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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倾销法的局限性摘要】WTO反倾销协议目的在于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法,而各国的反倾销法却多彰显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本文试从反倾销理论,反
倾销规则辅以案例的角度论述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关键词】反倾销;局限性;WTO反倾销协议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主义无疑担当着国际贸易领域的风向标和
旗帜,然而随之频频出现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又成为合法的国家
贸易管制措施。矛盾便因此产生:各国都不愿放弃自由贸易,经济一体
化给国内经济带来的收益;然而又要随时收藏着屡试不爽的尚方宝
剑,遇有害于本国主力保护的产业的进口贸易,无论是冠着“自由”或
是戴着“一体”,一律问斩!
反倾销法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这一点勿庸置疑,但随着由倾
销引发的争端的急剧增多,人们对倾销及反倾销的认识逐步深入,使
得许多人对反倾销法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特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
谈判以来,一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反倾销法的
局限性日益彰显。因此,笔者认为必要的重新审视反倾销法的价值有
利于反倾销制度改革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进步。
一、反倾销理论天然亟待弥补的缺陷性
(一)难逃大国政治经济需求的干涉,难除利益主体发言权强弱的
影响
自由贸易初期,英、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持续繁荣的生产力促
使国家粮食和工业产品的增长率远超过人口增长率,导致大量剩余产
品,迫切需要打开其他国家市场,一方面对其他国家征收高额关税,另
一方面以低价倾销方式输出廉价商品。(P3)当时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害怕
外国企业(或卡特尔)可能会故意采用倾销手段,通过价格优势来排挤
本国竞争者而形成垄断。为保护国内企业,它们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
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于是,在立法之初,西方大国凭借其政治经济
在世界不可动摇的优势享有强势的发言权,对反倾销提起的条件,调
查手段及程序,发展中国家的有限度放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有利于
保护本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的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之初的弱
势发言权,幼稚的认识及与之不配套的既有制度,可以说根本不具备
在当时国际贸易领域左右反倾销认定处理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反
倾销法诞生之初就带着不平等的胎记。
(二)立法目的的时代局限性
此点多体现在走在反倾销立法前列的经济发达国家地区,不包括
后来才有这方面觉醒意识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
为列,就是保护主义的产物。其目的并非为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其
国内产业。(P29)美国在70年代经济地位有一定下降,产业界人士难以
接受外国厂商成功的合法性,宁愿把外国厂商的成功归结为他们的不
公平贸易行为。立法者不考虑如何提高国内经济效益,反而费尽心机
为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乌拉圭回合谈判
后,美国才为执行该回合最终协议而对反倾销法的因果关系条件要求
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美国之外的包括欧盟,亚洲韩国和日本或多或
少也有这样的时代局限性。
(三)醉翁之意在乎山水之间
传统经济学理论将“倾销”分为三种类型,掠夺性倾销、偶发性倾
销、长期性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掠夺性倾销才具有对进口
国产生伤害的最大可能,也是理论上反倾销的重点归制对象。而实际
中,反倾销的进口国自知掠夺性倾销鲜有,而将醉翁之意置于前两者
这些经济学家眼中大有益于进口国产品用户的非重点归置对象上。可
谓醉翁之意不在掠夺性倾销,在乎“偶发”,“长期”之间也。然而,笔者
认为,这种倾销的发生要求倾销出口方同时拥有几大优势:
1.出口商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力,能够承受倾销期间为了赶走潜在
竞争者而受到的巨大损失,而不至于伤害自身。
2.一旦倾销出口商消灭了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进口国市场必须存
在对新公司的进入的壁垒。如果没有这种壁垒,新公司将重新进入,倾
销出口商垄断定价的好处将被它们享用,从而使倾销出口商的垄断地
位遭到破坏。
3.倾销出口商必须说服政府阻止其他国际竞争者进入市场,否则
它的垄断地位也将不复存在。
以上优势同时具备,难度较高。进口国政府不会用禁止其他国际
竞争者进入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倾销出口商。可见掠夺性倾销的发生要
假设出口国中仅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供应商,并且其他生产竞争性
产品的企业又相对弱小,掠夺性倾销才更可能发生。从战后来看,真正
意义上的“掠夺性倾销”,还真是难以列举。
二、WTO反倾销协议规则自身的欠佳细节
(一)保护主体定位的偏向性,缺失性
笔者认为反倾销保护的着眼点明显倾向于进口国产业的保护,当
然,这并不是说应当将反倾销的保护对象作个修订,而是笔者认为目
前反倾销法没有能够实现对产业保护而消费者受益的终极价值实现。
尽管消费者是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是直接的,甚至是长期的,但反倾销
法中,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无权取得
有关资料,如: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
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
此,不予准许。(P11)即使在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也只规定“当局应
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
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
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
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
(二)具体规则的主观臆断性和失横性
从法理上讲,法律应当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法律人们能够预见自
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才会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
而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各国反倾销法都存在具体规则立法的不客
观,不平衡。
1.“国内产业”、“损害”、“正常价值”、“因果关系”、“同类产品”、
“可比价格”等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主观臆断性;再加之一些模糊字
眼:相同贸易水平、通常、适当等界定上的含糊性,致使判断难以实现
客观平衡。各成员国在立法时无不充分利用这种“法律漏洞”,授予执
法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类裁量权在不同的国土接出不同的果
实,味道各异,难以形成统一平衡的标准。
2.公共利益原则的任意拿捏。《WTO反倾销协议》没有对公共利益
问题作出直接的规定。《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1条规定了公共利益原
则是认定反倾销成立的第四个标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三个反
倾销认定条件)。可见在各国关于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反倾销成立大的
例外并没有完整统一的规定,由此推知在适用该原则时势必存在难以
达成共识的问题,任意性自然滋生。
3.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方面,不论其在进口成员的生
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增加,都视为进口量大为增加。因
而,要推论出国内产业造成的已经或将是的损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这个标准是有利于调查当局认定倾销损害的。
4.公平价格比较方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明确指出出口价格和国内
价格比较时,是建立在企业单个交易基础上的单个企业出口价格,还
是建立在所有企业交易上的平均价格,导致反倾销当局可以从多种方
法中随意选择计算倾销的方法。采用前者计算,有时当企业出口价格
与国内市场价格完全相等时,也会计算出倾销幅度。
5.发展中国家特殊条款中的“建设性补救措施”没有真正考虑保
护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可参见WTO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印度诉欧盟
亚麻床单反倾销税争议”的专家组报告。
三、对抗反倾销法局限性的改革浅见
(一)目前存在三种改革观
由于反倾销法存在着上述缺陷,国际社会主张对反倾销法进行改
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主张主要为三类:第一,主张完全废除反倾销法,
而认为不必用竞争法来代替(废除论);第二,主张对现有反倾销协议进行改良,用竞争标准来确定损害标准
(改良论);第三,主张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取代论)。
(二)以竞争法的原则理念影响反倾销的作用空间
笔者认为,未来最终的方案无论是怎样,至少现在改革走第二种
路更合乎当前的国际和各国实际,具体的修改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诸如“国内产业”、“损害”、“正常价值”、“因果关
系”、“同类产品”、“可比价格”的概念以及相同贸易水平、通常、适当等
的程度。
2.制定一定统一性的各国实施细则,保证数据获取的公正,平衡。
3.由过去一味保护竞争者逐步转向保护竞争引入“公共利益”条
款,考虑消费者、下游用户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4.采用更严格的损害标准,如提高“微量”标准等,直至最后采用竞
争标准。
5.改革救济方式,对反竞争的掠夺性倾销,进口国利益受损方有
权直接向出口国企业要求损害赔偿。
6.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手段,程序不应设定模式而应切实考虑条
文中的优惠。
这种过渡性改良虽是治标不治本,然而是目前可行性较高的方
案,因此笔者赞成目前采用改良论克服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沈四宝,刘彤.WTO反倾销协议解读[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Bernard M.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Antidumping and
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
[3]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J].现代法学.2004(91~95).
[4]Bernard M.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Antidumping and
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
[5]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3条第2款,第3
条第3款,第5条第8款.
