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什么是无因管理

2023-08-31 1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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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事_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举例说明概念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分析: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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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拓展知识:1、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2、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法律规定1、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2、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3、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4、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5、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2023-08-31 04:47:001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的特征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3、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无因管理
2023-08-31 04:47:383

无因管理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指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为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基本定义: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个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当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一般,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基本权益: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能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以下费用: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通俗来讲,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应是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属于无因管理。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2023-08-31 04:48:001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则基于法律的规定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49:191

所谓无因管理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49:481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收益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扩展资料: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因管理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祖父母抚养孙子能否构成无因管理?
2023-08-31 04:49:573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四个: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23-08-31 04:50:222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如下:比如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猫咪走失了,你看猫咪可怜,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你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比如我看见邻居家里种的水果熟了,没人收,帮助他收好。比如看见邻居东西掉了,帮助保管。比如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等等。关于无因管理: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人家管理的行为,民间俗称做好人好事。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3-08-31 04:50:371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如我国台湾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如我国台湾王泽鉴、我国大陆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王泽鉴着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7页)。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大陆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23-08-31 04:51:001

什么叫“无因管理”?请举例说明。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举例说明概念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分析: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2023-08-31 04:51:093

什么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023-08-31 04:51:272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是社会互助的道德要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是为了阻挡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拓展资料: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2)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23-08-31 04:51:341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通俗例子:1、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 8万元款项。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2000 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2、张某有事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即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即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因管理
2023-08-31 04:51:401

无因管理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51:531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受益人因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权益免遭损害。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了受益人的事物之后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为管理支出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52:002

什么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在哪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023-08-31 04:52:074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 (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 (3)幻想管理。 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23-08-31 04:52:261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

【答案】:C,D《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选项B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他是出于自己的利益,也不无因管理,因为,乙不是为邻居家的利益应不选选项B。
2023-08-31 04:52:441

建筑工程中什么叫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一、客观要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二、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2023-08-31 04:52:544

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吗?为什么?

不当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不真无因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原因如下:不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2023-08-31 04:53:021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以下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BC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为管理B.甲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C.甲不知道他的父亲的手提电脑是借自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将电脑拿去修理D.甲在隔壁邻居老奶奶的儿女出国期间照顾老奶奶拓展资料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事务自身的性质,可以将事务分为三类:客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自己事务;客观上无法判断是自己的事务还是他人的事务的事务,也有人称之为中性事务。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得成立无因管理;于中性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为他人谋利益的对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管理人管理事务未满足法定条件,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补偿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失。
2023-08-31 04:53:101

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答案】:C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A项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看管、藏匿赃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产生权利;B项中乙的行为是出于友情所为,是一种道义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D项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书写书法作品这一行为具有人身性质,是不能由他人来“管理”的。
2023-08-31 04:53:401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哪些?

