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应负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晋升或者转任其他职务。 离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审计管辖第六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认可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第七条 市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县级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认可的内审机构负责实施。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直接进行审计。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投资决策及其效果情况;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退休、职务变动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后离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先离任、后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决定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 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前两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属于先审计、后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发出;属于先离任、后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七日内发出。 内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和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委托书抄送审计机关。第十四条 审计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并必须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或者委托协议书副本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内容、审计组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要求等。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 (二)离任人的述职报告; (三)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对离任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组织,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查证报告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对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应当进行复核。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的审计。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应当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第六条 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审计机构以及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有权检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和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的离任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离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抽查和审核外,已进行离任审计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审计和检查事项。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五)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指标和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完成、上报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除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对所属法人单位延伸审计外,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法人范围内的事项为限。
公司法人是什么?跟法定代表人什么区别?是一个人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律主观: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1、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吗
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法人法人通俗的说就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作一个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财税和荣誉。最常见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则是国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主要负责人。这个人一经审批备案就不能随意变更,而且会写在营业执照上面。当然经过一定程序重新报到政府审批后可以更换,不是某个人随意决定想换就换。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虚拟的。以公司为例,一个公司可能没有董事长但一定会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公司处理事务时,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权委托书。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对外办理事务都应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不然将来这个公司可以不认可这个他人签署的文件(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认帐)。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企业很重要的一个登记事项,任何一个是法人的单位都会有营业执照,上面都会注明谁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说法,意思是说某个人是某个企业或单位派出办事的代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才行,这个人的行为才不会导致将来单位不认帐。比如单位要办一件事,单位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所以可以这么理解上面的三者的关系,法人是一个单位,他在法律上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他派出去办事的人叫法人代表。所以如果某人自称是某公司的,他要代表公司与你发生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查看他所说的公司给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等类似承认该人前来办理本事件的书面文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
法律主观: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1、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