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公倍数的概念
最小公倍数的概念为:两个或多个整数公有的倍数叫做它们的公倍数,其中除0以外最小的一个公倍数就叫做这几个整数的最小公倍数。数学上常用方括号表示最小公倍数。如:12,18,20,即12、 18和20的最小公倍数。快速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歼辩团法:1、两数相乘法。如果两个数是氏橘互质数。那么它们的最小公倍数就是这两个数的乘积。例如:4和7的最小公倍数就是4*7=28。2、找大数法。如果两个数有倍数关系。那么较大的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例如:3和15的最小公倍数就是较大数15。3、扩大法。如果两数不是互质,也没有倍数关系时,可以把较大数依次扩大2倍、3倍灶侍......看扩大到哪个数时最先成为较小数的倍数时,这个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4、两数的乘积再除以两数的最大公约数法。这个方法虽然比较复杂,但是使用范围很广。因为两个数的乘积等于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的乘积。
请问会计核算形式的概念,意义,种类及其选用的基本要求?
请问会计核算形式的概念,意义,种类及其选用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形式就是指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和账务处理程式相互结合的方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式、账务处理程式或者记账程式。 我国各经济单位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1.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2.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3.多栏式日记账核算形式; 4.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5.日记总账核算形式; 6、通用日记账核算形式 合理的、适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求: 1.要适应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特点、规模的大小和业务的繁简情况,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 2.要适应本单位、主管部门以至国家管理经济的需要,全面、系统、及时、正确地提供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 3.要在保证核算资料正确、及时和完整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地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节约核算费用。 4.应改变与会计人员的分工和协作,便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意义: (一)可以使会计资料的处理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确保会计记录正确、完整,会计资讯相关、可靠; (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会计核算环节和手续,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三)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分工协作、责任划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也有重要意义。 比较主要会计核算形式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等。其适用范围如下: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二、说明 1、账务处理程式,又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式或会计核算形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账簿组织和记账程式。账簿组织是指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络方法;记账程式是指由填制、稽核原始凭证到填制、稽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的工作程式和方法等。 2、企业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式主要有三种,如上所述,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为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是直接根据记账凭证对总分类账进行逐笔登记。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是先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是先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以科目汇总表为依据登记总分类账。 3、优缺点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缺点是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式的优点是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缺点是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并且按每一贷方账户编制汇总转账凭证,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式的优点是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易于理解,方便学习,并可做到试算平衡;缺点是科目汇总表不能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对账目进行检查。 请说明《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物件;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物件,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物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体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 其有二层含义: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体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资讯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资讯,保证会计资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具体要求: 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 2.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资讯的完整性; 3.会计资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不能模糊不清、不能晦涩难懂,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具体要求: 1.纵向比较: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资讯要具有可比性。 2.横向比较:不同企业的会计资讯要具有可比性。 五、实质重于形式 1.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2.大多数的业务交易,其法律形式反映了经济实质;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形式没有反映经济实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按照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账务处理。 六、重要性 1.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讯应当完整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要求将所有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完整、全面的计量、报告。 2.重要性的判断取决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相同的金额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重要性理解。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费用和损失。 八、及时性 1.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及时性要求体现在会计资讯收集、加工、披露、报告等各个环节。 3.及时性对相关性和可靠性起著制约作用。 储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巨集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物件;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物件,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物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体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体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简述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物件;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物件,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物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体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体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目前,常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主要有哪三类。 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 B依法设定会记帐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B依法设定会记帐薄) 依法设定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股份制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同一个概念吗
一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制有限公司在没有上市之前经过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50000流明是什么概念
50000流明不是按led的功率,是led的光亮度,光照度。表示led它的光照度可以达到50000流明是非常亮,可以照的很远的。Led的光照度一般都是用流明来表达的。50000流明是非常亮的led灯,一般都用在建筑工地,或者矿产以及军事用途上面的。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1、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定义不同规模经济是在一个给定的技术水平上,随着规模扩大,产出的增加则平均成本(单位产出成本)逐步下降。范围经济是在同一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2、内部规模经济与内部范围经济不同内部规模经济是随着产量的增加,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下降。内部范围经济是随着产品品种的增加,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下降。3、外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范围经济不同外部规模经济是在同一个地方同行业企业的增加,多个同行企业共享当地的辅助性生产、共同的基础设施与服务、劳动力供给与培训所带来的成本的节约。外部范围经济是在同一个地方,单个企业生产活动专业化,多个企业分工协作,组成地方生产系统。外部经济是通过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扩展资料:总之,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①一个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其生产过程可能不存在规模经济,但是却可能获得范围经济;②一个工厂用较大规模只生产某一种产品可能会产生规模经济,但是却不可能获得范围经济;③范围经济强调生产不同种类产品(包括品种与规格)获得的经济性,规模经济强调的是产量规模带来的经济性。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有什么区别?请举例对这两个概念加以说明.
1、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定义不同规模经济是在一个给定的技术水平上,随着规模扩大。范围经济是在同一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的多样化。2、内部规模经济与内部范围经济不同内部规模经济是随着产量的增加,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下降。内部范围经济是随着产品品种的增加,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下降。3、外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范围经济不同:外部规模经济是在同一个地方同行业企业的增加,多个同行企业共享当地的辅助性生产、共同的基础设施与服务。外部范围经济是在同一个地方,单个企业生产活动专业化,多个企业分工协作,组成地方生产系统。
规模经济有什么不同的概念?
1:内部规模经济:内部规模经济也称垄断竞争,是规模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经济学家张柏伦首先提出的一个经济概念,即生产差异化产品的单个厂商由自身生产规模扩大所获得的生产成本的显著节约和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2;外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是有经济学家马歇尔首次提出的经济概念,是规模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单个厂商由于相关产业内生产相同的产品的其他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所获得的生产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益的提高。3:内部强调的是单个厂商自身的生产规模的扩大带来的生产上的进步。 外部强调的是但各厂商由于i相关产业内生产相同的其他企业的生产规模的扩大带来的成产上的进步。
规模经济有什么概念简介?
大规模生产导致的经济效益简称规模经济(Economiesofscale),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人们根据生产力因素数量组合方式变化规律的要求,自觉地选择和控制生产规模,求得生产量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而取得的最佳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或生产力规模的经济性,就是确定最佳生产规模的问题。规模经济包括部门规模经济、城市规模经济和企业规模经济。在西方经济学里,规模经济主要用来研究企业经济。但作为生产力经济学的重要范畴,规模经济的含义则更为广泛,它包括从宏观到微观的能获得经济利益的各个层次的经济规模。规模经济的原因:1、专业化,从亚当·斯密的著作开始,人们认识到分工可以提高效率。规模越大的企业,其分工也必然是更详细的;(但是根据杨小凯所述,亚当斯密强调的是分工而非规模,规模经济来自于马歇尔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与斯密的古典经济学是相互矛盾的论述。同时,并没有说规模越大,分工越详细的道理。阿林·杨格(AllynYoung)争辩道,”如果只观察一个个别企业或一个特定行业规模变化的效果,则递增报酬的实现机制就不能被充分了解,因为累进的行业分工和专业化是递增报酬实现过程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2、学习效应,随着产量的增加,工人可以使熟练程度增加,提供效率;3、可以有效地承担研发费用等;4、运输、等购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经济性;5、价格谈判上的强势地位。
大数据审计的概念
大数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遵循大数据理念,运用大数据技术方法和工具,利用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经济社会运行数据,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和跨业务的深入挖掘与分析,提升审计发现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与数据审计相比较,大数据审计所使用的数据更多源异构,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更复杂高级,对数据的洞察更敏锐深刻。
简述管理决策的概念和分类
什么是决策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根据经典决策书籍《决策必读12篇》所示,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编辑搜图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西蒙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 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 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正确理解决策概念,应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1)决策要有明确的目标 决策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或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确定目标是决策过程第一步。决策所要解决问题必须十分明确,所要达到的目标必须十分具体。没有明确的目标,决策将是盲目的。 (2)决策要有两个以上备方案 决策实质上是选择行动方案的过程。如果只有一个备选方案,就不存在决策的问题。因而,至少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人们才能从中进行比较、选择,最后选择一个满意方案为行动方案。 (3)选择后的行动方案必须付诸于实施 如果选择后的方案,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这样,决策也等于没有决策。决策不仅是一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行动的过程。 决策是人类社会自古就有的活动,决策科学化是在20世纪初开始形成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决策研究在吸引了行为科学、系统理论、运筹学、计算机科学等多门科学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决策实践,到20世纪60年代形成了一门专门研究和探索人们作出正确决策规律的科学——决策学。决策学研究决策的范畴、概念、结构、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组织等等,并探索这些理论与方法的应用规律。随着决策理论与方法研究的深入与发展,决策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尤其应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从而也就出现了经营管理决策。决策的类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经营管理决策有多种不同的类型。 (一)按决策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分为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 战略决策是指对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远景做出的决策,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如对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方针、新产品开发等决策。战略决策由企业最高层领导做出。它具有影响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作用程度深刻的特点,是战术决策的依据和中心目标。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决定企业发展前景。 