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

合营企业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成本法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什么是权益法什么是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控制的子公司、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及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除此之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成本法,是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此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不发生变化的(除了增资或处置),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的。账务处理的区别:1、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成本法下不做处理,权益法下则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营业外收入。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成本法下不做处理,权益法下则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3、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分配现金股利外其他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成本法下不做处理,权益法下则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成本法下做: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权益法下做: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1、概念不同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初始投资成计量投资后,根据持有期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按照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2、适用范围不同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u301c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到底如何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1、初始入账价值:成本法--买价加交易费用权益法--买价加交易费用看是否要调账2、被投资单位宣告净利润或净亏损:成本法--不做账务处理权益法--调整账面价值同时记入投资收益3、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成本法--按投资比例计算应收股利然后记入投资收益权益法--增加应收股利同时减少账面价值4、处置:成本法---收入减成本后记入投资收益权益法--收入减长期股权投资后的三个明细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分别记入投资收益5、除净损益外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成本法---不做账务处理权益法--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账面价值:成本法---除发生资产减值,至始至终,都是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随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被投资方分配现金股利、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变化或发生减值。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其实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企业合并形成的还是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企业合并中还要区分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而在初级考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都是付出现金取得的,而且相关的费用税金和必要支出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但最新的会计准则已经不是这样处理,对于考试,您按上面总结的答题即可。

成本法和权益法什么意思?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成本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costapproach)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账面价值不同: 1、成本法 ,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减少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2、权益法 ,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两者的账务处理不同: 1、取得投资时 : 成本法 :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 成本法下:不确认。 权益法下: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低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高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上述差额), 3、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时, 成本法下: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权益法下: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 4、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 成本法下:不确认。不作账务处理。 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亏损时作相反分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5、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 成本法下: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表决权投资本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什么

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在确认长期投资时,权益法是以投资方占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的份额来做账;成本法是以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成本做账。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成本法和权益法本质上是因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强调对子公司有控制权,而权益法强调对参股公司有重大影响。二、适用范围不同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三、核算不同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什么是权益法?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权益法和成本法账务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怎么算

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同一个整体,一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无论是初始投资时或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均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宣布的股利应该计入的科目:如果是在取得后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现金股利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取得期间的红利权益法下已把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收到红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什么情况下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权益法和成本法 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首先,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会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汇总中发挥作用,区别在于双方的适用范围不同。当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会随之改变。例如,这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没有共同控制、没有重大影响。且该企业占本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的,在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虽然占有20%以上的表决权,但没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况都适合采用成本法核算。一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但也有例外,如追加投资、将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等。被投资单位确定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可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配。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上述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这些超额利润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以抵消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当在成本法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当投资后累计应收股利大于投资后累计净利润时,两者的差额为累计投资成本冲减金额,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需要调整,以前期累计投资成本冲减为基础;但如果投资后累计应收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后累计净利润,且存在前期未收回的投资成本,则应先收回全部数据,再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一定比例(被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份额)计价的方法。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除因权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而导致账面价值增加或减少外,还应变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例如,被投资企业盈利或亏损。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权益比例将被投资企业每年的净损益列为自己的投资损益,并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中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有什么区别?

