东北部。2023-08-30 22:20:471
宁波会计之窗信息登记在哪
在宁波市财政局官网。1、打开电脑进入宁波市财政局官网。2、点击宁波会计之窗(会计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宁波会计之窗官方网站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权威网站。2023-08-30 22:21:451
宁波领取初级会计证书去哪里领取
以下为2022年证书领取政策。宁波领取初级会计证书地点:在当地财政局,领取方式包括邮寄领取以及现场申领证书两种方式申领纸质证书。邮寄领取介绍考生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填写相关信息,办理证书邮寄事宜,证书由中国邮政快递邮寄到考生手中,考生签收证书时候支付邮寄费用。现场申领介绍考生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考生到现场领取证书要佩戴好一次性口罩,排队保持一米线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证书领取完成后,考生要尽快离开,不要聚集,更不要聊天。初级会计证领取后有什么注意事项领取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第二年开始要在每年7-12月份参加当地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最低学分是90学分,专业科目是主要科目,所占学分的比重大,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结转下年度。初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其中,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以及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可以不参加吗继续教育是必须参加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是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果会计继续教育没有参加的话,可能会影响会计的考核评定、岗位聘用、而且继续教育的学习在有些地区,对报考中级会计的考试也有一定的影响。通过继续教育的学习,考生可以了解到很多当年的最新政策,最新的法律以及法规。2023-08-30 22:21:561
宁波会计之窗中级只能报宁波吗
只能。宁波会计之窗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网站,内容涵盖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宁波会计之窗中级只能报宁波。2023-08-30 22:22:071
宁波会计之窗是什么
宁波会计之窗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网站,内容涵盖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办理等会计管理各个方面,旨在为宁波市会计人员提供一个会计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和业务办理的综合性门户。(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2023-08-30 22:22:191
宁波市象山二个孩子读幼儿园政府有补助吗
有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贴报销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1129号)文件规范的是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2020年镇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幼托费报销标准,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保教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镇财行〔2015〕458号)规定执行:按个人实际支出的保教费,第一胎报销60%,第二胎报销40%。保教费金额最高不超过《关于调整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2019〕28号)文件中相应收费标准。 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幼托费报销规定将有所调整,相关文件正拟定中,2021年春季班适用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变动。2023-08-30 22:22:281
国税函[2002]77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啊
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进行的批复,该批复仅是对宁波市财政局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因此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 文件内容如下: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甬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2023-08-30 22:22:411
宁波会计之窗审核如何更换照片
会计之窗更换照片的要求如下:1、照片为近1年内1寸免冠证件照片,最好为浅底,要求清晰。完整,照片下边缘以刚露出锁骨或者衬衣领尖为准。2、照片为jpg或jpeg文件格式,占用磁盘容量大小在2—20k之间,照片像素:178像素*220像素,分辨率至少满足每英寸96*96点。3、禁止上传生活照、全身照等不符合要求的照片。4、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可在报名期间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地点(详见网报系统中有关各省报名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宁波会计之窗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网站,内容涵盖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办理等会计管理各个方面,旨在为宁波市会计人员提供一个会计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和业务办理的综合性门户。2023-08-30 22:22:50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凡本市市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第五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六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为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三)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四)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采购评估及采购资金结算; (五)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承办由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机构可通过邀请监察、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或者通过聘任监督联络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与方式第八条 采购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准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审核。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协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根据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质量、性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不具备竞争条件、只有1家供应商的直接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合同价格十万元以上的物资; (二)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项目; (三)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同意,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获得的。2023-08-30 22:22:591
宁波会计之家网站是什么
宁波会计之窗是一个用于宁波市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以及需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完成会计信息采集的网站。相关人员需要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采集;需要上传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职业资格信息等。宁波会计之窗官方网站是由宁波市财政局监管的会计管理权威网站。网站旨在为宁波市会计人员提供一个会计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和业务办理的综合性门户,成为宁波市会计人员的精神家园。网站开设了首页、个人办事、法人办事、政策制度、通知公告、资料下载、重要提醒、常见问题、联系电话、操作指南等10个栏目,内容涵盖了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办理等会计管理各个方面,基本满足了会计人员的需求。网站响应浙江省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积极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利用政务网统一用户认证平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服务体系,推出了一批会计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新举措,通过打造会计人员网上信息登记、信息变更,会计考试网上报名在线缴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应用,大大提高会计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2023-08-30 22:23:091
宁波政府债券利率
1、本次发行的债券品种还包括93亿元一般债券、13.7亿元普通专项债券和10亿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其中,政府一般债券包括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四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分别为18.4亿元、27.6亿元、19.4亿元、27.6亿元;政府专项债券包括5年期、10年期两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分别为7.7亿元、6亿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包括本级、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四个品种,发行规模分别为5亿元、2亿元、1亿元、2亿元。本次投标标位区间上限较之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算术平均值上浮20%。前期,宁波市财政局已履行相关程序,增补中信证券、财通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方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州证券、爱建证券10家证券公司成为政府债券承销团一般成员。2、按照财政部要求,此次发行的宁波市政府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将用于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项目建设。拓展资料1、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2、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2023-08-30 22:23:161
浙江低保每个月补助多少钱
法律分析:对于2021年浙江省五保户、低保户每月领多少钱这个问题,全省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有的地方可能多些,每月可以领一千多元;有的地方可能少些,每月只能领几百元。具体每月能领多少钱,还得看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标准。法律依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第三条 2021年宁波市五保户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海曙区1682元,江北区1539元,镇海区1678元,北仑区1596元,鄞州区1924元,奉化区1555元,余姚市1568元,慈溪市1636元,宁海县1635元,象山县1394元,杭州湾新区1636元,大榭开发区1596元,宁波国家高新区1924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1924元。2021年宁波市低保户补贴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每月990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每月不低于891元;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每月不低于842元。2023-08-30 22:23:501
宁波东海银行是国企吗
宁波东海银行是国企。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海银行)成立于2012年4月6日,是一家宁波市国有控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中国有股占比70.24%,由宁波市政府授权宁波市财政局实行直接管理模式。2023宁波东海银行校园招聘条件:境内外2023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总行培训生15人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境内应届生须有985、211院校教育背景及江浙沪一本院校背景;境外应届生毕业于当年度TIMES世界排名前100的院校(特别优秀的放宽至2022届)专业:不限专业,理工科类专业优先总行科技定向生15人学历要求:全日制-本以上学历专业:计算机、软件工程、通信、应用数据等理工科类专业支行柜面定向生若干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专业,理工科类专业优先支行业务定向生若干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专业,理工科类专业优先以上就是【宁波东海银行是国企吗】的全部解答。2023-08-30 22:24:221
生育险能补缴几个月
法律分析:各地的政策不同,宁波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法律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告》一、减免、缓缴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费减免1.减免对象: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2.减免险种:包括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3.减免费用: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二)社会保险费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08-30 22:24:361
一年制中外合作大学的研究生可以报考事业单位吗?如宁波诺丁汉的研究生,可以报考浙江省的公务员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http://zj.offcn.com/zg/sktj/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狱医)职位、报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狱医和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5.报考各级共青团组织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8周岁(1986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7.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在2015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更多信息请咨询浙江人事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2023-08-30 22:2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