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持仓收益为负数的时候只是说明投资者当前手上的持仓是显示亏损的,但是并不表示投资者的累计收益是亏损状态的。持仓收益为负数通常只是显示当天的持仓收益情况。若是投资者之前赚的钱是大于现在的持仓亏损的,那么从整体来看投资者仍然是盈利的。【拓展资料】持仓盈亏,与平仓盈亏相对。亦称账面盈亏或浮动盈亏。交易者在交易闭市时所持有合约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持仓值与原持仓值的价差。持仓盈亏是一种未实现损益,根据会计科目收入实现原则,通常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但是,由于期货投资风险较大,为了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必要对此加以揭示。因此可在期货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也可以在期货下设置二级科目持仓盈亏加以反映,以区别于已实现的期货投资损益平仓盈亏。在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文中,明确提出:“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对浮动盈亏有如下规定:交易所“对会员的浮动盈亏,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的浮动盈亏,应当按日调整客户的保证金存款账户金额。对客户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而期货投资企业“对尚未进行反向交易的已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形成的浮动盈亏,企业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浮动盈亏清单和资金结算账单调整保证金账户金额,相应地作为一种待处理财产损溢设专户核算,不计入本期损益,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说明”,“不能将浮动亏损提前计入本期损益”。在具体操作中,就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不论“持仓盈利不能开新仓”的规定是否与期货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实行每日结算制度的精神实质保持一致,就其会计处理规定而言,由于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随期货价格的变化及浮动盈亏的不断变化进行调整,其最初投入保证金与调整后的保证金就会出现差额,按上述规定需要“作为一种待处理财产损溢设专户核算,不计入本期损益”。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中已经没有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那么会计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进行处理,该项目期末应无余额,否则会计报表无法填列。对最终结果在期末时尚未确定的持仓盈亏进行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持仓盈亏应如何核算就成为一个新问题。第二个问题会计操作实务中,投资者的浮动盈亏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与每日结算制度相一致,把浮动盈亏视同平仓盈亏处理,据此调整客户的保证金科目余额;另一种是投资者的浮动盈亏数据仅作为风险指标列示于结算单据中,会计上不予反映,只按实际追加的保证金记账。前一种方式,业务处理简单,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因其无需对外界提供会计报表,也无需遵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持仓盈亏不得计入当年损益)。但对于法人投资者来说,由于企业需要严格核算平仓盈亏(已实现的损益)和持仓盈亏(未实现的损益),就不能如此简单地进行账务处理,一般采用第二种核算方式,即会计上只对平仓盈亏和交纳的保证金进行核算,而对持仓盈亏未反映。这样在会计期末,投资者的会计核算与结算部门每日结算的结果往往存在一个结算差异,其实就是持仓盈亏,使其会计核算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其实对持仓盈亏在会计实务中并未进行核算。这样,仅从期货投资者的会计报表中就无法真实显示其期货投资的情况。且由于期货投资风险较大,潜在的盈亏也很大,一来会对报表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二来在期货交易未了结之前,如果投资者已形成巨大的潜亏,因不能计入当年损益,也不能抵税,使投资者的成本和税收负担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