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了出口收汇延期报告,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如何在应用平台里做调整?
1)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菜单。2) 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菜单。进入延期收款报告查询页面。该页面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果列表部分。3)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点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系统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a) 输入条件如果不填报关单号,必须输入“出口起始日期”和“出口截止日期”。日期输入可点击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进行选择。b) 输入报关单号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忽略其他输入信息,只按照“报关单号”输出查询结果。c) 输入合同号时,系统忽略收汇日期查询条件,按照合同号进行查询并输出查询结果。4) 点击查询结果的报关单号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条数据的详细信息。5) 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系统自动新增一行列表,点击预计收款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可以选择需报告的预计收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点击报告金额输入框可以输入需报告的出口金额。6) 如有多条报告记录,可以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继续录入。输入完成后,如需删除,可以勾选一条或多条数据记录,点击页面右下角【删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删除吗?”,点击确认框中的【确定】按钮可以删除所勾选的记录。8) 完成新增延期收款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确定要提交这些数据吗?”,点击页面右下角【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报告新增成功!”。点击页面右下角【关闭】按钮,可以实现页面关闭。1.1.2.1.3 操作注意事项1) 输入查询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 报关单号与“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同时为空。b) 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超过30 天。c) 合同号精确查询。2)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 预计收款日期不能早于出口日期。b) 所输入报告金额必须为正数。c) 所输入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3) 对于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数据,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4) 已进行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得进行贸易信贷报告。5) 已进行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的数据可以同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各类报告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笔出口数据的最大可报告金额。6)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参与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金额调整。
短期借款的借款期限为多久
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短期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短期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短期贷款的种类有很多,借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种类,尽管短期贷款种类很多但是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和条件是一样的。虽然短期贷款能有效地解决短期的资金问题,但是贷款时要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因为一旦逾期将会影响个人的征信报告。短期贷款:我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形式,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我国目前的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分为流动资金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等等;按照借款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保证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信用借款。短期贷款的申请需要的材料:(1)个人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 、婚姻证明;(3)资金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税票等);(4)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税单等;(5)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工资单、税单、银行流水、其他资产情况等);(6)抵押、质押、保证证明;(7)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短期债券期限是多久
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中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证券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如何规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科有效期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资格考试两种情况。1、如果你通过了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或《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其中一科,成绩都是保留的,并且成绩合格后长期有效。报名证券一般从业,可以选择一次报名一科,或者一次报名两科,根据自己的复习时间安排。2、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成绩合格后,在协会培训细则出来前不需要培训,成绩长期有效,入职后补足培训即可。3、个人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或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对未按规定完成每年度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和年检的保荐代表人,协会将注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取消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
现在,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有有效期限么?是不是考过以后2、3年不从业就会作废?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证券从业人员证书一般是长期有效的。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2-02-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履行期一般不超过( )年。 A.2 B.3 C.4 D.5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反倾销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反倾销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反担保期限是多久
一般以 反担保合同 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 保证合同 约定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 债务 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 债权人 提供 债务人 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有时间期限吗
无限连带责任 有时间期限。 根据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的约定,保 证人 和 债务人 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保证期间不可以约定地比主 债务 期限早或同时,否则视为没有约定,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哪些?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等材料。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以上内容参考:榆林市财政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是多少?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等材料。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以上内容参考:榆林市财政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
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三十年;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保管期限为三十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固定资产卡片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年;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三十年;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为十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三十年,;5.增值税作废发票及发票领用登记本保管期限为十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就是说企业会计档案至少要保存管理办法上的年限数,满了年限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存,或者由档案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什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其中,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如下:1、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2、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4、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会计日常工作中接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均属于会计档案范畴。对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如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包括什么内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的概念: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
