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

机关工作作风现状与如何改进

一治懒。懒是懒惰,表现为身子发懒、消极怠工,进而精神松懈、工作懒散、行动散漫、无精打采、不思进取。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习惯于单凭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习惯于凭主观意志去办事,工作毫无主动性和创造性。治懒首先要从思想上开刀,切实解决懒于学习、懒于思考、懒于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问题,树立学习深钻细研、工作脚踏实地、解决问题实事求是的作风;其次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顽疾,树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勤于思考、敢于创新的良好风气,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  二治空。空的本质是空想、空谈、空话连篇,在做人上空口说白话,在工作上空喊口号,在改革上摆空架子,在调查研究上坐而论道,在作风上玩“空手道”。空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必然是官僚主义,表现在思想方法上必然是主观主义,表现在工作实际中必然是本本主义,表现在处理问题上必然是形式主义。所以,要治空就必须实事求是、实话实说,为人实实在在,工作苦干实干,改革注重实效,调研真情实据,作风脚踏实地。  三治浮。浮的本质是“官本位意识浓厚”,工作漂浮图虚名,瞒上欺下瞎指挥,把群众的利益抛之于脑后。浮的表现有:成天停留在听汇报、看材料、要数字、催报表上,满足于当“收发员、留声机”,说话办事豪言壮语一串一串,官话一套一套;表面上忙忙碌碌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实际上这些工程都是拴在羊角上的鲜嫩青草——政治商标,群众看得见却得不到实惠;下基层不沉到底,不愿多调查,浮光掠影、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即使偶尔沉下去,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达不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目的;形成了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的怪圈。浮风不止作风难正。根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就要在治浮上下功夫。当务之急就是要杜绝形式主义的诱惑,铲除照抄照搬,做表面文章的土壤;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减少应酬和接待,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用在抓基层、抓效益、抓落实、抓发展上,使党的优良传统在群众中扎根。  四治拖。由拖引发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要表现在:打官腔的人多了,高效廉洁、热情为群众办事的人少了;拖拖拉拉、雁过拔毛、难为群众的现象多了,关心群众疾苦和安危冷暖的少了;吃喝玩乐,应酬接待的多了,扎扎实实为民干实事的少了。治拖的关键就是要治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讲效率、不讲成本、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树立时间和工作效率就是生命的思想,营造一种深入实际、独立思考、雷厉风行、说干就干的工作氛围。对工作不推诿、不怠慢、不摆架子,对问题不推、不拒、不压,唯有如此,才能树立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的形象。  五治骄。俗话说“满招损,谦受益”。骄傲自满,霸气十足,独断专行,不可一世。治骄就要严格落实党内“四个服从”原则,把“三个不允许”落到实处,在班子内部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的整体效能。要广泛听取不同意见,详思虑,采众长,决策问题不搞“一言堂”式的一锤定音和越权越位式的个人说了算,要讲究领导艺术和领导方法。在工作中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风民主,多谋善断,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干事不揽权,办事不争权,处事不越权”。  六治软。软的主要表现是工作软弱无力、纪律涣散、内耗严重,不能形成统一意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治软首先要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政策、讲真话,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集中统一。其次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顶风破网,敢于拍板负责,避免不负责任的“点头”、“摇头”,杜绝干扰政策、盲目赞成、背离精神、违反程序的问题发生,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让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七治散。散的主要表现就是自由主义。在班子内部勾心斗角、相互攻击。这些自由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不仅会影响干部素质的提高,而且还会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窒息党的生机和活力。治散一方面要强化党内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邪气面前是非分明、仗义执言,不趋炎附势,不当糊涂官、太平官。另一方面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言行一致。在个人名利面前宠辱不惊,自强不息,不投机钻营,不争功诿过;在失误过错面前,襟怀坦荡,敢作敢当,不文过饰非、不嫁祸他人,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从政、勤勤恳恳为民,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以作风正派、处事公道、群众满意为基本要求,以公而忘私,为政清廉的奉献精神取信于民。  八治贪。治腐要从治贪做起,治贪要从倡廉做起。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人关、吃喝关、人情关。用典型案例教育人抵制腐败,用廉政制度管理人不能腐败,用监督检查促使人不敢腐败,使权力运行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既要着眼于防范,又要致力于治理,对大案、要案决不手软,坚决查处。对小贪要建立预警机制,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  九治奢。奢的本质是过分的奢念、奢求、奢望、奢华、奢侈,忘掉了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和作风,讲排场,比气派,公款吃喝,巧立名目高消费,花公家的钱如流水。这样下去,思想上就会被腐蚀,政治上就会蜕变,组织上就会瓦解,战斗力就会被削弱甚至于丧失。治奢,最重要的是要克服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的思想,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经得住考验、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增强“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自我约束力,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良好风尚。  十治滑。滑的主要表现是:见风使舵,随风转向,阿谀奉承,溜须拍马,拉关系、走后门,攀高纸,搞贿选,跑官、要官、买官。治滑就是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轮岗等制度,用好的制度选作风好的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只有用好的作风选人,克服选拔干部中存在的以文凭代替水平,以工作代替学习,以专业知识代替基本理论,以所谓的能人标准代替德才兼备的错误观念,才能真正选出作风好品德高的人。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的审计。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应当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第六条 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审计机构以及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有权检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和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的离任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离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抽查和审核外,已进行离任审计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审计和检查事项。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五)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指标和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完成、上报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除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对所属法人单位延伸审计外,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法人范围内的事项为限。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不是国家机关。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合法吗?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国家机关的一个部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如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时间上、人力上没有能力去完成这项评价,他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这项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严格讲是没有权利对你们进行审计的,但是他们现在是代表财政局在工作,也可以这样讲,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是以财政局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在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财政局会派出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与你们接洽,财政局的这名工作正式人员是评价小组的组长,其他小组成员都是外聘的人员。将来会计师事务所不对你们出具报告,财政局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项目出具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你看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影子。

会计的外部监督机关有哪些?