无因管理通俗的例子是:菜农黄某在园内用塑料棚养育菜苗成长良好,2003年3月7日吴某与江某各自豢养的狗在黄某菜园地相遇,相互撕咬,郁郁葱葱的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刘某路过菜园地,见状不忍心拿起竹竿打狗,江某养的狗咬伤了刘的左手拇指,引起慢性骨髓炎,刘某医治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刘某索赔未获,遂诉至江西省鄱阳法院,要求吴某、江某赔偿损失。法律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的性质是无因管理,这是因为黄某的菜园遭受动物侵害,刘某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黄某的损失而对黄某的菜园进行管理,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黄某应当承担管理费的费用和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的性质是防止侵害行为,是为防止黄某的财产遭受动物的侵害,进行制止,因此而使自己受到动物的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不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据此,刘某首先应当向饲养动物的吴某和江某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吴某和江某无力赔偿或者无力全部赔偿,黄某作为受害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案例分析,本案焦点是无因管理行为还是防止侵害行为,尽管无因管理与防止侵害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二者适用法律是不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尽相同。二者的区别是第一,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侵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生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在这一点上,二者完全不同。第二,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多数具有三种主体,即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为种中,有防止侵害行为人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第三,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才由受益人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在防止侵害行为中,防止侵害行为人应受到损害,其损害是因侵害所引起的,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防止侵害行为,而不是无因管理。为防止侵害行为的理由,一、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区别是有无侵害就本案来说,黄某的菜园遭到破坏,种植的蔬菜受到损害尽管因黄某家无人,而对菜园一时无法进行管理,但无因管理本身不存在不法侵害问题。吴某与江某的狗到黄家菜园里撕咬,这是一种侵害行为并且黄家的财产受到实际的损失,因此,这一行为从主要的区别上看,性质是清楚的,不是无因管理。二、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与无因管理不同,无因管理只存在管理人和本人两种主体,不存在侵害人这种主体,而本案中侵害事实是由狗造成的,但狗是由于主任管理不周致使其窜到他人园中侵害他人利益的,因而狗的主体实际上是侵害人。这样,本案法律关系中就存在三种主体,即侵害人、受益人、和防止侵害人,这是和防止侵害法律关系相同的。三、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只是支出了必要的管理费用,而不是实际受到了损害,而本案的刘某为使黄某少受损失,予以制止撕咬中的狗,被狗咬伤,这是实际的损害而不是一般管理费用的损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它也不是无因管理。四、从实际承担法律后果上看,本案也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其他人没有义务来支付,从本案看,侵害行为引起刘某的制止,制止过程中刘某遭到了损害。刘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江家的狗将其咬伤,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应当是江某,吴某的狗亦是侵害的危险来源,虽非直接损害原因,但为起因之一,因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黄是受益人,如果吴某、江某无力全部赔偿的话,受益人亦应对损失予以适当赔偿。这种责任承担的情形,是与无因管理截然不同的,通过对本无因管理案例的阅读,应该可以更加清楚的认识无因管理的行为特征,对于无因管理认定应该有了更清晰的感觉,对于无因管理的辨析应该从其成立条件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无因管理这种行为。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
2023-08-31 04:53:481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这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吗?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无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023-08-31 04:54:053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而对之进行管俯称之为“无因管理”。如果别人对你实施了这种管理,就等于你负了“无因管理之债”。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无因管理,礌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比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5.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你好!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理由获得利益,而他人因为你的获利而受到损失,就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了管理,他人因此受益,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者的必要支出,受益人应当补偿。叮个例子:比如银行利息计算错误,多付给你100元利息,此款对于你来讲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银行。 比如你家的牛走丢,被人捡到后对牛进行了照料饲养,那么此人既进行了无因管理行为,你应当补偿她支出的合理费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就是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请问无因管理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谢谢 1侵权是侵犯他人、国家、集体的各种合法权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比如:A打伤了B,B请求A支付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就是侵权的债务。 无因管理的债务指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比如:乙的牛跑到甲那里了,甲发现牛生病,替牛治病花费了钱。日后乙向甲要牛,甲要求乙支付给牛看病的钱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2 侵权的债务不能通过合同法规定自动抵销(约定抵销除外),无因管理的债务可以抵销。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人是债务人.是正确吗 当然不正确了。无因管理中,实施无因管理的人应当是债权人,也就是管理人是债权人。本来两者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使得两者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理解就是,本人即资产的拥有者应当付给管理人一定的管理费。 无因管理之债的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管理别人的利益 没有义务 有意思表示 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别是什么?比如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律责任还是法 120分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 法律责任的行为;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 民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二)产生的过程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 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事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和调控;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三)内容不尽相同 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 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虽然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 但其活动的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 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四)实现的方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但以刑罚处罚为主。 (五)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首先确定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1、无因管理之债的范围。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指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使被管理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基于一般过失应当免除、减轻该责任。
2023-08-31 04:54:111

捡到东西还要交给警察吗?

