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什么时候印发的

现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尽快组织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并认真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凡本市市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第五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六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为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三)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四)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采购评估及采购资金结算;  (五)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承办由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机构可通过邀请监察、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或者通过聘任监督联络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与方式第八条 采购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准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审核。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协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根据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质量、性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不具备竞争条件、只有1家供应商的直接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合同价格十万元以上的物资;  (二)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项目;  (三)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同意,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获得的。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在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门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费、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费,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金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