战术决策是指企业为保证战略决策的实现而对局部的经营管理业务工作做出的决策。如企业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采购,生产、销售的计划、商品的进货来源、人员的调配等属此类决策。战术决策一般由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做出的。战术决策要为战略决策服务。 (二)按决策的主体不同,分为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 个人决策是由企业领导者凭借个人的智慧、经验及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的决策。决策速度快、效率高是其特点,适用于常规事务及紧迫性问题的决策。个人决策的最大缺点是带有主观和片面性,因此,对全局性重大问题则不宜采用。 集体决策是指由会议机构和上下相结合的决策。会议机构决策是通过董事会、经理扩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集体成员共同做出的决策。上下相结合决策则是领导机构与下属相关机构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形成的决策。集体决策的优点是能充分发挥集团智慧,集思广益,决策慎重,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有效性;缺点是决策过程较复杂,耗费时间较多。 它适宜于制定长远规划、 全局性的决策。 (三)按决策总是是否重复,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是指决策的问题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已经有了处理的经验、程序、规则,可以按常规办法来解决。故程序化决策也称为“常规决策”。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如果处理?商店销售过期的食品如何解决?就属程序化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决策的问题是不常出现的,没有固定的模式、经验去解决,要靠决策者做出新的判断来解决。非程序化决策也叫非常规决策。如企业开辟新的销售市场、商品流通渠调整,选择新的促销方式等属于非常规决策。 (四)按决策问题所处条件不同,分为在完全确知条件下的决策、风险型决策和在未完全确知条件下的决策 1.在完全确知条件下的决策 它是指决策过程中,提出各备选方案在确知的客观条件下,每个方案只有一种结果,比较其结果优劣作出最优选择的决策。确定型决策是一种肯定状态下的决策。决策者对被决策问题的条件、性质、后果都有充分了解,各个备选的方案只能有一种结果。这类决策的关键在于选择肯定状态下的最佳方案。 2.风险型决策 它是指这样一类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提出各个备选方案,每个方案都有几种不同结果可以知道,其发生的概率也可测算,在这样条件下的决策,就是风险型决策。例如某企业为了增加利润,提出两个备选方案: 一个方案是扩大老产品的销售; 另一个方案是开发新产品。不论哪一种方案都会遇到市场需求高、市场需求一般和市场需求低几种不同可能性,它们发生的概率都可测算,若遇到市场需求低,企业就要亏损。因而在上述条件下决策,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故称为风险型决策。风险型决策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影响预测目标的各种市场因素是复杂多变的, 因而每个方案的执行结果都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决策中, 不论选择哪种方案, 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3.在未完全确知条件下的决策 它是指这样一类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提出各个备选方案,每个方案有几种不同的结果可以知道,但每一结果发生的概率无法知道。在这样条件下,决策就是未确定型的决策。它与风险型决策的区别在于:风险型决策中,每一方案产生的几种可能结果及其发生概率都知道,未确定型决策只知道每一方案产生的几种可能结果,但发生的概率并不知道。这类决策是由于人们对市场需求的几种可能客观状态出现的随机性规律认识不足,就增大了决策的不确定性程度。决策研究利用系统科学、管理科学、行为科学、科学学、未来学和技术经济学等学科进行的综合探讨活动。它是以上各学科的知识综合体,对不同层次,不同尺度的社会系统中的组织.管理和决策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其研究的范围主要放在科学技术经济、决策、规划、管理、科技方法以及技术、工程咨询等方面的问题上。其目的是为各级各类管理与决策提供模式服务与科学计量。其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为在充分调查研究、如实掌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从而得出正确的预断和科学的决策以指导各项工作的实践获得理想的效果。它在体育领域中的决策研究中为其提高成效,减少失误是必不可少的。决策分析 决策分析一般分四个步骤: (1)形成决策问题,包括提出方案和确定目标; (2)判断自然状态及其概率; (3)拟定多个可行方案; (4)评价方案并做出选择。 常用的决策分析技术有:确定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风险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不确定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 (1) 确定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确定型决策问题的主要特征有4方面: 一是只有一个状态, 二是有决策者希望达到的一个明确的目标。 三是存在着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 四是不同方案在该状态下的收益值是清楚的。 确定型决策分析技术包括用微分法求极大值和用数学规划等。 (2)风险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这类决策问题与确定型决策只在第一点特征上有所区别:风险型情况下,未来可能状态不只一种,究竟出现哪种状态,不能事先肯定,只知道各种状态出现的可能性大小(如概率、频率、比例或权等)。常用的风险型决策分析技术有期望值法和决策树法。 期望值法是根据各可行方案在各自然状态下收益值的概率平均值的大小,决定各方案的取舍。 决策树法有利于决策人员使决策问题形象比,可把各种可以更换的方案、可能出现的状态、可能性大小及产生的后果等,简单地绘制在一张图上,以便计算、研究与分析,同时还可以随时补充和不确定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如果不只有一个状态,各状态出现的可能性的大小又不确知,便称为不确定型决策。 常用的风险型决策分析方法有: a.乐观准则。比较乐观的决策者愿意争取一切机会获得最好结果。决策步骤是从每个方案中选一个最大收益值,再从这些最大收益值中选一个最大值,该最大值对应的方案便是入选方案。 b.悲观准则。比较悲观的决策者总是小心谨慎,从最坏结果着想。决策步骤是先从各方案中选一个最小收益值,再从这些最小收益值中选出一个最大收益值,其对应方案便是最优方案。这是在各种最不利的情况下又从中找出一个最有利的方案, c.等可能性准则。决策者对于状态信息毫无所知,所以对它们一视同仁,即认为它们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相等。于是这样就可按风险型情况下的方法进行决策。 d.四方五步分析表法。以确认、地点、时间、广度四个方面为纵轴以探询问题、明确绩效偏离现象、进行最接近的逻辑比较,明确有何差异之处、明确有何变动为横轴进行决策分析。
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 在现实生活中,产品和劳务的最后使用,主要是居民消费、企业投资、 *** 购买和出口。因此,用支出法核算GDP,就是核算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居民消费、企业投资、 *** 购买和净出口这几方面支出的总和。 说白点,就是发生了消费或者支出就是GDP。在你这块土地上所有发生额,都是属于gdp,如果外资企业,他的经营在中国,但是他们的利润都返回国内的了。所以很多国家还有一种国民生产总值,只要是本国人民,不论你在哪儿经营,都要核算,譬如说日本,他的GDP不如中国,但是他的gnp,增长是论百倍增长。 国民生产总值GN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国民在一定时期内新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为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只要是本国(或地区)居民,无论是否在本国境内(或地区内)居住,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新创造的增加值都应该计算在内。 GDP考虑的是经营规模就业情况等等,gnp那就是考虑的是真金白银赚在口袋里的。 如何理解国内生产总值的概念及三种计算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三种:(1) 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入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即: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2)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即: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3) 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总消费、总投资和净出口三部分内容。即: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出口-进口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计算方法,无论是从生产、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哪一个角度核算,理论上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料来源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而一定限度内的统计误差是允许出现的。目前,根据资料的来源情况,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计算方法中多采用收入法,但其三种方法可以同时并用,相互验证。 即(1)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入手: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总消费、总投资和净出口三部分内容:也称分配法,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即: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2)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支出法。即 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不知道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是采用哪种方法,但从多年从事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经验看,其中有个计算增加值的指标,采用的是收入法,即国内生产总值是固定资本消耗、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的总和。但其中要扣除补贴收入。通过对统计学的学习,我才明白,企业决算报表中的增加值实际上就是国内生产总值。 3.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理解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注意四方面:其中包括消费、私人投资、 *** 支出和净出口额。用公式表示为: GDP = CA + I + CB + X 式中:CA为消费、I为私人投资、 CB为 *** 支出、X为净出口额。 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通货膨胀,M1,M2 M。、M1、M2是货币供应量的范畴。人们一般根据流动性的大小,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不同的层次加以测量、分析和调控。实践中,各国对M。、M1、M2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是根据流动性的大小来划分的,M。的流动性最强,M1次之,M2的流动性最差。 我国现阶段也是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其含义分别是: M。:流通中现金,即在银行体系以外流通的现金; M1:狭义货币供应量,即M。+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 M2:广义货币供应量,即M1+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 在这三个层次中,M。与消费变动密切相关,是最活跃的货币; M1反映居民和企业资金松紧变化,是经济周期波动的先行指标,流动性仅次于M。; M2流动性偏弱,但反映的是社会总需求的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通常所说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指M2。 急!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通货膨胀、M1、M2?? 我讨厌复制粘贴的 概念我就不重复了 我就给您算一下。 第一个问题 C(消费) I(投资) G( *** 购买) NX(净出口) GDP=C+I+G+NX 费品零售总额77886亿元=C 投资116246亿元=I 贸易顺差1810亿美元=NX G( *** 购买)5689亿元 、 GDP=77886+116246+1810+5689=201631亿元 总和约201631亿元 这里还有个名义和实际GDP的概念 真实GDP等于名义GDP除以GDP平减指数。这里就略过啦 第二个问题 通货膨胀率等于上个时段的CPI减下一个时段的CPI再除以上个时段的的CPI的最后所得的再换算成百分比。 这里只有居民消费价格上涨7.0%这个数据 所以上个时段看成基数 但只有这个还不够 我们还需消费物价指数 我查了下 统计部门并没有公布消费物价指数 只是说了个环比数据 (1至7月中国消费者物价指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2%,中国此前计划将2008年通胀维持在4%以内。这里一个一元一次方程就可以算出来 但4%的数据是我们希望的 不是实际的 所以等式不等) 但是大概意思很简单 比如上个时段的CPI 100(基年总是100) 下一个时段的CPI 175 那么按照公式通货膨胀率等于75%实际当然不会那么多 第三个问题 M1反映居民和企业资金松紧变化,是经济周期波动的先行指标,流动性仅次于M。; M2流动性偏弱,但反映的是社会总需求的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通常所说的货币供应量, 简单的说就是.货币信贷增速回落,新增存款大幅增加这里 总的来说(增长较快、结构趋优,效益提高、民生改善)官方…… 什么是“国内总产出”,“国内生产总值”和“ 国内总产出,即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国内生产总值,即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总和。 什么是潜在国内生产总值? 一国的所有生产能力得到完全释放所达到的国内生产总值 如何理解国内生产总值的概念及三种计算方法各有什么特点 GDP中文的名字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就是国内生产总值英文的缩写。对于国家来讲就是国内生产总值,对于一个地区,叫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大量的基础数据基础上加工计算出来的。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GDP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刚才我专门谈了,如果从企业这个层面,GDP是逐级汇集起来,就是增加值的加总。GDP怎么计算就涉及到增加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国际上通用计算增加值的方法是两种,一种是生产法,一种是收入法。什么叫生产法呢?生产法就是首先计算总产值,然后把中间投入减掉,得到剩下这块增加值。收入法就是创造增加值以后,一定要进行分配,在最初始的分配阶段分配给谁,按照主要的分配渠道加起来,也可以把GDP增加值算出来。从最初分配去向看主要是四个部分:一、折旧,因为在生产中要用到机器设备;二、劳动者报酬,因为劳动者参加生产活动,所以要分配给劳动者,这里讲的劳动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光包括一线工人,包括管理人员都在里面;三、税收,生产者要向 *** 交税;四、利润,把这四方面加起来也能取得增加值。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存在了以上比较明显的特征,而我们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取证时,则更要认真的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更好的抓住其中的核心,在整个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把握案件的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存在了以上比较明显的特征,而我们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取证时,则更要认真的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更好的抓住其中的核心,在整个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把握案件的主动。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存在了以上比较明显的特征,而我们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取证时,则更要认真的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更好的抓住其中的核心,在整个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把握案件的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请问“不正当竞争”是一个什么概念?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 倾销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法律主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商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33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主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客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企业价值评估和企业估值是一个概念吗
一般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简称企业估值,是一个概念。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撰写报告书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保险学专业的概念
什么是保险学?在2012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保险学属于经济学门类中金融学类下设的一个专业,标准学制4年,毕业后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保险学在报考热门的金融类专业里,但考生们的报考热情却远不及金融学类的其它几个专业(金融学、金融工程、投资学)。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保险专业的就业还存有误解。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保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国民经济等现代生活中占据着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保险专业主要培养能从事保险及相关行业的应用型人才。本科毕业生应掌握经济学科的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业务知识与技能;熟悉我国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保险学专业学什么?我国高校的保险学专业是为适应我国保险业的需求而开设的,大多数学校都要求学习金融、经济、会计、投资等经济课程,有的学校还补充了市场营销、法律知识等相关知识。另外,如果学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较强的外语阅读和翻译能力,可以更方便获取专业信息,将来去外企工作也有优势。保险学专业需要学习的主要课程包括以下三类。学科基础课: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外语、高等数学等。专业基础课:保险学原理、风险管理、保险精算、财产保险学、人身保险学等。专业选修课:精算学原理、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法、民法、保险法、市场营销等。各校根据自己的人才培养方向在课程设置上会略有差异。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概念理解不了,谁能举例子讲解?