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6、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7.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会计报告)9.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所属单位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哪些?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等材料。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扩展资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参考资料来源:榆林市财政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哪两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哪两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下面是我分享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哪两类,希望能帮到大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检查单位是否遵守财务纪律,会计资料是否存在舞弊、违法违纪行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此外,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会计档案的特点。1、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在社会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2、档案类别稳定。社会上会计工作的种类繁多,如有工业会计、商业会计、银行会计、税收会计、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等,但是会计核算的方法、工作程序以及所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的成分是一致的,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3、外在形式多样。会计专业的性质决定了会计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会计的账簿,有订本式账、活页式账、卡片式账之分。财务报告由于有文字、表格、数据而出现了16开或8开的纸张规格以及计算机打印报表等。会计凭证在不同行业,外形更是大小各异,长短参差不齐。
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具体规定。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性会计档案无限期保管;定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分为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哪几种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会计日常工作中接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均属于会计档案范畴。对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如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包括什么内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的概念: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什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其中,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如下:1、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2、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4、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年。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为25年。
开办费的摊销期限
一次性扣除或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1、一次性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做为长期待摊费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周期内摊销完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拓展资料开办费,也叫组建成本。是指为设立一家股份公司而发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发起人费用以及取得执照的费用。具体包括: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1)登记费;2)税务登记费;3)公证费。3、筹措资本的费用。1)筹资支付的手续费;2)、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4、人员培训费。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开办费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90天、1年、5年,这三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主观: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侵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期间及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一)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二)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三、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按照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一)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二)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四)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五)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法律客观:《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期限
法律分析:一般可撤销法律行为(合同)的行使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从胁迫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撤销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是90天,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法律主观: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侵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期间及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一)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二)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三、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按照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一)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二)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四)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五)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法律客观:《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民法典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我国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90天、1年、5年,这三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五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中国人名大学在职研究深同等学力申硕的有效期限是:一、同等学力申硕成绩有效期为4年同等学力申硕后期符合申硕条件是可以参加申硕考试的。一般同等学力申硕的成绩是可以保留的,但是有规定的期限,一般各院校会学员保留4年单科成绩有效期。这样学员即使考试科目没有通过也不必担心,还是可以重新考没有通过的科目的,只要在保留期限内依次通过考试即可。二、同等学力申硕考试了解事项1、申硕考试报名条件为:本科学士学位满3年工作经验者。2、申硕考试报名入口:“学位网”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3、申硕考试科目:外国语和学科综合。外国语包括英语、法语、日语、俄语和德语,大家可任选其一;学科综合主要考大家专业知识及理论知识。4、申硕考试分数线:采用及格制,满分100分,60分及格。5、申硕报名以及考试时间:学员需要在每年3月份进行报名,4月份按院校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现场确认,5月份参加考试。
企业配备的税控机等电子设备折旧期限是几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您单位所配备的税控机等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法律专业部门评估审计期限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有特殊情况。如果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需要扩展,可以扩展到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以供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通过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一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经法院院长批准延长,但必须在选举日之前结束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一审船舶碰撞事故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以参考问题和律师的解释,这意味着我不理解?司法会计评估和审计费用是多少?每个省市都有相应的司法会计评估收费标准。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上海市高级法律》文件作出规定,根据评估项目的需要分为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工程审计等,分别规定了收费标准,其计算依据是审查的工作量,评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一定比例。司法鉴定所是发布报告的部门。至于发布什么报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此资格。评估办公室需要主管当局的批准和注册,并且也可以同时注册多个项目。如果合格,则可以发出。你能理解我是否这样解释吗?就像企业注册一样,您可以同时注册多个企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并祝您生活愉快。司法审计是什么样的?司法审计是指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采用审计方法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目的是发现,确认和惩罚犯罪,以准确,公正地确认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司法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司法审计及其程序司法审计是一项诉讼活动,在该活动中,司法人员在处理经济案件时采用专业的技术方法,从会计数据中收集会计证据,并通过分析案件资金的使用规律证明与资本有关的案件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判断,核实会计问题,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以确定鉴定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1.司法审计范围在实践中,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建议进行法务会计评估:调查期间,调查人员无法解释相关会计数据。在计算犯罪额时,需要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调查人员通过相关的会计数据对案件的事实有很好的了解。意见分歧的情况很复杂,涉及的会计信息很多。被告有正当理由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的辩护人进行法务会计鉴定。 2.司法审计业务流程司法审计是调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将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有效性。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审计一般必须经过三个必要的程序,即审计的任命,鉴定和鉴定的结论。 1.指定用于审计的审计工作包括指定审计工作,选择司法审计员,发布审计通知书以及交付审计材料。司法人员决定审计选择司法审计员后,将与聘用的司法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通知书并提供有关信息。 2.