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职工花名册里都应该有哪些内容啊?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规定职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年限等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法律主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商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税档次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有两种,分别为综合所得适用和经营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税档次表如下: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上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上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扩展资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履行期一般不超过( )年。 A.2 B.3 C.4 D.5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法规定的
法律主观: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法规定的
法律主观: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吗
不属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分为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年。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为25年。
报考福建省泉州市初级会计电算化,在哪个财政局报名?(我在丰泽区考的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
入学,入学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二)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三)具备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报名条件有没有限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试方法:引进无纸化考试,考生在指定的考场,由设区市财政局指定的时间,在计算机上考试。 ?二,报名时间: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全省统一6月15日2010年7月15日。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福建会计信息(<a href="http://www.fjkj.gov.cn" www.fjkj.gov.cn < / A>)进行网上报名。 三,测??试时间:2010年11月1至11月30日的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参考具体考试时间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吗? ?第四,具体的申请和审查有关预防措施,在福建会计信息网上公告,候选人注意在福建会计信息网上公告信息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什么?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规章。我国只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财政部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规章。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什么?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规章。我国只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财政部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规章。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国家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和准则主要有哪些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公司信贷的相关概念
银行专业资格栏目精心整理推荐“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公司信贷的相关概念”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公司信贷的相关概念 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相关概念包括融资、信贷、银行信贷和公司信贷等。 1.融资 融资(即资金融通)就是资金的借贷等有偿筹集活动。根据双方交易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和赤字单位直接发生交易的融资活动。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和赤字单位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才能进行的融资活动,其特点就是该类融资活动将直接引起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 2.信贷 信贷是最常见的融资活动。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指一切以实现承诺为条件的价值运动方式。狭义上,按照贷出资金主体的不同,它包括个人信贷、企业信贷和银行信贷等。按照信用的不同,它包括贷款、担保、承兑和赊欠等。 3.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指银行作为借贷主体进行的信贷活动。在广义上,它是指银行筹集债务资金借出资金或提供信用支持的经济活动。在狭义上,它是指借出资金或提供信用支持的经济活动,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信贷承诺、备用信用证、出口信用担保和减免交易保证金等。 4.公司信贷 公司信贷是指以公司法人和其他非自然人为借入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也就是以公司等非自然人为资金借入主体、以银行为资金借出主体的银行信贷。当然,银行对合伙制企业的信贷,也属于公司信贷的范畴。 二、公司信贷的基本要素 公司信贷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信贷产品、信贷金额、信贷期限、信贷价格、清偿计划、担保方式和其他约束条件。 1.交易对象 交易对象是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2.信贷产品 信贷产品是指特定产品要素组合下的信贷服务方式,主要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支持、保函、信用证和承诺等。 3.信贷金额 信贷金额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数额。 4.信贷期限 (1)概念。信贷期限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失效的整个期间。广义的信贷期限通常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的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 提款期:指从合同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或最后一次提款日)止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次提款。 宽限期:指从贷款完毕之日(或最后一次提款)起到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为止的时间段。宽限期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有时也包括提款期,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为止的时间段。在宽限期内,银行只能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者本息都不用偿还。 注意:在宽限期银行仍然按照规定计算利息,直到还款期才向借款企业收取本息。 还款期:指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从第一次还款日起到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2)《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期限是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资金的供给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之后确定的,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的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之日为止的时间段。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来的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来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5.信贷价格 (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即借款人使用贷款时支付的价格。按照不同的标准,贷款利率又分为不同种类。 法定利率和公定利率:法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如中央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颁布的利率,它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适用于该国所有金融活动。 公定利率,又称为行业利率,它是指由非政府部门的民问金融组织(比如银行业协会等)所确定的利率。它的特点是仅仅适用于会员银行。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照借贷关系持续期内利率水平是否变动,贷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翠。 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就设定好固定不变的贷款利率水平。其特点在于,无论市场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如何变化,借款人都按照固定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在经济衰退阶段,市场利率一般都会走低,采用固定利率贷款对银行较为有利。 浮动利率是指在借贷期限内,贷款利率随着物价、市场利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利率。其特点在于,可以灵活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在经济繁荣阶段,市场利率一般都会走高,采用浮动利率贷款对银行较为有利。 本币利率和外币利率:本币利率是指以本国货币(即人民币)进行贷款时所确定的利率。外币利率是指以外国货币(即外汇)进行贷款时所确定的利率。 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被用作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定价基础的标准利率;市场利率是指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变动的利率。 在具体贷款中,浮动利率就是采用基准利率加点或确定浮动比率的方式。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法定(贷款)利率。 中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中长期利率是指1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分为1—3年(含3年)、3—5年(含5年)和5年以上三个档次。短期利率是指1年以下的贷款利率,分为6个月以下(含6个月)和6个月到1年(含1年)两个档次。 这种分类方法仅仅适用于人民币贷款的情况。外币贷款利率已实现市场化,国内银行通常以国际主要金融市场利率(比如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确定。 日利率、月利率和年利率: 日利率,也称为日息率,它是以日为计息周期,一般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也称为月息率,它是以月为计息周期,一般按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年利率,也称为年息率,它是以年为计息周期,一般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在我国,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传统计息标准为毫(即万分之几)、厘(即千分之几)、分(即百分之几)。每10毫为1厘,每两厘为1分。 计息方式:按照利息是否再计算利息,可以分为单利和复利。单利是指在计息周期内对已经计算未支付的利息不再计收利息。复利是指在计息周期内对已经计算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还需要计收利息。按照计息周期的长短,通常可以分为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和按年计息四种。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贷款利率管理需要了解如下几点: ①短期利率。短期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合同期内,若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②中长期利率。中长期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应该分笔拨付的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照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法定利率计息,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确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③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在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在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照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④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罚息的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到罚息的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⑤逾期还款。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银行有权按照原来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2)贷款费率。费率是指在利率以外的银行提供信贷服务的价格。费率一般是以信贷产品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率计算。主要包括:担保费、承诺费、银团安排费和开证费等。 .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的费率规定如下: ①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当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 6.清偿计划 贷款合同应当明确清偿计划,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在分期还款中,是定额还款还是不定额还款。在定额还款中,是等额还款还是约定还款。在等额还款中,是等额本金还款还是等额本息还款。7.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是指在借款人无力或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或支付有关费用时,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方式是审查贷款项目的主要因素之一。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其中,保证、抵押、质押是公司信贷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8.其他约束条件 (1)出账条件。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和客户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能出账提款:各种合同完备;抵押、质押物品入
最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电脑折旧年限是多少年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 )。
【答案】:C本题考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我国公司法规定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主观: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分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叁)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_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公司法公司债券承销人的业务有哪些?1、债券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2、债券助销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3、债券包销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4、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由此可见,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公司名称、资金用途、还款的方式以及利息、承销机构等方面。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