  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再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主要区别是: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的成本是实际支付的相关的费用,税金用其他必要的支出. 权益法的成本是采用实际的成本与可享有的企业的可辩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高低来确定的.如果是成本低,则高于成本的可享有的部分被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宣布的股利应该计入的科目: 相同点:如果是在取得后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成本法和权益法均应冲减成本. 不同点取得后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成本法应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则应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中股票股利只计入备查薄)  三:取得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在利润或净亏损: 成本法不处理 权益法下则把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亏损则反之.  四: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成本法不处理 权益法则是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另一方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五,处理的方式: 成本法是只有成本和投资收益的计入.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权益法则涉及到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另个还需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1、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以上,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3比如;你向对方投资150万元。占对方15%且不具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贷:银行存款150 在对方未宣布分配股利前,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当对方宣布分配股利时。比如2月5日对方宣告分配分配上年股利100万元,你应分15万元=100*15% 借:应收股利15 贷:投资收益15 分配时。(款到时) 借:银行存款15 贷:应收股利15 4、权益法。例子同上。但对对方企业有重大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 贷:银行存款150 年底对方盈利500万元(比方你是年初投资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75 贷:投资收益75 对方宣告分配股利100万元时。 借:应收股利15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15 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15 贷:应收股利15 在比如:你投入150万元。但约定在对方股权的20%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 贷:银行存款15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50(02年规定的。以前也是进入投资的股权差额,进行摊销的) 其他同上。 如果你投入200万元。(按金额应占20%但双方约定占对方股权15%且有重大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50 贷:银行存款200 该股权投资差额50万元。摊销期限的确定:如果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权益法是什么意思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权益法是什么意思

根据正点财经网提供的信息,其含义如下: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权益法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其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权益法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权益法核算公式

权益法核算公式:投资收益 = 投资金额 × 持股比例 × 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净利润。权益法核算公式是用于计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的方法。在权益法核算中,投资者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计为权益投资,并按照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通过使用权益法核算公式,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计算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这种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但不控制企业决策的情况,可以准确反映投资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权益法的特点1、反映实际影响:权益法将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计为权益投资,并根据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投资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2、适用于重大影响力:权益法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但不控制企业决策的情况。它适用于投资者在经营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但不能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的投资核算。3、反映长期投资:权益法适用于长期投资情况,即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具有较长期的投资意图。它强调长期投资的影响和回报,更适合于反映投资者与企业的持续关系。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1.成本法适用范围:(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适用范围:(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权益法核算是什么

权益法核算是指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后,根据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采用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国际上一般在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或50%时,采用权益法。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其持有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应分得的数额,而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润。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是什么意思?

  权益法(Equity Method)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  权益法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3、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4、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

权益法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权益法(Equity Method)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权益法是什么意思

权益法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机制,旨在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本文从权益法的概念、权益法的历史、权益法的特征、权益法的作用等方面,对权益法进行了全面的介绍,以期让读者对权益法有更深入的了解。一、权益法的概念权益法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法律保护机制,旨在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二、权益法的历史权益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就有了“权益法”的概念,当时权益法是由希腊法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他认为,权益法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权益法也不断发展壮大,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权益法也不断发展,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三、权益法的特征1、权益法是一种法律保护机制。权益法旨在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2、权益法是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权益法是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改变,也不能随意违反。3、权益法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权益法也会不断发展,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四、权益法的作用1、权益法可以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权益法是一种法律保护机制,旨在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2、权益法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权益法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3、权益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权益法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权益法是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它可以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本文从权益法的概念、历史、特征及作用等方面,对权益法进行了全面的介绍,以期让读者对权益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本文从权益法的概念、历史、特征及作用等方面,对权益法进行了全面的介绍,以期让读者对权益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权益法是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它可以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利,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

权益法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持有期间内,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 按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 的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说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进行活动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2)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3)消费者使用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4)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如何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通过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监管机构从法律制度监管等层面开展各种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二是投资者自身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以及保护自己的途径,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投资者自身而言,维权的时候需要知道的主要内容包括:  股指期货的法律框架;  股指期货的监管机构;  从事股指期货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  市场上有哪些操纵手段可能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期货公司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保护资金安全的途径有哪些;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和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的权益将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选项B错误。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选项D错误。