捡到东西归还是可以索要一定的补偿的,但是也要注意法律的底线。索要的这笔补偿费用在法律上应该严格的称之为管理费,而不是收取报酬。如果收取的费用较多,就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同时还可以报警求助。《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2023-08-31 04:54:171

无因管理例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例如:甲的邻居久出未归,其人房屋因暴雨而成危房,甲雇人为其修房屋。邻居的房屋被暴雨淋坏了,作为邻居当然没法定或义务上为期修建,就算帮其修好也只是出于道义出于助人为乐之心,试想一下,如果法律上有这个法定的或义务的,那谁敢与住"危房"的人成为邻居。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按照上述规定,无因管理例子如下:1.邻居家晾晒的衣服下雨了帮忙收起来。2.邻居家着火用自己家的灭火器救火。3.路旁老人晕倒将其送医救治。4.甲不在家的时候其母亲不慎摔伤,同村人乙将甲母亲带去医院诊断并先行垫付药费。5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以上建议仅供您参考。
2023-08-31 04:54:241

帮人带领工资算无因管理吗

应该不算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023-08-31 04:54:501

无因管理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3-08-31 04:54:571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别人管理事务;有为别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分析】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管理别人的事务。若是因为误解而管理别人事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管理别人的事务有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并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别人事务是为了自己谋利;第三,管理他人事务不是出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管理别人事务,就是为别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一些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55:06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4、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5、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6、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7、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2023-08-31 04:55:152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什么是金钱债权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二、什么是金钱债权(一)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二)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三)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2023-08-31 04:55:241

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法律实事之。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首先,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虽然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如当事人需要有为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意思,但当事人此意思并不是已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并且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无因管理的发生由当事人意思引起,从而与其发生与当事人意思完全无关的事件明显不同。因此,无因管理与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不同,属于事实行为。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大陆学者对此也鲜有研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表意行为,并发生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好意施惠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首先要看好意施惠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且是否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概念一致。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即行为人不具有负担其行为引起的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也属于事实行为。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
2023-08-31 04:55:311

以下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如赡养被他人遗弃的老人、替未按时缴税的他人代缴代垫税款。所以选项A正确。
2023-08-31 04:55:381

不当的无因管理

问题一: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吗?为什么? 5分 不当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不真无因搐理不属于无因管理,原因如下: 不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问题二:关于民法不当无因管理的一个问题 无因管理存在的是基于法律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组的精神,是个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但是基于民法私权至上的要求,法律禁止干涉他人事物,所以无因管理的要求很明显了 法律说:你没事儿别搀和别人的事儿,要搀和就给我弄好了,弄砸了该你负责 所以了,不当管理不是民法上真正意义的无因管理,当然不能主张必要支付的费用,同时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的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无权处分嘛 问题三:不真正无因管理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1、属于无因管理,但是后来张某又拉客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收入应该归还给王某,如果是恶意有损坏车的行为的话还需要赔偿的; 2、误信管理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四: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五:无因管理方面的案例!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管理或服务行为即可。 本案例中,甲并没有救助扑灭乙大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主观上虽然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但是,甲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替乙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实上也提供了帮助,甲的救火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没有认识错误,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二,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本案甲的救火行为是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客观救火行为上上为了他人的事务。本案显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产生的是不当得利之摘或侵权之债。不属于无因管理。 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的时候,并没有产生误信或幻想(比如:以为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甲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过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乙,而客观行为却知道自己的行为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还保护了乙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误信或幻想。当然属于无因管理。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因此,甲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2000元当然由乙承担。 由于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显然,在救火的紧急过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护花瓶显然是过高的要求,因此,甲的过失侵权行为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应赔偿花瓶的损失。 ################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xsjjy/flk/mftz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二:民通意见 law-info/law/577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饥###相关法理分析: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 问题六: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是无因管理人还是本人赔偿他人的损失? 20分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 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 问题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属于民法四大债,还有两大是契约之债和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义务去管理某事而管理了某事,为相关方减少了损失。典型的情形就是拾金不昧。 不当得利就是因为某种原因,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却让自伐得到了。典型的情形就是飞来横财。 有问题追问。 问题八: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最好有案例) 您好, 无因管理 主要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 主要是指自己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物品的意思。 不当得利,占有他人的财产。 例如,遇见一只羊。甲想不知道谁的羊,饿死怎么办,我得先养着,等主人找来再说。这是无因管理。 乙想不知道谁的羊,反正没人看见,我自己留着再说。 这是不当得利。 问题九: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个人不应该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得利,这是著名的美国一遗产资格剥夺案件中创造的法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一方面属于不当得利,同时又构成侵权。因此,既要考虑填补损失,又不能让侵权人得利,至于用何种规则提起诉求,完全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2023-08-31 04:55:451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什么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特征:1、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人的管理出于主观上的原因,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出现了认识上的不当或者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或者明知他人的事务而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3、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4、不真正无因管理仍然产生债的关系,但内容有所不同,仍然享有补偿的请求权,但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对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要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就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2023-08-31 04:55:511

