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

湖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湖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2. 对于住宅类、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以外的建设类别,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收费标准执行。3. 六级以下用地,按照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雨花区跳马镇、天心区暮云街道、南托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按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4.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 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按实际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湖南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查询当地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