股票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9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5.96万户,个人为9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分析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但是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时常发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二类:虚假包装、虚构利润; 第三类:股价操纵;   第四类:重大遗漏或隐瞒; 第五类:内幕交易。   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1、披露虚假信息;2、虚构利润;3、股价操纵。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还有很多,这都是我国市场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中介机构的对投资者利益侵害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各种机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中介。中介机构是否能成新规范的运作,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众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与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重大关系。 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1、为企业虚假“包装”或财务造假,骗取上市资格。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保证和扩大市场份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2、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利益。 3、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已达到为某些机构和个人谋利的目的。4、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票。证券公司资金雄厚,消息灵通,加上操作上的优势,使其有能力操纵市场,为自身牟利。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虚假手段骗取上市资格。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资产或利润转移和利润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规范,分红派息低。5、提供虚假信息,操纵股价,误导中小投资者。6、侵占、挪用中小股东的资金。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国都把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还很短,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经验还比较少,所以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也较成熟市场多。要完善市场的监管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2、 设置投资人保护基金。3、 明确规定了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3.我国的相应措施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些侵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界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明细内容都应制定相应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  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较弱,在利益受损后如得不到赔偿便会元气大伤,就无法再度失利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重新入市,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及时的赔偿救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者充实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已经提上议程,这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  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证券公司各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实行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会被占用;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定监督。  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对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3)完善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置问题,是减少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办法。首先,应加快降低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分散股权,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能方便快捷的参与股东大会,充分实现其表决权。再次,要理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内部各部门能相互监督,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使管理层人员的经营能力和劳动付出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各种激励手段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理人员个人权威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实行高度透明原则,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协调好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4)考虑设立专门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现行诉讼上的困难,其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保护和救济。因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调查和查处;第二,代理投资者维权;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议和部门协调建议;第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第五,跟踪证券市场,编发信息通报资料。  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使投资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国家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并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经验还少,所以在一些方面还应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宽基金来源。可以考虑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金纳入基金;或者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费用。第二,防止基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应向投资者明确赔偿条件和赔偿限额,端正投资者引诱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和惩戒违规方,防止券商以为“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肆无忌惮地进行违规操作。第三,加强基金的立法建设,不断补充实践经验,使法律系统更全面可行。第四,适当拓宽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在券商破产时才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应将赔偿范围延伸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第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防止滥用基金的行为。 证券交易机构要做到:(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投资者教育已成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部分,作为个体利益主体的中小投资者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  1.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投资者应了解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可能会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自我保护方法。应树立起法律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  (3)仲裁。如上述几种途径无效,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我国各地仲裁机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  (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解决纠纷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  (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投资者可以视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纠纷。  (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正确认识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股市是有风险的,而且是高风险的市场。风险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市场上各参与者之间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引起。人们得到的信息越少,对市场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对其准确预测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风险也越高。“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每家证券公司的宣传手册和行情系统上都会出现的标语。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就应该有“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意识,具备承受风险的心理,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  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是通常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国家政策动向的关注提早回避部分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投资者需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做到有根有据,理性投资。  (3)交易过程风险 :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谨慎。首先,在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时就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标准协议,对于规定不清楚或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时提出,不必急于开户而忽视相关文件的审阅。这些文件一经签署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和密码,避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发生。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第三,定期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避免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  首先,要熟悉证券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什么是集合竞价、涨跌停板、除权除息等常见的术语;了解账户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费用的收取: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等;了解各类证券投资产品及其市场风险和收益特点,如权证的种类、风险、价格的合理区间即交易期限等。对于经常接触到的名词术语,投资者更要熟悉其具体含义,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学习证券知识,途径多种多样,可以购买各种书籍,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获得详细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阅读有关书籍的时候,应该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要合理的分析运用书中的相关理论,而不能“尽信书”。书中的经验都是前人对过去的总结,适用于过去的环境,对于现在的环境是否适用,需要投资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对于一些“绝招”、“王牌”、“宝典”之类看似战无不胜、功无不克的书籍,更应正确对待,避免受到误导。  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第一,选择中长线投资策略。短线买卖波动较大,操作难度高,对于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不是理想的选择。第二,要有正确的交易原则。不要买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买进股票,更不要在高位买进股票作长期投资。第三,选择一两种使用有效的技术分析方法。学会一些技术指标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动平均线等较为简单易懂的指标。第四,学会及时止损出局,减少投资亏损。  目前,投资者教育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大力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中小投资者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结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是市场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频繁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行动起来,明确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解决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建立起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全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使市场能稳定健康的发展。(专题论文,篇幅较长,缩小字体提交)

