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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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灾体损毁等级划分
(一)受灾体损毁等级划分的目的和原则
受灾体遭受灾害危害后所出现的破坏表现千差万别,在灾情评估中,为了规范和统计受灾体破坏程度,根据不同受灾体的典型破坏表现,以等级的方式标志受灾体的损毁程度。在灾情评估中,受灾体损毁等级是对各类受灾体破坏程度的归类分析量化,借此可进一步确定受灾体价值损失率和灾害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目的,划分受灾体损毁等级的基本原则是:①符合地质灾害破坏特点;②符合多数受灾体特点,便于不同受灾体之间的对比;③等级多少适宜,级差合理,便于操作;④不同等级与相应价值损失率具有比较普遍合理的对应关系。
(二)受灾体损毁等级划分标志
根据上述原则,将上节所列的14类受灾体的损毁程度均划为3级。其中:按人的生命健康分为轻伤、重伤、死亡;按其它受灾体分为轻微损坏、中等损坏、严重损坏。为了论述方便将这3级损坏分别称为Ⅰ级、Ⅱ级、Ⅲ级损坏。
各种受灾体不同损毁等级的基本标志如下。
1.人口伤亡
Ⅰ级(轻伤) 因灾受伤,但经专门治疗后基本痊愈,并恢复生产能力的人。
Ⅱ级(重伤) 因灾受伤,或致残,永久失去生产能力的人。
Ⅲ级(死亡) 因灾害直接造成死亡的人。
各级受灾人口中,既包括常住人口,也包括流动人口。
2.房屋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构件损坏,部分非承重构件和附属构件发生不同程度的破坏,或房屋堆积少量崩滑流碎屑物,经一般性整修仍可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局部基础或部分承重构件损坏,大量非承重构件和附属构件破坏,堆积大量崩滑流碎屑物,但仍保持整体外形,需专门大修或部分翻修后才能继续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基础或50%以上的承重构件以及大量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严重倾斜;部分倒塌或全部倒塌;被大量崩滑流碎屑物掩埋;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已达重建费用。
3.公路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路基出现小规模冲沟或发生局部下沉;路面出现少量裂缝,或局部被薄层崩滑流碎屑物覆盖;涵洞、防护工程及沿路设施局部损坏。但一般车辆仍能行驶,经小规模整修可恢复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路基出现大量冲沟或发生严重下沉;路面出现大量裂缝、沉陷,或1/3以上宽度的路面被崩滑流碎屑物掩埋;涵洞、防护工程、沿路设施大量损坏。一般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经专门修复后才能恢复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路基发生严重坍塌;路面严重开裂、陷落,或1/3以上宽度路面被大量崩滑流碎屑物掩埋;涵洞、防护工程、沿路设施严重损坏。各种车辆无法通行,交通完全中断,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专门修复才能恢复使用。
4.铁路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铁路局部路基微量下沉,路堤边坡局部溜坍,轨道轻微变形,排水沟局部堵塞;电力设备、通信设备部分轻微损坏;涵洞及防护设施局部开裂、变形,但都未超出技术规范允许范围。机车仍能行驶,但需减速或减载,经一定规模维修后可完全恢复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铁路路基下沉陷落,路堤、路堑有滑坡,轨道变形,局部钢轨悬空或被大量崩滑流碎屑物掩埋;涵洞变形、开裂;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严重损坏。机车不能行驶,铁路运输中断,但在48小时内能抢修可恢复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铁路路基、路堤、路堑垮塌,轨道严重变形或悬空,或被大量崩滑流碎屑物掩埋;涵洞、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严重损坏。机车不能行驶,铁路运输中断,在48小时以内无法修复恢复通车。
5.航道受阻
Ⅰ级(轻微损坏) 局部航道被崩滑流碎屑物淤塞;航道人工设施部分遭受破坏。正常航行受到影响,但未造成断航,经小规模清理修复即可达到正常功能,恢复正常通航。
Ⅱ级(中等损坏) 航道被崩滑流碎屑物堵塞,形成险滩;人工航道设施大量破坏。一般船只不能通行,需经小规模清理修复才能恢复正常通航。
Ⅲ级(严重损坏) 航道被大量崩滑流碎屑物严重堵塞,形成大规模险滩;大量航道设施严重破坏。所有船只不能通行,需经特大规模清理修复才能恢复正常通航。
6.桥梁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桥面、梁体、墩台发生轻微下沉、开裂、变形,或被少量崩滑流碎屑物覆盖。一般车辆减速或减载后仍能通行,经小规模修复后可恢复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桥面、梁体、墩台发生下沉、开裂、变形,或被大量崩滑流碎屑物覆盖,或桥梁强度、稳定性降低到规范允许值以下。需经过大规模专门修复整治才能达到正常使用要求。
Ⅲ级(严重损坏) 桥面、梁体、墩台等严重开裂、沉陷、变形;桥体垮塌或部分垮塌。难以修复,或修复费用达到重建费用。