[6]WTO争端解决机构“印度诉欧盟亚麻床单反倾销税争议”的专家组报告,
WT/BS141/R,6.228-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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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和反倾销什么意思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2023-08-31 11:59:392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法律主观: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我国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出口经营者或其政府作出的价格承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形式。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国内产业存在损害;(3)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2023-08-31 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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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2023-08-31 12: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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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法律制度 倾销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行为,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所以各国一般是通过立法来确定本国的反倾销措施以制止进口产品的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保护。 200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进行了修订。现《反倾销条例》共6章59条。 (一)反倾销的主管机关 我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二)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1.进出口产品存在倾销。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即构成倾销。可见倾销是否存在、倾销的程度如何,关键是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的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②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③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①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②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前者称为平均比较,后者称为个别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上述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2023-08-31 1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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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 根据共同体理事会第384/96号规则第2条第7款,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或其结构价值或者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来确定。如果这些方法都不可行,还可以按照共同体对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可以支付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对这些价格或者结构价值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欧盟反倾销法对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所采取的替代国制度。 中国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产品因而就受到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国的出口企业由此也就不断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从1979年提出第一个反倾销诉讼到199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达60多项。其中除糠醛和锤子等少数几起案件因证实共同体相关产业的损害与中国进口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而撤诉外,大多数案件都以中方败诉而结束。2023-08-31 12:01:401
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法律文件中
《反倾销协定》的具体内容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形成了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法律文本,且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承认和遵守。该协定列入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关于倾销认定方面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限制对国内销售价的使用,扩大对结构价值的使用,并明确低于成本销售就存在倾销。关于损害的认定方面明确了判断实质损害威胁的标准和要求。实质损害威胁指重大损害威胁,列举了四条标准,要求必须依据事实,不得依据猜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来裁定实质损害威胁。在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要求进口国主管机构审查那些已知的、非因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进口国不应将这些因素造成的工业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该规定为出口商在工业损害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抗辩机会。在代表国内某产业申诉人的资格方面要求进口国主管机构对反倾销立案时,要审查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生产商对申诉支持与反对的程度。集体产量超过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50%的国内生产商可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诉,而表示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应发起反倾销调查。在立案调查裁决程序方面强化程序规则,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增加了累积评估的规定。进口方调查机关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数量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累计评估,同时,规定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微量。协定还对裁决各阶段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减轻了反倾销税的征收力度增加了日落条款,规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除非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及时提出了具体的、有根据的要求,当局复审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必要的。5年之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自动失效。 使反倾销行为受到司法监督。该条款规定,反倾销利害关系方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特别要求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一共包括18个基本条款和两个附件,其中第一部分共15条,对反倾销制度本身的基本内容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包括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申请人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调查机制及程序、价格承诺、反倾销的征税、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等;第二部分共2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职能和争端解决的有关内容;第三部分只有1条,对协定的实施和执行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有两个附件,分别对现场调查程序和证据资料等问题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这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便存在倾销,两者之间的差值即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能被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原则上是对每个调查对象(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产品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的,“当局对每一个已知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产品倾销幅度,应做出裁定,这应作为一条准则”。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调查对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对调查对象的倾销幅度进行确定时,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为调查对象。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实质性损害的确定实质损害是指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进口量较以前有大量增加、市场占有率明显上升、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或在需求大量增长的情况下严重抑制了价格的上涨等,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了急剧增长——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而言;二是该产品是否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三是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和后续冲击程度,包括生产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诸多因素。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倾销的事实将会导致这种损害发生。并且这个事实是迫近的、可以预见的,而不是假设的、遥远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一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三是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四是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的确定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是指倾销产品未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但如果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也可被认为存在着损害。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应该是一个新产业的新建在实际建立过程中严重受阻,不能理解为是倾销的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且必要时要有充分的证据。国内产业的确定从前面三点可以看出,在确定损害时,必须要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进行确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出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国内产业”也可以以一个地区为范围构成,其条件是这个地区就该国其他地域而言,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即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只要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孤立市场,且只要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中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就可认为存在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反倾销税只能对供该地区最终消费的所涉产品征收。另外,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已达到一体化程度时,即它们具有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的性质特点,则该整个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国内产业”。需要注意的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这些生产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实施反倾销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倾销造成的。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有: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在被控倾销产品存在多国出口商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依每个出口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正常价值,此时只有在某出口商或进口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销售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不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够被证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应该达到该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国内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弱或进口国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导致商品价格下降或生产减量。而只要价格或产量下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指数都会相应发生变化。不能把这种变化的原因全归于对出口国商品的进口。外国与国内生产商间的竞争及限制性贸易行为进口国产业面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这种竞争不仅来自被控倾销的产品,而且来自其他非倾销产品,包括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当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明显增长时,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能是其它进口产品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竞争的结果。尤其在进口国市场出现竞争秩序混乱、发生价格大战的情况下,就应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一国的企业技术水平、出口能力和生产效率是衡量该国某产业发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进口国国内生产技术落后、产品出口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下,则必然直接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等经济指标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在罗列了以上几个排除因果关系的因素的同时,还强调上述所列并未包括全部应排除的可能。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的实践,其它可能因素还有:进口国经济危机、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差、产品质量差、营销渠道阻塞、替代产品的出现以及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存在配额安排等。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第一款 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2023-08-31 12:01:461
什么是反倾销 什么是贸易壁垒
(1) 【什么是反倾销】 (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2) [编辑本段]什么是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l、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2023-08-31 12:02:021
加拿大与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反倾销出台法案
加拿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4年,加拿大通过了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6节,是为加拿大第一部反倾销法。该法规定,若进口产品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公平市场价格,可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加拿大制定了相应的倾销条款实施细则,后人将其视为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体系。1904年反倾销法规定只要证明倾销存在,即可征收相应幅度的反倾销税。 《特别进口措施法》,是目前加拿大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主要援用的法律。 加拿大法律中有关反倾销及平衡措施之规定主要见于「特别进口措施法」中(SPECIAL IMPORT MEASURE ACT, SIMA),另「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中对于加国国际贸易法庭进行损害调查之权力,以及调查资料之保密亦有详细规定,在特别进口措施法之下有特别进口措施行细则(SPECIAL IMPORTS MEASURES ACT REGULATION),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下则有国际贸易法庭规则(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RULE),对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构应如何进行调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及义务有较详尽的规定。 为因应WTO成立后之相关国际协议,加国国会顷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执行法案(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4, WTO ACT),此法案中包括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有关反倾销税及平衡税措施规定加以修正,以使该二法得以符合WTO反倾销协议、补贴及平衡税措施协议之相关规定。2023-08-31 12:02:101
我是做外贸的,我想请问一下诸位:现在就塑料袋这种产品的话,如果出口到美国,反倾销税率是多少呢?
美国对中国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反倾销,立案是从2003年开始的(除案件中积极应诉企业名单,获得单独税率的外)最初普遍反倾销税率 77.57%美国反倾销税率多少以内视为零税率,这个除非产品没被反倾销;另外进口普通关税、贸易战附加税,这些都要查询一下的。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来源:反倾销 - 百度百科2023-08-31 12:02:215
印度对中国钢铁行业实行反倾销法了吗