需役地指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供役地,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建筑的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设置及维修费用。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仍享有土地所有人应享的一切权利,地役权为有偿的,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人有对价请求权。扩展资料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需役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役地
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案】:《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的基本特征是:(1)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公民个人。(2)它的客体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部分。(3)它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4)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形态,也是一国物权制度的根本基础。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①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作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该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而该社会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正是出于反映和维护其赖以存在的所有制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何种性质的"所有制,便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何种所有权制度,这是阶级社会中各种类型国家在法律调整方面所遵循的共同规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②所有权法律制度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是被动地反映该社会的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它要为巩固和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服务。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财产所有权立法无一例外地把维护私有制作为其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首要目的是维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保护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所有制的主体形式,同时其他类型的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实际国情决定了我国所有权的种类划分,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的所有权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2.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4.所有权的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广泛应用的。例如,联营法人在解散并清偿完毕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应当根据股东的股权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剩余资产应返还给股东,从而使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就是所有权弹力性的具体表现。 ;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全面支配性 (二)整体性。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离。 (三)弹力性。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灭时,所有权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而言的。 (四)永久性 。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高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业概念
新型服务业是指新兴产业与服务业相结合后的产业,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技术型,包括电子商务、网络、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服务业;二是经济型,是向创新企业与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行业;三是社会型,指老龄服务、环境、特色旅游及娱乐、社区与家庭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我国特有的提法,一般认为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三新,即新生产方式、新组织形式和新技术;二是“三高”,即高附加值、高知识人才和高技术含量;三是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根据《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统计标准(试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可见,高技术服务业的外延基本上包含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外延之中,与新型服务业的外延有部分交叉。尽管如此,由于高技术服务业主要是特指高技术制造业向后延伸形成的新业态,其发展壮大对我国高技术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不宜淹没在同样定义不清、分类不明、统计监测工作尚未开展的其他模糊概念中,有必要剥离出来,尽快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加强统计监测和调控工作,促进其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区域经济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专业分工不断细化与深化,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才密集、知识密集、附加值高、低能耗、支撑并服务于经济、产业和企业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体系。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特征,旨在通过增值的专业化服务扩散高技术成果,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反担保的概念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述变动成本法的概念及其应用原理
变动成本法也称直接成本法、边际成本法,是变动成本计算的简称,是指在组织常规的成本计算过程中,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条件,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而将固定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并按贡献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损益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变动成本法是管理会计为改革财务会计的传统成本计算模式而设计的新模式。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业务量(产量、作业量或销量)的变动而变动,如企业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变动成本法是将一定时期所发生的成本按照其成本性态将生产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即分为变动生产成本(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生产成本(固定制造费用),然后将固定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全部作为期间成本。
简述变动成本法的概念及其应用原理
变动成本法(直线成本法)是变动成本计算的简称,是指在组织常规的成本计算过程中,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条件,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而将固定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并按贡献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损益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区分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有利于明确企业产品盈利能力和划分成本责任;保持利润与销售量增减相一致,促进以销定产;揭示了销售量、成本和利润之间的依存关系,使当期利润真正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有利于企业经营预测和决策。变动成本法的优点1、营业利润随销售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升降,这是企业经理人员所想要的会计信息。2、便于进行本-量-利分析,有利于和销售预测。变动成本法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揭示了成本、业务量、利润之间的内在关系。3、有利于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重视销售,防止盲目生产。4、有利于短期经营决策。5、有利于编制弹性预算。弹性预算实际上是根据变动成本法的原理编制的,在企业采取以销定产,可以随业务量的变化而机动地调整,具有弹性。6、有利于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7、有利于产品成本的计算工作。
简述变动成本法的概念
变动成本法的概念是直接成本法、边际成本法,是变动成本计算的简称,是指在组织常规的成本计算过程中,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条件,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而将固定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并按贡献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损益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吸收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区别:应用前提与成本构成的内容不同。变动成本法对产品成本按其与产量变动间的线性关系划分为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并进行粗略估计。而完全成本法将成本按其用途分成生产成本与非生产成本两大类。吸收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优点营业利润随销售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升降,这是企业经理人员所想要的会计信息。便于进行本-量-利分析,有利于和销售预测。变动成本法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揭示了成本、业务量、利润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利于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重视销售,防止盲目生产。有利于短期经营决策。有利于编制弹性预算。弹性预算实际上是根据变动成本法的原理编制的,在企业采取以销定产,可以随业务量的变化而机动地调整,具有弹性。有利于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有利于产品成本的计算工作。
简述变动成本法的概念
变动成本法是管理会计为改革财务会计的传统成本计算模式而设计的新模式。变动成本法也称直接成本法、边际成本法,是变动成本计算的简称,是指在组织常规的成本计算过程中,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条件,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而将固定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并按贡献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损益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业务量(产量、作业量或销量)的变动而变动,如企业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变动成本法是将一定时期所发生的成本按照其成本性态将生产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即分为变动生产成本(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生产成本(固定制造费用),然后将固定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全部作为期间成本。
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何种行为呢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资本的概念是什么?有何特征?
资本 capital 通过剥削雇佣工人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体现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 资本在现象上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和生产资料,但货币和生产资料本身并不是资本,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下,货币和生产资料被资本家用来作为剥削雇佣工人的手段时,才转化为资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虽然剥削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并从奴隶主和封建主那里瓜分一部分奴隶和农奴的剩余劳动,但由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不是在生产领域中通过剥削雇佣工人获得剩余价值,因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因此,资本不是物,而是通过物体现出来的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资本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资本也是一种运动中的价值。资本的运动表现为依次经过购买、生产和售卖3个阶段,依次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3种职能形式。其中,货币资本的职能是为资本主义生产作准备,生产资本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而商品资本的职能则是实现剩余价值。资本只有顺利地从一种职能形式转变为另一种职能形式,顺利地通过购买、生产、售卖3个阶段,才能生产并实现剩余价值。资本一旦停止运动,实现价值增殖的目的就会丧失,资本的生命就会停止。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具有不同的形式。主要表现在:①按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不变资本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这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改变其物质形态,而不发生量的变化;可变资本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这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生产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其价值发生了量的变化。②按资本的价值周转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固定资本是以厂房、机器、设备等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按照它在生产过程中的磨损程度一部分一部分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随着产品的出售以货币形式分期收回,用折旧的办法暂时积累起来;流动资本包括以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形式存在的那部分不变资本和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可变资本。流动资本中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并在产品出售后以货币形式全部回到资本家手中;流动资本中的可变资本部分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劳动者再生产出来的,并且还创造出了剩余价值。③按资本所处的领域不同,可分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和银行资本等。产业资本是资本家投入物质生产部门的资本,亦即投在工业、矿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的资本;商业资本是在流通领域中独立发挥作用的职能资本,是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资本形式,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以攫取商业利润为目的的资本;借贷资本是为了获取利息而暂时贷给职能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银行资本是资本家为经营银行业务而拥有的资本,主要由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构成。资本的不同形式,形成资产阶级的不同集团,它们同产业资本家一起瓜分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资本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剩余价值也转化为利润、利息、地租等多种具体形式。 资本积累 capital,accumulation of 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即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资本家把从雇佣劳动那里剥削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转化为资本,用于购买扩大生产规模所需追加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因此,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源泉,资本积累则是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 资本积累的客观必然性主要表现在:①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积累的内在动力。资本家为了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除了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外,还必然增加资本量,以扩大生产的规模和剥削的范围。对剩余价值的狂热追求,驱使资本家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②资本主义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是资本积累的外部压力。在资本主义竞争中,大资本总是处在有利的地位。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保存自己,击败对手,资本家只有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扩大资本规模。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激烈竞争,迫使资本家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 资本积累的实质是在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中,资本家利用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不断扩大资本的规模和扩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继续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 资本积累的规模是由决定剩余价值量的因素决定的。决定剩余价值量的因素主要有:①剩余价值率的高低。剩余价值率越高,同量可变资本获得的剩余价值就越多,资本积累的规模就越大;反之相反。②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从而降低劳动力的价值,提高剩余价值率,加速资本积累;商品价值的降低,还可以使同量的可变资本推动更多的劳动力,同量的不变资本体现在更多的生产资料上,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增加资本积累。③所使用的资本与所消费的资本之间的差额。所用资本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全部发挥作用的资本;所费资本是指逐年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资本价值。所用资本与所费资本的差额大小,取决于劳动资料使用的年限和数量的多少。劳动资料质量越好,使用年限越长,数量越多,所用资本与所费资本的差额越大。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料的价值虽然是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但它的使用价值仍作为一个整体在生产中继续发挥作用,因而它就像空气和自然力一样,为资本家提供无偿服务。所用资本与所费资本的差额越大,为资本家提供的无偿服务就越多,资本积累也就越多。④预付资本的增加。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比例以及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情况下,资本家预付的资本越多,剥削的工人越多,从而获得的剩余价值越多,资本积累也会增加。
“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概念吗?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其计算公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经济总收入-总费用-国家税金-上交有关部门的利润-企业各项基金-村提留-乡统筹)÷汇总人口。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收入-经营性支出-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人均收入 国家统计局没有这种提法
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种情况下诉讼纠纷的审判准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着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扩展资料:功能:(一)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二)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规范,具有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参考资料:民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扩展资料: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删除第五十八款第1款、第第六款:“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计划”。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度百科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和概念?
一、定义不同:1、有限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专用语,一般在经济领域提及。有限责任是与无限责任相对而言的,二者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2、无限责任: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3、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4、无限连带责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二、责任的范围不同①有限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来承担责任。②无限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即有多少财产就承担多少责任。2、债务人关系不同①无限责任说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是区别于有限责任而言的。②无限连带责任不仅仅强调债务人对债权人是无限责任的关系,同时强调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扩展资料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认定:一、无限责任:1、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连带责任: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连带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限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限连带责任
国债期货是什么概念?国泰君安可以开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国债期货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预先确定买卖价格并于未来特定时间内进行钱券交割的国债派生交易方式。国债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的一种,是一种高级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为满足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与一般期货类似,国债期货的基本功能主要有套利,套期保值,投机。国泰君安期货以及有IB资格的证券营业部都可办理。我司提供网上和电话咨询,欢迎垂询。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 薛经理(员工工号007013)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低值易耗品的概念是什么啊?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低值易耗品的特点:价值低、品种多、数量大、易损耗、使用年限短,因而导致购置报废比较频繁。 举几个例子吧 (1)经营用具,指经营中使用的各种用具如清洁器械、消防器械、绿化器械等。 (2)管理用具,指企业管理中的各种家具用具,如保险柜、沙发、椅子、桌子、自行车等。 (3)包装容器,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周转箱,包装袋等。 (4)其他用具,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低值易耗品。
产能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就是生产能力的意思。比如说一个工厂一年有能力生产100万个打火机。 这就是它的产能。不是实际产量,实际上因为市场需求问题它可能只生产了90万个。
微观经济学中的弹性的概念?