7.生命线工程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线杆、塔架等倾斜或管线位移;功能稍有下降或局部受阻。经小规模检查修理可恢复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线杆、塔架等倾斜或倒伏,输电线局部拉断,地下管线明显位移、变形、开裂或局部错断;其功能受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受阻或中断。经专门检查修理后才能正常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线杆、塔架等大量倾倒,输电线严重拉断,地下管线严重位移、变形、开裂、错断;其功能严重受损或完全丧失,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中断。需经大规模的专门检查修复或重建后才能恢复。
8.水利工程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堤坝出现少量小规模裂缝,总体上无明显沉降,功能基本正常;渠道、机井稍有变形或淤塞。经小规模修复可完全恢复功能。
Ⅱ级(中等损坏) 堤坝出现大量裂缝,局部发生沉降、陷落、凸起,发生小规模渗漏、散浸,但没发生垮落、溃决;渠道、水井发生变形、淤塞。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门修复才能恢复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堤坝基础失稳,主体出现大量裂缝或严重变形,整体发生沉降、陷落、凸起,出现严重渗漏、鼓水或发生垮落、溃决;渠道、水井严重变形或严重淤埋,功能严重受损或基本丧失。难以修复或修复费用达到重建费用。
9.生活与生产构筑物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基础基本完好,个别构件或部件发生破坏,整体功能或性能基本完好。经一般维修仍可继续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基础发生轻微变形,部分构件或部件发生变形、开裂等破坏,但构筑物整体基本完整,功能或性能受到明显损害。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门维修或部分翻修、重建、更换后才能恢复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基础发生严重变形、沉陷,大部分构筑物或部件破坏,或发生严重倾斜、折断以至倒塌。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达到重建费用。
10.室内设备及物品损毁
Ⅰ级(轻微损坏)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物品的外观和性能局部受损,但整体外观和性能基本完好。经小规模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
Ⅱ级(中等损坏)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物品外观严重损坏,部分重要构件(零件)破坏,功能或性能明显受损。需经过专门性维修才能恢复使用。
Ⅲ级(严重损坏)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物品外观和大部分构件(零件)严重破坏,功能或性能严重受损或基本丧失。难以修复或修复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11.农作物受损
Ⅰ级(轻微受损) 农作物生长受到轻微影响;估计减产比率5%~30%。
Ⅱ级(中等受损) 农作物生长受到明显影响;估计减产比率30%~70%。
Ⅲ级(严重受损) 农作物生长受到严重影响;估计减产比率大于70%。
12.林木受损
Ⅰ级(轻微受损) 少量树木被冲毁、折断、淤埋;受损率5%~30%。
Ⅱ级(中等受损) 部分树木被冲毁、折断、淤埋;受损率30%~70%。
Ⅲ级(严重受损) 大量树木被冲毁、折断、淤埋;受损率大于70%。
13.土地资源损毁
Ⅰ级(轻微受损) 因灾害造成耕地凹凸不平或局部积石淤砂;土地现实价值或潜在价值损失5%~30%。
Ⅱ级(中等受损) 因灾造成耕地严重凹凸不平,或大量积石淤砂;土地现实价值或潜在价值损失30%~70%。
Ⅲ级(严重受损) 因灾使耕地变为荒滩;土地现实价值或潜在价值损失70%以上。
14.地下水资源受损
Ⅰ级(轻微受损) 地下水水质稍有劣化,但仍可供人畜饮用和农业灌溉及一般工业供水。
Ⅱ级(中等受损) 地下水水质明显恶化,人畜不能饮用,但尚可供某些农作物灌溉和某些企业供水。
Ⅲ级(严重受损) 地下水水质严重恶化,人畜不能饮用,亦不能供农业灌溉和工业供水。基本丧失开发利用价值。
二、受灾体价值损失率及其与地质灾害危害强度的依存关系
受灾体价值损失率是指受灾体遭受灾害破坏损失的价值与受灾前受灾体价值的比率。在实际评估中,受灾体价值损失率是核算期望损失的重要数据,因此是易损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受灾体价值损失是由于受灾体构件(零件)、性能(功能)发生破坏而产生的。在灾害发生以后的灾情评估中,可以通过对受灾体的调查,根据其实际损毁程度,评估核算受灾体的价值损失额和价值损失率。但在以期望损失为基本目标的灾情评估中,只能根据受灾体遭受某种强度的地质灾害危害时可能发生的破坏程度,分析预测受灾体的价值损失额和价值损失率。
在上面我们把受灾体划分为14种,并将它们的损毁程度均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损坏、严重损坏三个等级。划分受灾体损毁等级的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受灾体损毁程度与价值损失率的关系,从而使对受灾体破坏程度的定性描述转化为定量的价值标志。这种分析虽然在地质灾害评估中还无前例,但在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等评估中已进行了大量尝试。这些研究成果表明,受灾体价值损失率与受灾体损毁程度(等级)呈不同形式的正相关关系。结合地质灾害特点,本课题根据历史灾情资料,对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主要受灾体损毁价值损失率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参考其它自然灾害的研究成果,初步建立了地质灾害受灾体损毁程度与受灾体价值损失率的对应关系:完好与基本完好,价值损失率为0;轻微损坏,价值损失率为0~30%,平均15%;中等损坏,价值损失率为30%~70%,平均50%;严重损坏,价值损失率为70%~100%,平均85%。这些数据可作为灾情评估的参考值,具体应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间内取值,或者作必要的修正;在难以获取实际资料情况下,可采用平均值。