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特点从1979年开始,中国出口产品就开始遭遇到反倾销的困扰。截至2005年6月,中国共遭遇713起反倾销调查,并从1992年开始就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美国、欧共体等发达贸易伙伴是反倾销的主要使用者,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反倾销来限制中国产品,而其中印度是最突出的一个。1995年至2005年6月,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81起,远远超过了美国(59起)和欧盟(56起)。根据印度商工部公布的资料,从1992年到2004年3月31日,印度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共发起了167件反倾销调查,而其中最大的对象国正是中国,高达72起,占总数的43%。本文试图剖析印度频繁对华反倾销的背景和原因,并在全面整理和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点,并探讨应对印度反倾销的策略。一、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一)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长1994年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有4件,1995年、1996年2件,1997年5件,1998年、1999年7件,2000年后有一个骤升,达到11件,2001年14件;2002到2004年印度反倾销立案总数呈下降趋势,2002年立案总数为31起,2003年为19起,2004年为12起。但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分别为13起、6起和6起。2005年,随着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取消,印度对华反倾销呈攀升势头,2005年1∼9月,印度共发起了7件对华反倾销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7.5%。(二)中国企业对印度反倾销应诉率偏低由于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加之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我国企业应诉率普遍较低,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即使是在应诉的案件中,由于提交信息不够完整、全面,极少被调查机关采纳,而且印度反倾销法案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再加上困扰我国出口产品多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比率很低。已结案的76件反倾销案中,除5件申诉方撤诉、1件因中国出口量微小而不征税、2件因不存在损害而不采取反倾销措施、1件因倾销和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终止以外,其余均被裁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三)印度对华反倾销被诉行业比较集中历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医药化工产品一直占据50%以上的比重,特别是近两年来,印度对我国反倾销针对性更加明显,这应引起业界足够的重视。医药化工类产品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累计共有51件,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柠檬酸、苛性钠、特定橡胶化学品、纯碱,氯喹磷酸盐、维生素C,其中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第一案异丁基苯反倾销案就属于此行业。我国的纺织和轻工业产品近两年逐渐遭受到比较多的反倾销调查,累计达22例,并且比例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紧凑荧光灯、干电池、玩具、运动鞋、瓷砖、塑料光学镜头、窄羊毛织物等等。特别是在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印度担心被美国和欧盟特保拦截的中国纺织品及服装转而涌向印度,因而在2005年连续对中国3项纺织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对这一情况,我国企业必须予以重视。(四)反倾销涉案金额日益攀升尽管印度对我国立案频繁,数量居高不下,但每笔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并不高,远远无法与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动辄上亿美元的涉案金额相比。2002年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6400万美元;2003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6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仅为2830万美元。但近两年,特别是2005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呈现出一个攀升的态势。仅2005年5月18日发起的坯绸反倾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1.8亿美元(据我海关统计,调查期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我国对印出口绸缎总额为1.8亿美元),为印度历来对我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个案。二、反倾销实施中的问题印度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也是WTO的创始成员,其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已与多边贸易体制有着长期的融合。印度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975年海关关税法》/《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修正法案》和《1995年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以下简称《1995年规则》),反倾销的主管调查机关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从有关法律的内容来看,印度反倾销的实体标准和实施程序与WTO《反倾销协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仍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实际的执行效果与《反倾销协议》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没有体现反倾销应被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使反倾销成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通过对80多个个案材料的分析,并以具体个案为依据,我们总结出印度反倾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倾销的确定在倾销的确定方面,2023-08-31 12:02:381
中美贸易中的反倾销实例
加入WTO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揭秘” 中国律师网 2003-04-24 11:09:53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华盛顿的初裁听证会上,美国通用轴承公司代表胡若谦作为中方证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评审员列举了大量证据,有效证明中国输美球轴承根本不存在对美国轴承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举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以3比2的表决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做出损害初裁。 终裁投票一举获胜 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倾销调查。经多次申诉,今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至此,除宁波慈兴公司胜诉外,我方应诉厂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争取最后胜利,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天胜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有效地驳斥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以大局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我方应诉代表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才具备应诉资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会员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伟说,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由于提供的材料翔实有力,多达48家企业获得美国商务部分别税率待遇。郝伟感叹说,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 郝伟说,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通过长达14个月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取得的宝贵成果,希望相关企业以大局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综合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仍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发生摩擦的产品,对中国多是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争端涉及的行业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矛盾的产业,例如钢铁贸易摩擦,其在美国已是夕阳产业,而对中国来说是很重要的产业;贸易争端的诉由则是以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3-4-24/s7673.html 中美蜂蜜反倾销案及启示 (2005-6-3) 案例概况 1994年美国对中国提起的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条款来处理反倾销调查的第一个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在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务部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倾销幅度高达125%,这个结果不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 中止协议有关条款 美国反倾销法的中止协议内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务部对外签定和执行。在该倾销案所签定的中止协议中,主要条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有: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易于进口国监控。本案中止协议草案基本达到了以上三个目的,因此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 2日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自“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终止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蜂蜜的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从中国进口蜂蜜即按中止协议的规定进行。 2.出口数量限制 协议规定中国对美国蜂蜜的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按半年分配,允许接转和借用。 3.参考价格 参考价格由商务部按季度发布,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单价的资料应该是公开的,能从统计资料中查获的。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中国政府应保证出口价格相当于或高于此参考价格,并提供有关合同书和价格资料,以便商务部核实。 4.协议期限 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五年时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美国政府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一年进行复审,如果没有发现违约行为,就可提出中止本协议。中国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务部就可中止本协议,但反倾销税即生效。 5.配额证书 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并要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后90天之内建立起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起有关应诉方,如商会、出口商、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诉机制,建立起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要保证出口数量不超过限量,出口价格不低于参考价格。在每个半年之后的30天内向美商务部提供有关配额执行情况的材料。 6.反规避行为 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如果发现有事实存在,中国政府要尽快解决,包括要求出口商在与第三国的合同中注明,此产品不得以转口、转船、绕港和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向美国出口,并在处理之后十天内将结果通知美商务部;或美方单方面采取措施,扣除中方相应配额量,并将结果和依据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国政府要为核查提供所有资料,核查可以年度为限或更频繁,可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启示 美国诉中国蜂蜜反倾销案的处理是适当运用WTO反倾销规则有关规定的又一个典范,也是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诉不是唯一选择,特别是调查初裁结果对我方明显不利并估计在终裁中扭转局面的把握不大时,运用中止协议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靠选择。当然,这需要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http://www.cnapt.com/tradeNews/show.asp?id=159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彩电反倾销拒绝“阴谋” 2004-6-18 9:36:22 商场上的所谓“阴谋”与“阳谋”,其边界并不容易区分,但彩电反倾销一案,却对此给出了鲜明的判断与注解 历时一年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以中方惨败告终。本月,价值超过2.76亿美元的中国彩电将被美国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九家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的税率高达78.45%。 其实,中国彩电企业在这场诉讼中本可以不输,或者不会输的这么惨。是一开始的阵营分裂和后来的揪内鬼闹剧,才造成了中国企业的被动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向美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存在倾销。一周后,国内各大企业代表在机电商会紧急开会,建立攻守同盟,由机电商会出面,共同聘请律师应诉。但接下来短短几天,先是创维邀请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请律师,结成联盟与美国谈判;而后被排除在外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阵营,联手机电商会聘请美国律师应诉;此后,创维、海信、TCL加紧结成另一战线。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却突然宣称“独立应诉”。攻守同盟彻底分裂。 在美国商务部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力挺中国彩电没有倾销的是美国经销商APEX和沃尔玛,而机电商会聘请的律师的做法却让人费解,不知会同一阵营的厦华等厂家,就径自出庭应诉。而此时国内的彩电巨头们正忙着合纵连横,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中国彩电构成倾销。 从起诉到初裁的一个月间,中国企业成功 “阴谋”分化出三个阵营,各个阵营一面努力维护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国人打击其他阵营,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同一阵营内部也是各怀“鬼胎”。结果算计来算计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国的裁定针对的是全体中国彩电企业,美国企业利用这一个月成功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直到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的听证会上,中国彩电巨头们才意识到问题所在,联合组成律师团辩护。然而大势已去,4月13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维持初裁,判决中国彩电倾销。 官司未了。厦华的反倾销税从31.70%大幅下调到4.35%,“个别中国彩电厂家与五河电子达成幕后交易,才致使中国彩电最终失利”的消息迅速传遍各大媒体,并言之凿凿称厦华与五河电子有幕后订单交易,通过出卖国内企业获得最小损失。发动这场“阴谋”的还是同行,“因为业外人士谁能说得这么‘逼真",而且知道详细的内情”。而事实却是,厦华由于走高端路线,获得了较低税率。外患未平,又来了一次内部倾轧的“阴谋”。 和中国企业不同,美国人却用“阳谋”。尽管他们利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所作的判决,不公之处昭然若揭,但其思维方式和行事手段始终遵循法律规则,整个诉讼程序并没有明显的不公。尤其是美国商务部核查小组在中国的实地核查,其精细程度令国内企业咂舌。厦华发言人孙光荣说,调查包括制造中使用的每一个零部件、螺丝钉、小纸片和消耗性的物料,甚至产品的性能、功能、分类、尺寸。此外,还要对这些物件提出来源解释与证据。核查小组在长虹的近20天里,去了所有相关部门,查遍了所有资料。长虹发言人刘海中在被问及调查的内容时,一连说了几个“太多了!”。 反观国内企业的习惯思维却是规则外的暗箱操作,在长期不成熟的市场体制中,规则的缺失让他们习惯用“阴谋”手法获取利益,如八大彩电厂商的价格联盟,恶意降价搅乱市场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败诉,而与中国同为此次反倾销被告的马来西亚彩电业却大获全胜。马来西亚政府与彩电企业一致对外,援引世贸组织有关条文,并以墨西哥等国对美彩电出口高于马来西亚,却未受指控为例,据理力争。美方最终裁定马来西亚彩电不构成倾销。在市场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打交道时,“阴谋”终究是要吃亏的。 http://www.51sobu.com/dongtai/content/200469181087522691593.html2023-08-31 12:02:591
列举一些近年的国际反倾销案例
1、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双反”)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2、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欧盟2006年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3、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4、武钢成功打赢巴西涂镀板卷反倾销官司巴西对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反倾销调查结果公布,此次反倾销调查以零税率结案,这个历时一年半的反倾销案件以武钢获胜圆满结束,此次胜诉为武钢减少惩罚性关税1400万美元,此次巴西涂镀产品反倾销应诉获得无税结案,为武钢进一步开拓南美市场,扩大钢铁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进一步巩固了武钢的行业地位,并为将来我国应对其他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案积累了宝贵经验。2011年4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公告,对2010年全年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由于武钢出口数量和金额居国内各钢厂之首,中钢协决定由武钢负责牵头此次反倾销应诉工作,宝钢、鞍钢、邯钢和唐钢等单位协助配合。在案件调查中,巴西调查机关将武钢涂镀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韩国企业数据测算,高出武钢出口价格30%。如果本次反倾销应诉不成功,武钢将会面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为确保应诉取得胜利,武钢成立了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在国内外反倾销应诉领域有较强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和抗辩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中钢协在行业的影响力,联合多家钢铁企业多次前往外交部和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支持。5、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2023-08-31 12:04:314
巴西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种类
巴西对中国的反倾销产品种类以下:大蒜 反倾销税 0.48美元/千克石墨笔 反倾销税201.4%彩笔 反倾销税 202.3%草甘膦 反倾销税 35.8%蘑菇 反倾销税1.05美元/千克环形永久磁铁 反倾销税43%碳酸钡 反倾销税105.17美元/吨金属镁 反倾销税1.18美元/千克镁矿粉 反倾销税0.99美元/千克热水瓶胆 反倾销税47%台扇 反倾销税45.24%自行车橡胶轮胎 反倾销税0.15美元/千克锁具 反倾销税60.3%皮鞋 反倾销税 13.38美元/双圆珠笔 反倾销税 14.45美元/千克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2023-08-31 12:05:222
中国应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一)从政府角度看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二)从企业角度看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2023-08-31 12:05:314
2018年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都有哪些?
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运输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反倾销 - 百度百科2023-08-31 12:05:561
法律服务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与类型
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诉讼业务服务和非诉讼业务服务,那么你对法律服务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法律服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服务的概念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 法律知识 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法律服务的类型 基层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多年来,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贯彻“大服务”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创新求发展、整合职能促效益”的新路子,逐步形成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优质高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独特作用。 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教育 和法治 文化 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由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2348法律咨询热线提供。 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诉讼业务服务和非诉讼业务服务 诉讼业务服务 各种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详细参考百度 百科 诉讼业务词条)。 非诉讼业务服务 (一)咨询及文书服务 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 委托书 、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 保险 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技术合同 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3、公证。 4、 代理合同 、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2023-08-31 12:06:241