1、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査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中国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1)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2)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5)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6)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2、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管理国家税收。3、审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承办审计査证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属于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有偿服务、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中国审计事务所须经省级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业务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4)建立帐簿、财会制度及有关的咨询服务。(5)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4、财政局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财政局也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5、会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财政局属于国家机关吗?

  财政局是属于国家机关,其为国家机关分类里面的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 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 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会计资格证发证机关

A. 会计证书由哪个机构颁发 会计证书是由财政局颁发。但是领取证书是在办证大厅或者政务中心领,而不是去财政局。继续教育是到教育局办理。可以选择领取听课卡网上听课,也可以亲自到财政局听课。 B.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颁发机构是哪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该是财政部门颁发的。 C. 助理会计师发证机关是哪 助理会计师即初级会计职称发证机关是财政局 D.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编号及发证机构是什么啊 由人源事部统一印制颁发。 证书管理号是人事局职称管理中心为便于管理使用的一个编号。 报考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就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4)会计资格证发证机关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 会计上岗证书发证机构是什么单位 现在叫:会计从业资格证,是财政局经过考试合格后发放。各地财政局有一个专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继续教育的部门。如想参加考试不妨到当地财政局咨询一下就明白了。 F. 初级会计师证书是哪个机构颁发的 初级会计师证书是由财政部、人事部颁发的,会计资格等级考试由当地财政回部门、人事部门共答同负责。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6)会计资格证发证机关扩展阅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G. 请问中级会计师证的发证机关是什么非常感谢! 人事部与国家财政部共同颁发,钢印是省财政厅的。 中级会计师证版书由国家权人事部与国家财政部共同颁发,但钢印是省财政厅的章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就是中级级别。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报考条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之日起,至报名年度止,但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考试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H. 注册会计师的发证机关是什么 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专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12月下旬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属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 I. 会计师职称证的发证机关是什么地方 1.会计师证是由中来国人力源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颁发的,具体颁发单位是各省的人事厅管职称的部门,照片上加盖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钢印,签发单位那儿加盖省人事厅职称资格证书专用章。 2.颁发程序:报名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带报名时的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会计从业证原件),报名时同底版的照片三张,资格考试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省职改办领取会计师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是登记机关)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没有上级主管机关,其它有的只是监管部门。按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是股东大会,也就是所有股东的大会,重要的事情应该由这个大会审议通过才算数,一般的日常管理问题可以由经理办公会决定。也可以由总经理决定,重要一些的事情,也就是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等大事应由董事会决定,再大就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了。另外还有一个监事会,监察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经理、董事、董事长等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扩展资料: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对于创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会计师的发证机关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的发证机关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的评价准则

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审计目的;(三)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四)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业务规模;(五)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业务风险水平;(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性质、金额、项目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变动趋势等。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和比率的标准。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和比率。判断基础通常可以采用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投资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审计机关规定重要性比率的范围,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后,在审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比率。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 评估审计风险的步骤是:(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确定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二)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了解评估固有风险水平;(三)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测评评估控制风险水平;(四)利用风险模型计算检查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审计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 固有风险是假设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固有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及其环境,以及该类会计事项或业务的性质有关。审计人员在评估固有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人员的诚信和能力;(二)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异常变动情况;(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四)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情况;(五)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部门或行业的环境因素;(六)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专业判断的幅度范围;(七)需要利用外部专家工作予以佐证的重要交易事项的复杂程度;(八)是否存在容易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九)是否属于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领域;(十)在会计期间,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时,发生的异常或复杂的会计处理情况;(十一)以前年度审计的结果等。 控制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不能被内部控制防止或纠正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评后,应当对各主要业务和会计领域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控制风险与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关。评估控制风险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建立;(二)经济业务以及相关控制手续的执行是否及时和有效;(三)经济业务及各控制环节是否由合格的人员执行;(四)业务活动的记录是否完整;(五)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独立;(六)关键点控制是否存在;(七)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八)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地运行,各项控制是否充分发挥作用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风险确定为高风险:(一)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二)审计人员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三)审计人员不准备进行符合性测试。 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进行实质性测试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差错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水平与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直接相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越大。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所评估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来确定检查风险,并以此决定实质性测试的数量。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其所关注的事项。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确定审计项目中的重要性水平,以决定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审计目的; (三)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四)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业务规模; (五)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业务风险水平;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性质、金额、项目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变动趋势等。第八条 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审计工作量。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工作量也越大。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依照重要性水平来确定所应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数量。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和比率的标准。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和比率。 判断基础通常可以采用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投资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指标。 审计机关规定重要性比率的范围,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后,在审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比率。第十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水平的考虑可能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考虑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如果前者大大低于后者,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测试是否充分。第十一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审计人员应当将已发现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作出审计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第十四条 评估审计风险的步骤是: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确定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二)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了解评估固有风险水平; (三)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测评评估控制风险水平; (四)利用风险模型计算检查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审计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第十五条 固有风险是假设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 固有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及其环境,以及该类会计事项或业务的性质有关。 审计人员在评估固有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人员的诚信和能力; (二)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异常变动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四)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情况;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部门或行业的环境因素; (六)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专业判断的幅度范围; (七)需要利用外部专家工作予以佐证的重要交易事项的复杂程度; (八)是否存在容易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九)是否属于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领域; (十)在会计期间,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时,发生的异常或复杂的会计处理情况; (十一)以前年度审计的结果等。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令人费解。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1、 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1) 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