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是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公司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公司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验资报告,一种是公司在工商最初注册时,需要进行验资;另一种是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如公司发生了资本变化,也需要再进行验资。公司法修改以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大部分公司注册不再需要验资,但是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等仍然需要验资。办理验资报告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1、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章程;2、银行出具的现金交款单、对账单;3、被审验单位给投资者出具的收款收据;4、出资者为企业法人的需要财务报表;5、出资者签署的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声明书等等。验资资料如下: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