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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全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职能。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确立协会的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以下简称山东银监局)指导、监督,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规范银行存贷款利率、中间业务收费执行,倡导银行业务创新,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及主要业务数据,对会员提供行业性业务政策咨询;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对金融业中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六)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会员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山东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管辖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邮政储汇局、银联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银行驻鲁营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的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每一会员可委派2名人员(其中1人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会员代表,并向协会提交“委派书”,会员有权随时调整其代表。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会员代表“委派书”。
第十九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协会的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协会的工作
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4、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6、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依法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依法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维护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利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被协会终止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四)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五) 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金融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的,其会员资格自相关证、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应委派其授权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每一协会会员有一票表决权,由其会员代表代为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批准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的会员的复议申请;
(八)决定协会的成立、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九)审议、决定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共同组成。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支持配合情况及对协会工作发挥作用大小,并考虑会员的代表性,提出候选建议,报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以得票多少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任理事。
理事任期每届为2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继任人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非会员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提出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议案;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五)决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处分,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审查、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的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九)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十)制定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
(十一)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
(十二)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审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
(十三)审议、决定协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请;
(十四)研究、决定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单位若干个组成,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各一名。专职副会长、监事长拟任人选由山东银监局推荐,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轮流担任,会长任期每届二年,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可连选连任。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离任,其变更和理事变更相同,即会长、副会长任期内离任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人自动接任在协会中的任职,由协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协调协会各项重大活动;
(五)主持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会提出协会聘请顾问、秘书长人选。
(七)会长可根据需要向理事会提出聘请名誉会长。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专职副会长暂缺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会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会长职责;副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一名副会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原副会长职责;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厅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备银行经营管理专业知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协会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编制由理事会决定; 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视工作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业绩评价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协会秘书处依照协会的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综合反映会员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承办协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和活动;
(六)督促检查协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协会财务收支;
(九)保管协会财物、文件档案;
(十)承办协会其它的日常性事务。
第五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山东银监局审核,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应报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山东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
第五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协会理事会决定,报经山东银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协会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协会可设立独立法人的社会性服务培训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负责协会承担的员工培训、信息咨询、会展服务等工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法定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协会理事会通过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六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协会的费用开支:
(一)维持协会正常办公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人力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编印资料、工作调研、举办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四)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五)协会筹备、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规则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资助费。
第六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银监局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会重大事项变更:
(一)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 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协会重大事项变更应向山东银监局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银监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银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所有会议、活动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五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及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并表决通过,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