定义:在经济学中,弹性是对供求相对于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原理:常见的价格弹性衡量的是:当一种物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该物品需求量或供给量变动的大小。当一种物品的价格弹性很高时,我们称这种物品是“富有弹性”的,意味着物品的需求量对价格变动反应强烈;价格弹性很低时,我们称 “缺乏弹性”,意味着物品的需求量对价格变动反应微弱。价格弹性的准确定义是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价格变动的百分比。价格变动一个百分点,引起需求量变动超过一个百分点,则该物品就富有价格需求弹性;需求变动量不到一个百分点,则缺乏价格需求弹性;需求变动量等于一个百分点,则该物品拥有单位需求价格弹性。举个例子,某个超市的花生油半价出售,引起很多群众前去抢购,短时间内销售量增加10倍,那么在超市的范围之内,这个需求弹性就是10除以0.5,等于20,是很有弹性的;同时,厂商的利润大幅降低,关闭四分之一的车间,花生油的供给弹性就是0.25除以0.5,等于0.5,相对来说弹性较小。另外,必需品一般都缺乏弹性,奢侈品大多富有弹性。拥有替代品的物品比没有替代品物品的弹性要大。人们对价格反应时间的长短也影响物品的需求弹性。消费模式调整余地较大,通常都意味着所消费物品的长期需求弹性要大于短期需求弹性。(例如石油)总之,奢侈品,有替代品的物品,消费者有较长时间调整其行为的物品,需求的价格弹性比较大。
需求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是同一个概念吗?如果不是,二者有什么区别?
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是包含关系。需求弹性包括需求的价格弹性,需求的交叉弹性,需求的收入弹性以及需求的预期弹性等。需求的价格弹性实际上是负数;也就是说,由于需求规律的作用,价格和需求量是呈相反方向变化的,价格下跌,需求量增加;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因此,需求量和价格的相对变化量符号相反,所以需求价格弹性系数总是负数。由于他的符号始终不变,为了简单起见,习惯上将需求看做为一个正数,因为我们知道它是个负数。扩展资料:任何商品的不同用途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如果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会缩减其需求,把购买力用于重要的用途上,使购买数量减少,随着价格的降低,会增加其购买数量。时间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至关重要。时间越短,商品的需求弹性就越小;时间越长,商品的需求弹性就越大。这是因为在较长的时间内,消费者就越有可能找到替代品,替代物品多了,它的需求弹性就必然增加。需求价格弹性与总销售收入的关系。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的大小与销售者的收入有着密切联系,正是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才使得需求价格弹性理论更富有实践意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需求价格弹性
代位权 抗辩权的概念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及起源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 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它有如下特征:(一)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是债务人的 代理 人。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 诉讼 上的权利。(三)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所以,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这种变更,并非代位权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按照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这与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不同。因此,学者将其称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或者广义上的形成权。(五)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也就是说,代位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消灭。 代位权制度的起源时间,学者间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大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法国民法。《法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和日本等国民法相继规定了这项制度。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 强制执行 法的不完备。德国等国的民法不设立代位权制度,原因就在于其强制执行法比较完备。不过依学者的见解,即使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设立代位权制度也具有其特殊功能。(一) 强制执行程序 严格复杂,不如代位权行使简便。(二)强制执行仅对请求权适用,而代位权可对请求权以外的权利适用。(三)强制执行权系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执行方法,而代位权系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存和增加,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四)代位权的行使,既具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又具有预备将来强制执行的作用。规定代位权制度,可以使债权人斟酌具体情形,在行使代位权和请求强制执行之间选择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确立代位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亦未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 债务 时,其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直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才第一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以上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并不相同。 (一)构成要件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和不行使到期债权。 (二)客体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执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不适用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范围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履行债务,而不包括保存行为(如中断 诉讼时效 、申请登记、 申请破产 债权等行为)。 (四)行使方式方面,申请执行人行使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既不是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也不是径行方式,而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五)行使效力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因第三人的履行从被执行人的债权中直接受偿。当然,第三人对债务有异议的,如享有抗辩权,可以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就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得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正因为如此,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便利债权人考虑,我国民法仍应设立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 》顺应这一需要,规定了这项制度,其重要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二,要件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法律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债权人本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未作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效果归属于何人,不甚清楚。查我国合同法有关立法资料,可以发现《合同法》(建议草案)第72条第3款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合同法(试拟稿)》第53条第2款和《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2款,都规定:“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而到《合同法》公布时这一条被删掉,这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即是否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就其行使代位权所得到的给付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问题,存有争论,有人认为债权人辛辛苦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其效果却归属于债务人,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对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而言不公平,而且会使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这一思想甚至影响了我国的司法解释,具体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00条上。该条规定,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履行债务。显然,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以从第三人为履行债务人的债权而为的给付中直接受偿。 我们认为,赋予债权人就第三人所为给付优先受偿权是不妥当的,因为代位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债务人的财产则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个债权人不论是否行使代位权,都应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就债务的财产平等受偿,如果允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则不符合债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9]同时,也违背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宗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应向债务人本人为之。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债务人的权利经债权人行使后,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是否受到影响,这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主张:一是否定说。该说认为。既然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仍得处分其权利,但如其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债权人则可再次行使撤销权;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限制,仍得抛弃、免除或者让与权权利,则代位权制度将失去其效用。[10]笔者接受肯定说,并认为否定说纯粹为逻辑推演的结果,徒增司法之成本,且有阉割生活之嫌。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抵销之抗辩、同时履行之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11]那么代位权行使以后或者行使通知债务人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才取得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1)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第三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法律分析:概念: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概念区别,以及账务处理的区别。
----看看下面这个你就懂了----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概念及其核算要点
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核算使用的明细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权益法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损益调整 (1)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3、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4、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
备付金概念有哪些?备付金的作用原理及计算方法
1、财务备付金: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短期财务需要,在财务管理上设立的一种资金储备,用于支付短期财务费用,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2、经营备付金: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在经营管理上设立的一种资金储备,用于支付经营活动的费用,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3、质量备付金:是指企业为了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在质量管理上设立的一种资金储备,用于支付质量管理的费用,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4、安全备付金: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在安全管理上设立的一种资金储备,用于支付安全管理的费用,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5、环境备付金: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在环境管理上设立的一种资金储备,用于支付环境管理的费用,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备付金的作用原理及计算方法备付金的作用原理是,企业在设立备付金的同时,会将备付金的资金用于支付短期财务费用、经营活动费用、质量管理费用、安全管理费用和环境管理费用,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备付金的计算方法是,首先,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备付金的设立金额;其次,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备付金的支付方式;最后,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备付金的使用期限。备付金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反担保的概念是什么你知道吗?
我们公司就是目前国内前几的民营担保公司,所有担保业务都设置了反担保条件。反担保的内容是多样的,除了其他答主提到的房产外,连带责任保证、股票、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都是可以作为反担保的。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们做每一单业务都设置反担保条件,这主要是基于如果这笔贷款出了问题,我作为担保方向银行偿还借款后可以基于反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反担保方追诉。如果要谈为什么会有担保,原因有很多种,对于有抵押物的,加入担保以后由于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银行可做的成数会高一些,对企业来说资产利用率就更高。对于股票、商票、应收账款等,银行都有对应的产品,有时候银行突破不了相关产品的限制,如对应收账款要求原始债务人盖章确认或监管账户等,加入担保公司担保可以突破这些产品限制做普通流贷。另外,有些银行也基于自身人力的限制,以总对总或分对总等方式对信用评级高的担保公司做整体授信,单笔操作以担保公司为主,若能做到见保即贷可更加减少人力方面的压力。
财务管理的概念、原则、内容、目标是什么?
财务管理的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企业管理在实行分工、分权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专业管理,有的侧重于使用价值的管理,有的侧重于价值的管理,有的侧重于劳动要素的管理,有的侧重于信息的管理。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财务管理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对经营活动实施管理。通过价值形式,把企业的一切物质条件、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都合理地加以规划和控制,达到企业效益不断提高、财富不断增加的目的。因此,财务管理既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独立方面,又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与企业各方面具有广泛联系 在企业中,一切涉及资金的收支活动,都与财务管理有关。事实上,企业内部各部门与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象是很少见的。因此,财务管理的触角,常常伸向企业经营的各个角落。每一个部门都会通过资金的使用与财务部门发生联系。每一个部门也都要在合理使用资金、节约资金支出等方面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受到财务制度的约束,以此来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财务管理能迅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在企业管理中,决策是否得当,经营是否合理,技术是否先进,产销是否顺畅,都可迅速地在企业财务指标中得到反映。例如,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质量优良可靠,则可带动生产发展,实现产销两旺,资金周转加快,盈利能力增强,这一切都可以通过各种财务指标迅速地反映出来。这也说明,财务管理工作既有其独立性,又受整个企业管理工作的制约。财务部门应通过自己的工作,向企业领导及时通报有关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以便把各部门的工作都纳入到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相关的-财务管理各种目标的基本观点以及优缺点评价 1.利润最大化 基本观点: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说明企业的财富增加得越多,越接近企业的目标 缺点:第一是没有考虑利润取得的时间价值因素,如今年的100万和明年的100万显然不在一个时间点上难以做出正确的判 断,第二是没有考虑所获得利润和投入资本的关系,用5000万元投入资本赚取的100万元利润与用6000万元投入资本赚取的100万元利润相比,如果单单看利润的话这两个对企业的贡献是一样的,但是如果考虑了投入就显然不太一样了,第三是没有考虑所获取的利润和所承担风险的关系,比如,同样投入100万元,本年获利10万元,一个企业是全部转化为现金,另一个企业则全部是应收账款,并可能发生坏账损失收不回的情况,这两个的风险显然不相同 2.每股盈余最大化 基本观点:应当把企业的利润和股东投入的资本联系起来考虑,用每股盈余来概括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而来避免“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其中一个缺陷 缺点:本目标仍然没有考虑每股盈余取得的时间价值因素,另外,仍然没有考虑风险 优点:解决了“利润最大化目标”中所获取利润和资本投入的缺陷 3.企业财富(价值)最大化 基本观点:增加股东财富是财务管理的目标 优点:本目标解决了“利润最大化”目标中的所有三个缺陷 缺点:难以计量 4.相关利益最大化 基本观点:不仅考虑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的利益,也考虑企业员工、顾客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因素,力求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 原则一: 风险收益的权衡——对额外的风险需要有额外的收益进行补偿 原则二: 货币的时间价值——今天的一元钱比未来的一元钱更值钱 原则三: 价值的衡量要考虑的是现金而不是利润 原则四: 增量现金流——只有增量是相关的 原则五: 在竞争市场上没有利润特别高的项目 财务管理模块[1] 原则六: 有效的资本市场——市场是灵敏的,价格是合理的 原则七: 代理问题——管理人员与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 原则八: 纳税影响业务决策 原则九: 风险分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可以通过分散化消除,有些则否 原则十: 道德行为就是要做正确的事情,而在金融业中处处存在着道德困惑
