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分享!
首页
还本付息
翰林学习网
/
问答
/
标签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这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吗?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无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猜你想看
诉讼时效
不可抗力
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报告
离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方案
审计的目的和意义
离任审计内容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
制造行业
加工制造业
先进制造业
先进制造
制造业分类
制造业有哪些行业
大家在看
业财融合培训
业财融合培训
永高股份
钢铁
军工
股票
龙头股
概念股
数字货币
股票
股票停牌
货币
蓝筹股
股份
财务稽核
股改
同比增长率
Q1
同比增长率计算公式
什么是拐点
m1m2m3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