无因管理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1、是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2、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3、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管理人的自愿行为。四是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我们生活中无因管理例子很常见,如公园散步看见一只走失的猫咪,带回家照顾几天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人的主要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即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2、补偿管理人受到的损失,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无因管理的立法和无因管理人主要义务一、无因管理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用法治力量鼓励和褒扬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新风正气。同时,也明确禁止对他人事务和私人领域进行不当干涉,把好事做好,平衡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无因管理被滥用。二、无因管理人主要义务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2、管理人通知义务。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即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2023-08-31 04:56:191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2023-08-31 04:57:342

无因管理的含义

法律分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57:411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举例:1.无因管理:尽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比如:甲半夜发现邻居家着火,甲怕火势蔓延烧毁邻居家,于是主动帮邻居灭火;甲没有帮助邻居灭火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灭火的义务,甲是为了避免邻居利益受到损害才去灭火,且甲进行了灭火的行为,甲的行为即是无因管理。2.无因管理中涉及的费用:假如甲灭火时用价值 300 元的棉被救火,且甲被烧伤,花费医疗费用 500 元,这都需要乙承担。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损失由受益方承担,邻300 元棉被是必要费用+500 元医疗费用直接损失,受益方是邻居,故费用由乙承担,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泪又流汗。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023-08-31 04:57:491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举例:1.无因管理:尽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比如:甲半夜发现邻居家着火,甲怕火势蔓延烧毁邻居家,于是主动帮邻居灭火;甲没有帮助邻居灭火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灭火的义务,甲是为了避免邻居利益受到损害才去灭火,且甲进行了灭火的行为,甲的行为即是无因管理。2.无因管理中涉及的费用:假如甲灭火时用价值 300 元的棉被救火,且甲被烧伤,花费医疗费用 500 元,这都需要乙承担。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损失由受益方承担,邻300 元棉被是必要费用+500 元医疗费用直接损失,受益方是邻居,故费用由乙承担,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泪又流汗。
2023-08-31 04:58:077

什么叫无因管理请举例说明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3-08-31 04:58:471

无因管理四个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023-08-31 04:58:542

无因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七十九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未受他人委托,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目的,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59:011

民法学名词解释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法律制度。依《民法典》第979条,结合学理,如具备以下三项要件,即构成真正无因管理:(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一、无因管理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综上所述,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3-08-31 04:59:071

什么叫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比如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猫咪走失了,你看猫咪可怜,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你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比如我看见邻居家里种的水果熟了,没人收,帮助他收好。比如看见邻居东西掉了,帮助保管。比如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等等。关于无因管理: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人家管理的行为,民间俗称做好人好事。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3-08-31 04:59:141

无因管理的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2023-08-31 04:59:371

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何种行为呢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023-08-31 04:59:431

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如下:比如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猫咪走失了,你看猫咪可怜,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你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比如我看见邻居家里种的水果熟了,没人收,帮助他收好。比如看见邻居东西掉了,帮助保管。比如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等等。关于无因管理: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人家管理的行为,民间俗称做好人好事。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3-08-31 04:59:491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法律分析】: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区别:无因管理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31 05: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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