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特点与作用介绍 财务管理的概念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增加利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下面我就来讲讲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特点 (一)企业财务管理概念 所谓企业财务管理,就是指在企业目标导向下,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资金进行管理,例如,购置资产、融通资本、现金流动、利润分配等,都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财务管理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企业投资筹资管理、企业营运资金管理、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等。对于企业来说,财务管理无疑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和关键,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与效益实现状况。因此,企业必须要遵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规定,来科学、规范地组织与管理企业财务,理顺其中存在的各种财务关系,使之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1.企业财务管理综合性比较强。对于财务管理而言,资金就是主要标的对象,而在企业经营中,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需要资金支持,由此可知,财务管理贯穿在企业经营发展全过程,影响到企业发展的每一步。因此,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并以此为核心,创新协调好各项财务活动,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创造更大的经济利润和经营价值。 2.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企业内部来看,财务管理活动贯穿在采购、生产、供应、销售、售后服务等整个链条中;从企业外部来看,财务管理包含各项投资、融资筹资、利益分配等各项活动,而这些活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例如,企业股东、债权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商、内部职工等,都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3.以价值形式为控制手段。所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都是为了要实现企业的价值,并把这种价值扩大,它所管理的不是具体的资产,而是企业本身的价值,所以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我们主要是围绕着企业的价值进行控制的。 4.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一个企业想要正常运转,就必须要依赖资金,资金可以说是企业的命脉,是企业生存的血液,财务管理不仅要保证资金充足和资金安全,还必须要提高资金利用效益,通过财务管理活动来实现经营价值和企业价值。 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保障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短期利益造成信息的准确性的丢失。极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财务账目严重失准,损害其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化程度。在内部控制建设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这就需要财务从业人员坚守职业道德,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分类采集信息并如实记录,同时加强财务检查力度和及时公开,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实践表明,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徇私舞弊行为的出现率,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除此以外,随着会计信息化技术的日臻完善,会计核算与管理的信息化大幅提高了企业的核算效率和真实性,使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立足当前,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审时度势,密切联系当前的市场发展背景,精确制定决策,以取得更加理想的效益。 (二)优化了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而财务管理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能够帮助企业顺利获取质量较高、真实性有保障的信息,使企业决策层及时了解到企业及行业等各类信息,以保证各项会计资源的有序利用和高效配置,这无疑对企业与其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有着积极的影响。当然,企业运营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利益上的分歧,而采用陈旧的管理模式则难以使其改善。所以,唯有不断地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方能有效缓解失衡局面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必须不断地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三)加快了内部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内部控制制度的出台和落实有助于保证企业经营的协调性,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财务管理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少企业在推进内控制度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财务部门只有立足实际,并加强内部控制,才能促进企业进行科学决策,精确定位市场发展方向,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当遇到市场动荡、经济低迷的情况,可通过加强对财务控制的管理发挥其比较优势,以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 (1)资本结构理论(Capital Structure)资本结构理论是研究公司筹资方式及结构与公司市场价值关系的理论.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的研究结论是:在完善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上,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无关——MM理论。米勒因MM理论获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莫迪利尼亚1985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2)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是关于最佳投资组合的理论.1952年马科维茨(Harry Markowitz)提出了该理论,他的研究结论是:只要不同资产之间的收益变化不完全正相关,就可以通过资产组合方式来降低投资风险.马科维茨为此获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研究风险与收益关系的理论.夏普等人的研究结论是:单项资产的风险收益率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率和该风险资产的风险.夏普因此获得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 (3)期权定价理论(Option Pricing Model)期权定价理论是有关期权(股票期权,外汇期权,股票指数期权,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认股权证等)的价值或理论价格确定的理论.1973年斯科尔斯提出了期权定价模型,又称B—S模型.90年代以来期权交易已成为世界金融领域的主旋律.斯科尔斯和莫顿因此获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4)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EMH)有效市场假说是研究资本市场上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程度的理论.若资本市场在证券价格中充分反映了全部相关信息,则称资本市场为有效率的。在这种市场上,证券交易不可能取得经济利益.理论主要贡献者是法玛. (5)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代理理论是研究不同筹资方式和不同资本结构下代理成本的高低,以及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理论主要贡献者有詹森和麦科林。 (6)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公司内外?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倍怨ue088臼导示ue14cue036纯隽私獾某潭炔煌?即在公司有关人员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对公司价值的不同判断。 猜你喜欢: 1.财务管理能力的特点 2.财务管理的作用 3.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4.财务管理的内容 5.什么是财务管理
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电算化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会计电算化的确是指电脑作帐,区别于以前手工打表格核算作帐。 但是现代会计信息系统并不是手工作帐。是指的会计软件处理,操作系统。 有了会计信息系统才能进行会计电算化,都是为了更好更方便地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资本运作这个概念最早是什么时候传入我国的?
资本运作的起源要追溯到1958年,由国哈佛大学的两位犹太族学生在毕业论文中发明,并由美国政府投放于西部地区,以缩短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而资本运作的发展概况是发明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新加坡,目前中国也引进了该模式想要促进经济发展。资本运作在不断发展下,已经展现出了三个特性:1.资本运作的流动性。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资本运作的生命在于运动,一定量的资本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2.资本运作的增值性。企业的资本运作,是资本参与企业再生产过程并不断变换其形式,参与产品价值形成运动,在这种运动中使劳动者的活劳动与生产资料物化劳动相结合,资本作为活劳动的吸收器,实现资本的增值。3.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资本运作活动,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利益并存。这就要求经营者要力争在进行资本运作决策时,必须同时考虑资本的增值和存在的风险,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着想,企业经营者要尽量分散资本的经营风险,同时吸收其他资本参股。
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公司信贷的相关概念
银行专业资格栏目精心整理推荐“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公司信贷的相关概念”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公司信贷的相关概念 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相关概念包括融资、信贷、银行信贷和公司信贷等。 1.融资 融资(即资金融通)就是资金的借贷等有偿筹集活动。根据双方交易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和赤字单位直接发生交易的融资活动。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和赤字单位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才能进行的融资活动,其特点就是该类融资活动将直接引起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 2.信贷 信贷是最常见的融资活动。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指一切以实现承诺为条件的价值运动方式。狭义上,按照贷出资金主体的不同,它包括个人信贷、企业信贷和银行信贷等。按照信用的不同,它包括贷款、担保、承兑和赊欠等。 3.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指银行作为借贷主体进行的信贷活动。在广义上,它是指银行筹集债务资金借出资金或提供信用支持的经济活动。在狭义上,它是指借出资金或提供信用支持的经济活动,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信贷承诺、备用信用证、出口信用担保和减免交易保证金等。 4.公司信贷 公司信贷是指以公司法人和其他非自然人为借入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也就是以公司等非自然人为资金借入主体、以银行为资金借出主体的银行信贷。当然,银行对合伙制企业的信贷,也属于公司信贷的范畴。 二、公司信贷的基本要素 公司信贷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信贷产品、信贷金额、信贷期限、信贷价格、清偿计划、担保方式和其他约束条件。 1.交易对象 交易对象是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2.信贷产品 信贷产品是指特定产品要素组合下的信贷服务方式,主要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支持、保函、信用证和承诺等。 3.信贷金额 信贷金额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数额。 4.信贷期限 (1)概念。信贷期限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失效的整个期间。广义的信贷期限通常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的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 提款期:指从合同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或最后一次提款日)止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次提款。 宽限期:指从贷款完毕之日(或最后一次提款)起到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为止的时间段。宽限期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有时也包括提款期,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为止的时间段。在宽限期内,银行只能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者本息都不用偿还。 注意:在宽限期银行仍然按照规定计算利息,直到还款期才向借款企业收取本息。 还款期:指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从第一次还款日起到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2)《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期限是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资金的供给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之后确定的,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的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之日为止的时间段。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来的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来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5.信贷价格 (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即借款人使用贷款时支付的价格。按照不同的标准,贷款利率又分为不同种类。 法定利率和公定利率:法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如中央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颁布的利率,它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适用于该国所有金融活动。 公定利率,又称为行业利率,它是指由非政府部门的民问金融组织(比如银行业协会等)所确定的利率。它的特点是仅仅适用于会员银行。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照借贷关系持续期内利率水平是否变动,贷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翠。 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就设定好固定不变的贷款利率水平。其特点在于,无论市场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如何变化,借款人都按照固定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在经济衰退阶段,市场利率一般都会走低,采用固定利率贷款对银行较为有利。 浮动利率是指在借贷期限内,贷款利率随着物价、市场利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利率。其特点在于,可以灵活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在经济繁荣阶段,市场利率一般都会走高,采用浮动利率贷款对银行较为有利。 本币利率和外币利率:本币利率是指以本国货币(即人民币)进行贷款时所确定的利率。外币利率是指以外国货币(即外汇)进行贷款时所确定的利率。 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被用作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定价基础的标准利率;市场利率是指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变动的利率。 在具体贷款中,浮动利率就是采用基准利率加点或确定浮动比率的方式。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法定(贷款)利率。 中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中长期利率是指1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分为1—3年(含3年)、3—5年(含5年)和5年以上三个档次。短期利率是指1年以下的贷款利率,分为6个月以下(含6个月)和6个月到1年(含1年)两个档次。 这种分类方法仅仅适用于人民币贷款的情况。外币贷款利率已实现市场化,国内银行通常以国际主要金融市场利率(比如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确定。 日利率、月利率和年利率: 日利率,也称为日息率,它是以日为计息周期,一般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也称为月息率,它是以月为计息周期,一般按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年利率,也称为年息率,它是以年为计息周期,一般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在我国,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传统计息标准为毫(即万分之几)、厘(即千分之几)、分(即百分之几)。每10毫为1厘,每两厘为1分。 计息方式:按照利息是否再计算利息,可以分为单利和复利。单利是指在计息周期内对已经计算未支付的利息不再计收利息。复利是指在计息周期内对已经计算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还需要计收利息。按照计息周期的长短,通常可以分为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和按年计息四种。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贷款利率管理需要了解如下几点: ①短期利率。短期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合同期内,若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②中长期利率。中长期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应该分笔拨付的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照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法定利率计息,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确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③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在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在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照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④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罚息的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到罚息的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⑤逾期还款。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银行有权按照原来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2)贷款费率。费率是指在利率以外的银行提供信贷服务的价格。费率一般是以信贷产品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率计算。主要包括:担保费、承诺费、银团安排费和开证费等。 .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的费率规定如下: ①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当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 6.清偿计划 贷款合同应当明确清偿计划,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在分期还款中,是定额还款还是不定额还款。在定额还款中,是等额还款还是约定还款。在等额还款中,是等额本金还款还是等额本息还款。7.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是指在借款人无力或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或支付有关费用时,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方式是审查贷款项目的主要因素之一。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其中,保证、抵押、质押是公司信贷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8.其他约束条件 (1)出账条件。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和客户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能出账提款:各种合同完备;抵押、质押物品入
