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特别强调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药学类、生物工程类专业对考生身体特殊要求:1、视力要求:双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任何一眼矫正镜片度数不大于800度,无色弱、色盲,无斜视。2、听力要求: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3、无嗅觉迟钝、口吃。4、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即左撇子)。5、报考护理专业要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不不建议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