我们国家的证劵法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中国的证券法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比较弱。以前有些权证啊,增发的什么的,投资者投诉都无果。而且一般的散户,在举证,收集证据,财务知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除非政府等强力部分介入调查,一般的投资者是无法得到有利的保护的。中国证券法实质上是政府和上市公司一份契约。普通投资者只是风险的参与者。

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2、如果私募股权资金的规模较大,为避免可能造成的单个项目投资彻底失败,一般情况下都要把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中去,由此形成一个项目投资组合。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3、事前审查,就是对项目实施小组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报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4、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5、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当项目公司管理层不能按照业务计划的各种目标经营企业时,例如发现管理层违反协议,提供的信息明显错误或发现大量负债等,项目公司要承担责任。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包括哪个环节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包括建立投资者权益平台。监管机构应采取下述各种监管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保护客户资产,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者权益保护人员由何人担任

应改革罚款制度,将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罚款,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有剩余的罚款余额再上缴国库。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而对于中国股市来说,投资者保护是一个明显的短板。为改变这种局面,日前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担任小组组长,副主席阎庆民任副组长,证监会各相关业务部门及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立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管理层重视投资者保护的一种表现。加强领导工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对投资者的保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要有实际的措施出台。也正因如此,根据证监会的安排,下一步,领导小组将在证监会党委领导下,研究部署投资者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各业务领域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督促系统部门及单位落实工作要求。首先,应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对A股市场的制度进行全方位清理与完善。投资者保护之所以是A股市场的一个短板,很大程度上与A股市场最早的定位有关。A股市场重视的是股市的融资功能,而投资者保护则被忽视。比如,以上市公司退市为例,有些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于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所以大股东理应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但目前的退市制度并没有追究这些责任,最终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来买单,这显然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 《办法》通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将市场创新与 投资者保护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 和投资文化,确保证券行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以下几种法律途径: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以下几种法律途径: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首先,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一要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要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二要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要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其次,要平等保护证券发行定价机制的中小投资者定价交易参与权。将证券市场人为划分成一二级市场,即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是在大资金和中小投资者之间制造不公平的根源。无论怎么完善这种割裂市场的发行机制,都难以很好地解决发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次重新开启IPO设计了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配售、网上申购须持有二级市场一定市值、拥有网下申购资格的大资金无需任何附加条件、网下发行价格选定等办法,但都无法改变以往IPO人为制造股票差价利润空间、大资金与中小投资者不平等的事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落实到实处,则须从源头上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再难的问题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关键是想不想从根本上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有没有敢于触动利益既得者奶酪的决心。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割裂而造成的对中小投资者不公平的问题,证券市场才能真正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场所,所有投资者才会有长期持股的信心,对融资者而言才会有更大的融资空间。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直接关系到国家大幅度提升直接融资比例,为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此同时,还要考虑采取措施平等保护做空机制下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权。做空机制是成熟市场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建立做空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资本市场相对平稳运行,平抑市场过度投机的泡沫。

同一控制下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审计 评估 法律等服务费用计入哪个科目

一般情况下,区分相关费用和非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它的处理具体如下:1.企业合并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非一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2.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二、审计费、咨询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三、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手续费、佣金的处理。1.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拓展资料:权益性证券和债务性证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1、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权利不同。投资与权益性证券,投资人将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有权利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载入股东名册,可以通过表决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以及享有分红权,但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得收回。投资与债务性证券,投资者将成为发行人的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发行人按照合约规定支付本金以及利息,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得参与发行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投资者投资与权益性债券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收益,一是企业分红,二是将手中持有的权益债券低买高卖,赚取资本利得(小股东更为常见)。而投资与债务性证券主要是获得利息收入。3、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不同。投资与债务性证券,主要承担的风险是发行人的违约风险,而且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优先支付债务利息;而投资与权益证券,既要承担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又要承担财务风险。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债务性证券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低于权益性证券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4、发行人的资本成本不同。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投资者要求的报酬就是发行人支付的资本成本,权益性筹资的资本成本高于债务性筹资的资本成本。5、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影响不同。发行权益性证券,所有者权益增加,流通股数增加,容易分散公司的控制权。而发行债务性证券形成发行公司负债,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6、对发行人的资本结构的影响不同。发行权益性证券,形成公司稳定的资本基础,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降低,企业偿债压力变小,财务杠杆降低,资本结构更加稳健;发行债务性证券增加了负债,加大了财务杠杆,偿债压力增大。7、发行费用不同,一般情况下,权益型性券的发行费用要高于债券性证券的发行费用。