绩效工资的概念是什么
绩效工资是指在员工的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应当支付给员工多少工资的一种工资制度。 设立绩效工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能够激励员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但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中都设立有绩效工资,这要看各个单位的规定情况。 绩效工资是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
合宪性的概念
合宪性-------就是符合宪法属性。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宪法司法化实际至少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国家机关抽象性文件(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法律监督机关的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可称之为对抽象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是对具体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笔者不赞成我国对立法的合宪性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但对具体违宪行为,则主张采用司法审查方式。之所以如此,根本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实现,使之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宪法是什么?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1]宪法的主要内容,如王世杰所说,无非两大块:一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一是对国家组织的规定 [2].宪法规定国家组织的产生、设置、职权、程序等,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最基本的权利。可是权利如果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就只是语义权利,不是实然权利。毛泽东曾经尖锐地批评那种将人民的宪法权利仅仅表现在纸面上而行专制之实的作法是“挂羊头,卖狗肉” [3].人权宣言也指出:“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真正的宪法。”可见,公民宪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真宪法与假宪法、真宪政与假宪政的分水岭。 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应该如何保障呢?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总章程,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途径是国家用制定普通法律的方式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从而用这些普通法律来直接保障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换言之,宪法规范包括公民宪法权利的这部分规范的直接效用是指导相关立法,而不是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这里,我举童之伟的观点作为代表,因为童先生对此有比较完整的论述。童先生认为,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也就是制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的方式,促使现行宪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实现。童先生基本不赞成宪法的司法化,他认为即便在当前宪政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宪法的司法适用也只能起到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只具有临时的过渡的性质。随着宪政立法的完善,宪法司法化的空间会日益缩小,没有什么发展前景[4].这里我要和童先生争论的不是宪政立法的完善过程会有多长,因为这个过程即便很长,但总要逐渐完成,宪法司法化的空间如童先生所说就会逐渐狭窄,因此我们就应该承认童先生观点的正确性。我对童先生观点所持的根本异议在于,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否都需要用制定普通法律(宪政立法)的方式去具体化? 这里需要说明,讨论宪法是否需要司法化这一问题,单独以某一个国家现行宪法为例,可能因宪法制定的不完善而导致片面性,故需援引其他国家宪法作为借鉴。考察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包括我国现行宪法,都会发现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全部用另行专门立法的方式去具体化。这里有几个主要原因: (一)公民的某些消极的基本权利,由消极权利属性决定,不需要另行立法去具体化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大类。 公民的积极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义务方需采取积极之行动。如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中的积极权利部分(劳动权也包括有消极权利部分,如劳动选择权)、休息权、获得赔偿权、获得物资帮助权等,都需要义务方(主要指国家)积极行动之保障。对公民的积极的基本权利,是应该用专门的宪政立法去具体化。公民的消极的基本权利,他人(主要是国家)之义务是不干预。“不干预”这三个字,将权利相对人的义务已经充分表达。因此,至少是公民的某些消极的基本权利,毫无必要再去用专门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先举“思想自由”为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思想自由”的权利。如:日本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个性权”,第4条第1款规定:“信仰自由、良心自由、世界观自由和宗教忏悔不受侵犯”;土耳其宪法(1982)第2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据对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8部宪法规定了观点自由,22部宪法规定了思想自由,16部宪法同时规定了观点自由和思想自由[5].我国宪法尚未规定公民的“思想自由”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在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该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世界观自由”,是公民的一种消极权利,又是一种绝对权利,因为它不可剥夺,不可限制,也没有办法规定边界。“思想自由”需要不需要保护?当然需要。封建时代不论,就是建国以后,由于“左”的错误,侵犯公民“思想自由”的情况相当严重。如20世纪50年代的胡风,“文革”期间的遇罗克、张志新等。“思想自由”需要不需要另行专门立法保护?毫无必要。义务方(国家)履行“不干预”之义务就足够了。思想者不需要其他保护,国家不干预,他就能在思想的王国中自由驰骋。再举“言论自由”为例。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各国宪法几乎都作了规定。“言论自由”当然不是绝对自由,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对言论自由的边界都有所规定。但是对言论自由权本身的保护,即在边界之内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干预,就不需要在宪法外另行立法规定。依笔者所见,世界上也未见有哪一个国家用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 (二)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在宪法上已经有直接、具体、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成本的角度看也不需要再行立法一般说,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概括,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宪法规范本身就比较直接、具体、明确。 以德国基本法为例,该基本法第11条规定:“(1)所有德国人依法享有在联邦领土上自由迁徙的权利。(2)此项权利在下列情况下予以限制:无充裕的生活基础和给社会增加特殊的负担;为保护青年不受遗弃;同流行性疾病作斗争和防止犯罪活动,因而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该基本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律,妇女不得被迫在武装部队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妇女不得受雇于武装部队。”该基本法第16条5第2款规定:“任何德国人不准受引渡。”由上可见,德国基本法第11条对该国公民的迁徙权及其边界作了直接、具体、明确的规定,第12条第3款对德国妇女免除兵役的权利作了直接、具体、明确的规定,第16条第2款对任何德国公民免受引渡的权利作了直接、具体、明确的规定。德国公民的这些宪法权利,不需要再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去保护。再以我国为例。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侵犯公民通信权的惩罚,我们还需要健全立法,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查公民通信的程序,但是至少我们不需要再用专门立法如制定公民通信权法的方式,去具体规定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外的哪些组织或者哪些个人不得以哪些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如列举规定教师不得私拆、扣押学生信件,父母不得私拆、扣押子女信件,单位党、政组织不得私拆、扣押员工信件等等。因为我国宪法在这里已经规定得十分具体、明确,是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权。有的同志也许会问,公民通信权为什么不可以用专门立法方式去具体化?邮政、电讯、因特网等的专门立法,都可以将公民的通信权具体化。但请注意几点:其一,上述法律中对公民的通信权保护的内容,在文字上也会与宪法相关条文几乎无异,并未具体化;其二,邮政、电讯、因特网等相关法律对公民通信权的保护,涵盖不了公民通信权的全部内容。如甲公民直接交给乙公民一封信件或委托丙公民转交一封信件,并未经过邮政、电讯、因特网等中间机构,这种通信方式属于不属于公民通信权的内容?需要不需要保护?当然都是。可是,我们有必要去制定一部《个人直接信件保护法》吗?毫无必要。在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用专门立法去规定公民权利,就显得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从立法成本上看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宪法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只作原则规定而不过于具体,对调整社会生活利大于弊宪法规范的一大特点是原则、概括,这种原则、概括的特点可能引起操作不便的后果,但是,相应又具有有弹性、张力大的优点。 宪政实践的角度看,用具体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权利未必尽善,很有可能适得其反从历史上看,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具体法律却加以种种限制以至否定,使宪法权利名存实亡,不乏先例。法国大革命时代的政论家米拉波曾批评法国国民制宪议会以对《人权宣言》的具体解释来实际否认公民权利,他说:“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制宪议会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由此便产生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也曾经批评资本主义国家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用具体法律加以否定。历史事实表明,这种情况不但会发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其他制度的国家也难以完全避免。即便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具体的宪政立法时,也难以保障立法者的基本立足点始终站在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而不是偏向社会管理的角度。如果立法者的基本立足点偏向后者,必然在宪政立法时对公民权利规定种种苛刻的限制。这样的宪政立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宁愿其无,也不愿其有。因为即便公民的这些权利只是在宪法上作了原则规定,它在某种情况下依然可起正面作用,至少可起象征作用;而某些专门立法却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附加种种苛刻的限制条件,实际是将“权利”变成“义务”。美国宪法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美国至今没有出版法。是条件不成熟,或者是另有深意藏焉?我偏向于相信后者。综合上述理由,可见宪政立法固然十分重要,但并不是公民的所有宪法权利都能够、都需要用另行专门立法的方式具体化。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当我国公民这部分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再加之需要用专门立法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但因各种原因还没有做到具体化的这部分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可行、有效?第一种方式,是权力机关救济的方式。我国宪法第62条第2款和第6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救济的职责。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各级人大一年只开会一次,会期一般十天左右,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会一次,会期一般三五天,人大的工作方式又是合议制,这些条件决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大量的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的救济方式,不可能是事事亲力亲劳,主要还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救济进行监督、检查和对重点案件的督办。第二种方式,是行政机关救济的方式。这种方式不可偏废。行政机关承担社会的日常管理任务,侵犯公民权利的主要危险在于行政机关。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获得救济是有效方法之一。但是,由于侵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本身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作为仲裁人时,难免会有自我维护的倾向,难以保证超脱的地位,所以,它无法承担最终救济人的职责。对公民受侵犯的宪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比较权力机关在条件上有优越性,比较行政机关在立场上有超然性,因此是一个切实有效的方式。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2、义务,“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扩展资料: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利
“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例子:你享有对你手机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则就是侵权。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
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例子:你享有对你手机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则就是侵权。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
撤销权的概念
法律主观:一、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二、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年或者五年之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解释为: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三、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怎么破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论述德尔菲法的概念与具体实施步骤
1.德尔菲法概述德尔菲又称专家调查法,它依据系统的程序,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即专家之间不得互相讨论,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与调查人员发生联系,通过多轮次调查专家对问卷所提问题的看法,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作为预测的结果。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较为可靠。2.德尔菲法特点(1)资源利用的充分性。由于吸收不同的庄家与预测,充分利用了专家的经验和学识;(2)最终结论的可靠性。由于采用匿名或背靠背的方式,能使每一位专家独立地做出自己的判断,不会受到其他繁杂因素的影响;(3)最终结论的统一性。预测过程必须经过几轮的反馈,使专家的意见逐渐趋同。正是由于德尔菲法具有以上这些特点,使它在诸多判断预测或决策手段中脱颖而出。这种方法的优点主要是简便易行,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实用性,可以避免会议讨论时产生的害怕权威随声附和,或固执己见,或因顾虑情面不愿与他人意见冲突等弊病;同时也可以使大家发表的意见较快收剑,参加者也易接受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综合意见的客观性。3.德尔菲法实施步骤(1)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课题所需要的知识范围,确定专家。专家人数的多少,可根据预测项目的大小和涉及面的宽窄而定,一般不超过20人。(2)向所有专家提出所要预测的问题及有关要求,并附上有关这个问题的所有背景材料,同时请专家提出还需要什么材料。然后,由专家做书面答复。(3)各个专家根据他们所收到的材料,提出自己的预测意见,并说明自己是怎样利用这些材料并提出预测值的。(4)将各位专家第一次判断意见汇总,列成图表,进行对比,再分发给各位专家,让专家比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也可以把各位专家的意见加以整理,或请身份更高的其他专家加以评论,然后把这些意见再分送给各位专家,以便他们参考后修改自己的意见。(5)将所有专家的修改意见收集起来,汇总,再次分发给各位专家,以便做第二次修改。逐轮收集意见并为专家反馈信息是德尔菲法的主要环节。收集意见和信息反馈一般要经过三、四轮。在向专家进行反馈的时候,只给出各种意见,但并不说明发表各种意见的专家的具体姓名。这一过程重复进行,直到每一个专家不再改变自己的意见为止。(6)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处理。