中国连续多少年成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
2017年中国共遭遇21个国家(地区)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5起,涉案金额110亿美元。中国已连续2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2018年,全球经贸环境依旧波谲云诡。当地时间1月22日,美国宣布对光伏产品和大型洗衣机实施全球保障措施。相较于此前的“双反”,全球保障措施(即“201调查”)带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其发起不以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等事实为前提,并对所有出口国家实施严苛的征税措施。这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的出口带来冲击。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相叠加,2018年的国际贸易摩擦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这将对脆弱的世界经济复苏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中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头号受害国。2017年中国共遭遇21个国家(地区)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5起,涉案金额110亿美元。中国已连续2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入世十五周年之后,随着中国的积极争取,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已经取消了替代国做法,但美欧日等部分国家仍然坚持歧视性做法与非常规调查。展望2018年,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贸易摩擦的力度不会明显减小,尽管中国2017年同比遭遇的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有分量(数额比较大、影响面比较广)的贸易摩擦仍然有增加的苗头。2023-08-31 12:06:312
国际贸易名词解释:什么是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企业或设立专门机构或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通常为国内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本国商品,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海外市场的目的。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偶然性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进口国消费者受益,获得廉价商品;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以低于国内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长期性倾销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扩展资料:商品倾销的表现特征1、倾销是人为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倾销2023-08-31 12:06:554
中国加入WTO后的涉及的案例 最好是中文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 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 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二、案例分析 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也正因为如此,该事件也具有了政治色彩。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 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 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2023-08-31 12:07:311
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 但由于反倾销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额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使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措施:(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 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 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借助海外直接投,应对反倾销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有效饶过国外的贸易壁垒,大大减少被诉倾销的几率,而且还有以下三项优点:第一,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第二,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经验和营销,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第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 在我国,最典型的国外投资饶过反倾销的案例是海尔在美国投资建厂。(三)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四)主动出击,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我国企业自身正当权益 如此,不但可以抗衡外国对华反倾销,亦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竞争行为 , 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如自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但整体来说,我国企业诉讼外商倾销的案例的确很少。这并非外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缺乏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的意识。故我国出口企业还应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保护自身正当利益。(五)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 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在商品结构上,我国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六)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 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七)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 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联合起来筹措和募集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励。 (八)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 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九)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 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 (十)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使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整体而言,面对国际间众多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还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国企业应深刻意识到这一情况的危害性,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完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或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同时,从企业本身出发,企业要抓住机遇,立即着手强化企业管理,着重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把标准建设为企业文化,使职工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下逐步养成良好的工作喜欢,形成公司的文化。还有,企业要认识到,只有严格的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要求,坚持走科教兴市的道路,不断创新,求真务实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正于不败之地。2023-08-31 12:07:371
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提起的热轧碳钢的倾销
钢铁倾销案中国企业初裁败诉 败诉之后该怎么办?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15日 11:12 南方网 不管是否“倾销”,就业问题是游戏双方关心的焦点 初裁输了 “初裁判决中国钢铁企业输了”。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外关系部副主任刘建伟很如此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2000年12月28日作出的裁决,但裁决书到中国五金矿产品进出口商会手中已是12月30日的事。元旦前后,商会又是发传真,又是打电话,直到所涉及的中国6家钢铁企业最后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接下去,元旦新年刚过,6家中国钢铁企业的律师代理————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首先代表陶景洲律师正式透露美国钢铁企业诉中国钢铁产品倾销一案的确定结果,向美出口热平炭钢产品的6家生产商分别是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一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河南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辽宁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和山东莱莞钢铁集团公司。 6家被诉企业都是我国主要的钢铁出口企业,其中宝钢、鞍钢、武钢、本钢是公司钢铁业的“重量级”“大佬”,皆居中国钢铁企业前10位,但是鞍阳钢铁集团从未向美国出口过钢铁,怎么也被列入反倾销对象? 封杀进口钢铁 中国钢铁遭美国反倾销使人起了持续多年的美俄“钢铁大战”和美日“钢铁贸易战”,业界人士判断,中美这场反倾销案与上述两场贸易争端性质完全一样。“钢铁是美国要保护的行业,原来美国钢铁反倾销主要针对日本、俄罗斯、韩国、巴西,现在把中国也列入黑名单,总之,向美国出口钢铁的企业,他们一概要扣上‘反倾销"帽子”。刘建伟一针见血地指出美方的目的:封杀一切钢材进口,只要是竞争对手就打。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2000年11月13日正式接受美国钢铁企业和钢铁协会提起的对中国钢铁企业反倾销诉讼的,但在此之前,已有种种迹象显示美国必将拿中国钢铁企业“开刀”。 2000年8月14日,受美国钢铁协会的委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指控中国、韩国、印尼、乌克兰、波兰等国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美国出口钢材,具有“反倾销之嫌”,这时候,中方还仅是被列入“有嫌疑”之列。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调查报告,称到8月份止,美国钢铁的进口量超过100亿美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2%,“倾销”的嫌疑“越来越大”,此时美方舆论似乎已经准备好了,就等“动手”了。 这时,引发“冲突”的事件发生了,美国媒体报道说,近年由于钢铁进口激增,美国有6个钢铁公司倒闭,数千名工人失业。恰好8月份美国一家大钢铁公司准备临时裁减300名工人。这一切更促使美国钢铁企业及钢铁协会推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动手”。 2000年11月14日,以贝思彻姆钢铁公司为首的11家美国钢铁企业正式提起诉讼,诉讼状中称,“从中国、印度、乌克兰等国家出口的热轧低碳钢板产品正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倾销”。其实,在此之后,先后被美国企业起诉为钢铁倾销的国家(地区)还有阿根廷、印度、印尼、哈萨克斯坦、荷兰、罗马尼亚等11个国家和地区,被诉倾销幅度从13·6%到548·8%不等,其中中国为35·19%至40·20%。上述11国,再加上中国,几乎包括所有向美国出口热轧碳钢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刘建伟先生说,美国钢铁企业如此反倾销实际上是想将所有竞争对手用反倾销手段挤出美国市场。 案值1亿 “案值不大,尽量不要炒作,以免报道不当授予美方把柄”。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一再叮咛各路记者,中央电视台记者扛着摄像机欲探听详情,未成行即被告知“不着急来访”。 中方代理律师陶景洲说,此案涉及案值1亿美元,但对各个企业的影响不一。 宝钢和本钢是出口此类钢制产品中国企业中的主力。宝钢更是首当其冲,“被美国列为反倾销对象的热轧板产品占公司出口总额的10%—15%”,宝钢股份有关人士坦认。宝钢热轧板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约占公司销售总额的1·5%—2·25%,似乎也微不足道,但本钢则完全不一样了。“本钢板材”的主打产品之一就是“热轧板”,目前本钢的出口比例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为20%左右,反倾销案给本钢的打击无异于当头一棒。 “武钢股份”与“鞍钢新轧”的情况类似,这两家上市公司都只是将热轧板作为生产资料而不是终端产品,虽有生产但不出口,不知何故被列入美国反倾销对象。莱钢、安钢更显得丈二不知头脑,声言并未生产热轧板产品,被列入反倾销对象纯属莫名其妙。 从上可知,一切都已清晰,真正的“被告”是宝钢与本钢,但美国却另拉4家美国钢铁企业来做“陪告”,其中,安阳钢铁集团根本就从未向美国出口过任何钢铁产品。 陶景洲判断:美国钢铁企业听不清楚哪些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钢铁,他们只是把所知道的中国钢铁生产商全部列为被告。 但其实这更可怕,正如工商会副主任说,把不相关的中国钢铁企业也列为被告,实际上意味着美方针对的是中国整个钢铁企业,所以,此案虽然案值看来不大,但意义深远。 事实上这并不是美国第一次对中国钢铁产业进行反倾销。早在1996年,美国就曾对中国等4国生产定尺碳素钢板提起反倾销诉讼,当时牵涉到中国大钢铁企业鞍钢、宝钢、武钢、浦钢、舞阳钢厂,涉及案值上亿美元。经过中方的有力辨驳,再加上有利的政治因素,好不容易才于1997年10月24日达成协议,最终结果对中方有利。但美国钢铁业一直不放弃挤走中国钢铁产品的企图,此次美国钢铁协会一提起对中国热轧板的反倾销,就不出业内人士所料。“我们从1999年就预料到这场反倾销案”,中国五矿化工商会的人士如是说,这场中美钢铁贸易风波实际上是美国钢铁业不景气的必然产物,他们将原因归咎为“进口外国产品的强大冲击”。 “输是正常的” 从各方反应来看,涉案企业、律师都显得审慎,但五矿化工商会说,“现在还未到诉讼最关键的时刻”,“眼下仅是初裁,而且‘球"还在美国贸易委员会脚下,还没到美国商业部那边”。 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反倾销诉讼规则,美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后,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是否倾销,商务部则负责确定倾销的幅度。这其中的程序是,第一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5天内作出初步裁决;第二步,美国商业部在16天内定出初步倾销裁决,在235天内作出终局倾销裁决;第三步,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80天内作出终局损害裁决。显然,此次美国诉中国钢铁企业倾销案还仅仅是刚刚结束的第一步。 “初步裁决中方输是正常的,任何反倾销此阶段都要输。”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一位副主任如此评析。 “这是应诉一个程序,如果这个阶段美方都会输的话,那人家就是饭桶,这不符合美国利益。美国有关部门也是要体现对本国企业的‘关心"和‘保护"的。”这位副主任进一步解释。 按照双方“交手”的规则,中方和美方至都还未真正过招。中国企业至今所做的事就是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要求填写反倾销调查A卷。后面的路则是与美国商务部的辩论与反辨。 据透露,目前有多项因素对于中国钢铁企业不利:其一,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以保护本国工业为目的的制定的,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从该法案中受益最大的两大行业,一是纺织业,另一个就是钢铁业。90年代,钢铁业虽然在反倾销、反补贴等有关诉讼上花费了上亿美元,但也从中得到1倍的补偿。因此,美国钢铁业始终是不遗余力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其利益。其二,由于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工业中具有就业人数多,与美国政界联系紧密等特点,美国国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在钢铁案裁决上受到美国国会的影响,使经济贸易纠纷政治化。以往绝大多数钢材反倾销案件都是以美方的胜诉而告终。三、美国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正常价值不依据我国实际的生产成本,而是将我国生产的投入量————“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随意找的)的价格作为成本推算出正常价值,随意性很大,对我方十分不利,初裁结果即是例证。 “但是,美方也不见得一定会赢”,五矿化工商会对此有信心。商会认为对中国钢铁企业重要的因素在于调查问卷回答要及时,提供资料要充分,剩下的则是听证会上的表现”,“幕后的交涉也重要”。虽然商会和律师部未指明此点,但明眼人都相信此点。 据悉,此反倾销案的下一步将是美国商务部的初裁,以及商务部对中国所有应诉企业的实地核查,律师的表现及涉案的6家中国钢铁企业迎接美方官员的“核查”极为关键。对此,陶景洲律师表示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将尽全力,而涉案企业之一————宝钢则笑称,迎接“核查”他们已有经验。早在1997年6月—7月,美方核查官员即去过宝钢“核查”,当时,宝钢没有经验,美方核查官员要求参观一个分厂,该厂停产大修,美方人员即武断地认定宝钢没有配合诚意,从而拒绝对宝钢的生产现场进行参观核查,搞得情况非常危急,最终在中方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说服下,美核查人员终于在核查的最后一天同意参观现场,宝钢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让美核查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证明宝钢劳动效率高,产品价格低是正常的,没有倾销之嫌。此番美国核查人员将旧地重游,宝钢应当也不会重犯错误。(金刀)《21世纪经济报道》2023-08-31 12:07:441
中国企业如何预防反倾销?
以我来看, 反倾销调查的法律程序是非常严谨的,不是个别企业提出要求,国家就开始调查,需要在行业中有代表性的那些企业提出,基本上可以算是整个行业提出的调查要求。其它国家开始调查后,还要核实他们所说的遭受的倾销是否属实,这才开始进入调查。另外,调查完了会有一个结论,是不是存在着低于成本价的倾销行为,以及倾销结束后是不是对接受国的本行业的企业真的造成损失。所以,这个调查不是像儿戏一样,你做、我也做,这是一项很严肃、很认真的措施。 中国企业对法出口中应该有一个很完整、很明确的国际通行的计账方法,这样在回应调查时,才能比较容易证明自己是遵循市场的条件、规律来运作的,从而证明自己没有倾销。会计记账很清楚、很明了的公司,比模模糊糊的公司更容易在调查中证明自己的清白。2023-08-31 12:08:042
反倾销税由谁承担
反倾销税由进口经营者承担。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征收规定如下: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综上所述,反倾销税是进口产品的经营者在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海关缴纳的一种税。【法律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2023-08-31 12:09:011
政府对企业的协调监管职能包括哪些
办公室是一个组织直接为领导和中心工作服务、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参与政务、协调事务、做好服务,是单位运转的枢纽,是对内、对外的窗口。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在都设有办公室这一机。性质不同、规模不等的组织,办公室的工作内容略有不同,下设机构也有一些差异。但一般来说,办公室大都具有办文、办会、办事、沟通协调等几个方面职能。 办公室是从属于组织决策层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的部门,它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向领导提出决策建议并督促决策的落实,是决策层的延伸。2023-08-31 12:09:411
我国光伏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光伏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1、光伏企业首先应构筑与出口目的地国的政府合作态度;如欧盟启动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倾销案”“彩电倾销案”中,厂商合作率为0,致使欧盟认定中国厂商存在严重的反倾销行为,并实施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若不合作会让当事国更加认定其倾销行为的存在。当反倾销程序启动时,在出口方的能力范围内应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当事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认可己方的态度,尽可能采纳己方资料的可信性。其次,合作地面对反倾销调查,即主动把握局势,掌握不利于己的信息,及时出击。2、尽可能更多地和进口商合作,毕竟人家进口商更熟悉本国法律,拥有不可比拟的其他有利条件,更多地运用其有地利、人和之优势。3、某些领域的个别对待,尽管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在WTO规则允许的某些特定领域,企业向出口目的地国申请计税个别对待,可获低税率。若对方启动反倾销调查,可援引此制度来规避反倾销风险。4、若反倾销调查程序已开始,光伏企业应适时采取申请价格承诺来结案,以期避免更大的损失。但适用价格承诺的例外:a.反倾销调查中不合作的;b.申请者为贸易商的;c.申请的企业不够独立的。5、综合计算,此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影响大于上述方式的规避结果,就提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希望对你有帮助。2023-08-31 12:09:591