新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农会年企01表编制单位: 2011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万元项 目 行次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项 目 行次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流动资产: 1 — — 流动负债: 66 — — 货币资金 2 短期借款 67 △结算备付金 3 △向中央银行借款 68 △拆出资金 4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69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拆入资金 70 应收票据 6 交易性金融负债 71 应收账款 7 应付票据 72 预付款项 8 应付账款 73 △应收保费 9 预收款项 74 △应收分保账款 1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75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11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76 应收利息 12 应付职工薪酬 77 应收股利 13 其中:应付工资 78 其他应收款 14 应付福利费 7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 #其中: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80 存货 16 应交税费 81 其中:原材料 17 其中:应交税金 82 库存商品(产成品) 18 应付利息 8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9 应付股利 84 其他流动资产 20 其他应付款 85 流动资产合计 21 △应付分保账款 86 非流动资产: 22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87 △发放贷款及垫款 23 △代理买卖证券款 8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4 △代理承销证券款 89 持有至到期投资 2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90 长期应收款 26 其他流动负债 91 长期股权投资 27 流动负债合计 92 投资性房地产 28 非流动负债: 93 — — 固定资产原价 29 长期借款 94 减:累计折旧 30 应付债券 95 固定资产净值 31 长期应付款 96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2 专项应付款 97 固定资产净额 33 预计负债 98 在建工程 34 递延所得税负债 99 工程物资 35 其他非流动负债 100 固定资产清理 36 其中:特准储备基金 101 生产性生物资产 37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2 油气资产 38 负 债 合 计 103 无形资产 3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104 — — 开发支出 40 实收资本(股本) 105 商誉 41 国家资本 106 长期待摊费用 42 集体资本 107 递延所得税资产 43 法人资本 108 其他非流动资产 44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109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45 集体法人资本 1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46 个人资本 111 47 外商资本 112 48 #减:已归还投资 113 49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 114 50 资本公积 115 51 减:库存股 116 52 专项储备 117 53 盈余公积 118 54 其中:法定公积金 119 55 任意公积金 120 56 #储备基金 121 57 #企业发展基金 122 58 #利润归还投资 123 59 △一般风险准备 124 60 未分配利润 125 61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26 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27 63 *少数股东权益 128 6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9 资 产 总 计 6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30 注:表中带*科目为合并会计报表专用;加△楷体项目为金融类企业专用,带#为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 1 —

流动资产余额19万非流动资产余额合计101万所有者权益合计60万非流动负债合计450000元流动负债合计余额应

流动负债合计余额=流动资产余额19万+非流动资产余额合计101万-所有者权益合计60万-非流动负债合计45万=15万

某日公司的负债为7455万,非流动资产合计4899万,所有者权益合计3000万,则当日该公司的流动资产合计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怎样列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与未分配利润合并填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栏内。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库存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股东权益报酬率和每股收益之间有什么区别?

股东权益报酬率又称为净值报酬率,指普通股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报酬率。(ReturnonStockholders"Equity,ROE).股东权益报酬率=(税后利润-优先股股息)÷(股东权益)×100%股东权益或股票净值、普通股帐面价值或资本净值,是公司股本、公积金、留存收益等的总和。股东权益报酬率表明普通股投资者委托公司管理人员应用其资金所获得的投资报酬,所以数值越大越好。每股收益(EarningPerShare,简称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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