审计工作评估的概念及其意义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汪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一般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报告日期等基本内容。 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1)元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讨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元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元保留地表示满意。元保留意见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合法、公允和一贯的,能满足非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是指与无保留意见相反。认为会计报表不能合法、公允、一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4)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无法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济效益审计的概念
经济效益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种形式。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经济活动能取得的经济效果或效率,它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基本建设效果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果的审查,评价经济效益的高低,经营情况的好坏,并进一步发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和途径。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经济效益审计是审计机构对被审单位有关经济效益方面的情况所实施的一种审计”。这是我国对经济效益审计的长期认识,我们将其归类为“种类论”。 经济效益审计,不仅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和日常工作的内容。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实施效益审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和科研单位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益改进自己的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实现最佳管理;有利于改善社会主义经济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利于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和巩固财经法纪审计的成果。审计内容 我国的经济效益审计,类同于国外的绩效审计或"三E"审计,包括了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部分内容。"三E"审计,是指经济性审计、效率性审计和效果审计。对财务支出是否节约或浪费所进行的审计,为经济性审计。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支出和耗费开展经营活动,尽量节约,避免浪费。通过经济性审计,可以揭示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的恰当程度及其遵纪守法情况。效率性审计,主要是指对投入与产出之间关系所进行的审计。通过该种审计,借以评价成本与盈利的情况,判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经济有效。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判明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和利用资源上是否经济有效;查明不经济、效率低的原因;检 查是否遵守有关提高效率的法规等。效率审计,最终要揭示被审计单位管理结构的合理性和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进一步寻求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由于该种审计主要采用货币计量单位,以价值的形式计算比较,所以也称为价值审计。效果性审计,是指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即审查产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获得了理想的效益。效果性审计也称经营 审计或经济效果审计。经营审计一般称为业务经营审计,是对企业供、产、销等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的审核检查,以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管理审计,则是审核检查管理能力和水平,评价管理素质的一种经济效益审计。虽然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甚至不少人认为它们是一回事,实践中无法分别,其实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了业务经营审计,主要是审查业务经营活动和生产力各要素的利用情况,也即是对企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审查,具有直接性;管理审汁,则主要审查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性、管理机能的有效性,以促进生产力各要素的有效配合,具有间接性。经营审计一般是由内部审计发展来的,它是业务审计的扩大化形式;管理审计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应用于60年代至70年代,它是从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发展而来的,其范围和技术更趋于综合性、绩效性与管理性。实施问题 我国审计工作中经济效益审计开展较少,基本处于初步偿试阶段,导致其形成这一情况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基本的认识问题,也有深层次的理论问题,还有具体程序中的问题。笔者将其整理为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1.经济效益审计单独地实施缺乏效率 经济效益审计被孤立地看成一个审计种类,单独地去实施不仅认识不准确,也是缺乏效率的。缺乏效率的审计工作在人力、物力既定的条件下必然难于大范围推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效益审计开展的难点主要在这方面。 现实中进行的许多审计工作都可以归为财政财务审计这一大类中。在财政财务审计中,对账簿资料的查证其实已经走到了再进一步就可以核实分析经济效益问题的边界了,对信息资料失真的追究也基本走到了再进一步就可以明确经济效益问题的边界了。 专门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也必然涉及到查实账簿资料这一工作环节。只有对账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查实后,对节约、效率、效果所进行的分析认定才有意义。 除财经法纪审计以外的审计工作,其工作计划中没有必要不将经济效益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合并一起综合实施。经济效益审计不采用综合实施方式,既阻碍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阻碍经济效益审计经常性地开展,也不符合审计本身就是对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节约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的基本原理。将经济效益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结合进行综合性的整体性的审计监督应该是今后政府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2.经济效益审计实施中准确把握理念的问题 经济效益审计被孤立地看成一个审计种类,单独地去实施不仅有基本定义的认识问题,还有审计理念不清楚的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效益审计开展不理想也有这方面的认识原因。 经济效益审计在认识上的准确与否会影响到实施效果中来。审计中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的认定过程中,许多分析是与经济效益的判断交织在一起,不可完全截然分开。例如政府审计中广为开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如果仅就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不分析项目的经济性,不分析项目的开支与效果是否合理,这样的分开就会有意无意地形成审计监督的缺口。如果谁执意要将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与节约性、效率性、效果性割裂开,其实就是不重视或否定真实性。 对经济信息真实性的任何回避,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问题温床。美国回避“真实和公允”,强调“公认”形成的安达信袒护安然的现象决非偶然,这与其长期的随意性处理风潮和理论上的会计艺术论有紧密联系。可见规范上的正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论上的旗帜鲜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经济监督的审计,对经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是理顺审计运行机制的关键。 3.经济效益审计标准缺乏 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是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发达国家有公共部门等的资金使用效益衡量指标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东西可供使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经济效益审计开展有难度,缺乏经济效益审计标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建造一项工程,既有它的开支是否真实、正确、合理、有效,也有它建成后产生的效益是否合理或者其在社会范围内的效益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我们在这方面尚无切实可行的东西,其交流也比较欠缺。在没有形成适用的指标体系之前,对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多少都会有所影响。这是我们应该逐步建立健全的。否则就有可能对效益审计的开展产生极大的阻碍作用。给审计监督的效果造成冲击。 4.缺乏经济效益审计操作模式 2006年修改后的审计法中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甚至于社会审计都有条款专门规定。但是依然对经济效益审计或政府审计中的效益审计没有具体条款的规定,这本身说明经济效益审计理论尚不成熟,缺乏现存操作模式。调查中也发现没有现存操作模式的困难阻碍着效益审计的开展。笔者发现基层审计工作者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方面比以前有了巨大的进步,目前正在尝试争取在经济效益审计方面取得突破。可见这是十分值得注意的应该深入研究的专门问题。 通过对经济效益审计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出适当的对策是推动经济效益审计有效开展的关键。 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效益审计是审计组织对被审对象有关经济效益方面的情况所实施的审计监督。通过理顺审计理念,大力加强推行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建设。通过公示与比较等交流促进经济效益审计的开展。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与建立专家信息库,建立引智工程的制度化运行机制结合。在财政财务审计工作中适当向经济效益审计延伸,对各项审计工作通过经济效益审计去深化,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在综合性实施中将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同花顺高送转概念在哪里查看?
进同花顺网站首页,“软件下载”下面的数据中心,财务/高送转 里可以查看,公告日期、是否分配、送股(每10股)、转赠股(每10股)、送转总数(每10股)、派息/元(每10股)、预案公布日、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都可以查看。
高送转和已高送转题材概念是一样的吗?可以相同对待吗?
高送转和已高送转题材概念是一样的,不可以相同对待。 高送转就是把股票的数量变大,比如10变20等,已高送转就是已经分配过的股票,两个概念不一样,一般两个都很热门,未来形式良好值得拥有。 一、高送转 高送转股票(简称:高送转)是指送红股或者转增股票的比例很大。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公司的股东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而且,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股本扩大,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送红股将摊薄每股收益。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公司股价将做除权处理,也就是说,尽管“高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 二、高送转题材股 高送转行情将成为2010年2-3月份领涨的主力板块, 随着年报披露工作的拉开,具有高送转概念的股票开始了主升浪行情。比如1月份具有10转8题材的禾盛新材(0022900),卧龙地产(600173),大龙地产(600159)等都出现了逆市大涨行情· 其中禾盛新材12月到今年1月前5个交易日涨幅就高达40%。
高转送概念的股票。在看盘的软件里怎么找? 怎么查看一些有高转送公告的个股?
点板块,点概念板块,点股权激励,这里面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高送转的。 高送转(配)是指送股或者转增股票比例较大,一般10送或转5以上的才算高送转。比如每10股送6股,或每10股转增8股等。送转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送转10. 高送转只是迎合市场概念的一种炒作,实际上送股也好转增也罢都无根本意义,只有炒作意义。因为持有的股数多了,但价格也相应下来了,所谓背着抱着一般沉,股票总市值并无变化,主要是看有没有主力拉高股价,这样股民才有获利的机会。 高送转受追捧主要是一种心理因素,譬如说在牛市中某股10元一股,年报时10股送10股,而股价拦腰一半成了5元,视觉上价格较低容易吸引新股民跟风,就好像大白菜一块一公斤你嫌贵,而五毛一斤你就觉得便宜了的一样的无意义心理。填权后庄家获利丰厚,真实的复权价格已到天上,但跟风的并不感觉价格高。老股民虽然对这种游戏规则心知肚明,但既然大家认为大家都有这种心理,就形成了默认的击鼓传花式的博傻游戏。所以,在西方成熟市场,股民们并不太认可高送配,他们只认现金分红的持续能力,这才是根本。好在每种游戏规则都有其底线,不能轻易触碰,送转股票也是有基本要求的,要求公司基本面(股价,业绩,公积金等等)有基本条件,不是公司可以无限制送转的。
什么是高送转概念股
高送转概念股是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以理解成公司对原有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产(资本公积金)的其中一部分进行股票化。转股也是上市公司股本扩大的一种方法,转股不用纳税,转股后也要对股价除权. 往往因为送股和转股后股价与之前比降低了不少,在牛市行情中又能快速填权,股价能很快回到当初的价格,所以高送配的股票很受投资者追捧. 送的股和转的股会直接在除权除息日打到你的帐户上.业内人士表示,从高送转概念股的市场历史走势情况看,可以分为高送转方案公布前、公布后和方案实施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方案公布前的走势最为强劲,最受市场资金追捧。上市公司在高送转分配方案公布后,其市场走势一般将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股本扩张能力和成长性较强的公司,股价多数会走出连续上涨行情; 第二,较早公布中报和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股价上涨往往具有较强的持续性,而较晚公布的公司,由于股价已提前反映,且处于概念炒作末期,因此在方案公布后往往会出现回调走势。第三阶段,在送转方案实施前,一般都会出现飙升的高送转抢权行情,如果公司业绩良好且成长性高,则在除权后将会出现填权走势。但由于大多数高送转个股在除权之前已出现较大涨幅,其未来填权走势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抢权阶段追高会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通过分析发现,绝大部分高送转概念股在预期时往往会大幅上涨,而方案真正出台后出现横盘整理或下跌。
社会责任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社会责任”是一种对身处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应有的道德和社会担当,它是一种兼具义务和行动的责任感。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社会责任的实践者,都面临着诸多社会责任难题。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责任感,我们才有动力去追寻自己的价值所在,并为社会的良性发展作出贡献。在我的生活经验中,我遇到过很多人都是秉持着“社会责任”这种指引,去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使其产生正面的影响力。比如,在某次社区义工活动中,我看到许多参加活动的居民们,他们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问题,主动去协助清理社区的垃圾和小环境,并以身作则,引导更多人关注环境卫生。此外,在现代社会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通过自己的方式来展现这种责任,比如在参与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来让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当然,实践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个人层面上,它需要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锻炼自我意志品质,培养自己的良好习惯,并始终不断追求自我完善和完成人生目标。在组织层面上,它更需要我们集中力量、深入社区,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在一些大型企业和机构中,透过开展公益活动和社会责任计划不止对于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同时更能够在组织内部激发员工社会责任观念的意识,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综上,无论是从个人还是组织层面,实践社会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希望在未来的高考中,能够有更多这样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担当的文化价值得以得到重视,引领未来人们更好的度过每一天。
如何理解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果一个企业不仅承担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我们就说该企业是有社会责任的。 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 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责任或者说是预期责任。第二种是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过去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社会责任又可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也叫做预期的社会责任,它要求个体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后果的产生或防止坏的结果的产生。消极责任或者说过去责任、法律责任,则只是在个体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时,要求予以补救。
如何理解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果一个企业不仅承担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我们就说该企业是有社会责任的. 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 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责任或者说是预期责任.第二种是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过去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社会责任又可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也叫做预期的社会责任,它要求个体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后果的产生或防止坏的结果的产生.消极责任或者说过去责任、法律责任,则只是在个体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时,要求予以补救.
