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2、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3、执法机关的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4、规制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5、所处地位不同,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