倾销税是什么
法律分析: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维持本国的经济利益,对外国倾销的商品,在一般进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关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2023-08-31 12:11:041
中国陶瓷遭韩国反倾销
作为世界陶瓷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在世界经济笼罩着一片“乌云”的大环境下,中国陶瓷产业“出海”之路将注定会饱经“风浪”的挫折。号称“陶瓷史上最大反倾销案”的欧盟对华瓷砖反倾销案还未尘埃落定,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风波又起。6月2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做出了反倾销复审判决,裁定了征收中国瓷砖生产企业9.14%-29.41%不等的反倾销税率,其他供应商征收反倾销税率为16.07%,并将征收中国瓷砖反倾销税延长3年。此次反倾销涉及300余家佛山陶瓷企业,其中简一、新中源、路易·华伦天奴等知名企业被课以29.41%的高额税。这是自2005年中国瓷砖遭受韩国反倾销以来,中国瓷砖再次遭受韩国反倾销调查,而此次反倾销最高税率比2005年反倾销高出4倍多。此次反倾销终裁结果将于7月12日揭晓,而这一反倾销案件也将使出口频频受阻的中国瓷砖出口之路再度“雪上加霜”。此次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韩国贸易委员会的最终判决名单,被判定征收高关税的企业只有为数不多的积极应诉的陶瓷企业,而对某些未应诉企业则只征收16.07%的反倾销关税,甚至有些企业获得了9.14%的超低税率。目前,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已经致函韩国贸易委员会,指出韩方单边判定并执行反倾销税率的不合理部分,而在得知得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消息后,佛山陶瓷企业纷纷表示将积极应诉。为了中国陶瓷行业的共同利益,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6月29日,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牵头主办,路易·华伦天奴、亚洲陶瓷、亚细亚、特地、简一等陶瓷企业代表出席的“中国企业要呐喊———反对韩国反倾销调查不公平对待讨论会”在佛山举行。会上宣读了协会发出的告大韩民国的信函,指出韩国在单边判定的不合理做法,信函明确指出,斯米克、亚细亚、简一陶瓷在欧盟反倾销案例中获最低税率待遇,在韩国却获17.37%的高税率;上元、新中源在第一轮获7.4%,此次却高达37.4%等裁定的不合理之处,要求韩方重新考虑,以公开、公正的态度处理双边的贸易摩擦。记者在会上还了解到,针对韩国贸易委员会的不公平判决,中国陶瓷行业人士将团结起来,通过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争取到公平待遇。目前,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正在积极组织有关会员企业准备对韩国贸易委员会的不公平判决进行反诉,并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公司牵头,联合其他瓷砖企业及行业协会,共同向国家商务部及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企业的意见。2023-08-31 12:11:131
甘功仁的个人作品
期刊论文(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12期(2)略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论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法制的完善,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4)“债转股”预期目标实现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5)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6)关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7期(7)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期(8)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载《税务研究》2004年第1期(9)我国增值税法的改革,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10)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载《中国金融》2004年第12期(11)浅议个人所得税法对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增刊(12)加强信用担保立法 促进信用担保的健康发展,载《中国金融》2006年第1期(13)税收协定所涵盖的税种及居住地标准,载《CHINA BUSINESS》(ITALY)2006年第15期(14)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与集团内部的关系,载《CHINA BUSINESS》(ITALY)2006年第16期(15)非歧视性原则和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载《CHINA BUSINESS》(ITALY)2006年第18期(16)国际税收中的共同协商程序与信息交换,载《CHINA BUSINESS》(ITALY)2006年第19期(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影响,载《CHINA BUSINESS》(ITALY)2007年第27期文集论文(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途径,载《献给新世纪》(中央财经大学50周年校庆学术论文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2)论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权,载《面向21世纪的司法制度》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3)诚实信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2)》论文集,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4)论我国增值税法的改革,载《财税法论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 1、独著:《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28万字2、合著:《民主法制与依法治国》,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总字数16.9万字,本人承担3万字3、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修订本)》(编著),(第三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出版,总字数72万字,本人承担6万字4、合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总字数31.7万字,本人承担15万字三、教材、法律释义书1、主编:《经济刑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出版,总字数40.6万字,本人承担6万字2、主编:《法学概论》,第一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总字数46万字,本人承担6万字3、主编:《法律基础》,第一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总字数44万字,本人承担8万字4、主编:《金融法》,第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总字数55.4万字,本人承担5万字2023-08-31 12:11:211
反税是什么意思
返税是地方zf采取的一种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进行投资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很多产业园区会有税反政策、会面向基地小微企业采取超低税率及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据我了解龙观集团在北京、深圳、宿迁、宁波、常德、淮安、德清、南阳、南城、石门等地有多个创新型产业园区和孵化ufa38有相关的税收奖励, ①个独公司:可办理核定征收,所得税从 20%-45%直降为 1%-2%,可开普票/专票, 为企业节省逾 95%税负; ②个体户:默认核定征收,所得税 0.3%-1.1%不等,默认开具专票; ③基金类有限合伙:增值税、所得税奖励市级留存 100%; ④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励区级留存 100%。 具体政策可以到实地进行考察也可找找他们公司的进行了解。2023-08-31 12:11:552
拜登对18个国家及地区征收反倾销税,包括中国台湾
据路透社3月3日报道,当地时间周二,美国商务部宣布,对18个国家及地区的普通铝合金铝板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从德国进口的铝板征收高达242.8%的反倾销税,对从韩国进口的铝板征收最高5.04%的反倾销税,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铝板征收最高17.5%的反倾销税。 报道称,18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中,税率范围从49.4%-242.8%不等,德国为最高。同时,德国也是对美国出口铝板最多的国家,2019年德国对美国的铝板出口额达2.866亿美元。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发布的一份说明列出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西、克罗地亚、埃及、希腊、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阿曼、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西班牙、土耳其和中国台湾地区。报道称,此前特朗普政府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大多数进口铝征收10%的关税,而上述关税是在此基础上征收的。 报道称,就在罗得岛州州长吉娜-雷蒙多当选美国商务部长后几小时,征收这些关税的决定才被公布出来。美国参议院周二以84票对15票批准了雷蒙多的提名。一些反对提名雷蒙多的共和党人表示,他们担心雷蒙多在中国贸易和 科技 问题上“不够强硬”。在1月举行的提名听证会上,当时雷蒙多拒绝承诺继续对可能向中国电信公司华为出口的产品实施某些限制,此举遭到了一些共和党人的批评。 报道称,拜登上任后似乎并不急于取消特朗普2018年对美国进口钢铝施加的关税。美国广播公司(ABC)透露, 拜登已经承诺要改变特朗普“美国高于一切”的贸易立场。拜登希望修补与欧盟和加拿大等美国关键盟友的关系,这些盟友对前总统特朗普的反复无常、激进的言行感到困惑和愤怒。然而,拜登政府没有表现出在这个问题上迅速采取行动的倾向。相反,拜登把重点放在尽快疫苗接种工作,并向遭疫情打击的经济提供更多援助。 就在一个月前,拜登通过维持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进口的铝征收10%的关税,从而推翻了特朗普在其任期最后一天结束征收关税的举动。拜登当时说:“现有证据表明,从阿联酋进口的石油仍可能取代国内生产,从而威胁到我们的国家安全。”2023-08-31 12:12:021
黄文俊是做什么的
黄文俊黄文俊,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文名:黄文俊外文名:Huangwenjun国籍:中国民族:汉族出生地:北京职业:律师代表作品:《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个人介绍黄文俊,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研究中心理事、研究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导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著有《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等多部专著,并发表过九十余篇学术论文与作品。黄文俊律师是国内知名的WTO研究学者、反垄断专家和资深律师,多年从事与WOT相关的法律研究与实务工作,熟悉美、欧、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主要业绩黄文俊律师曾多次以政府特聘专家身份出访日本、韩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地区),并以政府专家身份参与了我国政府发动的第一起保障措施及多起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工作。他受商务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主持了《中国反补贴调查中的损害问题研究》、《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和《中国保障措施立法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工作。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等多部外贸法规的起草工作。在竞争法领域,黄律师参与起草了我国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代理了多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如为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东芝电器公司、佳能公司提供反垄断审查意见,为美国柯达公司提供反垄断培训,制定公司内部反垄断策略等等。黄律师在执业期间,代理了多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在反倾销领域,代理了我国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法国的水合肼的反倾销案,代理中国国内产业进行申诉,该案创造了结案时间最短,裁决税率最高的纪录。代理了我国原产于美国、荷兰、韩国的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案,代理国内产业进行申诉,该案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橡胶产业利益的安全。代理中国国内产业在LTK的保障措施调查中进行申诉。代理了欧盟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化纤布的反倾销调查案,代理国内企业应诉,在代理三家国内企业中,两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家取得单独税率。在代理国内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中,还包括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镁炭砖反倾销调查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四氟乙烯反倾销调查案、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钾反倾销调查案、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灯芯绒反倾销调查案等。2023-08-31 12:12:101
倾销成立的必要条件
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2、这种低价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3、倾销与损害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2023-08-31 12:12:201
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通常国家怎样增进双边外交关系?
1问:.经济决定政治,往往通过经济表现出来,经济往来频繁并且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在关系双方根本利益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在绝大多数的经济往来中保持平等互利(不适用或较少使用关税壁垒反倾销制裁等),也表现在国家之间的相互有好访问等等。 2问:外交访问,经济合作,建立各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济政治军事都有,如亚太经合组织,欧盟,北约等,也往往不止一种关系,组织作用同时也在不断更新衍变) 3问:经济上是否是平等互利原则,政治上是否是政治平等关系,军事上是否有摩擦甚至对峙以及往来频率及外交信任程度。 4问:标志和表现形式因原因而不同,如朝核问题因为军事威胁,中日历史问题因为历史问题,法国反倾销中国货因为经济问题。最明显的是军事对立,究其根本原因往往是经济层面的冲突。所以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如非暴力不合作,反倾销,破坏合作条约,武装斗争,以及各种在国际社会及国际组织中的对立等等。 半夜 花了很久才打出来,版主要是觉得在理,给分吧!2023-08-31 12:12:301
用最基础的经济学分析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国内外市场被完全分隔开来; 模型分析: 如图所示,企业的产量被分为两部分,分别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由于该厂商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弹性各不相同,厂商所面对的国内外需求曲线的形状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厂商面对的国外需求曲线的形状比较平坦,而面对的国内需求曲线的形状比较陡峭。厂商根据国内外市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价格销售,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厂商决定其价格与销售分配方案的条件是:MRH=MC=MRF 式中: MRH为厂商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边际收益, MRF为厂商在国外市场中销售的边际收益,MC为该厂商的边际成本。 性质:这种倾销行为是为了谋求最大利润,是一种在利益驱动下的企业行为,只要不被限制,就会持续地进行下去。 (2)掠夺性倾销:指为了排除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出口商暂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一旦达到目的,获取垄断地位后,企业又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性超额利润。 性质:这是一种以打垮对手,追求垄断地位为目的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6、相互倾销 指由于倾销导致同种产品的双向贸易的情况。即A、B两国相互以低于国内价格向对方国家销售同一种产品。 设国内与国外分别有一个垄断厂商,并且生产相同的产品,两个厂商有相同的边际成本,而且两个市场间的运输成本也相同。如果他们制定相同的价格就不会有贸易,但若使用倾销,贸易就会发生 两个厂商都会限制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以控制其产品在国内的价格不下跌,但若某个厂商能在对方市场上以低于其国内的价格销售,因为降价的负面影响转嫁给了对手而不是自己承受,也能增加其利润,因此各厂商都有进占对方市场的动力。并以高于其边际成本但低于其国内价格的售价销售其产品。但若两个厂商都这么做,那么,即使假定产品在两个市场的初始价格一样,并且都支付运输费用,国际贸易也会出现。 7、反倾销税 (1)反倾销税:指进口国政府在确认外国出口商销售到本国市场的商品有倾销行为时,对该出口商的产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2)影响: ①可以减少国内对低价进口品的需求; ②使进口品价格上升到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水平,从而保护了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者。 案例8-3:埃及对中国瓷器实施反倾销措施 埃及外贸部本周已做出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瓷器餐具采取反倾销措施,开始征收高达305%的关税。 理由:由于中国瓷器大量涌入埃及市场,已经对本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使本地瓷器加工厂生产大幅度下降,库存积压严重。据了解,埃及去年从中国进口瓷器2万吨,占埃及全年进口瓷器的96%。 载扬子晚报2003年2月26日 六、其他非关税壁垒 1、自愿出口限制: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地限制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 自愿出口限制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实施的限量出口措施,与配额有相似之处。自愿出口限制的数量是经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谈判确定的。 作用:可以使出口商的优势产品难以进入本国市场。 2、歧视性公共采购: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给予国内供应商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商品的规定,形成了对外国销售商的歧视。 3、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国营贸易” 指国有企业或公营企业获得特权,直接经营国际贸易,因而形成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 缺点:人为扭曲资源配置,导致过度保护和低效率等后果。 4、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 (1)技术标准:指进口国为了保证各种商品的进口质量符合一般的技术要求而作出的有关规定。 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常常规定一些外国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以阻止外国商人进入本国市场。 (2)卫生检疫标准:指一国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化妆品等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检疫,以防止疾病或病虫害传入本国。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常常借口进口商品不符合本国的卫生标准为由,将外国产品拒之国门之外。 案例8-4:“伯德补贴”被世贸组织宣布为非法 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的《伯德修正案》,要求美国政府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征收的惩罚性税款直接补贴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美国公司,而不是上缴美国财政部。 美国通过《伯德修正案》对本国公司实行双重保护,实际上鼓励了本国公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因而受到贸易伙伴的强烈批评。据报道,2001年和2002年,美国以这种方式向其本国公司补贴了大约5.61亿美元。 美国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包括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反对。为此,欧盟、日本、加拿大、巴西、印度、韩国、墨西哥和智利于近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要求获准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征收金额相当于美国政府补贴数额的附加关税。 世贸组织于2003年1月最终判定该修正案违反全球贸易规则,并要求美国于当年12月27日前予以废除。