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政策

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

  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  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  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  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  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  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  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位学者指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控股股东更容易盘剥公司现金以谋取个人私利.  1.7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管理  公司内部人有动力去获取控制权私利,并对公司的盈余进行管理,以粉饰公司业绩和隐瞒控制权私利,但强有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将限制内部人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能力,进而降低内部人管理会计盈余的积极性.投资者法律保护在影响不同国家盈余管理水平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进一步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两种相反关系: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内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饰公司业绩,盈余不透明度越高,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通过盈余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东监督和惩处的力度越强,内部人越有动力去隐藏自己的寻租行为,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实证结果支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盈余不透明度越高的结论.  1.8投资者法律保护与CEO变更  作为评价公司治理好坏的一个准则,当公司业绩下降时,董事变更概率将上升.基于此,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意大利为样本,研究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董事来自控股股东时,董事变更概率及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较低;当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越高,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越高;当公司存在股东联盟时,两者之间的敏感度较高.对此,提出应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以提高意大利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公司业绩无关,而在执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低下的公司业绩有关.其理由是,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董事与CEO相互勾结来剥削股东财富,所以董事没有积极性去解雇公司业绩表现较差的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