审计法务会计审计员接受审计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审计,不得将审计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审计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分析和检查提交检查的会计数据,并检查被告单位的会计数据。如果有必要从中检索相关证据,则应由调查人员进行。司法审计员不能直接找回司法审计员。他们还可以参加调查和调查活动的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指出对被告的质疑。 。在审讯过程中,应有调查员在场,由调查员主持审讯。司法审计员不能独立讯问被告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为了明确职责并做出正确的判断,司法审计人员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验证。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信息。在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仅凭提供的材料无法判断审核通知中列出的问题,则可能需要调查人员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3.做出审计结论开展上述活动后,司法审计师会利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和判断,做出司法审计结论,并出具司法审计报告。结合委托审计的内容,得出财务事实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大致包括:财产使用权转让的事实和数额,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的事实和数额,财产损失的事实和数额,营业额和利润额等。4.司法审计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司法人员对司法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当要求司法审计员进行补充或修改。司法审计报告的措词不正确,或者司法审计报告中未解决对有关法律事实的评论。审核通知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均未在司法审核报告中解决。由于司法审计师的疏忽,审计报告中的数据计算不正确或出现笔误。被告有新的刑事线索或获得新证据。被告要求补充审计。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补充审计或修改审计声明。补充评估可以由原司法审计员进行,也可以聘请另一名审计员修改审计报告。原始鉴定应由原始鉴定人员进行,并应签署修改并经认证。 5.重新审核在以下情况下,应重新审核:在审核报告中,多名审核员的评估结论相互矛盾,司法人员无法判断该结论是正确的。获得了新的司法审计材料,这与审计员发表审计声明的材料相矛盾。审计声明显然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抵触,无法确定谁应该逃避正确的司法审计员,但是没有逃避审计声明。内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伪造审计报告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的范围。被告或被告已提出要求。在上述情况下,应聘用其他司法会计鉴定师,而不应聘用原先的司法审计师,并应再次作出审计结论。有争议的案件;严重违反纪律或法律;涉及犯罪和经济混合物的案件。为司法目的而进行的审计,例如公司债务逃避,涉及账户的腐败,挪用公共资金等,旨在帮助法院确定事实并促进判决。
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和额度一般是多少
贷款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
按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 ( )
金融市场是指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场所的总称,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结合共同构成金融市场整体。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亦叫货币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市场、短期存贷款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亦称资本市场,包括长期贷款市场和证券市场;2、按交易对象,可分为本币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应答时间:2021-10-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囯债逆回购期限问题,比如我周3交易7天国债逆回购,到下周3钱打到账户吗?可以买卖股票了吗。
周3交易7天国债逆回购,到下周3钱可以打到账户,可以买进股票,不能转银行。7天国债逆回购,那就是T+7可用,T+8可取,要是到第七天的时候是周末或者节假日就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限是多长?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拓展资料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什么意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详细讲述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办法。从上文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主要负责每月的核查发票、报税,以及对增值税进行征收等一系列事务,并且对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七条征收方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
是到期后10天内提示付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是票据到期日起十天内可以发起,如果第十天是休息日,那么再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就是到期后的十天内必须发起。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方可直接在电票系统向票据承兑人(银承汇票出票银行)提示付款,不存在瑕疵票据,无退票可能,当天款项即可到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当天提示了付款,是正常的提示付款程序。到期后开始算的10个工作日内,是《票据法》规定的合理合法提示付款期。需要注意:1.合法持票人(最后一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力,第一顺序权利肯定是:提示付款权,其次可以行使的权利是:追索权(承兑人拒付后,可以执行);2.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是否提示付款,影响如下:如果提示付款了,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对所以前手行使追索权(开票人、收款人、背书企业);如果没有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只能追索票面的开票人、收款人,丧失对你上手(前手)的追索权,当然如果你是第一手持票人,影响可以忽略。什么是电子银行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指的是在出票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向开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经过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之后,承兑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银行承兑汇票最短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最短期限:一般是3个月就可以了,但是跟开户银行说明下情况,短期也是可以的。开票时间短了对企业没有意义,银行承兑汇票存在本身就是方便企业长期周转。所以1个月的应该也可以,就是不行办3个月贴现也就行了。拓展资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是怎样的?继银行承兑汇票之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推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被延长到1年。目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延长,有利于1年的资金价格发现,形成更贴近实际的资金价格曲线,并且短期贷款票据化的趋势可能会更为明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的延长,也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据统计,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单笔签发金额在90万元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更多是被中小企业所使用。由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和便捷性的提高,加之付款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年,对于企业来说将有非常大的吸引,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票据融资作为资金拆借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手段,已被广泛运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延长将直接导致融资期限的延长,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和管理需要。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详情如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票据,有一定的期限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期限、追索权期限等。
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最长的期限是多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是有一定的期限时效,为免长期汇票带来的较大的支付结算风险,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面上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有三个月和四个月的。承兑期限的计算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要更长些,一般最长为1年。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电子银行承兑的所有要素都以电子方式记录,通过银行的系统渠道进行流通。交易可以足不出户,快速回款,票据和托收零在途。用于收款。直接提示持票人向电子票据系统中的票据承兑人付款,不存在票据瑕疵,不存在退票可能,可在当天付款。开具发票。所有开票操作均在网上银行进行,开票成功后可直接将发票发到供应商的电汇账户,开票时间可缩短至1-2天。背书。发票背书只需登录网上银行提交,经银行处理后,供应商可即时登录网上银行签收发票并收到款项。纸质商业汇票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的最长支付期限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年。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接受委托,通过开户银行接受付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天全额付款。4、商业汇票的承兑期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一次性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5、纸质商业汇票的最长支付期限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为1年。6、对于定日支付、出票后定期支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应在到期日后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之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日起10天。
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是多少
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是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票据,有一定的期限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期限、追索权期限等。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银行承兑汇票流程是什么1、承兑申请人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向开户行申请承兑;2、承兑行办理承兑手续,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及一联承兑协议、客户缴款回单等交付申请人;3、中国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到银行办理贴现等业务;4、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