但美国并没有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8月31日授权欧盟等8个成员对美国实施贸易制裁,作为对美国迟迟不肯废除被世贸组织宣布为非法的《伯德修正案》的惩罚。 案例8-5:外观成为贸易壁垒 中国文具遭到美企诉讼 长相相似,也要出问题———近日,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指控全球12家企业,认为它们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其“商标和商业外观”,目前已由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宁波贝发集团等中国4家企业被列上被告席。 据悉,“商业外观”是美国特有的贸易保护主义“337条款”中的一项,除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外,美国有权对进口产品在外观相似性上提出质疑。此次Sanford公司正是凭借此条款,指控中国贝发标记笔侵犯了其“商业外观”。 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准备耗资150万美元奋起应诉。从经济角度而言,绝对不划算,不过贝发的法律顾问周杰告诉记者,作出如此抉择,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放弃即是自动认输,放弃了争夺市场的权利;第二,我方应诉,可以捍卫整个行业的利益。因为万一败诉,而ITC的最终裁定又对受制裁的记号笔做笼统描述,则会牵连到国内其他文具企业的出口———这并非不可能。第三个考虑,则是即便所谓的“商业外观”侵权得以成立,那么也麻烦美方明确界定一下“雷区”范围,省得中国企业不明不白。 对于该指控,中国几家涉案企业都忿忿不平,认为美方纯属刁难。事实上,关于“商业外观”概念,在美国本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仅笼统地规定:“消费者根据外观,立刻能辨别出某产品与某著名品牌有类似性的,即属侵权”。而最终裁定,也由法官拍板敲定,颇似“霸王条款”。据了解,中国制笔企业出口前算得小心,进入美国市场前曾到美国专利局、商标库里查询,如此步步谨慎,竟仍防不胜防。 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这一特有的法律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据了解,贝发涉案的那款笔在沃尔玛上柜仅2个月,其销量就是Sanford公司那款“类似笔”的7倍!贝发认为,消费者绝不会混淆外观,而是因为两种笔质量不相上下但价格相差20%,最终选择了物美价廉的中国笔。耐人寻味的是,在Sanford所指控的另外11家公司中,有韩国企业,也有一些美国的进口商,但沃尔玛亦是贝发的进口商,Sanford却有意避开直接同巨人沃尔玛抗衡。据宁波市外经贸委副主任俞丹桦分析,Sanford猜准中国企业的心思:对中国企业恶意骚扰一下,中国企业考虑到高额官司成本以及在美较低的销售量,大多会放弃应战,那么市场份额便拱手相让了。 可这回,Sanford的算盘可能打错了。周杰告诉记者,贝发准备采取几步走策略。第一步,质问所谓“商业外观”侵权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程序,得做民意调查———是否一眼就会把贝发的产品错认为是某“著名商品”?第一步走不通,再据理力争两种笔有显著差别。因为贝发已非常明显地标有自己商标,在外形上也有明显不同。“不排除裁定的任意性和偏向性,这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但我们仍要尽最大努力争取权利!”周杰说。 第九章 经济一体化与关税同盟 一、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一)经济一体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 (二)自由贸易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案例9-1:WTO与自由贸易区 中国入世3年了,入世3年后,我国一改过去对参与自由贸易区步伐较慢、视野较窄的谨慎态度。放眼看,为了获得自由贸易的好处,世界范围内贸易谈判无所不在。当世贸组织的每一回合谈判都要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时,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逐渐成了潮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终于要在2005年进入一个新时期了,中国是否找到了一个大市场呢?事实是,针对东盟狭小的市场,中国企业也许卖不出更多的产品,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突破却显示出中国正在步入自由贸易区(FTA)的潮流中。换个角度看WTO,中国将获得更多。 早就有专家认为东盟的市场过于狭小。在东盟的十几个成员国中,既有新兴工业化国家新加坡,还有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地区人口不到6亿,总GDP不高。而且东盟发达国家大都推行出口导向战略,出口产品和中国一样,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 从贸易额上看,美国、日本是东盟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也许会在将来卖出更多的中低档日用消费品以及机电产品。与东盟产品相比,中国将在纺织品、食品、谷物、建筑材料等产品上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但是自由贸易将带来的更多好处还是东盟国家的。 如果仅从产品出口的角度看待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中国带来的好处也许没有多么大。但是,换个角度看自由贸易,中国也许就收获得很多了。我在这里所说的另一个角度,就是一些经济学提出的“单边自由贸易”的好处。也就是说,哪怕对方采取贸易壁垒的态度,而自己即使单方面开放自由贸易也是有好处的。 最简单的,东盟更为价廉物美的农产品至少让中国消费者得到了实惠。另外,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大量能源和原材料也满足了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需要。近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从东盟进口的原材料也有所增加,并且出现较大的逆差现象。 目前,中国还在与澳大利亚、智利、中东和非洲一些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比较一下就可以知道,这些国家对于中国而言意义并不简单。首先,这些国家分布在各个大洲,几乎可以算是中国开展世界范围内FTA战略的各个地区的前站;其次,这些国家都将可能为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提供丰富的能源和原材料资源,比如澳大利亚的铁矿、智利的铜矿、中东和非洲国家的石油资源等。 即使每一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中国带来的直接产品出口量不大,更多的FTA的建立却有可能达到聚少成多的作用,从而部分改变中国的产品出口过于依赖美国和欧盟市场的局面。 再从更复杂的角度讲,即使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在经济利益上不能得到好处,我们也有可能从非经济角度获得优势,进而影响到下一步的经济利益。今年东盟国家共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就是一个明显的战略胜利,是中国的“早期收获计划”的最大收获之一。而现在澳大利亚与中国开展自由贸易谈判需要考虑的一个前提也正是“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中国可以更加主动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还可以参与制定更加合理的游戏规则。缔结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越多,中国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就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1、特点: (1)该经济体组织参加者之间相互取消了商品贸易的障碍,成员经济体内的厂商可以将商品自由地输出和输入,真正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参加国或成员国之间。 (2)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各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采取其他贸易政策。 (3)采用原产地原则: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产品才享有自由贸易或免进口税的待遇。 2、原产地产品:指成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各成员国生产的产品。(有时规定为60%) (三)关税同盟: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所有成员统一对非成员国实行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 特点: 1、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的对外关税,成员经济体之间的产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 2、关税同盟实际上是各成员体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经济一体化组织,因此,对成员经济体的约束力比自由贸易区大。 3、在关税同盟内各经济体中,为了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需采用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等。 (四)共同市场:指各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特点: 1、成员国之间同时实现了商品、服务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2、各国之间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间接税制度并且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同一产品的课税率,协调金融市场管理的法规,以及实现成员国学历的相互承认等。 (五)经济联盟:指不但成员国之间废除了贸易壁垒,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 特点: 1、成员国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 经济货币联盟:指当各国汇率协调达到一定的程度,以至于建立了成员国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的货币时,这种经济联盟就称为经济货币联盟。 2、各成员国还让渡了所有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国内经济运行的权利和利用汇率政策干预本国外部经济平衡的权利。 3、在经济联盟内部形成自由的市场经济。 (五)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指成员国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经济一体化形式。 特点:类似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有两种形式: 1、邦联制:各成员国的权利大于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 2、联邦制: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大于各成员国的权利。 以上五个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国际一体化组织,根据它们让渡国家主权程度的不同,一体化组织也从低级向高级排列,但这里不存在低一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向高一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升级的必然性。 二、关税同盟理论 (一)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分析 1、贸易创造:指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 2、贸易转移:指建立关税同盟之后,成员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替代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造成贸易方向上的转移。 如图:世界上有A、B、C三个国家,都生产某一相同产品。但三国的生产成本各不相同,PA>PB>PC,SA表示A国的供给曲线,DA表示A国的需求曲线。 在组成关税同盟之前,A国对来自B、C两国的商品征收相同的关税t,设A国是一个小国,征收关税后,B、C两国的相同产品若在A国销售,价格分别要加上关税,由于B国的产品价格高于C国的价格,故A国只会向C国进口该种产品,而不会从B国进口。这时A国国内的价格为PC+t,国内生产为OQ1,国内消费为OQ2,从C国进口为Q1Q2。 设A国和B国组成关税同盟,两国建立关税同盟后的共同对外关税仍为t,这时A国对来自B国的进口不再征收关税,但对于来自C国的进口仍征收关税。这时B国产品在在A国的销售价格为PB,低于PC+t,所以B国取代C国成为A国的商品供应者。 由于价格下降,A国生产减少到OQ3。Q1Q2是原来应该从C国进口的产品现在被B国生产所代替,为贸易转移的产品数量。Q1Q3是A国的生产被B国生产所替代的部分,为生产效应。价格下降引起A国消费的增加,消费由原来的OQ2上升到OQ4,消费的净增部分Q2Q4为关税同盟的消费效应。 组成关税同盟后,A国的进口从原来的Q1Q2,扩大到Q3Q4,新增加的贸易为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创造效应=生产效应+消费效应 =Q1Q3+Q2Q4 贸易转移效应=Q1Q2; 3、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 组成关税同盟之后,A国消费者福利得到了改善,生产者福利下降: 消费者剩余的增加=a+b+c+d 生产者剩余的减少=-a 原来从C国进口的关税收入为c+e,现改为从同盟国进口而丧失。 净福利效应=b+d-e 其中: b+d为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 e为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是由同盟内成本高的生产代替了原来来自同盟外成本低的生产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扭曲。 结论1:A国的供需价格弹性越大,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就越明显。 结论2:组成关税同盟前A国的关税水平越高,则组成关税同盟后,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就越大。而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就越小。 结论3:B、C两国的成本越接近,则贸易转移的福利损失就越小。 二、关税同盟的扩大出口的效应 如图所示,在图的左半部分为A国的生产、消费和出口的情况,右半部分为B国的生产、消费和出口的情况。 设C国的生产成本固定不变,在组成关税同盟之前该产品的世界价格为Pw,等于C国的生产成本。B国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一律征收关税,征税后的价格为Pt,此时A国的出口为fg,B国的进口量为ab,其中有一部分来自A国,ac=fg。而剩下的进口量是从C国进口的,进口量为cb。 A、B两国组成关税同盟后,由于B国对A国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税,而对C国的进口商品则仍要征收关税,故在B国国内市场上,A国商品的价格要低于C国同类商品的价格。因此B国转而只从A国进口。 由于A、B两国在关税刚撤消时,B国对该商品的进口需求量大于A国在该价格上的出口供给量,B国国内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会因商品的供不应求而上升。当价格上升时,B国国内的生产量和A国愿意出口的量都会增加,当价格上升到Pu时,A、B两国的贸易达到平衡,A国的出口量等于B国的进口量,即:hi=de,这时两国贸易达到均衡。 结论:加入关税同盟对A国来说,可以扩大出口,增加出口收入,从而有利于A国经济的发展。 三、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1、市场扩大效应: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在排斥第三国产品的同时,为成员国之间产品的相互出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所有成员国的国内市场组成了一个统一的区域性市场,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使生产者可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享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并且可进一步增强同盟内的企业对非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能力。 结论:关税同盟所创造的市场扩大效应导致了企业规模经济的实现,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 2、促进成员国之间企业的竞争 在各成员国组成关税同盟之前,许多部门已形成了国内垄断,几家企业长期占据国内市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因而不利于各国的资源配置和技术进步。组成关税同盟以后,由于各国市场相互开放,各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谁在竞争中取胜,谁就可以享受大市场需求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利益。否则就会被淘汰。 各企业为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必然会纷纷改善生产经营效率,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采用新技术得意识,不断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在同盟内营造出一种浓烈得竞争气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进步。 3、有利于吸收外部投资 关税同盟的建立意味着对来自非成员国产品的排斥。同盟外的国家为了抵消这种不利影响,可能会将生产点转移到关税同盟内的一些国家,在当地直接生产并销售产品,以便绕过统一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样,客观上便产生了一种伴随生产转移而产生的资本流入,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 案例9-2:中国-东盟将启动降税进程 正在形成自由贸易区 在10月底于北京举行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会议上,双方就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最重要的货物贸易协议达成了一致。 根据该协议,自2005年起将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双方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于2010年降到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预计于本月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货物贸易协议。 据商务部统计,今年1-8月,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达65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8%,今年双边贸易额有望突破1000亿美元。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TA)大多集中在货物贸易的自由化上,而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协议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也重视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其他方面的自由化。《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身就是以“全面经济合作”命名的。按照这份框架协议,双方将依次完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及劳务等方面的谈判,并最终达成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 货物贸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货物贸易协议的直接目的是降低双边贸易中货物进出口的关税壁垒。通过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可知,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是逐步深入的进程,降低成员国的贸易关税和壁垒,是最低层次的一体化,也是整体一体化进程的起点。 事实上在此之前,泰国水果已经以零关税的优惠进入中国了。按中泰果蔬产品零关税协议,从2003年10月1日起,两国间188种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进出口关税由平均30%降到零。这就是“早期收获计划”的一部分。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落实的这项被称为“早期收获”的计划,主要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项协定最终完成前,中国对来自东盟的一系列农产品及制成品提早减税。作为回报,东盟提出税务协和制,即中国的农产品如肉类、鱼、水果、牛乳将得到东盟的关税优惠。这将作为通向自由贸易区废除关税的第一波计划。 今年1-8月中国与东盟贸易额的高速增长便是“早期收获计划”的积极成果。 东盟成员国里农业仍占到了经济基础的相当比重。中国的确十分需要这类产品。同时,为了增加出口量,不少东盟国家也很乐意向中国出口农产品。因此“早期收获计划”使多数东盟国家获益不浅。 随着中国和东盟之间一系列农产品的降税和中泰果蔬零关税的实施,中国庞大的国内市场将为东盟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早期收获计划”的降税包括600项农产品,占总数1/10,其余90%的项目都包含在货物贸易协议中。其内容的重心也从农产品转到了工业上来,这将是废除关税计划的第二波。 联合国最近颁布的一期贸易及发展报告指出,“受到中国产品出口最严重挑战的,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工业生产部门,其中包括电子产品的组装业,也就是说,东盟国家和墨西哥的中等收入生产者所面临的竞争最为明显。”而货物贸易协议签署以后,中国这些最富竞争力的工业生产部门将在东南亚市场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以新加坡为例,虽然在“早期收获计划”里作为非农业国的新加坡收益不大,但另一方面,过去10年来,新中贸易额增长了4倍。在2004年前4个月,新加坡对中国的出口增长了50.6%,增幅远远大于与日本的贸易。现在随着货物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减税进程的启动,新加坡的获益只会越来越大。 这些数据都在支持中国政府一直表达着的观点,即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并不像美国、欧盟那样只对发达国家有利,开放的中国经济对周边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互惠的。 “中国正创造一种新的地区经济联系格局和经济增长动力机制。”张蕴岭说,东盟地区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袭击,正处于结构性调整,而在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新的价值链正在生成”。2023-08-31 12:12:384
