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种情形计算:一是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通常情况下要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但是发生发行股份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例外。1、按时间权数进行计算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2、同一控制下发行股份企业合并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二是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三是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优先股股利,其中对于不可累计优先股,应扣除当年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累计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均应扣除相关股利。对于存在具有潜在稀释性的优先股,应考虑其假定转换对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计算确定稀释每股收益。发行永续债等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参照上述优先股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