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企业贸易信贷额度不足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单笔核定和确认,原则上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近期进/出口付/收汇情况和实际出口情况;
3、企业贸易信贷登记情况;4、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收汇额,贸易信贷系统相关信息打印联等。
具体操作如下:
(一)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延期付汇基础比例或由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确认。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预收货款以后,出口核查系统显示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临时预收汇额度或调增预收货款基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