WTO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倾销(Dumping)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经济行为,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将其界定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而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情况看,欧美国家对中国众多出口产品和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从各类生活用品到各式各样小商品等等,而这些正是中国企业的“优势产品”。但在中国,反倾销案件却寥寥无几,由于行政部门采取或者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引起司法审查的案件还未出现。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将急剧增加,如何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确立司法审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自由方面的作用,是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笔者将在文中着重论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司法审查)规定:“各成员, 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WTO 除了在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六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三十二条、 装船前检验协议第四条中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GATT第十条第3 款(乙)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从字面上看,WTO 规定了三个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由于WTO 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司法审查权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应当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而由其他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行为进行最终审议或者由作出反倾销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最终审议。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与WTO的司法审查的原则不相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我国应当明确法院对反倾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权。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排斥法院拥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原则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院都拥有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司法审查权。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解释司法审查的概念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政府的另一部门或另一级政府决定的权力。从行政机构向法院提起的上诉,以审查事实认定或法律,或审查两者。也指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的裁决。”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代表了英美法学的普遍认识。王名扬先生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在英国,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其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然,司法审查并不专门指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后者为普通法院),也包括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便是如此。在德国,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法事务的管辖权(jurisdiction),行政法方面的事务由专门的法院即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管辖。因此,在德国,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在法国,行政法院同样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行政法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与其它法院共同地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法院像普通法院那样,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都拥有司法审查权。那么,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产生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三个并列的主体呢?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中, 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该项规定,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的机构,即使不是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机构,或者在形式上不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体。这种审查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由缔约国全体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缔约国的司法、行政和仲裁体系的不统一。允许在有的国家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仲裁机构过渡性地替代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可以排除法院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二是基于WTO 规范的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专业性很强,WTO规定了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审查程序, 体现了很多国家行政法上行政救济穷尽的原则。WTO 中规定的独立的“行政的法庭”,可以理解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还可以被理解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普通法中的行政裁判所尽管被认为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但享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美国行政机关依正式听证程序裁决行政争议时,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它们的裁决仍然受普通法院的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相同,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不同。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家们对于WTO有关司法审查规定的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 而是分层次的理解,即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对行政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再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两者的区别是,行政法庭可以审查行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而法院只能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法庭的审查是初步的,而法院的审查结论具有最终裁决性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法院对WTO 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审查是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这通常被称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后者。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国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他提起诉讼的条件。我们在判断反倾销行为是否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审查法典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的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接到国内产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并决定是否对外国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等。主管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一般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反倾销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的,则调查不应发起”。二是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开始后, 一旦确认没有充分的倾销或者损害证据以证明有理由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应当驳回申请,并尽速终止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有关倾销或者损害的初步行政裁决。在初步裁决的基础上,主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措施。最终行政裁决则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这三种行为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反倾销行为一般涉及两个主体,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在特定条件下,诉讼主体还可能是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第三国企业。通常请求司法审查的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十分重要,这是国际反倾销立法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在我国,允许进口国产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属于国际条约,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国内产业对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不调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不服,则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 当然,反倾销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WTO 反倾销协议第六条第1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b )出口国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 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和同业公会。除上述列举的名单之外,这个名单并不排除将国内或国外的当事人包括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列。”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国成员政府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排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内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常有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出口国成员政府”,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中,代表的是出口国产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请求进口国法院司法审查。 (三)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WTO 规则和国内立法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有关WTO 反倾销协议与国内立法关系上,存在同样的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国内立法排除法院行使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往往被有的学者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我国国务院1997年曾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我国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和最终裁定倾销成立,“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例如,2000年8 月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用的就是“最终裁定”的概念。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最终裁定”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用英文final determination(直译为最终的决定)表述最终行政裁决,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终裁决, WTO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行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 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反倾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据此认为,《条例》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八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反倾销行为不包括在第(一)项至第(七)项内,但该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列举反倾销行为而否定这类行为的可诉性。第二,即使《条例》规定的“最终裁定”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定,也不能排除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过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排除司法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决定,若允许行政机关(国务院也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排除司法审查,则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的精神。 (四)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在讨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时候,应当明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行政的、 仲裁的机构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前提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不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目前仍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也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观点的存在,与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信任度的低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与法治程度相当的法院的尊严不是通过放弃权力而可以取得的。这是我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二个理由是,在中国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如果我们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但为了遵循WTO 的规定,应当由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决进行审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部门都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机构。其一,国务院是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与之相独立的机构。其二,国务院的实际审查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而这些机构只能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而我国的复议程序,很显然不是WTO 所称的司法审查的程序。第三个理由是,法院有充分的能力进行司法审查。尽管反倾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但这不能成为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理由。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对于法院来说,都具有行政专业性,但都是可以审查的。这关键不在于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强的相关行政专业知识,而是在于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法官的法律判断能力。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因为行政的专业性而被放弃。我国新的专利法赋予法院对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正是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价值重新得到承认的重要标志。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 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 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2023-08-31 12:12:491
2011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试题及答案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在对外反补贴调查中,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 A只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B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正确答案:C 3、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正确答案:C 4、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限额的制度是什么? A.进出口配额制 B.进出口许可证制 C.进出口押金制 D.进出口最低押金制 正确答案:A 5、下列哪一行为当对我国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时候,我国可以进行反倾销( ) A.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 B.低于合理价值的方式进口 C.低于公平价值的方式进口 D.进口数量的增加 正确答案:A 6、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A.按普通税率征税 B.按优惠税率征税 C.按普惠制税率征税 D.按特惠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B 7、下列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正确答案:D 8、下列有关保障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坏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引起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B.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而临时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C.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并区分产品的来源国 D.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正确答案:A 9、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同盟被称为下列哪项? A.单独关税区 B.关税同盟 C.自由贸易区 D.保税区 正确答案:B 10、根据2004年3月31H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反倾销中,对外国产品在我国是否进行倾销调查和确定的应是哪个机构? A.海关总署 B.国家税收委员会 C.商务部 D.农业部 正确答案:C2023-08-31 12:13:061
简述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优先采用。2、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即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一般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适当利润。注意: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与歧视性反倾销政策:采“替代国价格”确定:即选择一个经济水平与出口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往往构成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2023-08-31 12:13:131
雷丝法案与反倾销有直接联系?