受灾体损毁程度和价值损失率除了与受灾体抗破坏能力有关外,主要受地质灾害危害强度控制。二者之间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地质灾害的危害强度越高,受灾体损毁越严重,价值损失率越高。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中,我们把各种地质灾害危害强度划分为轻微危害区、中等危害区、严重危害区。很显然,不同危害区内受灾体的损毁程度和价值损失率不同。分析它们的依存关系,就可以在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大致界定不同地区受灾体的价值损失率,进而核算评价区地质灾害的期望损失。
基于上述目的,本课题在对典型评估实例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对各种地质灾害的大量历史灾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初步建立了主要受灾体损毁等级、价值损失率与地质灾害危害强度的对应关系。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
第一类(“标准”型) 受灾体损毁程度及价值损失率与地质灾害危害强度同级次递变,即地质灾害安全区(非危害区)对应于受灾体完好或基本完好;轻微危害区对应于轻微损坏;中等危害区对应于中等损坏;严重危害区对应于严重损坏。相应的受灾体平均价值损失率分别为0、15%、50%、85%。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水利工程、构筑物损毁程度与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害强度之间,地下水资源破坏程度与海水入侵灾害危害强度之间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类(非标准的不等级递变型) 受灾体损毁程度及价值损失率与地质灾害危害强度呈同向变化,但二者级次并不严格对应,通常受灾体损毁程度等级低于地质灾害危害强度等级。因此,各级次地质灾害危害强度分区的受灾体平均价值损失率低于相应的“标准值”。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水利工程、构筑物损毁程度与地裂缝、岩溶塌陷、膨胀土灾害危害强度之间属于这种关系。根据实际调查统计,这些灾害的轻微危害区、中等危害区、严重危害区对上列受灾体所形成的平均价值损失率大致分别为2%、15%、30%。农作物损毁程度与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危害强度之间也属于这种关系。这些灾害对轻微危害区、中等危害区、严重危害区对农作物所形成的平均价值损失率大致分别为5%、25%、50%。
第三类(不完全确定型) 受灾体损毁程度及价值损失率虽然随着地质灾害危害强度的升高而加大,但由于受灾体价值损失程度除了受地质灾害危害强度控制外,还与其自身的条件以及其它一些因素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受灾体价值损失的变化非常复杂,很难找出它与地质灾害危害强度的普遍性对应关系,只能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属于这种类型的受灾体主要是土地资源及航道破坏与价值损失;其次是种类繁多,性状各异的设备、物资、室内财产的破坏程度及价值损失。它们很难用相对统一的模式或数值反映它们的受灾情况。
第四类(基本无关型) 即某类受灾体基本不会受到某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该类型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水利工程、构筑物等各类工程设施与海水入侵;农作物、林木与地裂缝、地面沉降、膨胀土;地下水资源与海水入浸以外的其它地质灾害等基本属于这种类型(图6-1、6-2、6-3、6-4)。
该类受灾体的损毁情况十分复杂,要想准确地界定各类受灾体在遭受不同灾害破坏情况下的价值损失率,需要进行大量的灾例分析和相应的统计工作。由于本课题工作时间和研究内容的限制,只给出了部分受灾体的价值损失率的参考值,而且大部分参考值还具有较大的分布范围。所以,在实际应用时,在条件允许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损失率。
图6-1 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水利工程、构筑物价值损失率与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危害强度依存关系图
1—大量分布;2—少量分布;3—相关曲线
图6-2 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水利工程、构筑物价值损失率与岩溶塌陷、地裂缝、膨胀土灾害危害强度依存关系图
1—大量分布;2—少量分布;3—相关曲线
图6-3 农作物价值损失率与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危害强度依存关系图
1—大量分布;2—少量分布;3—相关曲线
图6-4 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率与海水入侵灾害危害强度依存关系图
1—大量分布;2—少量分布;3—相关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