经济学中机会成本的概念是什么?
机会成本在经济学上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既虚既实的一种成本。它是指1笔投资在专注于某一方面后所失去的在另外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利机会。 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曾用热狗公司的事例来说明机会成本的概念。热狗公司所有者每周投入60小时,但不领取工资。到年未结算时公司获得了22000美元的可观利润。但是如果这些所有者能够找到另外其它收入更高的工作,使他们所获年收达45000美元。那么这些人所从事的热狗工作就会产生一种机会成本,它表明因他们从事了热狗工作而不得不失去的其它获利更大的机会。对于此事,经济学家这样理解:如果用他们的实际盈利22000美元减去他们失去的45000美元的机会收益,那他们实际上是亏损的,亏损额是45000-22000=23000美元。虽然实际上他们是盈利了。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这种现象呢? 我们设想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投入热狗工作P所得的收益仍然是22000美元,而(以相同的劳动)投入某种工作Q所得的收益也是45000美元。那么按照人们所理解的机会成本概念,他们投入工作P的机会成本是工作Q的收益即45000美元,同样,投入工作Q的机会成本是工作P的收益即22000美元。工作P、Q之收益互为对方的机会成本。 但是实际上,由于任何一个单位的投资(无论是劳动投资还是资金投资)都具有专注性,因此不能设想投资获得二注收入(所谓“二注”即是指同时分为2个或多个方面的注入,如1个单位投资额分为2个注入方面,这是不可能的。1个单位的投资额只能在同一时间专注于某个行业的某一点上,这即是“投资专注”性)。通俗地说,1笔投资不能同时被假设为获得2笔(或2笔以上)投资的收益。所以在计算机会成本时我们不能用1笔投资的二注收入来叠加,也不能用它的二注成本耗费来叠加。比如我们不能算他们在从事热狗工作的过程中又再想同时获得工作Q的收益,以致如果不能获得这个收益就认为产生了机会成本。如果他们真能获得这样的二注收益,那么他们应该获得22000+45000美元的二注收入,而不单止22000或45000美元。 但以上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工作P、Q之收益互为对方的机会成本”似乎具有这种投资与收益的二注性,因为它想在获得当前的工作P之收益的同时,又想要获得工作Q的收益,当不能获得工作Q的收益时,就被认为是亏损的。特别是当已经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还想得到较低收益的情况。比如当从事工作Q已经获得比工作P更多的收益时,还想到失去了工作P的更少收益,这样的话,所理解的机会成本就不对了。 实际上机会成本应该是这样:工作P对于工作Q来说具有机会成本,但工作Q对于工作P来说就已经没有机会成本了,因为工作P的收益比工作Q小。因此所谓机会成本实际上只是“相对机会成本”而没有绝对机会成本。当一个人正在从事的工作收益比较低时,相对于你所能从事的更高收益的工作来说,就产生了机会成本。比如一个人能够做经理和教师,而经理工作的收入显然要比教师的收入大,因此当你从事教师工作时,相对于经理工作来说你就存在着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从事经理工作会使你失去教师工作的更低收入,从而产生一个机会成本。收入大的工作相对于收入小的工作来说,是没有机会成本的,因为你已经找到了一个更好的机会使你更好的收入。在此所谓“机会”实际上就是寻求更大利益的机会,既然获得了更大利益,那么因失去机会所导致的利益丧失也就相对没有了。 那么,由于从事工作P比从事工作Q所获得的收入较小而产生了机会成本,其机会成本量是工作Q的收入减去工作P的收入,即45000-22000=23000美元。他们因此亏损了23000美元。如果他们的工作P的收入渐渐提高,从22000达到40000,则他们所失去的机会成本只是45000-40000=5000美元。如果他们的工作P的收入再提高到与工作Q相等的45000,则他们的工作P与工作Q对比就只有等于零的机会成本了,即45000-45000=0。如果工作P的收入再提高到比如50000,则他们从事工作P的机会成本相对于工作Q来说就是45000-50000=-5000美元,机会成本为负数。机会成本为负数表明什么呢?表明他们工作P相对于工作Q来说已经非但没有机会成本,而是还大大“抵值”呢!由于成本作为一种代价耗费是总是趋向于最小化的,因此从事一项工作,它的机会成本越小越好,它的最小值自然要包括0值以下的负数。
机会成本的概念是什么?
机会成本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将从三个点来谈一谈。1.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也可以理解为在面临多方案择一决策时,被舍弃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是本次决策的机会成本;还指厂商把相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到其他行业当中去可以获得的最高收益。2.机会成本所指的机会必须是决策者可选择的项目,若不是决策者可选择的项目便不属于决策者的机会。例如某农民只会养猪和养鸡,那么养牛就不会是某农民的机会。3.放弃的机会中收益最高的项目才是机会成本,即机会成本不是放弃项目的收益总和。例如某农民只能在养猪、养鸡和养牛中择一从事,若三者的收益关系为养牛>养猪>养鸡,则养猪和养鸡的机会成本皆为养牛,而养猪的机会成本仅为养牛机会成本的定义是什么?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对商业公司来说,可以是利用一定的时间(time)或资源(resources)生产一种商品时,而失去的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其他最佳替代品(substitute)的机会就是机会成本。在生活中,有些机会成本可用货币来衡量。例如,农民在获得更多土地时,如果选择养猪就不能选择养鸡,养猪的机会成本就是放弃养鸡的收益。但有些机会成本往往无法用货币衡量,例如,在图书馆看书学习还是享受电视剧带来的快乐之间进行选择。机会成本泛指一切在作出选择后其中一个最大的损失,机会成本会随付出的代价改变而作出改变,例如被舍弃掉的选项的喜爱程度或价值作出改变时,得到的价值是不会让机会成本改变的。但是如果在选择中放弃选择最高价值的选项(首选),那么其机会成本将会是首选。在作出选择时,应该要选择最高价值的选项(机会成本最低的选项),从而放弃选择机会成本最高的选项,也就是说失去越少越明智。另外,机会成本与资金成本共同为确定基准收益率的基础。
机会成本的概念
机会成本在经济学上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既虚既实的一种成本。它是指1笔投资在专注于某一方面后所失去的在另外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利机会。 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曾用热狗公司的事例来说明机会成本的概念。热狗公司所有者每周投入60小时,但不领取工资。到年未结算时公司获得了22000美元的可观利润。但是如果这些所有者能够找到另外其它收入更高的工作,使他们所获年收达45000美元。那么这些人所从事的热狗工作就会产生一种机会成本,它表明因他们从事了热狗工作而不得不失去的其它获利更大的机会。对于此事,经济学家这样理解:如果用他们的实际盈利22000美元减去他们失去的45000美元的机会收益,那他们实际上是亏损的,亏损额是45000-22000=23000美元。虽然实际上他们是盈利了。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这种现象呢? 我们设想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投入热狗工作P所得的收益仍然是22000美元,而(以相同的劳动)投入某种工作Q所得的收益也是45000美元。那么按照人们所理解的机会成本概念,他们投入工作P的机会成本是工作Q的收益即45000美元,同样,投入工作Q的机会成本是工作P的收益即22000美元。工作P、Q之收益互为对方的机会成本。 但是实际上,由于任何一个单位的投资(无论是劳动投资还是资金投资)都具有专注性,因此不能设想投资获得二注收入(所谓“二注”即是指同时分为2个或多个方面的注入,如1个单位投资额分为2个注入方面,这是不可能的。1个单位的投资额只能在同一时间专注于某个行业的某一点上,这即是“投资专注”性)。通俗地说,1笔投资不能同时被假设为获得2笔(或2笔以上)投资的收益。所以在计算机会成本时我们不能用1笔投资的二注收入来叠加,也不能用它的二注成本耗费来叠加。比如我们不能算他们在从事热狗工作的过程中又再想同时获得工作Q的收益,以致如果不能获得这个收益就认为产生了机会成本。如果他们真能获得这样的二注收益,那么他们应该获得22000+45000美元的二注收入,而不单止22000或45000美元。 但以上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工作P、Q之收益互为对方的机会成本”似乎具有这种投资与收益的二注性,因为它想在获得当前的工作P之收益的同时,又想要获得工作Q的收益,当不能获得工作Q的收益时,就被认为是亏损的。特别是当已经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还想得到较低收益的情况。比如当从事工作Q已经获得比工作P更多的收益时,还想到失去了工作P的更少收益,这样的话,所理解的机会成本就不对了。 实际上机会成本应该是这样:工作P对于工作Q来说具有机会成本,但工作Q对于工作P来说就已经没有机会成本了,因为工作P的收益比工作Q小。因此所谓机会成本实际上只是“相对机会成本”而没有绝对机会成本。当一个人正在从事的工作收益比较低时,相对于你所能从事的更高收益的工作来说,就产生了机会成本。比如一个人能够做经理和教师,而经理工作的收入显然要比教师的收入大,因此当你从事教师工作时,相对于经理工作来说你就存在着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从事经理工作会使你失去教师工作的更低收入,从而产生一个机会成本。收入大的工作相对于收入小的工作来说,是没有机会成本的,因为你已经找到了一个更好的机会使你更好的收入。在此所谓“机会”实际上就是寻求更大利益的机会,既然获得了更大利益,那么因失去机会所导致的利益丧失也就相对没有了。 那么,由于从事工作P比从事工作Q所获得的收入较小而产生了机会成本,其机会成本量是工作Q的收入减去工作P的收入,即45000-22000=23000美元。他们因此亏损了23000美元。如果他们的工作P的收入渐渐提高,从22000达到40000,则他们所失去的机会成本只是45000-40000=5000美元。如果他们的工作P的收入再提高到与工作Q相等的45000,则他们的工作P与工作Q对比就只有等于零的机会成本了,即45000-45000=0。如果工作P的收入再提高到比如50000,则他们从事工作P的机会成本相对于工作Q来说就是45000-50000=-5000美元,机会成本为负数。机会成本为负数表明什么呢?表明他们工作P相对于工作Q来说已经非但没有机会成本,而是还大大“抵值”呢!由于成本作为一种代价耗费是总是趋向于最小化的,因此从事一项工作,它的机会成本越小越好,它的最小值自然要包括0值以下的负数。
何谓机会成本的概念?
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而放弃另一项经营活动的机会,或利用一定资源获得某种收入时所放弃的另一种收入。另一项经营活动应取得的收益或另一种收入即为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机会成本。通过对机会成本的分析,要求企业在经营中正确选择经营项目,其依据是实际收益必须大于机会成本,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利用机会成本概念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条件是:1、资源是稀缺的;2、资源具有多种用途;3、资源已经得到充分利用;4、资源可以自由流动。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4-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