没有直接联系。1、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2、雷斯法案是美国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案。2023-08-31 12:13:331
201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例如,2004年发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导致安徽的婴幼儿数十人死亡。远的1988年发生于陕西的假萝卜种子案导致陕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万多亩萝卜颗粒无收。而由于食用假药、劣质食品导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若不把那些奸商给予严厉打击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苦不堪言,对于国家来说是损失重大,也建立不起来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统一规范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在日益趋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成为企业的主要促销手段之一,但考虑到有奖销售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和引诱性,如果不当使用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故中国在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初即将该种活动纳入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之中。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 一、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主要理由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主要理由如下: 1、《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有奖销售明确的引导性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仅规定了三种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以禁止性规范进行立法的模式,而且同时也没有其他相配套或衔接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合法的有奖销售,使得使公众特别是经营者无法全面了解和认识有奖销售活动,更不能对实施有奖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2、有关有奖销售的地方立法不统一,解释混乱。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就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而且从第一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二十七个之多,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 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及其解释在某此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如通过给予网络虚拟货币或账号的形式进行兑奖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兑奖方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经营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 二、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建议 为此,对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法律允许的有奖销售进行严格定义,明确活动标示内容,让企业有奖销售活动有法可依; 2、根据目前社会条件和执法经验,科学界定禁止实施的有奖销售活动的范畴; 3、在对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上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仅是规则有漏洞而没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着重于规范,尽可能采用责令改正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正确引导,而对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则采用严厉惩处的方式进行禁止。 与反倾销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但问题在于,有的学者把反倾销法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而且这种概念上的失之毫厘会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差之千里。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同异搞清楚。 首先必须厘清什么是“反倾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该国相同产业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有害冲击,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的救济措施主要以针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为手段。 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的法律对它的界定和含义各有不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模式也各不相同。 但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采取协议垄断、滥用支配地位、差别价格销售、不正当的企业兼并等手段达到排斥竞争对手和支配市场的目的;3、利用行政干预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制定和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种表现,其中包括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从上述的比较中不难看出,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确实具有相同的特点。比如二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贸易秩序;又如二者都涉及到价格歧视、即差别价格问题。 然而,尽管两者之间有着如此多的相同之处,但也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因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一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销售的行为,倾销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人为地使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或独立市场上的售价不同。 这种人为的差价销售并不是指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进口国市场上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而是指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因此,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差价销售行为、即价格歧视行为,事实上指的是在两个不同辖区或相互独立的市场之间的差别价格销售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差别价格销售行为、即价格歧视行为,则是指发生在同一辖区内或同一独立市场内部的差价销售行为,而且更多的是指垄断抬高价格的行为。 由此可见,反倾销立法,所针对和调整的是跨越国界、或辖区、或独立市场的差价销售行为,它并不调整发生于一国境内和同一独立经济市场内的差价销售行为,是进口国政府为了维护该国国内相同产业与外国出口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它并不适用于调整一国境内相同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所针对和调整的是发生于一国境内和同一独立经济市场内的差价销售行为,它并不能调整跨越国界、或跨越相互独立辖区间的差价销售行为,即国际间的差价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国政府为维护该国境内有竞争关系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的立法。 尽管一些国家强调其国内竞争法的域外效力,但有关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有很大争议,且执行起来也很难。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反倾销法中的差价销售行为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差价销售行为的观点,在WTO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的报告中已得到支持和认同。 例如,在1998年欧盟诉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违反WTO反倾销协议一案中,欧盟指控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美国反驳的理由就是: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不是反倾销立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因此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 适用范围有待拓宽 竞争与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市场就谈不到市场竞争,不能保证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人为消除市场中应有的竞争,是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是在损害市场经济的根本。 反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包括排除竞争、阻止竞争的发生、及消灭竞争的存在和避开竞争;后者属于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从性质上属于反竞争行为,可反竞争行为不仅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法反不正当竞争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和限制反竞争行为的目的性还不够明确。 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补充和发展中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反竞争行为的概念,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本法中某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引入反竞争行为的概念,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缔结和实施以避免竞争发生和阻挠竞争进行为目的的协议和安排,属于反竞争行为,当这种协议和安排实质性地减弱了市场竞争时,最终受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付出的是发展的代价,反竞争行为者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彼此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企图瓜分市场、平息一定范围市场内的竞争、固定和控制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合意或某种安排,是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 再如,以排除潜在竞争者于市场之外来自我保护为目的,彼此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迫使和引诱市场供应者不向潜在竞争者提供货物或服务、及迫使和引诱购买者不从潜在竞争者处购买,也具有反竞争性质。 滥用市场力量进行反竞争行为。聚集起来的市场力量与行政力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作用有同等强度,滥用市场力量进行反竞争行为如价格歧视、拒绝供应和掠夺性价格,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实质性市场力量的拥有者能够轻而易举地损害相同或不同市场中的经营者、阻止他人进入与其相同或不同的市场,阻止市场中带竞争性的行为发生。 法律对于滥用市场力量进行反竞争行为必须进行有效地控制,除非能够证明对公众有益并且利大于弊,否则实质性市场力量的拥有者不得为特定目的运用其所掌握的市场力量。 判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进行了反竞争行为,首先要界定市场、确定有实质性程度市场力量在被界定的市场中存在、以及谁是这种实质性市场力量的拥有者;确定经营者是否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力量,要认定其行为目的的违法和反竞争性,并且其行为消极影响了市场中的竞争、削弱或延缓了竞争的进行。 重新界定某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的数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针对商品的,而占市场交易相当大份额的服务没有被写明。虽然商品可解释为包括服务,但若将服务与商品并列在条款中写明,会更易于理解,那么为什么不将服务补充进这些条款呢?这一补充可以使得这些法律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易懂,也更方便于法律实践中适用和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客观上拥有一定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只要其以B从C获取其它货物或服务为条件,供应货物或服务给B,就有阻碍竞争和损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性质,通常伴随有这一经营者从C销售给B的货物或服务的安排中得到回扣或其他利益。 在澳洲,这都属于典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用作对竞争的实际消极影响评估,其行为一经发现就直接被禁止。中国显然在这方面存有法律空白,从而也引起了不少的困惑、抱怨和纠纷。重新界定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使其不仅限适用于“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有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这是个可行的比较好的立法处理方案。2023-08-31 12:13:452
谈谈你对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的看法
反倾销原本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其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产品冲击,实现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然而,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有些国家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加。这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 第一,加强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意识。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在反对外国歧视性对华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中积极应诉并争取胜诉。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要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同一水平上进行比较。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要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美国的出口价格。 而对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出口商在其本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我国出口企业必须明确把握这些正确的应诉方法,充分准备才有可能胜诉。 第二,明确反倾销应诉中的核心问题。反倾销应诉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定性是核心所在。在应诉过程中,对企业是否受政府实质性控制问题的抗辩,是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对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乃至于胜诉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另外,出口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其他国家商务部门使用的替代国商品价值信息,力求使用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信息。 第三,完善我国行业组织在反倾销中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之间存在各种形式的行业组织,主要以华人商会为主。要强化商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必须制定和完善商会基本法。首先要加快制定民间组织法,明确民间组织的涵义,界定民间组织的范围,明确立法宗旨以及与民间组织相关的原则,确定民间组织的设立程序、具体职能和地位,以及民间组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分工和协作关系,以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其次要修改并完善反倾销立法,明确规定商会的反倾销调查主体资格和反倾销的具体职能,赋予商会在反倾销中的具体权利,建立反倾销基金,包括应诉基金和申诉基金,形成具有自主性的反倾销应诉规则。2023-08-31 12:13:541
国际贸易法作业之试述WTO《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实体规则内容是什么?
反倾销是指某个贸易国家或地区根据反倾销法规(可以是国内法,如果是世贸成员,其国内法必须与世贸反倾销规则相一致)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对倾销行为发起的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及反倾销期间(最长五年)的各种审查和期满时的“日落审查”等。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2023-08-31 12:14:092
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意思
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诉讼业务服务和非诉讼业务服务,那么你对法律服务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法律服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法律服务的概念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的类型基层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多年来,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贯彻"大服务";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创新求发展、整合职能促效益;的新路子,逐步形成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优质高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独特作用。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由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2348法律咨询热线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诉讼业务服务和非诉讼业务服务诉讼业务服务各种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服务(一)咨询及文书服务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2、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二)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1、商务资信调查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2、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3、公证。4、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023-08-31 12:14:311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履行期一般不超过( )年。 A.2 B.3 C.4 D.5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2023-08-31 12:14:501
中国如何应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
1. 利用自己的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将“替代国”问题彻底解决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政府能够给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提供最广泛、最有效的保护。中国政府要舍得花大力气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进行频繁的交涉活动,要努力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克服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无理指责,彻底解决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行“替代国”的错误政策问题,保证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 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市场决定,已经不是“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仍实施歧视性反倾销的“替代国”政策是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错误做法,是不能容许的,必须纠正。 2. 要注意运用世贸组织三项具体规则来解决国际反倾销争端问题 一是适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 二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议本守则中反倾销措施的申请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本守则提供的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只有中国政府出面,才能够争取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另外,应当利用我国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错误实施反倾销的做法提出反对意见,以不断完善世贸组织规则和实践。此外,团结和呼吁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修订反倾销协议有关条款,以更好地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战略。 3. 大力促进商会和行业协会职能的健全和完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面对反倾销诉讼中,建立和完善商会和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十分必要。目前,面对日益严重的国外反倾销态势,政府要责成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以下几件事: ——成立和健全各级同行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并健全其活动,以加强企业间、行业与政府间、国外与国内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助,团结一致,增强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 ——行业协会必须承担行业出口自律的重任。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防止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起反倾销应诉主角、总代理人的责任,要勇敢面对反倾销的调查、裁定等应诉活动。 ——政府要号召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 ——重视采用公关手段。我国政府的外交和外贸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要充分发挥自身熟悉外国公共关系的优势,指导和带领我国各级行业协会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诸多公共关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举办好各种类型的企业反倾销知识培训班,普及和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基本常识,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 4. 建立和完善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 各级政府在转变职能同时,不能把建立健全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重要任务委托他人,而应一抓到底,抓住不放,努力完成好。 首先要明确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责任方。国家商务部和外交部只能够起指导监督的作用,只有国家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够担负起这一重任来。中央政府部门要带领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研院所直至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处,搭起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框架, 并且要把该机制正常运转的责任交给上述单位和机构,其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责任最为关键和重要。 其次要形成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2023-08-31 12:14:571
关于WTO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
一。 历次谈判的内容: 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年到1986年共完成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一轮谈判是1947年,在日内瓦举行,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轮谈判在1949年在法国安纳西举行,33个国家参加谈判,共达成双边协议147项,使应征关税进口值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次在1950年在英国的托尔基举行,共签订150项关税减让协议,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四次是1956年在日内瓦举行,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这一轮谈判的规模,只有28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轮谈判是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称为“狄龙回合”,有45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第六轮谈判是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称为“肯尼迪回合”,有54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进口税率平均下降35%,这次谈判还通过了第一个《国际反倾销法》。第七轮谈判是1973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这次谈判称为“东京回合”。后来改在日内瓦进行,到1979年结束。东京谈判的特点有:(1)参加谈判的成员有99个,超过以往的任何一届参加的国家(2)关税进一步下降。根据协议从1980年1月1日起八年内,全部商品的关税平均下降约33%。(3)除减让关税谈判以外,还涉及到降低非关税壁垒的谈判。第八次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议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极其附件所代替。 历次谈判的特点: 1,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动下进行的 美国策划总协定主要是为了通过总协定去消弱和摧毁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以便美国垄断资本无限制的对外扩张,因此,美国一再倡议在总协定下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前五次谈判都是在美国展延了《互惠贸易法》之后举行的。1962年美国通过了《扩大贸易法》又倡议举行第六次的所谓“肯尼迪回合”谈判。第七次东京回合谈判也是在美国尼克松总统倡议下举行的,因此又称"尼克松回合"不仅如此,美国还竭力维护本国垄断资本的利益。一方面胁迫别国降低关税,放宽进口限制,另一方面对于本国垄断资本认为可能受到外国商品竞争的商品,尽量不列入进行谈判的货单中;2。多边贸易和谈判的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总协定的多边谈判以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特别是关税谈判为主,东京回合谈判中,谈判重点已从过去的降低关税转向限制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谈判上来,有关协议也作了修改与补充。3.历次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总多占便宜,发展中国家得利较少,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利益逐步受到重视。4.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之间为了在协议中订入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经常各持己见,争吵不休,矛盾重重。2023-08-31 12:15: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